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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乞讨日

   
   吴孟谦
   
   2004年5月1日,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将不带一分钱,穿戴正常,手持瓷碗,在中国的土地上--杭州市区某地向路人乞讨!我以此抗议有关当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月活动〉的规定》(此规定网上无法查阅)。根据上述规定,执法部门将限制乞讨人员在某些“重要地段”进行行乞。
   

   我认为,此项行政法规的出台是缺乏法理基础的,是违反人道的,是一项恶法。
   
   我小时候上学学过几何,知道“公理”的概念。我在做证明题的时候,经常要用到“公理”,然后推导出某个“定理”,经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公理”是基础,是必须承认的,如果取消“公理”,就不可能得出许多“定理”,那么所有的几何题就都成了无解之题,千百年来无数科学家建立起来的“几何”这门学科(甚至是数学)将轰然倒塌。
   
   而有关当局制定的限制乞讨规定,就是在取消“公民有权自由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公理。有关当局对某些公共场所“行乞行为”的限制,实质上是限制一种特定人群---乞丐自由进入某些公共场所,这是一种人身自由的限制。乞丐与商人、学者、学生、职员等等一样,只是一种身份,既然有关当局可以对乞丐进行非法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有关当局完全也可以对其他身份的人进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按照有关当局如此的立法逻辑,那么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将有随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可能。那时候,这个社会的法治体系就轰然倒塌了。
   
   所以,针对有关当局制定的如此“恶法”,我表示坚决的抗议!强烈要求有关当局取消“恶法”。为此,我将于5月1日07:00~19:00,在杭州市延安路银泰百货门口开始我的乞讨行为,并发表声明如下:
   
   1、我认为乞讨行为,首要体现的是人身的自由、表达(言论)的自由,此自由乃天赋人权。例如:我,盘腿坐在西湖断桥上,面前放着个瓷盘,请求行人施舍。--这是我的表达,我相信,只要西湖断桥是向所有公众开放的,我的这一表达就具有合法性,是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我的表达自由权利。
   
   2、“限讨令”的颁布,表明了政府运用公权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措施来管理乞讨行为,即使其条例文本内用了“劝离”等字眼也无法掩饰其强制性内涵。这是使用公权非法干涉合法的私人行为,所以我坚决反对之,并呼吁取消之。
   
   3、在我的乞讨日,如果有关部门用“限讨令”来干涉我的乞讨行为,那么我将很明确告诉他们,我的人身自由、表达自由是不受侵犯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强烈谴责有关当局运用公权侵犯我的私权。同时我将接受任何合法处理,同时竭力维护我的权益。
   
   4、我不反对针对如非正常乞讨行为(此非正常需要判定)等其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需要判定)的管理。
   
   5、在可能的情况下,我将不定期地在不同区域进行我的乞讨生活日。
   
   吴孟谦 联系电话:139********身份证号码:330************
   
   2004年4月29日
   修改于20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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