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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会长蒋亨兰女士, 尊敬的杰出民主人士奖评委员会各位评委先生, 尊敬的应邀出席授奖大会的贵宾王有才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请允许我向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蒋会长和各位评委先生表示感谢,谢谢他们授予我"杰出民主人士"这样崇高的荣誉,对我说来,实在出乎意料和愧不敢当的。现在,我想借此机会就有关中国民主的几个问题谈一谈个人的想法,向各位请教。 一,改革还是革命? 这是个老问题,但也是新问题。从上个世纪到现在的一百多年间,在中国要求变革的人们中间,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不同观点。一些历史学家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和中国戊戌变法的失败作比较,不久前放映的<走向共和>连续剧也引发了人们思考,辛亥革命打断了晚清时期慈禧太后主持的立宪维新之功过得失。 "革命"是以暴力手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改革"是由现政权主持下自上而下进行和平的,渐进的革新。最近十年来,在知识界和民主人士间一直在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探讨未来前进的方向。宪政民主派认为:以中国现行宪法为基础推行宪政改革,以和平、渐进方式,来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现代化的中国,将是代价最小的途径。现在认同渐进改革,反对暴力革命的人越来越多了,这一点在知识界对鲁迅和胡适的重新评价上也表现得很明显。 本世纪初中国自由主义大师李慎之在"回归五四,学习民主,给舒芜谈鲁迅、胡适和启蒙的信" 一文中说:"鲁迅倾心革命,胡适中情改良。" 鲁迅和胡适的身世背景,其实可以说是差不多的,他们在近代史上初露头角的时候更是如此。他们最大的不同也许在于:鲁迅是明治维新后建立起来的极不成熟的"民主制度"的日本留学生,他在那里接受的现代化思想天然是有缺陷的;后来又接受了半东方半西方的俄国的社会革命思想。而胡适则是在被马克思称作"现代国家最完善的例子"的美国留学生,又一贯关心政治和法律,因此他天然地站在历史的制高点上。"( 李慎之:"风雨苍黄五十年--李慎之文选" 第68页。) 我自己也是在青年时期受到鲁迅的影响成为一个激进革命派和共产党员,到中年以后才在残酷现实的教训下,特别通过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反思,逐渐成为一个尊崇胡适的自由主义者和宪政民主派的。 然而,在民主派人士中还有不少人,与我年轻时想法一样,少年气盛,加之深受马列主义教育的影响,总认为"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 、"革命是新社会的催生婆" 、"以革命的暴力反对反革命的暴力" 、"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他们认为这些词句乃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他们对和平、渐进的改革既无耐心,又缺乏信心。虽然在事实上,从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的二十五年,也就是一个世纪的四分之一的时间内,改革已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济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其伟大成就有目共睹,这里不必多说,而政治改革也并非完全停滞不前。以人权为例,二十多年前"人权"一辞在大陆还是禁区,一些法学家奉命撰文说它是资产阶级口号而大批特批。后来中国政府不但加入了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而且今年三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条写入宪法。 "无罪推定"原则过去在大陆也一直作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受到批评,但在1996年却写进了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三权分立",作为民主宪政的重要原则,虽然仍遭到抵制和反对,但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一文中认为,权力过份集中乃是政治体制中的重大弊端,并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实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文选"1975_1982年,第293页) 他这一讲话实际上承认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中决定加强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并规定人大常委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使人大常委专职化,从而在实际上已经抛弃了"议行合一",采取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最近又有消息,全国人大常委将增加专职委员,中央政府各部(除国防、公安、外交三部)将可任命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正部长,即恢复建国初期的做法。以上这些都说明:自上而下的改革并非只是不切合实际的幻想。当然这些改革并非单纯出自领导人的大发善心,而是与学者、知识分子以及全国人民的建议、督促甚至施压分不开的。此外,还应指出,主张渐进改革而非暴力革命也是审时度势的结果。毕竟现在已经不再是陈胜吴广的时代或井岗山的时代了。正如胡平所说的:"问题不在于人们是否拥有武装自己或者暴力革命的权力,主要问题是人们是否拥有相应的手段。我们主张非暴力抗争,不但因为非暴力抗争在道义上更可取,而且因为非暴力抗争在现实中更可行。"(中国民运要坚定非暴力抗争的信念" ,2003年6月27日) 二,自由先于民主 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没有自由,何来民主?今年初"人民日报" 刊登王怡和秋风写的两篇文章,提出2003年为新民权运动兴起的一年。我认为新民权运动的提法很好,与我在去年发表的"新宪政运动的再起"一文("开放"2003年3月号)不但完全一致,而且更加具体,更加鲜明,使主题更为突出。因为宪政三大要素(保护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和实行法治)首先是保护民权。今天在这里被授予杰出人士奖的蒋彦永、杜导斌和香港"基本法23条关注组",正是为维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率先起来无私无畏地进行英勇抗争的英雄和楷模。我认为我们要求政治改革,实现民主宪政首先是维权(利)而非夺权(力)。我们从未提出推翻执政党和政府,而是要求他们按照宪法规定给异议人士发表政见的自由,给其他政治力量合法存在的权利。大家知道,台湾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正是从蒋经国在其执政晚年开放报禁和党禁而开其端的。当然,小蒋之所以能迈出这决定性的一步,并非仅仅出于他的"一念之间",而是先有胡适、雷震、殷海光等人,后有许信良、施明德等民进党人奋力争取的结果。 上面说的王怡、秋风二人的文章还有一点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他们指出法治主义也许是新民权运动的又一新意所在。法治主义既是指公民捍卫自己的权益本身是合法的,而且其程序也是当事人认为遭到损害、侵犯和践踏的,乃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的公民权利。在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努力下,问题也大都进入了司法程序及其他合法的程序。透过体制内的博弈,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决。由此我们也看到了社会的良性互动。 他们还指出,在新民权运动中,由于知识分子的参与,他们把个别事件的解决与制度层面的改革联系起来。如对孙志刚事件提出对法规的合宪性检查。再有,由于法律家在民众维权斗争中的参与,由于他们既掌握着如何主张权利的专业知识,又经由法律训练而具有理性的妥协精神,从而确保新民权运动不致溢出法治的框架。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面对公众的舆论,司法、行政和党政部门在一些个案中也做出正面回应。 如孙志刚事件,温家宝总理立即做出废止收容条例,并由国务院通过了救治条例。刘荻、孙大午、杜导斌等案件的判决,虽然还说不上公正,服人,但毕竟与过去的一味专横有所不同。凡此种种,人们有理由相信新民权运动会在法治轨道上更加有力、健康地向前发展,并对宪政改革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三,民主主义和爱国主义 多年以来,支持台独还是反对台独在海外民运人士和异议人士中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今年320的台湾总统大选不但使台湾分裂成兰绿两大阵营,也加剧了来自大陆人士中在上述两种观点上的纷争,甚至几乎造成破裂。我在去年11月曾发表"民主、和平、统一,三者缺一不可,论解决两岸问题的三大原则"一文,明确表明了坚决反对台独,维护统一的立场。 我认为:一方面,在中共坚持其一党专政情形下台独无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一贯强行打压,不给台湾在国际上有任何活动空间的做法,只能使台湾同胞产生强烈刺激,加强他们的离心倾向。但另一面,"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不可偏废,和平才能使两岸并存。我们既不能只要民族主义,丢掉民主主义,也不能只要民主主义,弃民族主义而不顾。有一些民运分子和异议人士由于对中共的不满和仇恨,因而转而支持台独,他们之所以走入误区,一是没有明白民主、和平、统一这三者不可偏废的道理;二是他们把国家和政府混淆起来了。正象白桦的"苦恋"(电影叫"太阳和人")里面的一段对话。作品主人公(在文革中曾受打击的一位知识分子,据说其原型为画家黄永玉) 的女儿问他:"你爱这个国家,这个国家爱你吗?" 这是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了。对政府和执政党的错误,我们都可以而且应该批评、指责,但是绝不应该伤害自己的国家。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命运共同体,至少在世界大同、国家消亡以前是如此。一个民主主义者,同时也应该是爱国主义者,这是毫无疑义的。所谓民族大义,并非一句空话,也并没有过时。希望那些支持台独的人,特别是那些极少数并非由于认识不清,而是见利忘义,卖身投靠的人,不要走得太远,以免堕落成为民族的罪人才好。"("新闻自由导报" ,2003年11月17日) 那么,在解决两岸问题时如何才能兼顾民主主义和爱国主义,既避免战火以免两败俱伤?我们也不能放任台湾从祖国永远分裂出去。一旦如此,实际上是投入了美、日的怀抱,成为他们的附庸。使他们多年来构筑起来的:北起南韩,南至新加坡,包括印尼、菲律宾等国的一条新月形防线,更加巩固,从而对我们中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看来唯一可行动方案是邦联或联邦制,这是一个双赢的方案。 对于联邦制的问题,我在2003年初出版的"人权与宪政"的"第五部分":"中国实行联邦制的探讨"中,和严家其早在1992年出版的"联邦中国的构想"一书,以及吴稼祥在最近新出版的"联邦化:中华第三共和国之路"一书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这里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在中国实行联邦制,不仅是解决统一问题的一时权宜之计,而且是中国实现宪政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政主义者一向认为,在国家结构的横向方面,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和制衡;而在纵向方面,即上下关系上,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应该实行联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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