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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震价值百万的「名誉」

   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宣布,著名歌星田震将状告《南京晨报》侵害其名誉权。该报在显著位置刊登了《毛宁太臭 田震没艺德 圈内人话歌星》一文,文章在小标题“千万别和田震合作”中,引用一名“业内人士”的话指出:“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等会儿再演吧’……上回‘拼盘’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妆间,啪啦一下就把鞋给踢飞在那儿晾脚,多恐怖啊!你请田震来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是痛苦的经历了。”这则新闻刊登以后,田震立刻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报立即停止侵害田震的名誉权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该报社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看来,名人的“精神”确实要比老百姓的“精神”宝贵,被辱骂几句就狮子大开口要索赔一百二十万。我一般不看报纸的娱乐版,我对“狗仔队”费尽心机探听到的明星的新闻没有丝毫兴趣。可是,就是有那么多读者喜欢了解明星们家马桶的牌子、明星们家宠物的生日、明星家早餐的菜单,这就注定了报纸要拿出大量版面来报道这些“内幕消息”,也注定了吃“狗仔队”这碗饭的“记者”比其他任何部门的记者都要多、都要忙。

   明星离不开“娱记”,“娱记”离不开明星,两者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创建著这个时代特有的“精神文明”。既然是明星,享有滚滚而来的财富和如日中天的名誉,又能够让媒体时不时地作免费宣传,当然得付出一定的代价──名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保护的程度,理应比一般的老百姓要弱。这就叫“有得必有失”。明星必须拥有承担种种绯闻和非议的心理承受能力。

   当年,被指责造成戴安娜王妃车祸的几名“狗仔队员”曾受到法国警方的起诉。但是,法院在审理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他们并没有任何罪过。娱记们疯狂追逐包括戴安娜在内的名人、不惜任何代价挖掘名人们的隐私,仅仅因为他们从事著这样一份职业。你可以从道德层面指责他们的所作所为,但他们的言行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作为名人一方,既然自己要选择充当公众人物,就得忍受记者们无休止的“骚扰”,就得承受媒体尖刻的批评乃至野蛮的痛骂。即使权力之大到了美国总统的地步,也不可能给所有媒体下一道命令:你们只许说我的好话,不许说我的坏话,否则让你们统统关门!看看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先生的遭遇吧,贵为堂堂一国之尊,与女实习生的性爱细节却被大白于天下,比起田震女士来不知道要“悲惨”多少倍。但是,克林顿好像没有说要起诉任何一个“诽谤”他的媒体。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大权力的人,克林顿也得乖乖地忍受媒体的冷嘲热讽──不管确有其事还是空穴来风,他都得硬挺著。因此,我想告诉田震女士的是:连遭到公众和媒体“骂”的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都没有,你还当什么名人呢?干脆回家去种红薯吧。美国大法官布瑞顿说过:“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确保个人能实现自我的手段。人生的目的就在于充分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和天赋加以充分实现。”因此,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各界名流,出于捍卫自己所谓的“名誉”的原因,而要想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都是一种邪恶或可笑的想法。“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古人早就把道理说得清清楚楚了,田震女士为什么还要犯这个低级的错误呢?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法院居然判定田震一方胜诉。虽然法院最后只判处区区数万元的赔偿金额,田震的音乐制作人张卫宁却表示非常满意。他认为,实际上田震所打这场官司,主要是想讨个“公道”。因为名人的名誉是决定其事业的基本要素。当初提出赔偿一百二十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主要出自对艺人自身价值的评定,而对于真正赔款的多少并没有太多的所谓。

   在我看来,这一判决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以后谁还敢批评这些趾高气扬的明星呢?对于法庭的判决,《南京晨报》发表了一份声明:“客观真实、持论公正是《南京晨报》追求的目标,我们对田震和对其他演艺界人员一样,不存任何偏见。在此之前,我们对田震曾有大量报道,充分肯定她在歌坛上的成就,我们对演艺界不良现象及对个别演艺人员的批评监督,并非始于田震。本报声明,引起田震诉讼的报道,第一,消息是有来源的,并非记者凭空杜撰;第二,如果这篇报道内容失实,或因没有足够的法律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本报负全部责任。对田震形象构成损害,本报表示遗憾并致歉;第三,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披露向《南京晨报》提供消息的相关人员的情况,保护采访对象是我们恪守的职业道德;第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捍卫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对演艺界的报道,保持我们新闻工作者的正义和良知,决不放弃我们褒贬评判的权力。我们不会因为这场官司的输赢,改变我们的初衷。”尽管我同情《南京晨报》的败诉,但对其立场也并非全部认同。南京报业白热化的竞争,导致许多报纸大肆报道明星内幕、名人隐私等八卦消息,以提高发行量和吸引广告。《南京晨报》也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它是否真的能像声明中所说的那样,坚持新闻工作者的“正义和良知”,我个人持怀疑的态度。不过,我希望包括《南京晨报》在内的报刊,以后能够把报道田震之流明星的版面,更多地用到报道普通民众的悲欢离合上──当然,这只是我一相情愿的设想而已,也许这个建议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符合“大众口味”。

   4/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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