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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政与宪政 专政和宪政,虽仅一字之差,却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作为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这两者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其差别几乎有天渊之别。从前苏联起,凡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奉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实行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共取得全国政权的前夕,毛泽东于一九四九年七月一日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宣告新政权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一九五四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在其《序言》中宣称∶"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七五、七八两部宪法改称无产阶级专政,八二宪法又改回来,在《序言》中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中共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尽管毫无例外地都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规定,但在实际上却是"有宪法,无宪政"。中共及其政权几十年来的一贯制是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说∶"这是如同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毛选》第四卷,第1440页)。1957年毛泽东在反右派斗争中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林彪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四个念念不忘"以及邓小平在文革后复出掌权不久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都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在内,邓小平在1989年下令屠杀学生和市民之前不久,还沾沾自喜地说过∶"我们讲四个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可以少讲一些,但是不可以没有,现在不就用上了吗?"(邓小平∶1989年四月二十五日讲话,恶名昭著的《人民日报》4.26社论就是根据这篇讲话写的)。
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与民主宪政的政治制度是根本对立的,后者是根据宪政主义原则建立的,其要点有三∶一是维护人权,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二是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公权力应受监督和制约;三是实行法治、宪法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前者从理论到实践莫不同这三项截然相反。
一、列宁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选集》第三卷,第623页)。毛泽东把"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称为"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在中国,公、检、法,被称为专政机关,他们往往强调镇压,嫌法律束缚自己的手脚。例如,从1979年以来,大陆法学界不断有人提出废除收容审查、劳教和留场就业这些明显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身自由规定的行政措施,但一直遭到断然拒绝。当时主管政法的中共领导人彭真在一次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宣称∶"无产阶级专政的阵地,我们一个也不能放弃",赢得全场雷呜般的掌声。迄今为止,劳动教养等违宪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废除,思想和政治信仰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罢工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组党自由、知情权、无罪推定等自由权利,由于有的尚未列入宪法,有的尚未制定具体法律而缺乏法律有效保障。
二、毛泽东在一个内部批示上写过∶"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遵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又曾对美国名记者艾德加·斯诺讲过∶"我是老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他发动和领导了所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提出了"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造成国家和人民的一场空前浩劫,连国家主席刘少奇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权都得不到法律保障,何况亿万民众?这种党的领袖享有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权力造成了极大恶果。
对这一严重教训,邓小平也并非毫无认识。他于1980年8月18日在题为"党的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说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在这里,他明明认识到西方国家分权制衡架构的宪政制度的优越性和必要性,但却出于维护一党专政的考虑,一直拒不进行政治改革,一再反对引进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和多党制,以致其后又发生"六·四"的惨剧。
三、毛泽东说,"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邓小平也一直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党的领导,则是其中最关键的。尽管在《八二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序言》最后一段和第五条)。中共党章中也规定党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上党大于法。党高于法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列宁主义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通过其先锋队,即共产党来进行,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党的专政。大陆号称实行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共与其他党派的关系,事实上是婆媳关系。这种伪多党制对中共的专制权力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制约和监督。
邓小平和江泽民一直坚决阻挠政治改革,特别反对引进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和多党制,正是为了拼命维护其一党专政,紧紧把持住他们手中的专制权力不放。中共创始人,首任总书记陈独秀在其晚年从斯大林的统治中,才认识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反人民、反民主的罪恶性质,他在五四时期的老友胡适在一封信中说得好∶"独秀……看得更透彻,所以利用一句话综括起来∶民主政治只是一切公民(有产与无产的,政府与反对党)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他更申说一句∶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的自由。在这十三个字的短短一句话里,独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的生死关头。"(胡适《陈独秀的最后见解》,转引自《胡适与近代中国》,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91年出版)
大陆中国自《八二宪法》通过施行以来,已经三次修宪,通过了十七条宪法修正案,形成每五年修宪一次的局面。今年十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通过中共修宪小组提出的第四次修宪草案。正如前文所说,现行宪法虽然如此不成样子,只不过是样子货,修宪自然是件好事,然而如果修改后的宪法依然背离宪政主义原则,则修宪将不是"与时俱进"而是"原地踏步",甚至是倒行逆施了。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十六条说∶"凡是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是权力未曾分立的社会,也就没有宪法。"宪法学家布朗戴尔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定"。修宪果能照此方向进行,即由专政向宪政转变,则是包括海外广大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各界人民的期盼。
自从今年六月中共中央修宪小组成立以来,民间法学家等各界人士以极大热情开会座谈或撰写文章,纷纷提出修宪主张和建议,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建议将现行宪法第一条的"人民民主专政"改为"人民民主宪政"。理由是中共十六大已将"三个代表"和允许资产者入党写入党章,"三个代表"还将继邓小平理论之后写入宪法序言。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已不存在,专政是阶级对阶级的专政,绝不是对犯罪份子的专政,否则世界各国均可说是专政国家。"专政"二字显然与"三个代表"的精神不一致。这一建议得到不少人的赞同。当然,将以专政为主要精神的宪法转变为宪政主义的宪法,绝不是仅仅改一个字这么简单。现行宪法按宪政主义原则必须修正的内容和条文甚多,然而,这一个字的修改,正是画龙点睛,毕竟有其标志性的意义,成为由专政走向宪政的良好开端。建议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给予考虑并采纳。
(200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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