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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京中央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省情与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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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初: 民国三十年代的广西金融

    广西为农业社会,与商业社会的广东比邻而居。以前交通未发达,货物运输只靠船只和竹筏为最主要。而广西全省的河流又几乎尽注粤境,故所有农产品的输出和日用品的输入,必须经过粤商之手。粤商更沿西江及其支流深入桂境腹地各墟市设店经营,在自由竞争之下,广西的农民自然无法和自幼即习商业的粤商相比,而一切商业遂为粤商所操纵。金融更不能例外,每逢政府机关有数目稍大的款项要汇往省外时,商人预得消息,汇水立刻便被其提高。这种情形,由历史相沿直到抗日战争以前不久,并未有多大的改变。

    在过去的地方政府,往往把精神放在政治和财政方面,不大注意经济的事业;对经济人才的培养和经济计划的树立,能留心的更属不多。加以连年的国内战争,即使有心从事,也不易得到和平安静的机会的。

    广西自民国二十年起,侥幸有数年的平静,省当局已有觉醒,努力建设,尤致力於经济的振兴。本篇只记其间的金融政策和设施概况。

  民国三十年代的广西金融

  一 金融政策与其设施

    广西数经变乱,到二十年夏全省才复归统一,重新成立省政府。其对於金融的措施,初时尚偏重於财政的观点,而未能对一般金融政策作详密的筹划。如廿一年发行金融库券二百万元以济市面筹码的不足;廿二年省施政方针规定:充实扩大省立银行力量,统一货币,活动金融;便是显著的例子。到了二十三年三月党政军联席会议制颁广西建设纲领,才对金融政策有所规划。建设纲领规定:「经济建设之指导原则为民生主义;即由发展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与力求生产社会化之途径,以达到民生主义的理想。」金融政策便根据这项基本认识来拟定。故建设纲领第十二条为「运用金融政策,扶植中小工商企业。」第十九条为「推行合作事业,并设立农民银行,兴办平民借贷所及农村仓库,严禁一切高利贷。」省政府因欲集中力量於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促进,在廿四年施政计划中规定:「改善典当税营业税章程,使小资本亦得普遍开设,以活动农村金融;筹备省农民银行,使成为各县农民借贷所及农村仓库之金融调节机关。」

    二十五年,金融政策更以发展全省经济为宗旨,故省施政计划规定:「一、改组广西银行为广西省银行,并将商股拨出,另加官股,新立官商合股的商业性质银行;二、继续管理货币,推广省钞流通区域;三、制定有奖储蓄办法,提倡社会储蓄。」但第一项所定广西省银行虽於廿五年七月一日改组成立,而商业性质银行却因故未能实现。廿六年元旦复将广西银行改为官商合办的股份两合公司;同时将省银行新设的农村经济部划出,另组广西农民银行,於是前曾计划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乃告实现。

    抗日战争起後,广西的金融政策乃悉以中央的金融政策为依归,以期集中全国的力量,故省在金融上未有新的措施,只继续既定的计划作不断的推进。尤其致力於强化广西出入口贸易处的组织,大量运销土产出口,换取外汇,以增大国家的外汇基金。

    广西的金融政策,其主旨在以金融力量协助全省生产事业的发展,以期达到全省经济的自给。政策的实施,在廿九年以前,由三个主要机构负责:一为广西银行,负责调剂全省工商金融,发行省钞,协助产业的发达;二为广西农民银行,负责调剂全省农村金融,协助农业生产的发展;三为广西省出入口贸易处,负责统制和经营全省出入口货的贸易,藉以协助银行的汇兑和发行业务,并扶持全省农工矿业的发展。廿九年四月,将农民银行和贸易处都并入广西银行。然不久广西省合作金库成立,专管农村金融的调剂。三十年八月,广西企业公司和广西贸易又相继设立,发展全省企业和对外贸易,都有专管负责机构了。

  二 广西银行的组织

    以下分述几个金融机构的概况。先说广西银行。

    民国初元陆荣廷秉政时期,广西已有省银行的设立,惟当时规模不大,所有职员都来自山西票号,故其组织和业务,都和票号无异,实未具备新式银行的规模。这是第一期的广西银行,到民十政变时,因挤兑风潮而倒闭。十四年省政复告统一,省行重新设立,这是第二期的广西银行,到十八年政变,也因挤兑而宣告倒闭。第三期的广西银行,是二十年全省再告统一後所设立的,其目的在确立币制、沟通汇兑、调节通货、扶助工商、促进各业发展、增加社会繁荣。於廿一年八月成立营业。额定资本毫币一千万元,政府占百分之五十一,商股占百分之四十九。先由省府拨款三百四十万元为该行第一次资本;商股延至廿二年七月一日才开始募集,截至廿五年七月一日共收得商股毫币一百九十九万四千余元。这期的广西银行,较前两期,在法制上多有改进。如:一、在条例中明白规定不代理省库,以划清财政和金融的界限;并限制政府透支不得超过已拨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以确定借款义务的程度;二、规定放款期限至长不过半年,使资金活泼,发钞有伸缩余地;三、规定官商合办,使人民享有监督银行的权责;四、规定发行部独立,对钞票的发行予以严格的限制等。

    广西银行的组织,其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总管理处。董事会由无限责任股东(省府)派董事七人组成,负立法和监察的责任;每月开例会一次,审查帐目并决议各项要案,然後交总管理处执行。总管理处初时设在省会南宁,指挥全行行政,但不兼管营业;设总经理、协理,下设秘书数人和会计、发行、总务、业务等四部。在南宁、梧州、香港设分行,桂林、柳州、龙州、郁林、八步设汇兑所,均直属总管理处。省内设十九个办事所,分属於各分行或汇兑所。

    其後,八年之间,四变组织。廿四年春,改各地办事所为某地广西银行办事处,直属总管理处;又改各地汇兑所为某地广西银行。是年五月一日改组董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会设正副董事长,在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常川驻会办理日常事务。又依修正行章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地方公股和商股股东代表选出监察人三名。於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界限廓清。九月四日董事会决议,改总管理处为广西银行总行,移设梧州,於廿五年三月一日实行;梧州分行并入总行;总行增协理二人,下设业务、会计、稽核、总务、出纳五部。就普通银行说,此举是合理的。因总管理处既不管业,对商情和金融的变迁消长自欠明彻,发号施令难期切合事实。服务总处的职员既和营业无直接关系,对训练养成最感缺乏此项营业人员也感不便。梧州接近港粤,消息灵通,总行驻此是适宜的。

    改组不久,省府以普通银行不能胜任策动经济建设和调剂全省金融,决定将官商合办的广西银行拨出商股,改为广西省银行,同时将广西出入口贸易处归并总行办理。省银行於廿五年七月一日成立。总行由梧迁邕。省府任命理事七人组织理事会,财政厅长为当然理事,开会时并为主席;任命监事三人组织监事会,以省府审计机关长官为当然监事。总行统辖各行处;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二人,均由省府就理事中选派;下设贸易、业务、发行、出纳、计核、储蓄、金库代理、农村经济等部和秘书、研究两室。

    廿六年一月,又恢复官商合办的广西银行,同时恢复以前的组织,董事会董事九人由负无限责任的官股股东省政府选派,监察人三人由负有有限责任的商股股东会选任。董监会下为总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二人,由省府就董事中指派兼任;下设业务、计核、信托、金库代理、出纳、储蓄、总务、经济调查等部(原农村经济部划出扩大为广西农民银行)。总行并随省会由南宁迁往桂林。

    廿九年四月省政府将广西银行扩大改组,将广西农民银行和广西省出入口贸易并入,增加资本为法币一千五百万元。董事增为十七人,在会议外,并负管理行政事务责任。董事会内设总秘书、总稽核、总设计三室,分掌人事、会计、设计工作。总行设总经一人,副总经二人,协理若干人;下设业务、信托、生计、储蓄、仓库、公库代理、总务等部;辖分行十一个,办事处三十个。

    这是广西银行内部组织历次变动的概况。

  三 广西银行的业务

    广西银行经营的业务,章程规定有十八项之多,现述其重要的数种如下:

    一、发行省钞广西银行发行钞票,由省政府给予特权负责办理。所发钞票分十元、五元、二元、五角、一角等五种。发行总额将近桂币七千万元。到廿六年十二月广西改行法币本位,即遵财政部令整理桂钞,并取消广西银行的发行权。此後桂省通货的调节,由中中交农四行负责统筹兼顾。日寇侵入桂南时期,省内缺乏辅币找补,才又请准财政部发行五角国币辅币券五百万元,以应市面的需要。这是原已印就而运存於桂林中央银行的。

    二、沟通汇兑

    抗日战争起後,军运频繁,同时省内边远地区,交通不便,金融阻滞,广西银行於是在边远各地增设分行或办事处,以完成全省的金融网;并和外省银行或商业银行互相通汇。又在金华、衡阳、曲江、香港、星加坡设立行处以沟通省际汇兑。当桂南军事紧张时,广西银行对於公私款项的汇兑运输更为繁重,经常有汽车若干辆从事运钞,每月在一千万元以上,运往桂南和其他各地,以供军民给付的需要。

    三、农村贷放

    这是广西农民银行并入广西银行而来的业务。廿九年全年放出约六百万元;其中以农业信用放款为最多,达三百七十六万元;次为农业抵押放款约八十六万元。当时省内办理农贷地方只四十二个县市,尚未普遍。农贷业务计有七种:甲、信用放款:对农民依法组织并经登记的合作社,农民借款协会等的放款;乙、不动产押款:系以农业不动产为抵押;丙、动产押欵:系以各种农产品为抵押;丁、青苗放款:系以农民未收获的农产品为抵押;戊、农林生产放款:是扶助发展本省的农林事业的;己、小本放款:为扶助农村副业的发展的;庚、专业放款:系专对本省特种产品的生产放款。此外并注重农业仓库网的完成,举办农产保管、储押、加工、运销等业务,当时已成立仓库三十余处。

    四、信托业务

    自二十八年第二次全国地方金融会议後,广西银行即遵财政部令设立信托部,以代理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购运全省桐油外销。廿九年将广西出入口贸易处并入後,经营物资业务更为扩展,以沟通物资来源、供应军民需要、协助政府平抑物价为原则。出口以桐油为大宗,配以各种土产;入口以液体燃料、食盐为大宗,兼办日用品和医药材料,并代省内军政机关运入存港物品和机件原料。桐油初依广西省政府与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签订的收购桂省桐油修正办法办理,办法要点是:「收购数量每月至少八百公吨;其先到港之四百五十公吨全部归复兴公司,不给外汇;其余三百五十公吨售得之外汇,归桂贸易处承受。所收数量超过八百公吨时,其超过数量售得之外汇,由复兴公司与桂贸易处各承受半数。」廿九年九月又与复兴公司广西分公司订定复兴桐油交桂行代运香港办法:「照该行应得收油成数,每日将收进之油按照五五与四五之比,就地摊交接运,货到港後,即全数交与复兴公司按香港实收数量由复兴按到港时之市价代为售出,或备款在港收购,其货款由复兴依照原办法全部解交桂行香港分行或香港分行指定之银行。」订後依法实行,一年间共运出二十六万余吨。此外茴油、八角、五棓子等也由龙州、靖西、天保等分行处尽量收购,集中梧州结汇出口。销售桐油等所得港币,即购液体燃料、西药、食盐、纱布、书纸等运存省内各处,供应社会购用。此外,政府令办後方囤粮、桂西各县储粮、代办军毂、抢运洞庭湖滨粮食等,为数极大,对调节粮价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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