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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浅议未来中国宪政原理

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民族的共识,因此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成了关键问题。如果说,走宪政民主之路是历经长期探索、争论、曲折而形成的主流意识,那么我们必须面对的困境是百年来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这一事实。近年来,中国大陆知识界明显表现出重新关切、深入探讨宪政问题的趋势,这是令人鼓舞的现象。

    中国现代化的后发劣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当中国人刚认识到西方精神、文化、制度上的某些重要价值,刚开始体认、宣传,远未达到深入认识,更谈不到实行的阶段,就见到西方本土对自己的主流传统意识的批判和反叛,再加上某些具体事件的刺激,人们于是轻易放弃对那些价值的追求,拥抱更新、更时髦的价值,以图满足“迎头赶上”的心理。其结果是“欲速则不达”,中国人在“最革命”、“最优越”的梦幻中不断碰壁,吃尽了苦头,最后不得不老老实实地从头来过,但时间浪费了,机遇丧失了。

    中国人对个人自由、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等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价值,就有这种从认同、宣传,但很快就质疑、抛弃的过程。这个过程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但过了半个多世纪,历史重演:刚开始清算文革的蒙昧主义和个人迷信,紧接着就是对启蒙、理性、科学的解构和批判;刚开始大张旗鼓地从事现代化建设,后现代和反现代的思潮就在知识界、文化界甚嚣尘上;刚认识到打破闭关自守、走向世界的必要性,马上就有人把反全球化运动当成最新方向。

    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也是如此。从严复比较系统、正规地引入西方思想和学术以来,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主流在一、二十年间是自由主义,但五四之后,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就接踵而至,一些著名的自由主义先驱改换门庭,拥抱社会主义,更有不少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在自由主义立脚未稳的情况下作社会主义式的修正,以至于三、四十年代的自由主义阵营的政治宣言或言论自由主义色彩不浓,社会主义色彩不浅(比如对苏维埃体制的赞扬,以及鼓吹“政治上民主,经济上社会主义”)。如果说当时的社会主义既包括社会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即布尔什维克主义的话,那么从自由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移过程继续进行,最后是共产主义大获全胜,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在近半个世纪都成了无容身之地的异端。

    上世纪90年代,自由主义话语在中国大陆重新出现,与此同时,新左派思潮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日渐猛烈,社会民主主义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新左派和后现代思潮主要是从事批判与消解,正面建构性的内容不多,因此当人们思考中国未来的宪政前途和设计时,社会民主主义是与自由主义相近而最具竞争力的另一种选择。

    我认为,就中国大陆宪政前景的基本原理和价值选择而言,不论就逻辑顺序还是时间顺序而言,我们都应该把自由主义放在先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地位。

宪政的基础和理论框架只能是自由主义

    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相似与重合之处甚多,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二者的相同之处更是多于相异之处。我们也许可以说,在现实目标的追求方面,目前二者是大体一致或平行的,它们有大致相同的理想和反对的目标与思潮。但是,谈到宪政的基本原理,二者的差异就比现实追求和政策考虑层面上显现的要大得多。我认为,从学理、历史经验和现实诸方面考虑,应当选择自由主义而不是社会民主主义。

    宪政基本原理和社会政策的考量与调节不同,它必须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界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等最基本问题作出明确阐述。自由主义学说在欧美各国实现宪政民主的过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他后进各国的宪政民主过程——不论是真正实现还是仅仅在理论上承认——大致是对欧美宪政制度的模仿,从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对自由主义宪政原理的认可。从历史上看,社会民主主义从来没有独立自主地发挥过作为宪政原理的作用。它曾经反对过那些原理,以及根据那些原理安排的政治制度,只是在改变策略和方向,从力图打碎变为认可它们之后,它才得到发展。即使承认它对宪政民主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贡献,那也只是在自由主义宪政基础上的二阶性调适,而没有起到奠基性、原创性一阶原理的作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与近现代宪政民主原理相距甚远,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原理值得学习,那么我们应当追本溯源而不是仅得其流。事实上,时至今日在捍卫和发展自由民主宪政原理方面最活跃并作出杰出贡献的基本上全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除了哈贝马斯(J. Habermas),我们很难找得出可以和哈耶克(F. A. Von Hayek)、罗尔斯(J. Rawls)、德沃金(R. Dworkin)相媲美的著名人物。

    当代德国社会民主党理论家托马斯·迈尔(Thomas Meyer)在其教科书式的《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承认,从历史上看,现代社会民主主义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运动的继承者,它的纲领建立在自由主义运动之上,并保持了这一运动的真正成就。他在本书中还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库尔特·舒马赫“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的要求与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的原则之间的联系。”1

    当代社会民主党的领袖也承认自由主义对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提性作用,比如曾连任四届奥地利政府总理的社会党领袖布鲁诺·克赖斯基( B. Kreisky)说:“在那些已实现政治民主的国家,政治民主的先决条件无疑是自由主义创造的。”2

    当然,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家和领袖在承认上述情况后往往马上就要补充说,自由主义所确立的自由与民主是有局限的、不彻底的,比如自由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民主限于政治方面而没有扩展到经济方面,社会民主主义真正、彻底地追求自由主义确立的目标,把争取自由、民主的运动提升到新的、更高级的阶段。

    这里不可能深入讨论上述主张,但中国、苏联等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对自由民主宪政的所谓“超越”所代表和导致的,决不是更“高级”的自由与民主,而是对自由民主的摧残。如果说在欧美国家,在自由主义宪政平台已经牢牢实实地搭建成功之后再去批评、修补、完善这个平台尚无大错的话,那么宣称应当致力于搭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妙平台,要么是欺人之谈,要么是理性的僭妄。人类历史还没有提供这样的先例,可以脱离自由主义的宪政成果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目标。如果我们像西方真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那样承认自由主义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和前提,那么当这样的前提条件离我们还非常遥远的时候搞所谓的超越实质上只能是否定。

与自由民主和专制的距离

    也许有人会说,从历史上看,当然是先有自由主义,后有社会民主主义,但如果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同样地认同自由、民主、法治等等,把时间顺序转变为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分出高下,就是不公平的。

    上面已经说了,确立一种原则并捍卫这原则,和走了一段歧路后回过头来认可这原则,当然是有差别的。事实上,这两种主义对自由民主及专制极权的亲和力、抗拒力确有差异,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

    从理论内涵方面看,社会民主主义虽然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的理论资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承认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对于封建的等级制和人身依附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它更强调这种自由民主的所谓“虚伪性”,它全力以赴从事的是摧毁自由秩序,它一方面勉强承认社会主义革命在英美可以用和平方式进行,但更是大力鼓吹暴力革命,论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我们大致可以说,社会民主党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来摧毁自由民主制度,但各个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支持暴力革命学说。它们较晚才明确宣布放弃暴力革命,更晚才在自己的政纲中把自由当成首要的价值,比如德国的社会民主党迟至1959年才在哥德斯堡纲领中明确无误地把自由置于首要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专政极权和自由民主的对抗中,一旦情况稍一复杂,尤其是前者以“新生事物”的面貌出现,以“平等”的口号作号召,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容易放弃自由而倾向专制,或者在专制的面目已经清楚暴露之后还要惋惜和辩护。当苏俄布尔什维克在国内搞镇压时,英国工党的不少著名人物(比如其理论家拉斯基)和费边社的萧伯纳等人表示支持或同情,就是一例,法国的自由主义者雷蒙·阿隆和社会主义者在斯大林主义问题上的争论则是又一例。

    如果说,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只能看到洛克、潘恩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自由的辩护与捍卫,对君主专制的抗议,而读不到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家的类似作品不足为奇,那么,在上世纪二战前后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写出《通向奴役之路》,波普写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这样反专制、反极权的著名篇章,而在社会民主主义者那里找不到类似的理论建树,就比较说明问题了。

    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的神权、君权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拼杀中,是在提出和捍卫“天赋人权”学说的过程中成长发展的,而社会民主主义从一开始就把自由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自己的对立面,二者自由信念的坚定性和对极权专制的抗拒性、敏感度自然不同。对于以建设宪政民主为己任的中国人,应该以什么学说为宪政原理,是不难决定的。连托马斯·迈尔在《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都承认:“自由主义作为中央集权主义、国家统治主义和受固定世界观支配的文化解毒剂,是矫枉的不可避免的道路。”3

权力的制衡

    宪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奉行三权分立原则。

    在不少宪政学家看来,“宪政”的含义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比如一位作者说:“简单地说,我用‘宪政’来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这种观念。”4还有学者说;“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5 “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6

    即使不能说,宪政的唯一含义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但它一定是宪政的最主要含义。

    自由主义对宪政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思想。古典自由主义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免除暴政, 《政府论(下篇)》中明确提出,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应当限制政府的权力,为此,应当划分政治权力,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立。7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来掌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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