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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伯川:
「美國人太天眞,日本一投降,
他們復元是應該的,而共產黨武力坐大,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戴雨農:
「不特如此,他們把共產黨當成土地改革者,
要中國政府和他們合作、和談。
殊不知和共產黨談判,無異與虎謀皮,
美國的和平夢想,終將失敗,
恐怕我們也要吃一次大虧。」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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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黨
已經和仍在
製造的罪惡,
眞是
罄竹難書,
他們
爲害中國
乃至
爲害人類的程度,
將不止是
空前的,
而且可能
還是
絕後的。
……
從一開頭
它就是
接受俄帝指揮的
一個出賣民族利益的組織。
……
——陳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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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徵祥: 我經手簽訂二十一條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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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手簽訂二十一條痛史

陸徵祥

民國三年冬,第一次世界大戰方在酷烈進行之際,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於是年十一月上旬,突然奉召返同東京,與日外相加藤作密議,將對我國採取激烈外交行動。日置益於返國前夕,在北京曾入見袁世凱總統辭行,並說:「總統在敝國友好甚多,可否由我代爲問候?」袁總統當時欣然托他返國後代候各友好,並盼他早日返任殊。不料日置益回國一月,於十二月中旬由日本返抵北京時,竟帶來了日方的二十一條件,我國近代外交上的一頁痛史,於焉開始!

處心積處、混水摸魚

    日本當時所以敢公然向我國提出二十一條,是想乘歐戰方酣,英法俄德睹國皆無暇東顧之際,在混水中摸魚,脅迫北洋政府,許日本在中國享有政治及經濟的種種權益。因爲日本於清末民初那些年,對我國所處心積慮以謀的,在攫取東三省與蒙古,然因當時俄國人在旁妬視,時予掣肘,終未能逞其野心。迨日俄戰後,日本大勝,不但奪得了中東、南滿鐵路權,又霸取了旅順、大連兩港。雖然如此,而日本意猶未足,因爲鐵路與海港,皆屬租借性質,而且租期不長,日本則一心一意圖長歸己有;其次,我國山東半島遙對日本三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德國曾圖山東;日本又欲乘德國戰敗之機,要承繼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再其次,福建與台灣一水之隔,日本爲謀鞏固對台灣的統治,要排除他國在福建的勢力。漢冶萍煤鐵公司居我國之中心,列強對之無不垂涎,日本在漢冶萍原已投資,當時又想更進一步的由日本總攬該公司大權。

    總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因參戰各國,都自保不暇,積弱的中國,可謂已成爲沒有保姆的嬰兒,日本抓住機會想來單獨作中國的「保人」,以中國作其保護國,於是,便提出了這個二十一條的要求。

一道文書、直送總統

    且說日駐華公使日置益於民三年十二月杪返北京後,遲至民四年一月十八日始晉見袁世凱總統,照例先說些寒喧語,隨即謂:「奉敝國政府命令,有一文書上呈。」袁氏是精於外交門檻的,早知其中必有蹊蹺,豈肯上當,立即答道:「貴國如有文書,請依外交慣例先送達外交部,凡外交部事,本人不能直接干涉。」日置益見袁氏如是作答,却轉言道:「明天便遞交外交部,現在呈上大總統,不過願大總統先翻閱一下。」袁氏仍推辭道:「這是外交部的事啊!」此時,該項文書已經放在袁氏桌上,袁氏雖未正式接受,但亦沒有硬要日使帶回,免得過傷面子。

    日置益匆匆告辭後,袁氏翻開文書一看,乃是駭人聽聞的二十一條要求,爲之大驚失色。是日午後四時,袁氏即打電括召我入公府,說有要事面談(我那時剛從瑞士回國,尚下榻於迎賓館)。我走進總統府時,傳達人員迎着道:「請少待,因徐世昌剛才進屋去哩。」世昌那時本在青島,大約他已風聞日使返任,帶有文書,特星夜趕回北京謁袁,立即入府請見。不料傳達人員走進去向袁氏報告我已入府,袁反便立刻送走徐世昌(袁、徐二人爲同學好友),隨即請我入內,剛一坐下,袁總統便問我道:「你已聞悉日使所遞的二十一條嗎?」我答道:「還不知道哩!」袁氏愁眉深鎖的隨手取出了那份文書,教我先讀一遍,我一面看文書,袁氏却一面說道:「你今晚便召集孫寶琦(外交總長)、曹汝霖(外交次長)、梁士詒(交通總長)舉行一次密議,商討對策吧!」

四人開會、兩種主張

    我閱罷文書,那敢怠慢,向袁氏告辭返回寓所後,馬上打電話給孫、曹、梁三位,告知因總統有命,須討論要事,請於晚飯後趕來迎賓館面談。

    孫、曹、梁三位到齊後,我們即舉行秘密會議,由孫寶琦任主席,先由我說明召集此會的原因,我說完,便請孫總長發表意見。孫氏即席發言道:「日本公使還未到外交部遞送文書,不過他已先和曹次長討論過幾個鐘頭。本人認爲,日本這次是找到了天造地設的一個好機會了,如今歐戰正打得厲害,各國自顧不暇,我們國內各黨派又鬧得亂烘烘的,全國又不能擁護中央政府,這次日方來勢兇猛,居然向大總統直接遞要求書,蔑視我國已達極點!我看他必定會用武力來逼我們的!」

    孫寶琦發言後,我繼請各人表示態度,對這問題,究竟怎樣答覆。大家談來談去,議論良久,都認爲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立刻接受;另一是開會與日方舉行談判作討價還價。至於拒絕接受那條路却是走不通的。此時孫寶琦忽又發言道:「按我私人的意見,問題已沒有談判的餘地,只有接受。」外次曹汝霖亦附和孫氏的意思,主張接受。粱士詒則持反對態度,以沉重的聲調說道:「不談判就接受,在外交上沒有這種成例,我們應與日本開會討論,至於能討論到什麽地步,以後再看。」最後我表示梁士詒所見極是,應該談判。所以是夕之會,四個人中有兩個主張談判,兩個主張不談判。

臨時繼任、外交總長

    次日,孫寶琦進總統府向袁氏報告昨日會議結果。袁氏聆罷却向孫道:「很好,讓我再考慮一下,再作最後決定。」孫氏辭出不久,袁總統又用電話召我進府面議,我入府後,袁氏即對我道:「剛才孫總長來過,我經過慎重考慮,也主張和日方談判,並且希望你能出任主席,主持這一談判才行。」我答道:「這件事太爲難,我的精力又不足,總統最好另行選擇適當人選。」袁氏道:「精力不足,無關重要,你盡可在會議席上睡覺,我可以告訴曹次長,如在開會時遇你睡覺,須告知日使不必見怪,因陸先生精力素弱,不休息不行,其餘由我本人幫你的忙,你放心去談判好了。」我見袁氏如此推誠相托,只得答允出任主席,畧談片刻,始行辭出。

    孫寶琦是日再往見袁氏請示時,袁即表示自己亦主張與日方談判。當夜孫寶琦即上辭呈,並向袁氏推我繼任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日置益獲悉孫寶琦辭職消息,頗感不安,並往總統府向袁氏提口頭抗議。日使表示:「敝國剛遞要求書,中國便換外長,分明是無誠意,日本政府不能承認此種舉動。」袁氏却答得更妙:「貴公使的看法適得其反,中國換外長,正是表示誠心,新任外長陸徵祥,作事素有耐心,必能一心一意與貴國談判,如不相信,請你去問問別國公使吧。」

    日置益出府,果然往詢駐北京使團領袖英公使朱爾典、【析世鑒:「、」,原文如此。】英使的答覆,果如袁氏所說。日置益只得電告東京,謂中國換外長,實爲好意的表示。此舉總算未引起麻煩。

日使要求、每天開會

    我匆匆接任外長後,越一日,日置益即來訪,彼此對話如下:

    日使道:「久聞總長大名,知道總長爲著名的外交家,這次能與總長開會討論,深感榮幸。」

    我答道:「本人並無長處,只是政府有命,不得不遵。我想問問貴公使願意何時開始舉行討論,請當面定下日期如何?」

    日使道:「我看還是由總長定期好了。」

    我答道:「貴公使既奉有政府命令,大約以早開談判爲好,那麽明天就開始吧!」

    日使道:「可否容許我提出一點意見?」

    我答道:「凡是意見都可以提出的。」

    日使道:「談判必須每天開會,星期日也要照樣開,以趕快解決爲原則。」

    我答道:「每天開會,我無異議,但星期天也要開,外交習慣上無此成例,似可不必。再者,雖然每天開會,但我身爲外長,不能打消別國使節的會談,我每天上午必得騰出時間,接見賓客,會議便只能在每天下午舉行了。」

    日使道:「可以。」

    我道:「每天規定午後五時起開會。」

    日使道:「那太晚了,最好下午兩點鐘開始,夜間也必須繼續開下去。」

    我答道:「兩點鐘開始,不成問題,但夜間繼續開會,我的精力不足,一星期後,我必須辭職了。」

    這次對話,到此爲止,並與日置益約定二月二日雙方開始舉行會談。

首次會議、爭持難下

    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外交部開第一次會議,我方出席人員爲:我與曹汝霖次長、施履本秘書。日方出席人員爲:公使日置益、參贊小幡西吉、高尾亨。開會後,日置益居然大言不慚地說道:「敝國政府向貴國提出二十一條,用意爲敦睦中日兩國的親善。」

    我此時即發言道:「貴公使所說,我很瞭解,貴國政府所持親善主義,本總長極表贊同,但以我個人意見來作研究或觀察,此種條件,無論貴國是否因歐戰或因國內總選而向敝國提出,在本總長不能無所感觸!親善一語,本總長素所主張,且極希望,我在歐洲二十多年,早認爲中日兩國實爲遠東兄弟之邦,我國內政等事,俱思仿效,故親善二字,在我國政府及國民實無不贊同,處處可講親善,事事可講親善,不必於此時提出條件,才得謂之親善。且條件之中,有懸案、有新案,如懸而未決之案,貴我兩國爲鄰近之邦,無論何時皆可商辦。當貴國伊集公使駐華時代,所有長崎至上海之海底電線問題,及南滿鐵路通過敝國國境三分減一納稅問題,本總長過去悉本親善之意,與之解決。而本人前在國務總理任內,曾聘請貴國有何博士爲顧問,交通部亦聘請平井博士爲顧問。若細加研究,在貴國政府實無不可以達到目的,在中國政府亦從未過於拒斷,隨時均可商辦,初非待提出許多條件,始得達到貴公使所說的親善之目的也。」

    按日本當時給日置益的訓令,重在從速討論,每日開會,逐號商議;我則主張逐條討論,一星期只開會兩次(二十一條共分五號,詳下文)。拆穿來說,日方當時意圖速談速了,免得夜長夢多,徒生國際枝節;我方則希望遷延時日,在會外尋求轉機。因此,在首次會議中,雙方即爭持不下,我提出第一號第一條修正案,堅持要加以討論;日使則堅請中國政府對全部要求立即發表意見。

    至此,我却說道:「關於第一條的討論,貴公使如果同意,再逐次討論下條,否則,一條未了,又提一條,或因次條意見不合,牽及前條,反於進行有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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