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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波 1.台海两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分裂分治已愈半个世纪。台 湾问题已成为每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中国人不得不考虑的问 题。 显然,台湾首先是台湾人的台湾,其次才是中国人的台湾、地球人 的台湾。对台湾问题拥有第一发言权的,应是全体台湾人。解决台 湾问题必不可少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和民意基础的途径和方法, 是就台湾问题在台湾举行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的结果若是主张统一,那么会有两种形式:以邦联制组成 中华邦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分别为对等、完整的国际法 主体;以联邦制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主体。其中前者的可能性更 大。
2.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论是作为邦联主体还是作为联邦主 体,均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宜实行联邦制。本文将其命名为 中华联邦共和国。 2.1.首先,在中华联邦共和国境内,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民 族独立倾向较明显。 流亡海外的藏族民众已建立流亡政府,而且由于其领袖达赖喇 嘛曾获诺贝尔和平奖,藏族民众争取人权、自由、民主、自治 的运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情、理解和支持,维持西 藏目前的地位已远远不够。因此,也宜就自治问题在西藏举行 全民公决。作为中华联邦共和国组成部份的新西藏,宜设立共 和国,行政区域除目前的西藏自治区以外,其周边藏族聚居 区,主要是青藏高原一带的青海大部份、四川西部、云南一小 部份、甘肃一小部份,也宜由当地居民自主决定是否并入西 藏。 新疆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具有深厚伊斯兰背景,其文 化传统、生活习惯与汉民族差异较大。中共在新疆长期实行政 治高压、经济掠夺、从内地移去大量汉族人以使新疆汉化等政 策,当地其他民族同汉民族的矛盾日益加深,维吾尔、哈萨克 等民族开始寻求更高的自治地位,甚至已有人在境外设立“东 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流亡政府”,同时不断在新疆和内地 制造炸弹爆炸恐怖暴力事件。因此,为充分尊重该地区各民族 的意愿,也宜就自治问题在该地区举行全民公决,并在此基础 上设立共和国。 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与蒙古国为同一民族。论人口和行政区 域,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国相差不是很大,但却长期被分割成 两部份:一部份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另一部份附属于另一个国 家。这是促使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民众希望加强自治地位的重要 原因之一。同样,内蒙古地区也宜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设立共和 国。 宁夏、广西两地的民族独立倾向不及以上三个地区。但鉴于其 目前亦均为自治区,民族聚居程度较高、人口较多、行政区域 较大,也宜分别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2.2.香港、澳门回归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诸方面均同内 地存在显著差异,宜享有类似西藏等共和国的地位。因其城市 化程度较高、行政区域较小,宜分别设立自治市。 2.3.北京作为中华联邦共和国首都,上海作为内地最大城市,宜分 别设立联邦直辖市。 2.4.内地其他地区,行政区划宜作重大调整。 2.4.1.设立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个 自治联合体: 2.4.1.1.各自治联合体分别由若干省、特别市或省、自 治省、特别市组成: 2.4.1.2.目前的省一般分为2-4个省: 2.4.1.3.自治省主要由目前的若干自治州或自治县组 成; 2.4.1.4.较大的市设立特别市; 2.4.1.5.取消省与县之间的地区及相当于地区一级的建 制,由省、自治省直接管理县、市,其中自治 省内部的行政区划设置可自行决定; 2.4.1.6.取消乡、镇、办事处一级的建制及市辖区一级 的建制,特别市、市、县直接实行社区自治, 包括城市社区自治和农村社区自治; 2.4.1.7.特别市、市所辖区域以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区域 为主,基本不辖农村区域。 2.4.2.具体地讲,可作如下划分: 2.4.2.1.华北:主要包括天津、河北、山东西部、河南 北部、山西,其中天津设立特别市; 2.4.2.2.东北:主要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其中沈 阳设立特别市; 2.4.2.3.华东:主要包括山东大部份、江苏、安徽东 部、浙江、福建北部,其中南京设立特别市; 2.4.2.4.华中:主要包括河南大部份、安徽西部、江西 北部、湖北大部份、湖南北部,其中武汉设立 特别市; 2.4.2.5.华南:主要包括湖南南部、江西南部、福建南 部、广东、海南,其中广州、深圳份别设立特 别市; 2.4.2.6.西南:主要包括四川大部份、重庆、湖北西 部、湖南西部、贵州、云南大部份,其中重 庆、成都份别设立特别市; 2.4.2.7.西北:主要包括陕西、甘肃大部份、青海西宁 一带,其中西安设立特别市。 2.4.3.各自治联合体立法、行政机构的组成宜采取如下方式: 2.4.3.1.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议会分别 派出若干代表组成自治联合体议会联席会议, 行使自治联合体的立法权; 2.4.3.2.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议会分别 选出一名代表组成自治联合体行政委员会,或 由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行政首 脑即省长、市长组成自治联合体行政联席会 议,行使自治联合体的行政权,并设立主席一 职,由各成员在任期内轮流担任。 2.5.这样,中华联邦共和国由16个联邦主体组成:5个共和国:西 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2个自治市:香港、澳门;2 个联邦直辖市:北京、上海;7个自治联合体:华北、东北、 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2001年4月4日第2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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