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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徐永光涉嫌腐败的调查与思考

【博讯2002年12月29日消息】       南方周末记者 方进玉

      我是南方周末记者,我要再次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案。

      说“再次”,是因为《南方周末》本来准备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个版的篇幅,刊登笔者采写的调查报告:《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败案。可惜,3月20日晚上,报社忽然接到有关部门紧急通知:“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得报道”。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和南方周末主编坚决执行了上级单位的通知,立即通知全国十余印点停止印刷,撤换新版,报社因此蒙受30多万经济损失,但在政治上,报社领导遵守了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为一线采访记者,在经过九个月的漫长等待后,我仍然坚持认为:党和政府如果不能彻查涉嫌腐败的徐永光,那就对不起贫困地区的万千失学儿童和海内外千万热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会有“希望”。笔者系中共党员,本文将首先呈送中央领导,稍后转发海内外朋友,请他们在网络世界广而告之,以摆脱有关部门错误禁令之束缚,更有力地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违规、犯罪,铁证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责为“袭击”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其案有冤,且冤情极为深重;三,愿与读者携手分析,党的新闻工作者参与党的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违规、涉嫌犯罪,铁证如山

      有消息说:遵照中央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人审计小组,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涉及的问题较多,审计署为此决定:延长审计时间,加派审计人手。近日,审计报告已大致有了眉目,报告显示:徐永光确有严重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获悉,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于是我决定公开这些文字,恳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查处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这项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实施单位--中国青基会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任团中央组织部长,他常说“不走仕途”转而做了希望工程,等于掌心朝上当了“高级乞丐”,他“忆苦”说:“1989年,中国青基会刚刚成立,团中央只拨付了注册资金10万元,工作经费1万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资金”、“基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银行利息”、“下拨款”、“待拨款”、“投资款”、“购房款”等,除记者另作说明,均为希望工程募集的爱心捐款。

      经数月采访、调查,记者初步查实,徐永光至少在十个方面涉嫌违规违法。

      一,徐永光违反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过一个亿,草率投资,且多个投资项目均以“回报少”、“无收益”告终。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对海内外捐款人和新闻记者隐瞒、欺骗,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多次以“需要平账”、“应付审计”为名,公然指示下属作假帐,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欺骗海内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关部门对中国青基会的特殊照顾,违规将巨额外汇捐款存放在非金融机构,导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损失。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之规定,挪用捐款,为中国青基会少数领导“谋取”第二套住房。

      六,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国家规定之利率”作“回报”,鼓动各省青基会将各地希望工程“待拨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谓“共同基金”,导致各省希望工程捐款蒙受损失。

      七,违规设立多个银行户头,且希望工程纪念币的发放兑换、希望工程的义演收入等,从未纳入中国青基会之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

      八,在“1+1”结对救助过程中,明令各省青基会尽量“寻找”三年级以上失学儿童,但三年级(或以上)救助学生小学毕业后,其结余捐款是否全部转给其他失学儿童,并无“结对卡”以资证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马永伟先生捐出的200万元,违规将其充作“办公经费”。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款收据一本五十张。

      九,在香港设有“秘密账户”,该账户从未纳入希望工程财务管理,亦从未审计过,且至少有一笔大额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并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现在美国,2002年初,50多岁的徐永光曾准备“去美国哈佛大学读书”。

      需要说明,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对发生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独家报道。文章发表,徐永光迅即给本报发来感谢信,并盛情邀请本报派记者前往采访。编辑部派出一名驻京女记者,并在随后一期刊登了对徐永光的专访。在专访中,徐对基层工作人员唐某挪用希望工程5400元捐款、伪造“学生感谢信”的行为予以了公开、严厉的谴责。

      2002年2月28日,明报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那位女记者采访徐永光,可惜,这次的采访请求遭到拒绝。我方多次提出采访,徐多次拒绝。

      需要声明:采访易晓、柳杨,记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场:传媒揭发他人涉嫌腐败,事关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尤需百倍谨慎。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辩护律师”的立场上,对你们的举报提出质疑,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如你们不能接受我的这一立场,我将无法接受你们的举报。易晓、柳杨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对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报道,除极少数系口头证言、逻辑推理外,多数均有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甚至原始证据。

  1-2 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动用捐款去投资,“违规!”徐永光在海内外多家传媒发表声明:动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违规!针尖对麦芒,孰是孰非?

      回顾一段历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报道“希望工程 7000万善款失踪”,徐永光认为该刊诬蔑了中国青基会,遂诉诸法律并拒绝庭外调解,坚持诉讼到底,结果,该案以《一周刊》赔偿300多万元、徐永光大获全胜而告结束。顺便说一句,1994年,笔者是新华社主任记者,在《了望》周刊任专题部主任。那一年,笔者曾去中国青基会采访,撰写了长篇报道,帮助徐永光“反击”香港《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说明:我真的很热爱希望工程。

      但举报人柳杨说:当年徐永光曾禁止我们把财务记录和审计报告给你们,更禁止把材料传至香港,甚至连我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老徐也信不过。港方大律师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严格禁止我们传送“可能导致泄密”的材料。记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张审计报告的下半部分遮挡住,然后复印,并只传输上半页,因为被遮挡的下半页上,有审计人员对我们的批评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当海内外传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责徐永光挪用捐款超过一亿、徐本人涉嫌贪污腐败时,曾经“不依不饶”的徐永光似乎“熊”了下来。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领导,徐永光仍然不敢与传媒、与记者对簿公堂。

      徐永光不愿提起诉讼,但他在极力为自己公开辩护。可惜,徐永光的解释、辩护似乎理不直、气不壮,他那“病急乱投医”式的回答,只是暴露出更多“马脚”和“尾巴”,遭到众多网民抨击,有时候甚至把上级领导机关也给“害”了。

      例如,在“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的问题上,徐永光一面坚持说自己“没有违规”,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刘文华接受《三联》记者采访,辩解说:

      --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青基会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说我们(的做法)“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人行(专门)下文,要求(我们)整改”。

      --中国青基会的有关负责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很紧张”。我出差回来,向上面(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你让我们)“委托金融机构管理(我们的投资),具体如何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给我们)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帮助管理青基会的投资。

      --1998年下半年,针对基金会能否投资的问题,开过几次会,其他“基金会也都向人行提出类似问题,结果人行没有(给我们)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

      --“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

      针对这一辩白,记者走访了人总行,该行官员解释了“介绍”和“废止”的背景。

      他说: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对“国”字头公益性基金会进行管理,并把管理权全部移交民政部,为此,人总行法规司在2000年8月颁布公告,废止、终止了《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199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5年)。

      这位官员强调:“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总行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纠正,可以讲,这是我们对公益慈善基金会实行监管的重点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来积善行德的,基金会负责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托人',一面又去做什么’企业家'!拿着公众捐款自行投资、甚至去炒股票,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国的规定不允许,国际惯例也不允许基金会负责人拿着捐款去投资”(注:徐曾对香港文汇报记者说,我既做慈善家,又做企业家,十分辛苦云云。)

      这位官员还指出:我看到有关人士日前发表谈话,称上述规定已经“废止”。还说国务院的级别比人总行高,因此国务院规定“高于”人行具体规定,言外之意是,他们可以不遵守人总行的具体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规既有“废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颁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会动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资行为,均属违规。人总行根据国务院授权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管,有权对国务院的法规做出进一步解释、界定,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授权,有权做出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因此,人总行规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会均须遵守。人总行不是专门为哪一家基金会服务的,不可能为各基金会逐一介绍增值“代管人”,因此,“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构……但无下文”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不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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