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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
一、重提自由主义的历史条件 在90年代后半期,中国知识界的一大动向,是一批学者重提自由主义的话题,欲图通过对于自由主义的反思、研究、倡导,丰富实现现代化和达致宪政民主的思想学理资源。这种动向因为受到强烈拒斥和狙击而格外引人注目,形势迫使我们阐明自己的立场,澄清某些误解或曲解,回应重要的批评。
作为多年禁忌的话题,自由主义重新露面决非偶然,国内外一系列历史性巨变是召唤它登场的动因。
在90年代中后期,历经反复曲折的改革、开放路线终呈不可逆转之势,争论多年的市场经济导向被正式肯定。但是,要深入认清“一大二公”极左路线的弊害,要使市场导向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是非补不可的一课。 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再次提出来,依法治国、权力制衡、公民权利等话题,在自由主义话语系统中表达和讨论,比任何其他话语更适当和切题。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来的,是矫正社会不公的方式和革新的手段与速度问题,虽然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几乎一直指向激进的维度,但借重理性、依靠法律、妥协缓进的自由主义理路给人一种新的启示和希望。
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的剧变引起国人的深切关注,提出的解释和应对措施截然不同。一种把事变归结为“帝国主义颠覆、演变”和“复辟野心家”的阴谋,另一种则得出斯大林模式彻底破产的结论:经济上的高度集中和政治上的极权再也不可能维持下去了。在西欧和北美,知识分子曾经分为两个阵营,一方包括雷蒙阿隆等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斯大林主义,另一方有萨特等左派,极力为之辩护。
苏东事件使人有理由认为长期争论以自由主义一方获胜而告终。
在90年代,国人普遍感到全球化时代正在来临,不管价值立场如何,全球化浪潮是“顺之者存,逆之者亡”。与此同时,中国以与世界各国共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方式,明确表明自己对人类文明和国际公认准则的认同。
90年代的自由主义对80年代文化热中的人道主义和启蒙主义思潮基本持肯定态度,并与之有一种继承、发展关系。它把哲学层面上的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转化为制度安排,把对文革式的神权政治与专制主义的谴责落实为法治与分权的防范与保证。
90年代中国知识界的引介、研究、梳理工作对于自由主义话语的兴起起到了酝酿和推动作用。西方政治哲学家伯克、托克维尔、哈耶克、伯林的学说引起了广泛兴趣,填补了以前知识中的空白。对胡适的重新研究和评价,对殷海光的介绍和认识,对顾准的发掘和尊崇,形成了正面评价自由主义的氛围。
自由主义刚一露头,就遭遇到一连串挑战和难题。它必须解释,在中国知识分子中一度小有声势(30和40年代)的自由主义为何惨遭失败,是客观原因使然,还是出于中国自由主义者的主观努力不够,抑或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内在缺陷使其不能在中国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有人存心责难90年代的自由主义,极有机心地提出,自由主义的主张表明,少数知识分子只关心自己的言论自由,不关心劳动群众的疾苦;也有人貌似公允和折衷地认为,自由主义者关心政治自由,而与之论争的新左派则关心经济民主。
在90年代,中国民间思想文化的主要思潮大致有三种:新儒学(或文化保守主义)、新左派(加后现代主义),以及自由主义。新儒学与自由主义的区别和对立不是根本性的,因为它认同现代化取向和市场经济,认同自由、民主、法治的价值,它与部分启蒙派的论争,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在接近世纪之交时,新儒学人士再次强调传统的作用,但清楚表明这是以现代化为前提和框架。由于新儒学有中庸之道的品格,自由主义有妥协的禀性,二者在多元文化的共识之下和平共处,甚至形成良性互动的希望是很大的。
不论从中国和欧美的历史看,还是从左派思潮的内涵看,左派与自由主义的对立是根本性的,它对自由主义(即它认为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敌视与攻击从来都超过对极权主义的批评(想一想左派对斯大林主义的默认或辩护,比较一下自由主义和左派对法西斯的揭露与批判,再看看在今日中国二者对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晚期极左路线的态度)。在90年代后期的中国,当人们在政治体制改革这个大题目下作文章时,新左派的唯一攻击目标就是自由主义。当然,和历史上一样,自由主义会在回应时认真考虑对方的观点,修改完善自己的立场。
应该看到,就像“新左派”、“新儒家”等等是不甚确切,有可能不被当事人承认的标签一样,“自由主义”也是常被人任意使用的称呼。一些自命为自由主义的观点,其实与自由主义相距甚远,甚至大相迳庭。严肃的自由主义立场应澄清自己的观点,与某些伪自由主义划清界限。至于自由主义本身会包括各种不同观点,则是自然的。
二、基本立场:个人自由的优先性 我们应该阐明自由主义的出发点,它的基本价值观,以判断一些有差异的主张能否归到自由主义的名号之下,一些自称的,或被攻击的自由主义是否真是自由主义。
有人以当代西方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出现为据证明,自由主义在其西方发源地已陷入困境(言下之意是在中国更不值一提);有人说中国当下的自由主义言路是为富人服务,具有贵族性;有人大谈里根-撒切尔夫人政策的失败(是否真是失败?),把具体政策混同于基本原理,由此得出自由主义破产的结论;有人以自由主义在历史中的发展变化,描绘出以下图画:它被冲得七零八落,变得支离破碎。为回应上述种种批评,有必要弄清自由主义的核心主张是什么。
当新左派大肆批评自由主义时,其基本立场晦暗不明、游移不定,他们百般挑剔,说这种观点是教条,那种主张过于简单,但从不把自己的价值观明确陈述出来。
其实,说到底,双方在基本价值立场上有分歧,让我们使争论直指问题的核心。
自由主义把个人自由放在最优先的地位。
理论要说服人,就要彻底,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事物的根本不是别的,只能是人本身。说到人,首先是个人。
个人构成人群,构成社会,在发生学和本体论的意义上,个人是优先的。
人类以人为尺度看待万物,而个人以自己为尺度看待他人和外物;每个人具有一套完整的神经和感受系统,快乐和痛苦首先是,最终也是个人的。因此,从认识论和价值上说,个人是基本单位。
虽然社会关系的影响在个人身上清晰可见,但在相同环境中人格与个性的歧异证明了个人主体性和独特性的存在。
自由首先是个人的,不然,在非外族统治的专制下,谈不自由或奴役就没有意义。当我们说一个国家、一个阶级不自由时,这一定指其中的大多数个人不自由。
强调个人自由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这种因素最为匮乏,只是在本世纪初的启蒙和新文化运动中,个人自由才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由于外患内乱,个人自由始终没有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中心话题,更不用说得到社会或制度的保障。90年代此话重提,展示了中国在下一世纪的希望。
这里所说的自由,是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在哲学和审美层次上而言。
不然,按黑格尔的名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一个人若是通古今之变,即使在监狱中也是自由的;或者会如现代左派一样,把电影、小说、音乐等一切文化形式都当成统治阶级剥夺人民群众自由的意识形态,把自己置于高于或对立于“庸众”的位置。
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抹杀人的社会性,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在理想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派生出自由主义的一系列重要主张。
自由主义认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是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条件。历史也证明,得到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基础。中国近年来有知识分子提出在宪法中补上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这或是出于保障个人自由的考虑,或是想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基础。但是,新左派不断攻击说,那只是因为有人在私有化过程中发了财(或发了不义之财),才要求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财产权,这完全是蛊惑性的指控。我们应该关心宪法中应不应该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而不应该臆断提出修宪者的动机。另外,保护私有财产当然是指保护正当得到的财产,不然,新左派更可以振振有词地指控说,只有小偷和强盗得手之后为使不义之财合法化,才求助于宪法。
自由主义认为,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这是洞见),因此提出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国有制条件下,国家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和滥用与对经济权力的垄断和滥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资本与权力的剥离有利于个人自由。而新左派始终只关心资本对于民主的威胁,他们所说的资本,指与国家权力相脱离的资本,这很容易导致放松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事实上,他们认为威胁与侵犯的主要来源已由国家权力变成了资本。
自由主义最早,并且始终如一地倡导多元文化观,主张人可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认同不同的道德文化价值,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自由。显而易见,每个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文化价值,法律应保护这种个人自由,这一点必须是普遍的原则。有人引证加拿大社群主义者泰勒(Charles Talyor)的观点,否定上述普遍原则。首先要问的是,动不动就把话语和权力与意识形态相联系的理论家,这一次为什么不把泰勒的主张当成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呢(泰勒确曾深深卷入魁北京的政治运动)?然后可以指出,社群主义以多元文化始(只是针对个人自由和法律的普遍性),但结果却会自我否定。如果一个族群或文化共同体能以自己的独特性抗拒普遍的准则和法律,那么它之内的次群也可以抗拒它,依此类推,最后选择的自由还是只能落实到个人。
是否真正认同和捍卫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和其他理论流派的根本分歧。最近有人说:“如果一个人真正地坚持个人的权利,并承认这种权利的社会性,他就应该抛弃那种原子论的个人概念,从而具有社会主义倾向。”《1》真是高深莫测的逻辑!难道只有社会主义才承认并保护个人权利?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斯大林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国文革时的社会主义?同一作者还奉劝人们去读罗尔斯的书,似乎罗尔斯的经典作品证明了他的逻辑。《2》但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恰恰主张自由的优先性,并以字典排列的方式将其视为第一优先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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