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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文集
·六月只有三十天—重读八九春夏之交《人民日报》若干细节
·以人民为敌的政府应在法庭上接受犯罪指控
·王蒙甘当一个清醒的二流大作家
·到了该对“摸着石头过河”说拜拜的时候了
·舆论在监督面前实在是无能为力
·中国知识分子的“痛经”:从陈丹青谈起
· 张春桥.一个想当总理的毛泽东主义者死了
·不添油不加醋,余世存讲述《非常道》
·如此和谐社会:程益中不能自由领奖,师涛被判刑
·一个北京警察的非正常死亡
·诗人的饭碗正被商业写作打破
·一个记者被砍掉手指,无数个记者伸出拳头
·真相总被掩盖
·正视“六四”,朝野对话,民主强国--对1989年后中国问题的回顾和思考
·历史给后人以新闻自由——透视老大帝国真面目
·江泽民终究要面对“六四”
·毛泽东邓小平这对政治父子
·“六四”是全国人民的高等学校
·“公民不服从”,你做得到吗?
·从北京《晨报》“寻吴官正”看中共国家领导人出行报道“内外有别”
·赤潮变“赤祸”,政府别再出“张文康”
·吴志翔:被历史忽略的历史——读余世存的《非常道》
·“6 .10”祖国的天暗淡、花朵凋谢
·铁道部长:你对“骂娘”是反感还是忍受
·被放大与缩小的历史人事
·一把手何不“自请处分”?
·束星北:“孤岛”上活下来的天才
·中共“党”称及自由、民主、共和
·江岂能比海宽——江泽民过海却让我靠边等着
·中国2005:不幸在一步步到位
·“毛主席”死了——胡氏之死
·捍卫王怡们的出版自由--致未来的宪政时代和中国宪法委员会
·江岂能比海宽——江泽民过海却让我靠边等着
·谁成了弱势群体的对立面
·最近我看了一幅政治漫画
·当官是中国大陆最危险的职业
·致胡锦涛、温家宝关于信仰自由呼吁书
·司徒雷登:一个被中共迅速接受并抛弃的美籍“华人”
·年年没有合格兵员 空气水源无一幸免 浙江嵊州市:一个被“毒”药味笼罩着的小村庄为生命而战
·溫家寶,您小孫女自殺了,您該像廢除收容條例一樣廢止擇校收費規定吧
·谁来捅破大陆禁发新闻这层窗户纸
·屁股决定脑袋--对招安后余华的一种期待
·《人民日报》编辑“戈培尔”
·中青报有可能沦为“李而亮青年报”
·打破黑暗通往光明的隧道——网络言论自由
·“万岁的乱世”:余华《兄弟》艰难恢复“文革”记忆
·天下民主有为,力争下游美国——寄语九月出访美国的胡锦涛主席
·意外还是人祸?温州洞头一个驾驶员和五个检察官之死
·京新、新和成两药厂污染调查
·放大卢雪松就是放大中国的人权现状
·舆论监督就是捣乱,捣腐败分子的乱
·如此“舆论监督”岂不是偏袒政府、鼓励非法?
·如此和谐社会:程益中不能自由领奖,师涛被判刑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行政申诉状至今三年整未有回复
·中国民众何时排斥、畏惧过民主?何时怀疑和不适应过民主?
·莫要人亡政息—写在胡锦涛即将访美时
·驱逐黑暗的人:陈光诚给予我们的光明比他看到的还要多
·警惕当前“舆论一律”催生新的“毛泽东”
·官方兴师动众控制网络:扼杀言论自由于摇篮之中
·五中全会结束,看中国如何应变未来?
·媒体的丑态 媒体的盛宴
·中国新闻界“良娼”颠倒
·报人骨子里面的自由主义
·永远的宾雁——沉痛哀悼在美国去世的刘宾雁先生
·圣诞之际上书胡锦涛主席呼吁实行宪政
·中青报《冰点》和《新京报》被整:媒体是发声音还是做“喉舌”
2006年发表
·中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NGO)是盲流
·政府有钱埋单,岂不用净花光?
·武大美学博士炮轰流行文化的“美学暴力”
·文明与野蛮:最不坏的制度和最坏的制度
·回避“文革”并不能防止重蹈覆辙
·如此“反腐败”让陈越飞比岳飞还冤枉
·用“鸵鸟心态”维持现状太危险--兼与龙应台女士交流
·浙江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是“够黑的法院”
·如此“劳工神圣”:北京工头让农民工吃剩菜
·记者无话可说的背后——为五月三日世界新闻自由日而作
·警察与警察“火并”.山西恶警杀死北京警察可以“不偿命”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暴君昏君毛泽东
·他们却像防贼一样防言论防自由
·中、美两国共同“美”起来离不开自由民主
·请余杰向布什带个话"神爱美国同样爱中国"
·可怕的丛林规则:赢家通吃,弱家被通吃
·呼吁执政当局直面"六四"避免历史重演
·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布杭州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除教堂"真相
·“萧山7.29事件”致杭州公安局吴鹏飞局长的紧急呼吁公开信
·请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保护说真话记者
·温家宝亲眼目睹山东政府强奸陈光诚
·向首位在报纸上漫画胡锦涛的漫画家邝飙问候并致敬
·陈良宇"同志"在反腐败斗争中完蛋了
·丁东先生被“抄家”、传唤并指为“犯罪嫌疑人”
·2007年请记者和普通百姓你我给中共及中央发言人拨个电话
·中国铁路十宗罪
·就禁书事件致龙新民署长公开信
·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是制造腐败的制度和没有执政能力的官员
·新闻记者的职业化进程:中国必须走新闻自由之路
·毛泽东人祸和他的理想破灭史 ?
·愤怒 仇恨 虚伪 忍耐
·“老李,以你的条件, 怎么能让孩子干这个。”
·"反腐倡廉"不离口的陈良宇:终于栽了
·记者们决不向暴力和恐怖低头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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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依法治国•公民权利

   
     法制与法治,同一个读音,却是两个单独使用的单词,分别有着截然不同的词语解释。“法制”与“法治”,内涵与外延是有区别的,“法制”静态意义上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是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在英文里,法制是rule by law,意思是用法律来统治,而法治是rule of law,其传达的意思很明白:法律的统治,习惯称谓是“法治”。虽然这两个词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如果不强调两者的重要差别,很多人还是容易混淆的。笔者经常在报刊上看到知名作者的有关评论文章,有些作者言必称法制、建立法制国家,但很少把法制写成法治,甚至有的作者还把“依法治国”写成“依法制国”,居然分不清楚两者的区别。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因为法学常识的欠缺,也因为公民意识的薄弱,很多人分不清“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倒是情有可原,可对于经常在报纸上为读者“生产”精神食粮的一些作者来说,如此混乱的逻辑就让人对其的学问能力产生怀疑了。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历次党代会对法制或法治问题的论述相比,十五大报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是最详尽的,也是最具高度的,它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这一天起,“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标志中国已进入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
     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以来,此后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中国的第二、第三部宪法是在1975年和1978年制定的,那正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大动荡及其余波未绝的时期,当时的“人治”未了,“法治”还不具雏形,提倡“法治”为时尚早。到了1982年,全国人大制订了第四部宪法,其后历经三次大修改,一直沿用至今。修改宪法的意义就在于,希望中国能够有一部能管一百年、二百年而无须作重大修正的宪法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持久地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的利益。
     毫无疑问,强调依法治国,就是要强调治国要法治,不要“人治”,也不要用法律来统治的“法制”,虽然法治与法制只有一字差别,然而却是最最关键原则的差别,那就是法治国家不允许有任何一个人超越法律之上。对于一个生机勃勃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法治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制度建设正常而又高效地运转,不被人为因素破坏。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和依法治国一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保证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这是法治社会的要义。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通过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下列看法:如果执法者无视法律的平等精神,适用法律可因人而异,法外不正当的利益得到政府的庇护,这无异于在纵恶抑善。这样,政府破坏的就不仅仅是法律尊严,而是市场的公平准则和社会的正义精神。它造成的损害就是扭曲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法治社会的法律是这样一种理性的东西,在它面前,不认权力的大小,不认感情亲疏,不认国籍,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它的价值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至上。
   今天,举国上下都在讲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并受制于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原则中所明确规定的,任何人也不例外。任何人,当然包括高级领导干部,都要遵守法律。再者,为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保障每一个合法公民的神圣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通过以上对宪法的学习和理解,我认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还同时是自下而上的,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但公民要捍卫自身的神圣权利,立法机关、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据宪法维护公民的神圣权利不受侵犯。昝爱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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