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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参加听证会“惊魂”记)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结果笔录没做成,下午3时许浦东公安分局两位小乔之前曾见过面的警察来接走小乔说送我回家,跟他们走出“局子”时,我问是否已重获自由,表示暂时不想回家也不需要他们送,问可否我自己去朋友那,此要求遭到拒绝,他们开车将我送到我住处楼下,约4时许我回到家中。
   想起一天里小乔为了要参加一个公开举办的“听证会”而受到的“惊吓”,以及事后得知的当天我几位朋友的类似遭遇,我感到,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号称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的这一幕荒诞剧,是这个“现代化”都市的耻辱!
   2005.3.7.于上海
   附:致送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投诉状
   投诉人:李剑虹 身份证号310***
   住所:[略]
   联系电话:[略]
   被投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警官(手机130**)及其同事
   因被投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拒绝作为当事人的投诉人提出的依法查看其工作证件的请求,且**只自称其是“市局的”而拒绝透露具体工作部门,**之同事甚至拒绝告知当事人其姓名,故投诉人不知**与其同事之具体工作部门,且不知其他几位“执法”警官之姓名。
   事由:
   投诉人李剑虹,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2005年3月4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前往参加上海市司法局举办的关于郭国汀律师“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却遭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官及其同事在未出示任何法律凭据下对本人非法拘押5小时余(上午10时前至下午3时,在永嘉路460号徐汇公安分局天平派出所),其间并未有人向我出示任何我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法律手续和相关凭据,但我却被一位身穿制服不肯透露姓名和具体工作部门的女警(估计是天平派出所工作人员)贴身搜查,当我对此表示“抗议”并请她出示我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相关法律手续和依据时,她只回答:“我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并逼迫我脱去外衣;当有朋友拨通我的手机,我在正常接听时,与**警官同来、据说也是市局的、但拒绝向我透露姓名的某警官粗暴抢夺我的手机,并在抢夺中致使我右手拇指出血。
   投诉人认为,本人只是依法参加上海市司法局公开举办的听证会,无任何违法行为,而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5个多小时,这完全是一种毫无法律根据的“违法执法”与执法部门“知法违法”的行为。此种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和粗暴无理对待合法公民的行径已令本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
   中共总书记和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曾多次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以人为本,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就在本人受到上海警方“非法拘押”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先生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称:我们所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鉴于此,投诉人认为本人作为上海市的守法居民,今日受到上海警方的违法粗暴对待毫无法律依据,也完全不符合中央政府的施政方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所称的“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本人在此就以下问题向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1.本人被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无任何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非法剥夺人身自由5小时以上;
   2.徐汇分局天平派出所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女警对本人非法搜身;
   3.**同事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市局警官暴力抢夺本人手机致使本人手指流血。
   投诉人认为,以上行为是对本人合法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投诉人要求以上三位警官依法纠正错误,向本人正式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请上海市公安局纪律监察部门依法予以答复。否则,本人将保留行使依法对上海市公安局“违法执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致
   礼!
   投诉人 李剑虹
   2005.3.4.
   《观察》首发
(3月4日参加听证会“惊魂”记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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