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政治不可能和意识形态分离
政治是公众事务,任何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公民的组织和群体,都有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法轮功也不例外。因为是权利,所以你可以选择参与,也可以选择不参与。今天可以选择参与,明天也可以选择不参与。无论承诺参与或不参与,只要不是法律缔约行为,都只受道德和道义规范约束,不受法律约束。
而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及我们进一步扩大这个概念适用范围后提出的:国家和意识形态分离的原则,其中的“政”,指的是国家,是政权,指的是根据公民平等原则,(包括公民个人,公民的组织,公民的意识形态等等平等原则),国家不能给与某种宗教或意识形态特权地位,特别是领导指导统治等地位,也不得歧视迫害任何意识形态和宗教。这个“政”不是指一般政治。而国家及其政权是根据特殊法律组织起来的,是全社会的排他性正式的(官方的)代表,不是一般公民。
而从事一般政治却是普通公民的权利,因此一般政治不可能和公民,公民组织及其意识形态分离。西方宗教及宗教色彩的政党也普遍参与一般政治,只是不得以他们,或其他任何人的宗教机意识形态来治国。所以攻击法轮功参与政治,其实是攻击他们的权利。在我们看来,争论法轮功是否参与政治,只是为揭露中共及其走卒的谬论,其实不存在政治法律上的意义。
—— 2005-8-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