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中华民国省情与地方建设 |
| [主页]->[析世鉴]->[两京中央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省情与地方建设]->[马鸿逵: 宁夏省政琐忆] |
|
此批德製測量儀器,後遵蔣公之命(民國三十二年蔣公巡視寧夏時指示),借與甘肅省政府使用。三十三年郭寄嶠接任甘肅省主席,我在蘭州晤郭,問到該批儀器使用情形,郭竟不知其事,該批儀器下落不明,殊屬可惜。
推行政令,以身作則 父親前任職寧綏時,在寧朔縣置有薄產,以維生計。民國二十一年秋後,徵收田賦,財政廳長趙文甫告我謂我家田地由於山崩沙淹,無有生產,可免繳賦租。我即令縣長查報實情,嗣據縣長呈報說我家田地早被河崩沙淹,無有生產,歷年均免田賦,今年亦應循例免徵。我接到此項報告,甚為詫異,因多年來寧夏並無「河崩沙淹」災情,何以我家每年引用此一理由,依為免稅藉口,當即與趙廳長研商,如何處理。趙答謂俟往巡察後再定。我告趙說:如確因「河崩沙淹」,無所生息便罷,否則即將我家管家拘捕,處以仗勢抗租之罪,遊行各縣,以為烱戒,不得稍予姑息。嗣趙廳長親往巡視後報告,我家管家白華確有揑造「河崩沙淹」理由,申請免繳田糧之事,已囑寧朔縣政府照徵,至拘捕白華之事,似可姑免等語。我再告趙廳長查明,我家抗租是否我母親主使,抑係白華自做主張,如係我母親主使,我當代母受罰,拘押遊行全省各縣示衆;如是白華自做主張,仍應拘押,身揹佈告,解赴各縣鄉鎮遊行示眾,決不可姑息。否則寧朔縣長及財政廳,均予撤職議處。後再經查實,係白華自做主張,並未告知母親,經飭由寧朔縣政府予以拘押,揹佈告至各縣遊行示衆,並補繳歷年所未繳之田賦。事後,我叫管家白華前來訓誡說:你仗勢謊報「河崩沙淹」,抗繳田賦,表面上是忠心為主,實際上恃仗特權,不守法紀,破壞我威信;為主反而害主,真是愚不可及,得不償失。以後決不可為小利,而損大義。這次我處罰你,也是不得已,心裡非常難過,希望你好好檢討,改過自省。白華聆訓後,痛哭失聲,追悔不已。 自此事件後,各縣田糧徽收,順利無礙,過去假借災害名義,企圖逃漏者,亦均自動報繳。全省田賦收入,較往年倍增,財政亦因此稍裕。
戰後財政的整理 民國十九年,馮玉祥在寧夏發行軍用票三百五十萬元,向民間搜購軍需物資,用作叛亂資本。時民間懾於馮之淫威,不敢不接受,隨收隨用,在民間流傳既廣且速,又其價值隨收受雙方議訂,造成地方經濟混亂現象,糾紛迭起,不可收拾。且是項軍票省府亦有少數儲存,不能强行使用,若不予收兌,公私均受損失。而其時省府財政枯竭,百廢待擧,應付經常行政支出,尚有困難,自無餘力替馮逆了此爛賬,必須另想辦法不可。 其時,西北各省大煙遍地,吸食者甚眾,煙民鳩形鵠面,形容枯搞,猶如鬼魅,家產蕩然,不顧妻子,啼飢號寒,真如人間地獄。為害之烈,至此為極。民十二年底【HGC:“民十二年底”,原文如此,疑為“民二十二年底”之漏。 】,拒孫殿英戰事結束,地方初告平靖,民間煙苗大量播種,煙價甚低,每両賤至一角以下,如此時下令禁煙、剷除,不顧煙農血本,勢必造成民怨,實非所宜;如不予維持一定價格,根據「穀賤傷農」道理,煙農損失更大,尤且煙價逾低,吸食者逾多,人民健康及經濟均受其害。因此,我秘密向北京各銀行籌借三十萬元,發行新票一百萬元,專作收購大煙之用,令財政廳主持其事,轉飭各縣、鄉、鎮收購大煙一千萬兩,製成一両、五両、十両煙塊多種。二十三年秋,省府奉令全面禁種大煙,同時我又下令禁止大煙輸入,於是煙價大漲,每両升至二元,甚至有高達三、四元者。將前收購大煙售出,得款二千餘萬元,一時省庫充裕,除還北京貸款外,全面收兌馮玉祥軍票三百餘萬元。並修築石嘴山至中寧輕便鐵路以利交通,創辦中小型民生工業,如紡織廠、麵粉廠多所,以充民用,及其他中、小規模建設等,不下百餘項。另計劃修築青銅硖黄河大鐵橋,已與美國慎昌洋行簽訂規劃、設計合約,後因蘆溝橋七·七事變發生,全面抗戰開始,此項計劃不得不停頓。 收兌馮玉祥發行空頭軍票,係按票面數額,照實兌換新票,可隨時調換現洋。一般百姓感激之情,溢於言表,對我尤奉為神明,有開政令之推行,只要說:「是馬主席的意思」,無不暢行無礙。緊接着我下令全省禁煙,責令煙民限期戒絕,由於寧夏不准自種,又在四境設置關卡,嚴禁煙土輸入,大煙來源斷絕。禁煙工作,順利進行。其間雖有少數不法之徒,冒險走私進口,以及豪富之家,不惜以高價秘密吸食,經予查覺,辦了幾個人,就徹底禁除了。 寧夏財政經此整理,已上軌道,即將金融業務,納入中央體系,通行中央銀行票券,省銀行不再發行鈔券。但我的此番努力,以後也同中央的銀元券、金元券之崩潰,化為烏有了,這是後話。 按我到任之初,整理寧省財政,無中生有,不得已採用此項辦法,好事者不見有利用職權、壟斷煙價、圖利公家之譏。然則,取之少數煙民,而用之於大多數人民,尤且以收兌馮玉祥空頭軍票一事,穩定社會金融,建立起無上之行政力量,改善人民生活,收效至宏,可謂一擧數得,何樂不為,又何足為病呢?!
寧夏的地方自治 中央頒佈地方自治法規,令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惟自治經費,須由地方自籌。寧夏各縣市自治經費,並無正式預算,於是各地方貪官、污吏,正好利用機會,向民間需索無止境,人民未蒙自治之福,反而先受自治之害,怨聲載道。我認為寧夏省實施地方自治,尚非其時,經提出省議會,決議暫緩實施,各縣停止徵收自治經費。至實施地方自治準備訓練工作,有所需要時,則納入田賦統一徵收,由省府統收統支,分配各縣、市使用。各縣市不得私自巧立名目,予取予求,增加人民負担。至於田賦之徵收,當時地籍資料不確實,徵收標準亦不統一,有良田賦租輕,而瘠田反而賦租重;面積大土地賦租少,面積小而賦租多等等不合理現象。還有地方土豪惡霸,利用權勢,勾結官府,謊報災情,不納田賦,情况至為紊亂,田賦收入既少,來源又不可靠,嗣經測量地籍,制訂田賦統一標準,嚴辦了幾個主管田糧貪凟人員,總算步入了正軌,田賦收大遽增,省府財政充裕。故我接任寧夏省主席後,始終未有地方自治經費之徵收,亦未實施地方自治,而自治訓練、準備工作,只是默默的進行,未嘗一日中斷。 民國三十四年,我晋見蔣公時,口頭上曾將地方自治法令窒礙難行的狀况,提出了報告,說明由於此一法令之實施,因經費之籌措,增加了人民的負担,可能未見其功,反招民怨。現在寧夏地方,匪患雖稍平靖,但仍屬軍事時期,訓政時期工作,還談不到,人民對民主的認識不夠,行使民權的知識毫無,遽然實施地方自治,似有操之過急,不知所措之感。不如現在加强訓練工作,豫作準備,使人民知道為何行使民權時,再實施地方自治。此項意見當即獲蔣公首肯,但不為主管部門(內政部)所諒解。蓋其時中央各部門着重本身工作政績之表現,喜歡標新立異,每新創一制度,不問行不行得通,即令各省實施,緊接着要實施成果報告,不顧實際困難;地方自治亦係如此,內政部制訂地方自治法規,通令全國實施,對各省實際情形,毫不考慮,以為命令發佈,就是實施了。但據我所知,若干偏遠省份,亦如寧夏,地方主管官員,只熱中於自治經費的徵收,中飽私囊,或將自治經費移作別用,地方自治並未施行。至中央要報實施成果時,則由科員坐在辦公室裡揑造報告,報告做得好,甚至有奉中央嘉獎、記功者,真是天大笑話。 寧夏地方自治,我既口頭向蔣公報告,自然没有成果報告,內政部一再催報,既不便說暫緩實施,又不願捏造報告,只得交代主管廳處不理,不再陳覆。後內政部簽報對我議處。惟此事蔣公知道實際情形,也就不了了之。
寧夏的户政 寧夏於民國二十三年起,即開始清查戶口,經十餘年之努力,已完成精密之戶政制度。全省共編設一百四十個鄉鎮,一千一百零一保,一萬一千三百七十甲,每戶設有戶口册。戶口移動隨時申報登記,嚴格而認真,另利用地籍測量圖,繪製戶籍圖,此種戶籍圖,原濫觴歐美,是先將各戶宅標示於地籍(形)圖上,並製成目錄,某戶在某號圖上,檢查異常明晰便利,定期派人携圖分赴各鄉、鎮、保、甲實地查對,如有異動立予更正,此項作業,應歸功於地籍測量正確,由地籍圖而至戶籍圖,乃至全省地形圖,由甲、保、鄉、鎮、縣,均繪有不同比例尺之地圖,標明土地資料者為地籍圖,界址分明。過去以多報少,逃減賦稅情形,完全無法存在。因此,田賦收入較過去增加二倍有多,其標明戶籍資料者為戶籍圖。某人、某戶,居住何處,門牌號碼,登記明晰。並自民國二十九年,實施國民身份証辦法,凡本省籍,年在十六歲以上男子,均製發國民身份証,過境或外省籍商旅人士,則於入境之第一個警察局或督察處,申領「客籍國民居留証」。後又因應需要增製「外僑身份証」,凡十六歲以上之外國男子,均須領証入境,否則,以奸宄拘捕法辦。至婦女及十六歲以下兒童,以當時環境,不可能遍設女警,從事檢查,並由於婦女及兒童,作奸犯科者較少,故不予發証。列入管制,(但戶籍資料,登記詳實,其出事者,則由該戶戶長負責。)同時令各縣、市、鄉、鎮,通衢要道設置警察檢查站,過往民眾,均須接受驗証或檢查。一時奸宄、霄小及反動份子,均無法溷跡於寧夏。民國三十八年,中共竊據大陸,除以軍事佔領外,寧夏境內,各級政府未見一潛伏共黨份子出現,即因戶籍管理嚴密之故。
寧夏的工商業 寧夏地處偏遠,交通不便,除農、牧外,可以說談不上工商業。至農、牧產品運銷,過去都操縱在若干商賈手中。糧食或皮毛,向由商人按季節到各地收購,收購價格壓得甚低,執有此類產品之農人、牧人,為脫貨求現,忍痛受商賈剝削;而收購商賈,或運出省境,或稍予加工,即可獲利數倍。此種現象極不合理。我接任省府主席後,亟思有以改進,擬由省府設置貿易機構,收購農、牧產品,但苦於經費支絀,無力及此。至民國二十五六年間,自我實施土地改革政策後,佃農有力量向地主收購耕地,佃農所繳之款,均存於省銀行,尚未發還地主。此批款數當時雖然不多,但,佃農收購耕地,日有增加,且此批款項發還地主,勢必又轉貸貧戶,重利盤剝。為了使地主售地之款,作正當之用途,經囑財政廳研究,籌設省企業公司,由政府投資一半,其餘一半即由地主,以售地之款投資。於此,省企業公司迅速組成,地主們一變而為公司股東,有紅利、股息可享,利益收入亦不在高利貸之下,且有保障。一時有錢地主縉紳,爭相投資,趨之若騖,迫得公司一再改組增資,企業公司資本雄厚,經營事業得心應手,大量收購農、牧產品。收購價格按生產成本計算,較以往商人收購價格,有高出三、四倍者,農民、牧民生產興趣大增,願意與政府交易。故而商人收購之事,無形消滅,減少了居間剝削。此項辦法,對公對私裨益甚大,對寧省地方經濟貢献至鉅。
|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