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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存照】张远山无耻弱智谎言又一例(张远山作案心理全分析)
【立此存照】张远山无耻弱智谎言又一例(张远山作案心理全分析)
文坛剽客张远山在其用“想必潘先生不读《书屋》,也未读拙著,也未在网上读到拙文,才有这样令我惊喜的所见略同。”的挖苦讥刺语句诬蔑潘知常教授“抄袭”它的文章观点,被潘教授用证据戳穿了其谎言之后,只好自食其言,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将这段它意图诬蔑潘教授的恶意挖苦之言强词夺理地解释为“是表示善意”,矢口否认其泼皮丑行,甚至捏造假证据妄图抵赖其先前在潘教授的博客上留言污指潘教授“背错了”书一事(因为它在这个留言中一不小心自称【拙著】从而露出了马脚)。
在我发表了《【立此存照】张远山公然撒谎,抵赖事实》一文,用确凿的证据指出了它在公然撒谎作假之后,它做贼心虚,赶紧将新语丝上的《潘知常为何如此失常》原文中公然撒谎的一段话“这位匿名网友只不过图方便而粘贴了拙文中的几句原文,他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从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可知),匆忙中又忘了。”改为“这位匿名网友只不过图方便而粘贴了拙文中的几句原文,他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并诡称:“那位匿名网友直接粘贴了拙文原文,没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是我打算撰文时引用,粘贴时顺手将双引号改为单引号,撰文过程中却忙中出错,忘了是自己改的。”,妄图将它在潘教授博客上留言诬蔑潘教授“背错了”书一事以及它继而又公然撒谎捏造假证抵赖否认这一丑行的流氓行径掩饰过去。
张远山以为它这样自作聪明地一改,就可以将此事合理地掩饰过去,可惜,圆慌不成反而露出更大的破绽。我们从它这个新的解释中却恰恰更加证明了:就是它那天在潘教授博客上留言诬蔑潘教授“背错了”书。 下面我们就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张远山在其新供诉中说它“是我打算撰文时引用,粘贴时顺手将双引号改为单引号,撰文过程中却忙中出错,忘了是自己改的。”以此来否认是它故意篡改了这段留言的内容,但是,大家不要忘了:张远山之所以认定“他(留言者)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并引用此为证据,它出现这个作案行为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是因为它必先在潘教授的博客上看到这个留言中使用的是单引号(当然事实上并没有使用单引号,而本来就使用的双引号,单引号是它后来自己篡改的),它于是认为可以用这个来证明“他(留言者)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这从它原文所说的“(从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可知)”一句可证明,并进而证明这不是自己留的言。
不然的话,如它所辩称的它并不是留言者,而且留言者也没有“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这一事实发生,那么它怎么知道留言者“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难道它有心灵感应?
然而,潘教授博客上的那个留言事实上却根本没有出现使用单引号这一事实,而张远山如果并不是留言者的话,那么就不会出现后来张远山一口咬定留言者“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并自作聪明地给这个没有单引号的留言加上单引号,然后信心十足地引用这个篡改后的留言来作为证据一事。
这就类似于有一个著名的破案故事中的情况:当警察打电话通知某人:它的妻子死了(没说原因),它马上就问“是谁杀的?”所以警察据此就可以判断出它就是杀人凶手。
明白了这个前提条件,我们就完全可以判断出张远山就是作案者。
我们应该都很清楚一个简单的道理:一个蓄意犯罪的罪犯,它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会是先有犯罪意识,才会有犯罪事实,而不是先有犯罪事实,然后才产生犯罪意识。
而张远山的一连串作案动作:即首先认定“他(留言者)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然后自认为可以引用这个作为证据,并“撰文时引用”,“粘贴时顺手将双引号改为单引号”,这一连串的作案动作,都不是在梦游状态下发生的,全都是意识清醒时的蓄意行为。而这一切之所以发生,原因就在于它本身就是留言者,潜意识里还残留着先前的作案意识,所以在伪装清白时还不能从作案状态的角色中摆脱出来。
这就是此一事件不可颠倒的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
正是因为就是张远山本身在潘教授博客上留言诬蔑潘教授“背错了”书,所以它很清楚自己当时的作案心理,并且懊悔自己当时没有使用引号将那个留言中【拙著】一词引出来以掩盖身份,于是为了圆慌,所以才在后来的《潘知常为何如此失常》一文中用单引号将这个留言加以篡改,以此证明“他(留言者)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从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可知),匆忙中又忘了”,并用这个篡改后的留言作为假证,否认自己在潘教授博客上留言诬蔑潘教授“背错了”书一事,它以为没有人会较真去潘教授的博客上查对那个留言,但是在我查证之后,在《【立此存照】张远山公然撒谎,抵赖事实》一文中戳穿了它的谎言,于是它为了圆这个新的谎言,继而又撒下一个更大的慌:又想将其解释为是自己一时瞎了狗眼,把自己篡改过的句子错看作是留言原文了,结果又被揭穿。
这就叫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至此这一公案可以说就告一段落了,不过顺便再戳穿一下张远山这个逻辑错乱的文科傻妞,无耻流氓文痞的另一些小小的弱智谎言,权当消遣:
张远山在修改过的《潘知常为何如此失常》一文中最后自己也不得不承认“那位匿名网友直接粘贴了拙文原文,没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是我打算撰文时引用,粘贴时顺手将双引号改为单引号,撰文过程中却忙中出错,忘了是自己改的”,也就是说这个用来证明“这位匿名网友只不过图方便而粘贴了拙文中的几句原文,他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匆忙中又忘了”的所谓“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这个证据是它自己假造的。
但是它随即又继续宣称“不过这不影响跟帖者非我这一事实。”这真是无耻到了极点!先前你为了证明在潘教授博客上留言的不是你,用“这位匿名网友只不过图方便而粘贴了拙文中的几句原文,他原打算为引文加双引号(从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可知),匆忙中又忘了。”来解释留言者自称【拙著】而不用引号加以区别一事(事实上是张远山无意中露出了马脚,因为该留言者并没有“忘记”将潘教授的原话加上引号区别出来,却莫名其妙地单单“忘记”了将张远山本身的【拙著】加引号区别出来),以此证明不是你留言,但是现在这个虚假的证据“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已经证明了是你自己伪造的,你已经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否认那是你的留言了,竟然还敢厚颜无耻地继续宣称“不过这不影响跟帖者非我这一事实。”!
也就是说:好比我们指控张远山在某时某地偷了东西,有人证物证,但是张远山提出一个它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类比于上面那个“从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可知”),结果最后证明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据”是张远山自己伪造的,也就是说,至此,张远山已经不存在能够否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任何证据了,但是它居然还能宣称“不过这不影响犯罪者非我这一事实”吗?当然不能!
接下来,张远山仍不死心,居然弱智到极点地举出另一个“证据”来为自己洗脱:稍后另一位匿名网友跟帖说:“‘拙著’一词请慎用,除非是《文化的迷宫》原作者。”,呵呵,大家可以看到张远山这个文科傻妞已经弱智愚蠢到了怎么样的一个令人发指的程度!从这另一位跟帖的网友所用的“除非”一词,稍为智力正常,稍有中文阅读理解能力的人,不需要“高中文化水平”就能明白事实真相:这个网友正是因为不能肯定前面使用【拙著】一词的不是张远山,所以才用“除非”一词避免误认,然而张远山黔驴技穷之下竟然想用这个来洗脱自己的嫌疑,岂不是愚蠢至极!
正如我们上面已经分析的那样:在留言中使用了未用引号加以区别的【拙著】一词这一点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在潘教授博客上留言诬蔑潘教授“背错了”书的那个留言者就是张远山本身(大家可以看到,我在本文中一直都避免称它为“人”,因为我认为它实在不配被称之为“人”),因为该留言者并没有“忘记”将潘教授的原话加上引号区别出来,却莫名其妙地单单“忘记”了将张远山本身的【拙著】加引号区别出来,这就是因为张远山在作案时手忙脚乱无意中露出了马脚。)
从这一连串事例,大家可以看到:张远山已经无耻到了什么地步!竟然可以面对光天化日下白纸黑字的众多铁证都能够当众赖帐!真的不知道此物到底是人乎?非人乎?
张远山在其《潘知常为何如此失常》一文中,为了中伤潘教授,曾经得意洋洋地宣称“任何人笔下哪怕仅有一个字不可信任,就意味着其公信力的破产。”结果话音刚落,张远山就用其赤裸裸的一连串撒谎作假的流氓无赖行径向世人宣示了其公信力的彻底破产!
附:潘知常博客上的留言原文:
不过潘先生与张远山有一个重大分歧。潘先生在文中认为“《红楼梦》是中华民
族的文化圣经”,而张远山在撰于2004年2月、发表于《书屋》2004年第5期、同样收
入拙著《文化的迷宫》的《“江湖”的词源》中认为:“《庄子》是中国文化取
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第一元典,是江湖中国无可争议的文化圣经。”
我考虑潘先生可能背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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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被张远山在引文中篡改的留言:
“潘先生与张远山有一个重大分歧。潘先生在文中认为‘《红楼梦》是中华
民族的文化圣经’,而张远山在撰于2004年2月、发表于《书屋》2004年第5期、
同样收入拙著《文化的迷宫》的《‘江湖’的词源》中认为:‘《庄子》是中国
文化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第一元典,是江湖中国无可争议的文化圣经。’我考
虑潘先生可能背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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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立此存照】张远山公然撒谎,抵赖事实
张远山在其《潘知常为何如此失常》一文中,为它先前挖苦讽刺潘知常“剽窃抄袭”它的文章一事翻案时,对潘知常指出它曾经在自己的博客上留言一事(因为它在这个留言中一不小心自称“拙著”从而露出了马脚)抵赖,无耻地反咬潘知常在造谣诬陷它。
它所据的理由是:“这位匿名网友只不过图方便而粘贴了拙文中的几句原文,它原打算为引文加
双引号(从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可知),匆忙中又忘了”。
但事实上,那个留言根本没有象它公然撒谎说的那样“把引文中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根本没有出现过一个单引号!这个留言现在还在潘知常的博客上,地址如下:http://pan2026.blog.hexun.com/2338657_d.html(该留言在此网页的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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