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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代的社会正义 慈善或志愿不是一种施舍,而是我们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由其引申的同情原则即是弥合裂痕,使社会朝着正义的方向而不是仇恨斗争报复的方向前进;而反哺原则是一个健全自信的社会主体对弱势的补偿或回报。
三年前,我曾经帮过一个法国人,她装扮成维吾尔族姑娘,冒险到我们中原内地的一个艾滋病村里去"看看"。自她看过以后,我们农村特色的艾滋病问题成了法国人新闻报道的话题;同时,由她和她的朋友们捐助的艾滋病人逐年增加。自她看过以后,每次她到中国,都要跟我谈一谈。我们谈论的中心话题是,有没有更多的人来做社会志愿者工作。
每次她来中国,我都很高兴,因为我周围的志愿者朋友越来越多,我们的非政府非经营性组织日益发展。但是,她和我一样,心里总解不开一个结,即中国的知识界没有为我们的慈善或志愿者们正名:后者在当下的社会发展里应是一个什么位置。
要知道,慈善或志愿者之类的观念在我们社会里确实有些名不正言不顺,NGO(非政府组织)或NPO(非营利性组织)是从国外引进的观念。说一个人是志愿者,说一件事是慈善,那是另类、异端,是与主流格格不入的生活方式。到今天为止,内地的一些地方官员仍以怀疑的态度对待志愿者组织,甚至视志愿者行动为"洪水猛兽"。而我因为写过几篇有关的文章,有认识的人就看我怪怪的:你怎么做起慈善来了?
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曾在《世界贫困的挑战》中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受过教育的年轻人,正在被组成许多团队前往几千英里以外的不发达国家,经常是到乡村中帮助和教育贫苦大众。与此同时,这些不发达国家自己学校的毕业生却想不到这样去做,而是愿意挤在城市中做受过教育的失业者,或为了创造'合适的'工作而要求他们的政府扩大其行政机构。"
这样的现象并不完全适合于我们。我见过那么多的年轻人,有些还是未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是那样真诚地从事志愿者工作。这些志愿者一无所有,他们仅仅因为受过教育而有了创造性的获得,而愿意把这一获得回报给社会。那么,在今天人们建构我们社会的正义规范或合法性问题时,慈善或志愿的位置究竟如何?
什么是我们时代的社会正义?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这样说的: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可以拥有与别人类似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解决:(1)使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2)一切的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在我们的社会里,不仅只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还有更为本质的正义观念问题。没有后者,前者对法的统治的幻想就会落空;形式正义与内容正义的宣传就总是在特殊群体里展开,法的统治也不会深入人心,具有普遍性;即使有法的统治,那也是严打式的法制,我们的社会将成为丛林世界,人情冷漠,世风日下。由此我认为,由慈善和志愿表达的,是一种同情原则,它是我们时代的第一社会正义原则。
同情原则的表达主体是个人和非政府和非营利性一类的组织。绝不是与主流社会脱节的,相反,他们既是在表达自己的良知,又是在实现我们社会的正义。对于落后民族地区来说,复仇、憎恨、敌对、歧视等社会心理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分裂,同情原则的实施即是弥合裂痕,使社会朝着正义的方向而不是仇恨斗争报复的方向前进。
慈善和志愿还引申出社会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反哺:繁荣的城市不再歧视异乡人,活跃的资本不再歧视无产者,爆炸的知识不再歧视无知者,法的统治能够给予救援,流行的文化能够给予温情,权威的组织能够给予亲切,国家政策能够给予财政转移支付。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没有这种反哺的正义原则实施,没有这种如罗尔斯所说的"最小最大化原则"的贯彻落实,等待人们的将是相互仇恨,清算,审判,暴力和紧张的社会气氛。
反哺,是一个健全自信的社会主体对弱势的补偿或回报,因为强势社会主体的获得正是建立在对弱势的社会资源份额的挤占之上的,如城市之于农村,解决农村的问题因此不能仅靠农民的积极性,它确实需要城市的反哺。日本人对麻疯病人的补偿,美国人对黑人和印第安人的补偿,西方人对社会结构中弱势一方的政策倾斜或财政转移支付,可以说本质上就是这种社会正义的贯彻落实。
慈善或志愿不是一种施舍,由其引申的同情和反哺应该成为我们的社会正义原则,我把自己久想一吐为快的想法写在这里,质诸高明,不知以为然否?
(3/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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