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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杨:我要揭露希望工程腐败案

  一、团中央是否打算“死保”徐永光?

     中国青基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归团中央管辖。我呢,十多年来一直是团系统 的干部,因此,我对共青团,对团组织,甚至对团系统的领导干部,本来是很有 感情的。可惜,团中央个别领导的某些错误做法,令我感到遗憾。

     说老实话,去年,在我刚刚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行为的时候,为保护团组 织,保护团中央的某些领导干部,我曾“隐匿”了如下重要事实,即:团中央也 曾从希望工程的公众捐款中,“借用”了1200万元“办公司”,而且这笔被借用 的巨额捐款,至国家审计署今年5月21日进驻中国青基会之际,尚未归还。

     我清楚记得,1996年团中央要求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资的时候,我正在希望工 程财务部工作,那时候,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小学的工程建校款的下拨,因 徐永光胡乱挪用投资,已到了寅吃卯粮、难以下拨的困难阶段,但团中央偏偏在 此时提出借款1200万元办公司,而且催款十分急迫。我记得,就连徐永光都曾口 出怨言,抱怨团中央“催得太急了”。

     这件事当然有证据:并未全文公开的中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1997年 度)上,清清楚楚开列了这笔巨额调出资金。要想查清这件事,我还可以给国家 审计署公开提供一点审计线索:

     第一,可以从希望工程的往来账户上查查那1200万元的去向;

     第二,可以查查这三个数据:以这一“上级借款”的准确时间为“参照”, 查查同一时间内(前后三天),希望工程主账户上“尚存”的到帐捐款现金,还 剩下多少钱;再查查此前此后(前后十天),看看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工程 小学建校款总计下拨了多少;还可以再查查在同一时间段内(前后三十天),各 地本来应该收到多少捐款、建校款?(青基会的希望工程办公室,会在收到捐款、 建校款后,下达《拨款通知书》,通知各基层单位和中国青基会财务部),看看 希望工程的“主业”是否受到影响?

     我相信,查出来的结果一定令人触目惊心。

     问题不止于此。团中央财务处有朋友对我透露说,团中央曾收到过中国青基 会徐永光以百万元计算的“上缴利润”。徐永光违规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资,总 体上是失败的,他哪里来的“利润”上缴呢?而且,按照中国基金会章程,即使 有“增值收入”,其收入部分也应全部属于希望工程,只能用于救助失学儿童, 怎么可以交给团中央呢?

     “上缴利润”的事,我没有经手,因此我听到这一消息时都感到震惊。作为 中国青基会财务部负责人,我要声明:徐永光的有些“黑箱作业”,财务部的前 后几任负责人都是不知道的,因为徐永光有个习惯:他并不十分信任财务部,总 是指责财务部的负责人“脑筋转得慢”。

     我还听说,港区全国青联委员王敏刚也曾向人透露:90年代初,他和港区全 国青联委员们共同捐给希望工程数十万港币(或者是数十万美元),但此后一直 “没拿到收据”,王敏刚曾托人找到我,请我在中国青基会的电脑系统里帮助查 询,结果发现这笔钱根本没有进入希望工程主账户。后来我听说,是当时的团中 央的某书记出面“会见”了王敏刚先生,帮助中国青基会、也帮助徐永光把此事 “摆平”。

     在揭发徐永光搞腐败的过程中,我发现,凡是看过《明报》、看过《南方周 末》报道的人,几乎都站在我这一边,可是,我曾寄予很大希望的团中央第一书 记周强先生(他当然应该仔细看过《明报》和《南方周末》吧),却站到了徐永 光那一边。

     我是1998年底调离中国青基会前周强调到团中央工作,此前,他在司法部任 司长。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学法律专业的,但令人奇怪的是,周强书记还 要使劲保护徐永光。

     去年9月,我曾匿名给中央领导写信揭发徐永光,没过多久,徐永光就在中 国青基会公开说:“哼,有人想到朱总理那里去告我的状,可是周强书记已经把 举报信转给我了。我在团中央、在国务院都有靠山,想搞倒我,没那么容易!”

     是谁把我的匿名举报信转给了徐永光呢?我托在中南海工作的朋友打听了一 下,我写给朱总理的信,总理转给了锦涛同志;锦涛同志又批转给了周强,我不 知道是那个环节出了“差错”,总之是有人把举报材料复印之后,交给了被举报 人徐永光。徐一看,就知道是我揭发的了。 (下略数段与事实无关的文字)

  二、徐永光挪用希望工程捐款去投资,究竟违不违规?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内地传媒对希望工程腐败案,几乎是鸦雀无声;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徐永光利用传媒在不断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资 是如何“合法”。不过,假的就是假的,违规就是违规,我必须站出来再介绍点 情况。

     第一,徐永光违规投资数额巨大,且投资时间长达十年,但这一“黑幕”只 有极少数人知道。2月28日明报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后,徐永光即召开单位内部中 层干部研究对策,就在这个会上,还有许多不了解内情的“处级”干部义愤填膺 说:“明报说我们挪用捐款去投资?这是胡说!我们应该立即起诉明报!老徐, 我们的《声明》怎么那么软呀?!”可是,直到今天,徐永光既不敢起诉明报, 也不敢起诉内地的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

     问题是,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规的投资,徐永光为什么要对自己单位的 中层干部“保密”呢?我可以作证:在青基会,只有徐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基 金部(专门负责投资)、财务部的少数负责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额捐款曾被 拿去投资了。

     第二,徐永光在对全国各省青基会负责人谈话时,也不敢承认自己是“直接 投资”。道理很简单,各省基金会的领导也知道,按照人总行1990、1995年的两 个法规,自行“直接投资”,属于违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投资”,属于 合法。

     我手边有证据:1994年,徐永光在违规投资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决定发起 组织“共同基金”,抽取各省希望工程“待拨款”,继续追加投资。面对各省青 基会负责人,徐永光这样说:“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利润永远与风险成正 比,这是投资活动的一条铁的规律。一般说来,年回报率达到15%以上的都有风 险性……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设计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将各地方基金会和中 国青基会年度结存资金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以中国青基会名义,委托专业的投资 公司操作……基金会不能自己办公司,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 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的(摘自1994年1月31 日,徐永光在第四次全国希望工程会议上的讲话,参见《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 书。该书在中国青基会网站曾有大篇幅节选,今年4月之后,相关内容被删除, 但印刷本无法全部销毁)。

     可是,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现在,大家已经知道了,希望工程的公众捐款 也罢,从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罢,从一开始就都是由徐永光亲自操盘、直接投 资的。

     第三,原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董向功,曾于1994年至1997年负责中 国青基会的审计工作。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方先生采访时说:审计之前,徐永 光曾按照惯例,签署文件,保证提供全部应该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但当 董提出“投资收益,到底如何,我们希望进行函证(注1)时”,徐永光却表示: “不必函证了!”董说:她几次提出函证,徐几次拒绝。徐永光拒绝的理由是: “投资情况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审计,就负责审计希望工程的收(收到捐款)支 (下拨捐款)情况,不包括青基会的其他收入和希望工程的投资支出!”

     第四,对董向功的说法,我同样可以作证。我是1997年初接手担任青基会财 务部负责人的,上任之后,我才发现我们有那么多的“投资糊涂帐”,为理清全 部投资,我曾耗费了许多心血,但最后发现,希望工程的许多捐款,财务部只有 划帐调出的银行记录,却没有投资项目的合同书,这是严重违背财务管理规定的 (我会在以后章节中详细披露)!

     既然连我们财务部都搞不清楚,徐永光又怎么敢让审计人员“介入”呢?

     当然,对于不了解内情的读者来说,徐永光等人的某些公开辩解,或许很有 蛊惑性。

     例如,今年3月29日,青基会现任秘书长顾晓今(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曾规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为 此青基会曾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构以便安全托管资金,但无下文。据了解, 此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废止。(参见青基会网站http// www.cydf.org.cn)

     稍后,徐永光手下专门负责投资的基金部负责人刘文华,在接受三联生活周 刊记者采访时又说: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基金会审计,他 们在报告中说我们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1998年,人总行下文要求(我们)整改。 我们的有关负责人接受(注:原文如此。疑为“接到”)整改通知,很紧张。我 出差回来后,向上面(注:原文如此。此处描述不清,“上面”是谁?中国青基 会,团中央?或者是直接写给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 委托金融机构管理,如何具体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 构……结果人总行没有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 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参见三联周刊《青基会的赢与亏》)

     针对这些貌似振振有词的诡辩,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是这样反驳的:

     一,如果不违规,当年人总行委托的审计部门,为什么要下达“整改通知”? 如果不违规,中国青基会负责人看了“整改通知”,为什么会“很紧张”?刘文 华这样对记者说,等于给徐永光帮倒忙。凡明知故犯、触犯法律法规者,大抵如 此。

     二,徐永光、顾晓今在“承认”人总行规定于2000年8月废止的同时,就等 于同时承认了该规定曾经颁布、曾经有效。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常识:从 1990年8月(该法规颁布)至2000年8月(该法规废止),徐永光挽起袖子自己 “下海”的所有直接投资,都属于违规。

     三,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在是否允许徐永光挪用捐款、 直接投资的问题上,确实是“语焉不详”,但国务院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 “基金会应当……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又规定“本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该两部门“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因此,国务院实际是授权人总行、民政部对我国所有的基金会实施行政管理,授 权他们制订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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