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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6)后对抗时代的联合国改革之六

五、联合国蓝盔行动 ——维和改革“三职分立”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概念是:在联合国的领导下使用多国部队来防止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并努力帮助它们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非武装人员组成的军事观察团;另一种是配备轻型武器的联合国维和部队。 联合国维和部队执行多种任务和功能:其一,观察形势并将之呈报联合国秘书长;其二,调查事件并与有关各方谈判以避免争斗的再次爆发;其三,控制缓冲区;其四,控制配备武器的人员以及武器进入敏感地区;其五,监督各方对协议的执行情况;其六,帮助当地政府恢复发生战争地区的正常秩序;其七,向当地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一,维和行动必须有有关各方的同意。联合国不能将维和行动强加于不愿接受的冲突双方,必须等待各方的同意;同时,各方也可以撤回同意。如1967年埃及总统纳赛尔就曾要求联合国维和部队离开西奈。其二,维和行动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这是维和部队组建之初的一个必要条件。组建维和部队执行使命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5大常任理事国和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中4个国家的同意。其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军队是由会员国自愿向联合国提供的。其四,联合国维和行动在联合国秘书长的领导下,而秘书长向安理会负责。这意味着,维和部队从秘书长而不是他们国家的首脑那里接受行动命令。其五,联合国维和行动在介入需要保持中立的武装冲突时必须公正。如有所袒护,就注定丧失被接受的资格,并有成为冲突一方的危险。其六,联合国维和部队只能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武力。安理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决定建立配备武器的部队:第一,需要维和行动实际控制某一领土,阻止战斗人员的进入;第二,在法治与秩序都被打破的情形下,需要联合国维和部队恢复正常秩序。要求维和部队只能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武力的原则,是基于因维和是有关各方自愿而非被迫接受的原理派生的。 当前,联合国在发挥维和职能的体制上应力行改革,实现行动上的“三职分立”。所谓维和行动上的三职分立,包括这样几层意思:其一是建立一个独立调查争端性质的委员会,以代替联合国秘书长在纷争激化时,临时任命特别代表了解情况的不规范、非程序化的举措。设立这样一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能是对争端的性质进行客观调查,按国际公认的文明准则,在确定争端性质的基础上向安理会提出行动方案(是要维和行动作中立人,发挥调解求援职能;还是作卫士,扬善惩恶),但没有介入争端的具体行动职能。其二是设立中立行动中心。由调查委员会提出需要采取中立行动的方案,经安理会讨论认可后,交由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该行动中心必须严格遵循中立规则,不偏不倚。由此产生的维和行动只能公正的排解冲突,实施人道求援,保护平民,制止武装对抗。我们可称它为“门罗之剑”。其三是设立反暴行动中心。该中心承接调查委员会提交安理会确认的,需要打击侵略和大规模反人类罪暴行,以保护受害者的行动方案。该行动具有明显的善恶倾向,旗帜鲜明地反暴力,反侵略,支持正义,打击邪恶,维护世界和平。 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维和行动,应设计不同的标识昭示天下,以避免行动上的自相矛盾,立场上的左右摇摆,避免给人们留下信心不足,是非不明,举措无度的印象。当然,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事态性质发生变化,国际社会应当作出灵活反映,变换标识,实行职能上的有效转变。这种三职分立维和行动机制的改革,决不应导致机构重叠,而只要在原行机制基础上加以调正,使其适当分工,相互制约便可解决。 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联合国应进一步明确反侵略,反暴力的使命,并从根本上使这一使命制度化,把曾仅仅还是一种构思的“权利干预”,转化为一种理直气壮的“规则干预”,即按规则来维护世界和平,以适应后对抗时代政治世界化的需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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