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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去年十一月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后不久,就在十二月四日召开的首都各界纪念中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与此同时,一些媒体预测私有财产权和「三个代表」入宪将是明年全国人大修宪的重要内容。一向重视和关心修宪的大陆和海外法学界人士纷纷举行修宪研讨会或发表论文,提出各项建议。今年二月,来自大陆和旅美从事政治、经济和法学研究的学者刘军宁、曹思源、王丹、王军涛、胡平、陈小平、梅威廉、于浩成等人在洛杉矶加州大学举行修宪讨论会,着重讨论了私有财产权入宪问题。严家祺:《宪委会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曹思源:《中国应实行总统制》,于浩成:《私有财产权是应由宪法保障的首要人权》等论文陆续在报刊上发表。 学者和民间对修宪的呼声 据报道,中共中央已成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修宪领导小组,其成员还有刘云山(中宣部长),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沪宁(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滕文生(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陈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等。不久前全国人大召开了法学专家修宪座谈会,据出席会议的法学专家表示,根据中央确立的「小改」原则,此次修宪不会有大的变动,估计修改的地方最多不超过十项。会上最具代表性意见集中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体制、私有财产保护、宪法监督以及公民权利这五大问题上。在此以前,一些专家学者更频频举行修宪研讨会,反映学界和民间对修宪的种种呼声和诉求。如六月五日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小型学术讨论会,参加者有吴敬琏、江平、梁治平、茅于轼、李强、王晨光、石小敏、秦晖、杜刚建、沉岿等二十多人。六月十八日至二十日,曹思源、江平、朱厚泽、冯兰瑞等四十多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在青岛举办了「中国宪政论坛: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曹思源在会上提出修宪「十大建议」,随后更在网络上发表其宪法修正案的建议稿。 以往修宪的回顾 大家都知道,自中共建国以来已有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四部宪法之多,而一九四九年建国之初曾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文件尚不计在内。现行宪法自一九八二年通过、实施以来,又于一九八八、一九九三和一九九九年以通过修正案方式作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宪是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一是承认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次修宪是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九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二)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三)用「国有经济」代替「国营经济」的提法。 (四)取消「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代之以「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五)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第三次修宪是在一九九九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六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为:(一)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 (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三)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修宪如此频繁的原因何在? 如上所说,从建国起到今天的五十四年间,中国已有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又修改了三次,通过了十七条修正案。而美国宪法自一七八七年颁布,一七八九年施行以来,在迄今的二百一十四年间,只有二十六条已经生效的修正案而没有经历过一次全文修改。相比之下,不能不说中国宪法的修改确实太过频繁了。事实上,现行宪法从一九八二年通过实施以来,已经形成每次党代表大会以后都要在各届全国人大一次或二次会议上修宪,以致每隔五年必定修宪一次的局面。这一情况自然会影响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绝对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即将在明年全国人大进行的修宪,主要问题不在于大修、中修还是小修,而是从总体上对宪法重新评估,找出导致频繁修宪的原因所在,从而明确今后修宪的正确方向,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敲碎打的被动局面。 笔者一向认为,中国现行宪法以及前三部宪法,不同于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的宪政主义类型的宪法,而是与前苏联的宪法一样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一切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被认为是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胜利了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总是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写入宪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此彰显其合法性与权威性。而宪政主义类型的宪法则与此根本不同,它们仅仅将宪政主义的三大重要内容(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权力应受监督和制约,实行法治,宪法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写入宪法,根本没有有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东西等的条文,更不会出现历代共党领袖的名字逐一写入宪法的怪异现象。这两类宪法的不同,从孙中山和毛泽东二人对宪法各自所下定义的不同也可明显地看出来。孙中山称:「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毛泽东则说:「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是由于把宪法看做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而党的大量纲领性、政策性主张的条文被写入宪法。一旦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有所改变,修宪就注定为不可避免。特别在党和全国人民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以及此前十七年「左」的教训,进行改革开放以后,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这方面变得较快),从人民民主专政转到人民民主宪政(这方面变得较慢)以后,宪法相应进行修改的内容确实是太多了。有的条文随着党的领导对某个问题认识的逐步加深甚至是一改再改,如一九八八年第一次修宪时承认了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将其规定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一九九九年第三次修宪时的提法改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人们尚不知在以后的修宪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是否又要改变? 再者,由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一般反映党意而非民意(一个现成的例子:北京当局逼迫香港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引发香港市民五十万人上街游行示威加以反抗),党的某位领袖意志的改变也往往主导和决定宪法中的某些内容、提法的变更。举例说,在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否定了将他的名字写入宪法的建议,他曾解释说:「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这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有那样不合适的条文。」(《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出版)但毛在晚年愈来愈严重地接受和鼓励对他的个人崇拜。在一九七○年九月六日由中共九届一中全会基本通过的《宪法修改草案》在序言中毛的名字一共出现七次,林彪的名字也出现一次。幸而由于发生了九一三事件,这个「宪法修正草案」胎死腹中,但在七八宪法中毛的名字在序言中仍出现四次,而且这种人名入宪的做法还被八二宪法继承下来,毛在一九五四年对这种做法的批评:「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早被人们忘得一乾二净了。 修宪最终目的:实现民主宪政 基于上述理由,修宪的总体要求应是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转变为宪政主义类型的宪法,这也正是要改变「有宪法无宪政」的局面,也即实现民主化政治改革的要求。政治改革主要的应是宪政改革,即在现行宪法范围内,通过行宪和修宪以和平、渐进、合法的方式达到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目标。本着这一思路,笔者对中共中央修宪小组专家座谈会上提出的五点修宪意见,略抒己见如下: 第一,「三个代表」入宪问题。「三个代表」是对共产党员提出的要求,写入党章非常恰当,写入宪法未免不伦不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指导思想写进宪法,事实上等于将某种意识形态订成国教。林彪在文革中即曾提倡:「七亿中国人应该有统一的思想,即毛泽东思想。」国民党也曾鼓吹「一个党、一个领袖、一个主义」。这些说法完全违反思想自由、政治信仰自由的原则,因此在这次修宪中非但不应考虑「三个代表」入宪,而且应该考虑将马列主义、毛思想、邓理论一古脑儿从宪法前言中删除。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在四百多年前就写过:「国家无权告诉人民应该想什么!」 第二,如果按照江平先生的思路,在修宪中将「三个代表」的精神考虑进去,把与「三个代表」精神不一致的宪法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加以修改(有人建议改为人民民主宪政),笔者认为确是一个好主意。 第三,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笔者鉴于宪法上原有「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因而曾主张在宪法中亦应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的学者在讨论中指出,各国的宪法中只有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写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战以后的各国宪法都体现出如下原则,即私有财产亦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而笔者赞同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均去掉「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当私有财产被征用时,必须确立「按一定法律程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四,关于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早在一九八二年制定现行宪法时,大陆法学界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人即曾多次提出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实施监督的专门机构的建议(见《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但一直未被接受。据说当时中共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人彭真的考虑是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见萧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0页)。多年来的事实说明,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权力制衡原则要求一个现代社会中不能存在任何至高无上的权力主体。」近年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通过或批准的一些法律、法规,如《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戒严法》、《游行示威法》、《国防法》、《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等一直被不少法学家和公民批评为违宪,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最近孙志刚被无辜打死以后引发强烈民愤才迫使《收容遣送条例》被废除。因此,设立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与规定实施监督有关程序,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大事。 对第四次修宪的建议 一、在人权保障方面 (一) 人权法律保护应写入宪法。现行宪法只规定公民享有基本自由权利还不够。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有所不同,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一切人的各项权利,公民权是指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有人说人权就是公民权,这是不确切的,因为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几乎在任何国家内都有外国侨民,有时还有难民和无国籍的人,这些人没有公民权,因而公民权利中的某些权利(如受益权,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例如免费教育和参政权即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他们一般均不享有,但他们的人权还是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这就是说,人权的概念比公民权的概念要广,即使是敌人,被认定为敌对分子的人,也还享有人权。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过张志新因怀疑毛泽东思想被判死刑(这里先不说这根本是一大冤案),在执行前被割断喉管一事,不仅在道德上违反人道主义,而且在法律上严重侵犯人权。将人权保护入宪将减少甚至杜绝这类暴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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