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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慎行论 最近,美国加利弗尼亚州进行罢免州长投票,原州长,民主党人戴维斯被罢免,原好莱坞明星,共和党人阿诺当选新州长。对于这次由全体公民行使直接民主权利的加州罢免案,在美国政界和学界引起很大争论。政论家孟玄告诉我们,加州罢免案,"从一开始就得不到好评,美国人多半视之为'民主发疯'。从全国角度看,加州直接民主恶例,实在不足为训。美国十七个州有罢免州长的州宪规定,大家都害怕其它州'有样学样',滥用直接民权,如果不知克制,一定会使民主品质日益恶化,所以政治学者在加州罢免之后,痛定思痛,纷纷提出限制直接民权,节制人民创制、复决法案和罢免公职人员办法。"(《世界周刊》2003年10月12日)。另一方面,也有人赞赏加州罢免州长成功是"直接民主的胜利"。美国传统思想领袖、著名学者查尔斯·凯斯勒教授(Dr.CharlesKesler)评论说∶"这是真正执行美国的直接民主(DirectDemocracy)。"《世界日报》"洛城新语"专栏作家说∶"直接民主的研究和思考,对二十一世纪人类的政治、社会生活发展极为重要。美国的直接民主有三个最重要的层面和范围∶选举权、弹劾罢免权以及枪枝拥有权。"
无独有偶,在美国加州进行罢免州长投票之前,台湾民进党和陈水扁政府推动的"公民投票"运动已经如火如荼,推动者高唱"人民主权至上",坚称直接民主必然超过代议制间接民主,台湾行政院声称,将在明年总统选举的同时,举办核四和加入世卫的谘询公投。尽管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蓝营人士和学者一致反对没有法源的公投,陈水扁总统仍坚称∶公投不一定有公投法。他在十月十三日接见"创制、公投及直接民主国际会议及圆桌论坛"与会外宾时还强辩说∶"人民公投权利的位阶,高于代议政治所要来完成的公投立法。"当前在台湾,在公民投票尚无法源,也无规范,更无底线的情形下,各地百姓闻风而起,纷纷上行下效,举办各种抗争议题公投,只要有任何不满就可办公投,事实上各地公投已成为政治乱源,所以国民党人、台北市长马英九说∶"台湾公投好象大陆搞文革。"
其实,直接民主的利弊得失在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早有明鉴,大家知道,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早在二五○○年前,希腊雅典就实行过为时二百五十多年的民主制,当时实行的就是直接民主制。约三十万人囗的雅典城邦,凡二十岁以上之男性自由民都有权参加(奴隶无权参加),每月召开三至四次的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全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定期选举行政和军事领导人,司法方面,以公众法庭为最高审判机关,审判官由全体30岁以上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雅典民主制的核心内容是"多数决定"原则,这已为现代民主理论所确认和继承,但是正如许良英在《人权概念和现代民主理论》一文(见许良英文集[1977-1999]第258-277页,笔者在论述直接民主弊端时,多处引用这篇文章,下面不再一一说明)所说∶"如果把多数原则无条件地应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很可能产生与民主思想相反的严重后果,而雅典曾有意无意地犯过这种错误∶一是由于可能出现多数人并不完全正当的意愿,会造成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恣意侵犯;一是在政治、文化和科学领域中,提出新见解,首先冲破那些阻碍历史发展的旧传统束缚的总是个别人,能够迅速认同新见解的也往往是少数人,而多数人往往一时难以接受他们完全陌生的新思想,如果这时候也实行多数决定原则,势必扼杀新思想、扼杀真理,阻碍社会进步。这种违反民主政治宗旨的历史悲剧,在雅典曾接二连三出现,一是雅典第一个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被捕入狱,后被驱逐出境;一是处犯当时雅典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
在经历了一千年中世纪神权专制统治之后,欧洲一些国家的人民经过长期斗争,各自建立了民主制度,在文艺复兴运动以后,随着人的自我觉醒,人权概念逐渐形成。英、美、法等国一方面继承了雅典的"多数决定"原则,另一方面确立了保障人权尊重少数权利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三权分立的原则。由于在人多地广的国家事实上已无法实行雅典城邦经常召开公民大会的直接民主制,而且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每个公民都要经常从事政治活动事实上已无此可能。因而这些国家一般都实行"间接民主制",或称"代议制",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然而,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发展绝非一帆风顺。它正是从一些反面实践中总结试验教训而逐步巩固下来的。
首先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一七六二年出版《社会契约论》,此书的副题是《政治权利原理》,他一方面宣传"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主权在民",强调人权;另一方面却又提出所谓"公意"的理论,认为"众多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结合成一个集体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就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他把社会集体类比为生物有机体,认为它有自己的意志,即"公意",并且认为"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3、29页)卢梭这种以"公意"或集体"主权者"的名义,可以随意剥夺个人自由权利的主张,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产生了极具严重的后果,这就是卢梭的狂热信徒,雅各宾派首领罗伯斯庇尔所奉行的恐怖政策。在一年多时间内,有将近四千人被送上断头台,最后连他本人也没有幸免。
在欧洲历史上,像雅各宾派这样的"多数暴政"并非绝无仅有。在此以后,通过多数决定的选举,也曾产生过反民主的专制和极权统治。有两个著名的例子,一是一八四八年路易·波拿巴(拿破仑第三)通过普选,以七百五十万张选票(占72%)当选为法国总统,四年后又轻而易举地以80%的赞成票复辟称帝;二是一九三二年四月,希特勒在德国总统选举中获得选票仅次于当时总统兴登堡。同年五月国会选举中,希特勒的纳粹党成为第一大党,于是兴登堡提名希特勒为总理,希特勒以欺骗手段取得选票后就根本废止了民主制,通过党卫军和秘密警察实行恐怖统治,犯下屠杀犹太人等暴行。
在中国近代史上,孙中山鉴于西方国家实行"间接民主"即代议制的缺点,诸如议员无品,党同伐异,驯至缺乏效率,政府无能等,曾提出实行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在内的四种"直接民权"的主张。台湾宪法学家荆知仁说∶"这四种政权,乃是直接民权,由人民行使,以选举和罢免两权,掌握政府人事的去留;以创制和复决,控制政府立法之怠滥。"(荆知仁∶《宪政论衡》第37页),其实,除总统由全民直选已经实现孙中山"直接民权"的主张外,正如荆知仁所分析的,其它三权"根本上都是属于备而不用的权力,其设制旨在防弊。"(荆知仁《中国立宪史》第468页)。以罢免权来说,总统以下公务员的任期和改选制度本身,即具有罢免的意义在内。在立法机关正常运作的情形下,创制、复决两权亦本无必要行使。"经常或动辄就采取罢免或创制、复决行动的国家,无疑是在隐示着该国选民对选举权行使的轻率粗忽,以及公职当选人的轻诺寡信,凡此种种,似乎皆非民主限制发展成熟国家的常态现象。"(荆知仁∶《宪政论衡》第374-375页)。正是基于"直接民主"应该慎行的考虑,一九四六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但在第二十七条列举国民大会职权以后又规定∶关于创制、复决两权,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现改由立法院)制定并行使之。因此,陈水扁总统所说∶"公投不一定有公投法",是违反他就职时宣誓效忠的宪法的。至于法律的"位阶",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应该是位阶最高的。
在中国大陆,毛泽东在坚持一党专政,也即他一个人"君临天下"的"寡头专政"的同时,又发动"文化大革命",提倡所谓的"大民主",在他指使和控制下,发动群众搞"四大"(大呜、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甚至将这四大作为"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写入"七五宪法"第十三条,后来,《七八宪法》又作为公民权利写入第四十五条。这一延续十年之久的以"大民主"为名的"暴民政治",完全是加在全国人民头上的一场空前浩劫,与希特勒的纳粹暴行和斯大林以"无产阶级专政"名义实行的暴政相比,可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历史和现实的教训都昭示我们∶"直接民主"必须慎行,人类曾经犯过的错误再也不应重犯了。
(2003年10月17日)
原载《争鸣》2003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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