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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敛集】从文字官司说二十三条 我与北京一家出版社打过一场文字官司,不是直接由我打的,是我坚持要打的。是原则上的问题:士可杀,不可辱!
我的着作交香港的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出版,说明任何文字上的修改,须经我同意。北京的出版社要在国内出版我的书,与花千树接洽,后者知道我对文字重视,在合约上写明文字修改要得到花千树的同意,那就是要得到我的同意了。
北京先后两次提出若干需要修改的地方,都很无聊,但我还是两次亲自作了修改,得到北京方面的认可。后来到国内讲话,两次遇到北京的出版社主理我的书的人,两次问他我的书(共三本)是否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他说是,批准了,不用再改。我一问再问,因为不相信上头当局会有时间审阅我的书。我的随笔文章根本不重要,何况国内出版的书数以千计,怎会对我青眼有加?
争议起于北京要求修改第三次,我不能接受其建议的修改,提出终止合约。但北京的出版社不顾合约,把书出版了,其解释是为了国家好,他们要改什么就改什么。三个例子可见区区在下的煽动、叛国功能。
例子一。一篇题为《最蠢还是马克思》的文章,他们认为不能说马克思蠢,我改为《最聪明还是马克思》,通过了,皆大欢喜。其实与内文印证,很搞笑。
例子二。一篇文章的题目是《朱镕基治标不治本》,他们没经我同意,改了。据说法官问:那有什么问题呀?法官不明白该题目「煽动」了些什么,我也不明白。英雄所见略同。
例子三。这是我坚持不能改的。与林行止商榷优劣二币的问题,说到深圳当时的食肆的墙上标明黑市汇率之兑换价,我以一整段带出一句自己认为是精彩的结语:「黑市不黑,是我们伟大祖国的伟大之处!」北京的出版社把这句删除,使整篇文章读来淡然无味。
老了,对二十三条之类没有什么感受。就算我还年轻,个性使然,言论或思想的约束我听而不闻,视若无睹。你说我煽动,说我叛国,我漠不关心,因为平生讨厌政治。
老了,不中用了,可幸还给自己留了一手——那就是还有八斗之才。你说这不能说,那不能写,我没有问题。既然才高八斗,只要能预先知道,任何约束皆可化险为夷,稿酬够高一挥而就。问题是你没有说清楚。写了出来,你说这句那句煽动,我忍气吞声,改了,你又说这句那句叛国,我又改了,你又说这句那句……我的文章还怎可以卖出去呢?难道你要我这个老人家没有饭吃吗?
你说你那样做是为国家好,即是说我的存在对国家不好,观点不同,算了算了。问题是,你究竟是谁呀?你是代表国家发言吗?还是拿鸡毛当令箭?(12/26/200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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