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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述之答問 (法官問)何時加入共產黨?(彭答)大約是一九二一年。(問)以前做什麼事?(答)在湖南中學讀書,畢業後在寶慶教高等小學,以後即加入共產黨。那時共黨未分派,我是CY(健民按:共產主義青年團),沒有做什麼工作。(問)何時與陳獨秀認識?一九二一年(健民按:應為一九二二年);在莫斯科。我在俄國東方大學讀書,四年畢業後,在該校任教,一九二四年返國,在上海編「新青年」、「嚮導」等刊物,並加入中央局。(問)你加入陳獨秀一派,是不是因為佩服他的文字?(答)沒有什麼佩服不佩服,我對解放中國的主張,與陳獨秀一樣。(問)你什麼時候被共產黨開除?為什麼原因?(答)與陳獨秀同時被開除,因為政見不同。(問)你是不是托洛斯基派?(答)其實不能稱為托洛斯基派,他不過是一個領袖而已。(問)你所謂政見不同,究竟在那裏?(答)這很難說,大概的說,我對蘇俄的態度,在歐洲和在中國無產階級運動制度等問題,意見不同。(問)共產黨的基礎是什麼?(答)工農,甚至小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常常動搖於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間,靠他們革命,是不行的。(問)紅軍是不是需要的呢?(答)無產階級專政,必定要紅軍,但是組織紅軍,應該在無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後,在勝利之前,只能武裝農民,至於中國現在所以能產生這樣大的紅軍,完全是客觀條件上產生的,因為農村破產。(問)托洛斯基派在上海有多少人?(答)我們的組織是宣傳主義,尚不普遍,力量不大,人數也不多。(問)你們的經費是那裏來的?(答)自己掏腰包。(問)你是中委嗎?(答)是的。我同陳獨秀同時被選三個常委,是陳獨秀、張濟文(註:此是記音)同我。候補常委是蒲亦方、羅世凡。(至此彭又聲明偵查庭筆錄未宣讀,並證明濮一凡、宋逢春,並非後補中委,宋只是一個黨員,與陳獨秀所述者相同,並將蒲亦方、羅世凡二人姓名之書法,用筆寫下呈庭。)(問)第三國際對你們有無接濟?(答)沒有。(問)「火花」及「校內生 活」兩種刊物,是你編的不是?(答)有我署名的,都是我做的。(問)你反對國民政府嗎?(答)當然反對,不然我也不會到這裏來,(至此彭述其反對之理由各 點)(問)你們有沒有暴動?(答)沒有暴動,文字宣傳,當然是有的。(至此已十二時三十分,法官乃命其退庭,傳訊濮一凡。)(下略)
檢察官論告 四月二十日,本案在江寧地院刑庭舉行第三次審訊,關於檢察官之論告,如下: 陳獨秀─他供認民國九年加入共產黨,十一年任總祕書長(健民按:應為總書記)職。十六年清共,共黨失敗,因他工作無成績,致被開除總祕書長職。十八年因傾向托洛斯基派被開除黨籍。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等傾向托派,亦均被開除,因此共同組織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查被告之被開除,是被斯大林派開除,並非完全脫離共產黨。斯、托兩派不同的地方,是斯派說暴動時期已到、托派主張說還沒有到。在政策上,托派主張應以農工為基礎,斯派則連土匪盜賊都參加在內。在手段上,斯派主張國民黨分子亦可加入,托派主張國共應分開。凡此種種,都是內部問題,在法律觀點上,他們主張打倒國民黨政府和無產階級專政是一樣的。目的都是共產,都是危害民國。被告供說:他們現在勢力不大,只有幾百人,分子以工界為多,學界次之,農村尚無力量走進,與第三國際並無關係。這些在證據上看來,可以相信。又被告自認組織共黨,以前開會是去的,並任首席常委,所以被告負有兩個責任:(一)組織左派反對派,他是主腦,所以無論宣傳命令,他都要負責,被告個人之言論著述,當然亦要負責。(二)宣傳部份,他們有一個系統,向一個目標進行,著作很多,被告當然亦要負責。著作中重要者,以共黨名義及個人名義 發表者,有:「政治決議案」、「目前的局勢與我們的任務」、「五卅七週紀念告民眾書」、「對時局宣言」、「組委通告」、「為日本帝國主義進攻上海告民眾 書」、「為日本佔領松滬告全國民眾」、「滬東區委為日本在上海進行大屠殺告民眾書」、「北京特委最近工作計畫」、「中國將往何處去」、「此是抗日救國運動 的康莊大路」、「國聯第二次決議後之局勢」、「為紀念五一告工友」等。以上之內容均利用外交攻擊國民政府,使國民政府威信墮地,不能領導群眾;應由其領導 農工及無產階級等,以武裝暴動,組織農工軍,設立蘇維埃政權,推翻國民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並欲打倒資本家,沒收土地,分配貧農,破壞政治及經濟組織, 故為危害民國,毫無疑義。綜納被告之主張,共有四階段:(一)組織團體、(二)宣傳、(三)武裝暴動、(四)無產階級專政。但是被告之行為,在第二階段 中,至第三階段現在還辦不到。綜合所述,被告實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第二條第二款。 彭述之犯罪情節,與陳獨秀同,他於民國十年在長沙加入共產黨後,因內部分裂,被開除。十八年與陳獨秀同組左派反對派,任常委,職權與陳相同。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在謝少珊家開每週之常會,被捕。他自供承認組織左派反對派,在宣傳方面亦與陳獨秀負同一責任,故所引犯罪條文,亦與陳獨秀同。
陳獨秀等之辯護 檢察官提論告畢,時已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庭上即傳陳獨秀訊問,是否尚有抗辯。當然要抗辯。繼即陳述其理由,略謂: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推翻國民政府並非危害國家。例如滿清政府,曾自認朝廷即是國家,北洋政府,亦自認代表國家,但是孫中山、黃興等曾推 倒滿清,推倒北洋政府。如謂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國家,那末國民黨豈非已叛國兩次?但是這句話,誰都不能承認,因為滿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不能算是國家。因此,在理論上,我們反對國民黨,反對國民政府,並不能即認為危害民國。其次,陳再述其反對國民黨與國民政府之理由:(一)人民不自由,(二)貪官污吏橫行,(三)政府不能徹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對他。繼又述其主張,謂:主張無產階級專政,組織蘇維埃政府,並不危害民國,因以蘇俄為事業之證明,蘇俄政府殊為強固,即美國、德國亦不如之。國人對蘇維埃三字,現視為洪水猛獸,此與同治、光緒年間視鐵路為洪水猛獸者情形相同。我們現在宣傳組織蘇維埃政府,或者許多人反對。且亦不為法律所贊同,但不能因不贊同,即說是叛國。故法庭如對人民之政治思想加以武斷,即非人民之法庭,而成為宗教之法庭。所以檢察官之控告,根本不能成立,應請庭上宣判無罪云云。 陳獨秀抗辯後,其辯護律師章士釗,即起立辯護,從言論及行為方面說明陳並未叛國,並謂陳對於三民主義亦非積不相容,請求庭上宣告陳無罪,詞長五千餘字,自一時至一時五十分始畢。 章、彭、吳三律師為陳獨秀辯護畢,時已下午二時十五分,庭長宣告退庭,改下午繼續開庭辯論。下午四時正,繼續開庭。旁聽席較上午益形擁擠。書記官宣布開庭後,即依次傳各被告,准其抗辯,並由律師代為辯護。
分別判刑 陳獨秀、彭述之等危害民國一案,審訊完結。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半,江蘇高院假江寧地院刑庭宣判。審判長胡善偁、推事林哲民、張秉慈、書記官沈育仁、及檢察官朱儁等升堂。首由書記官宣告本日宣判陳獨秀等危害民國一案。法官即命提陳獨秀、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王武、濮一凡、王兆寧、郭競豪、梁有光、王鑑堂等十人到庭。胡庭長宣讀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陳獨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十五年。王子平、何阿芳,幫助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七年。王武、濮一凡、王兆群,以危害民國為目的,組織團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七年。郭競豪,以危害民國為目的,組織團體,處有期徒刑兩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准以二日抵折徒刑一日。案內關於犯罪之件及違禁書籍均沒收。梁有光、王鑑堂無罪。 胡庭長並諭知各被告:如不服判決,准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上訴。即時宣告退庭。陳等還押。 陳、彭兩人,同居一室。記者趨訪時,兩人適由法庭退歸看守所,在室吸烟,並閱讀報紙。短衣科頭,態度安閒。室中置兩榻、一桌、一書架,架上桌上滿列社會科學書籍,有若大學生之宿舍。陳、彭見記者至,二人皆起立微笑相迎,如接待友朋之到來,使人不相信彼等為獄中人。記者叩以對宣判後之感想若何?陳答:「法院所判,正如余等所料,故無何驚異之處。」言後,在彼黝黑之面部現黯澹之微笑。彭答:「余等被判為觸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第二條第二款,但余等始終不能從余等過去行為上尋出任何叛國之嚴重事實。行使統治權之團體決不能認為即國家」云云。記者問:「兩君是否準備上訴?」陳答:「俟判決書正式送達後,在可能範圍內,自當上訴,至是否請托原有諸律師辯護,則現在尚未思及」云。
判決書原文 (關於陳獨秀、彭述之部份。載民國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南京「中央日報」。「理由」部份正楷小標題是健民加的。)
事實 緣陳獨秀於民國九年即西曆一九二○年,受第三國際委任,在中國創立共產黨,彭述之則於民國十年即西曆一九二一年,加入該黨,同由第三國際派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常務委員,陳獨秀兼任書記,共同執行第三國際指示策略,領導黨員,在中國內地活動。嗣因共黨首領列寧死亡,內部分為斯大林(即幹部派)及托洛斯基兩派。 黨權歸斯大林掌握,托洛斯基被放逐於君士坦丁堡。陳獨秀、彭述之均與斯大林派政見不合,傾向托洛斯基。至民國十六年,遂同被開除職務,十八年復同被開除黨籍。於是糾集同志,在上海組織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以下簡稱中共反對派)。其所採用之策略,以聯合工人貧農無產階級為建設基礎,並反對斯大林派在中國現況之下,利用土匪潰兵,領導鄉村農民為武裝暴動。惟其黨員人數不多,經濟外援缺乏,故活動範圍祇及於上海、天津、香港等處。且祇能參加工會及學生運動,至 鄉村農會尚無力發展。當中最要工作,係藉文字以為宣傳,如「校內生活」、「火花」、「無產者」、「熱潮」諸種,皆為黨內刊物,多由陳獨秀、彭述之主編,而以中共反對派名義發行。其餘藉抗日名義而散布之反動傳單,種類尤夥,大都以推翻建設中華民國之國民黨、國民政府,而組織蘇維埃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為其 最終目標。王武、王子平、何阿芳三人,亦皆在共產黨中資格甚深,因反對斯大林派被開除黨籍者,與濮一凡、王兆群,同為組織中共反對派之主要份子。王武、濮一凡,並推舉為中央候補執行委員,王子平、何阿芳、則擔任抄寫印刷工作,以幫助宣傳。王兆群每星期參加會議,郭競豪則於民國十八年加入,擔任組委工作及學 生運動。至民國二十一年十月間,上海市公安局據人密報,租界東有恆路春陽里第二百十號樓上,設有共黨偽中央機關,當即派密督察員長張清泰、科員陸文虎,會同捕房西探長戈而特等,於同月十五日按址前往查拿,適同屬中共反對派黨員之該屋主謝少珊,與濮一凡、彭述之,王武、王兆群五人等,正在開星期常會,當場一併逮捕,抄出大批反動文件。並在濮一凡所住之聖母院路高福里三百二十二號樓上,亦搜出反動文件。旋又探悉岳州路永興里十一號為陳獨秀住所,前往捕獲,並在其住所兩次搜出反動文件甚多。嗣後根據謝少珊口述各點,先後捕獲王子平、何阿芳及嫌疑人梁有光、王鑑堂四名。當王子平、何阿芳被捕時,正在唐山路業廣里三三五號寓所印刷「校內生活」及「火花」兩種刊物。郭競豪因至王子平家探訪,為守屋警察拘獲。當由探警將上列人犯證物,一併解由公共租界巡捕房,轉送法院。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陳獨秀、述之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六條嫌疑,王子平、彭何阿方同犯第六條,及幫助犯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嫌疑,王武、濮一凡、王兆群、郭競豪、梁有光、王鑑堂犯同法第六條嫌疑,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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