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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三罪 传统之见,是垄断对社会经济有三项罪行。(一)垄断生产的售价高于边际成本。价格是社会的边际利益,如果这边际利益高于边际成本,增产对社会有利。但垄断者为了私利,不增产,于是出现了无效率的情况。
(二)垄断妨碍竞争。除了上述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外,缺乏竞争有几方面对社会有不良之处。
(三)垄断导致财富不均,可以促成贫富悬殊的情况。先谈第一罪。垄断之价高于边际成本是老生常谈,而理论证明主要出自牛津大学的鲁宾逊夫人一九三三年的名着。
然而,事实上,垄断的价格安排五花八门,点只一个高于边际成本之价咁简单。如果垄断增产对社会有利,此利也,大可由垄断者与顾客分享,为什幺垄断者不增产呢?如果没有交易费用,这增产必然,而若有交易费用,垄断者总会想出一些价格的安排来获取一部分增产之利。鲁宾逊夫人及其附和者对市场所知甚少,虽然夫人智力甚高,但免不了纸上谈兵,失误频频。事实上,好些反垄断(反托拉斯)法例所反对的价格行为,是垄断增产的安排。这是后话,要另文分析。
第二罪,妨碍竞争之罪,则要看垄断的性质才可以下判断。垄断性质可分五类,要略说一下。
类一,特殊天赋或际遇促成的,例如邓丽君的歌、金庸的武侠小说、周慧珺的书法,又或者是风景这边独好的餐室等,皆垄断也。原则上,很少人反对这种垄断,而反垄断法例一般管不。
类二,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商标名牌等权利是垄断权,较多人反对,不很多,反垄断法例通常也不管。
类三,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那产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以至只有一个生产者可以存在的垄断。很多地区,被怀疑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例如水、电的供应,政府以国营从事,或多立法例管制。既有法例管制,反垄断法就管不。另一方面,高斯、德姆塞茨和我,还有其它的学者,认为没有自然垄断这回事。
类四,没有任何上述的垄断条件而用各种手法争取垄断,例如收购、合并、封杀、捆绑销售、以本伤人等。这是反垄断法例一般最针对的行为,在学术趣味上也是最过瘾精彩的。问题是,任何竞争行为都是要把对手杀下马来。政府要鼓励竞争,怎可以自圆其说,反对某些竞争行为而加之以罪?复杂但大有娱乐性,记忆所及,我会写些案例以飨读者。
类五,政府维护的垄断,例如为特权利益而限制牌照数量,或国营不善,由政府以禁止竞争的方法协助不适者生存。差不多所有经济学者都反对这类垄断,但矛盾所在,反垄断法例却网开一面。目前的中国,政府维护的垄断是多而严重的。最近读到新华社报道的将于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针对的是「价格」,不是「垄断」的本身,免不了瓜田李下,使人有政府为自己网开一面的感受。
第三罪,促成贫富悬殊,说来话长,没有什幺趣味性。要简说一点:绝大部分的垄断者无钱可赚。例如区区在下的摄影天赋,不可谓不特殊矣,无奈市场无价,要孤芳自赏,赔钱出书!
(苹果日报/日期:200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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