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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政权制定、或者认可的人们的行动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规矩。法律与其它规范不同的地方,在于表现为国家意志,有国家权力的强制为后盾,而国家权力又有有组织的暴力军队和警察为后盾;而其他规范则以非国家的强制为后盾,例如经济规范常常以经济强制为后盾,道德规范以舆论强制为后盾,道德中的良心则以每个人的自我自制和自我心理强制为基础。而宪法,则是最基本的法律,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受国家政权性质和社会习俗两方面的制约。民主国家的宪法,体现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也就是本文说的,关统治者的笼子。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则极力把宪法和法律变成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个目标,取决于他们的力量大小,社会习俗的制约,及被统治者的反抗烈度。
马克思主义“阶级国家、阶级法律”的理论完全是谬论的。国家及其宪法和法律的特点,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恰恰相反,不是它们的阶级性,而是他们的全社会性。国家三要素——人民、领土和主权,都是全社会性的,没有阶级性或者阶级性处于次要地位。只有国家政权和法律,才有较强的阶级倾向,但国家政权仍然是全社会具有垄断性唯一性的正式代表,不可能完全排除被统治者及其意志,许多法律和法律条文,都并不具有阶级性。。
——2005-3-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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