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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俗的人权观和民族的脊梁骨

   徐光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以上的人权概念。从此,封建的君权和神权理念逐渐被世人所抛弃;人权理念在当今社会越来越被人所接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人权的认同和追求是不同的。

   第一种人,他们对人权的概念是蔑视的,同时也是自私的。他们口头上认同人类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却否认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如果别人对生存、自由、幸福的追求妨碍了他本人的既得利益,他会毫不犹豫地剥夺他人的人权去维护他自己所谓的“人权”。在这种人眼里,生存权的确是第一位的,因为只有当别人都放弃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时候,他自身作威作福的“人权”才能得以彻底地维护。这就好像让别人像活着的猪、狗一样,温顺地等着宰杀,绝不准妨碍主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当他自己的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时候,他同样也会放弃自由、平等、幸福,因为在他看来,没有了生存,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对于这种人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面,生存权不仅仅是第一位的,而且也是唯一所追求的。面对生存,他可以弃一切而不顾:什么国家、民族、正义、良心,为了苟延残喘,都是可以出卖的。总之,这样的人和他们所维护的制度,当他处于有利位置的时候,他往往努力使别人都成为“猪狗”;当他处于不利位置的时候,他就乐于沦为别人的“猪狗”。这也算是一种人权观,一种庸俗的反动人权观。

   第二种人,他们在思想上完全认同人权理念,渴望每一个人的人权都得以维护。他们懂得人权普遍性原则,明白维护别人的人权也即维护自己的人权。但是,由于性格的缺陷或者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特别是既得利益集团长期的压迫与毒害,他们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从行动上来看,他们不会主动地去侵犯一个社会地位比他低的人,可面对自己的基本人权受到别人侵犯的时候,无力勇敢地抗争到底,这时,他们渴望有人会主动地站出来维护他的人权。可当别人的人权受到侵犯、需要他们相助的时候,他们会躲得远远的。

   第三种人,他们不仅仅认同人权理念,而且认识到这种理念对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愿意为这种新的理念去宣传、去奋斗。当面对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会勇敢地去维护、去抗争。当别人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会挺身而出,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进行不懈的努力。当为了维护这种理念遭到打击和迫害的时候,他们会表现出一种不屈不挠的精神。他们已经完全接受了人权理念,并且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这种正确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希望人们在接受这种理念的同时,促进社会进步。他们希望以这种方式赢得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参与。在缺乏人权的社会里,为争取人权而奋斗的人里面,多数属于此种类型。

   对于以上三种人来说,生存权都是最重要的。他们做任何的努力都不希望危及自己的生存权,因为这是一切的基础。但是,在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另一种人,这种人很少,却是社会不可缺少的。

   这种人,并不把平等、生存、自由、幸福分割开来,而是把人权作为一个完整的理念加以接受。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和坚定的信念,使自己相信这种理念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真理,并把他奉为毕生的信仰来追求。为了追求自己的信仰,他们可以舍弃一切:名誉、地位、家庭、财产,甚至生命,到必要的时候,都可以为人类的这种最高境界作出奉献。他们活着不为别的,就是为了这个人类的高级文明的信仰而活着。在他们看来,精神领域的追求,远比肉体的需求更为重要。如果为了自己的信仰而死了,他们会发出“死得其所,快哉!快哉!”欢乐无比的绝唱。此种心情,真非常人能体会。然而,古人有之:“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洋人有之:“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种勇于为信仰而殉道的圣徒式的追求,绝不是那种把生存权等同于人权的庸俗人权观者所能理解的。然而。此种精神以及具有此种精神的人,才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才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真正的脊梁骨啊!(199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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