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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始终不敢直接面对这样的质疑:权大还是法大?但1949年以后中共的历史却可以证实,在中共专制统治下,权力始终高于法律,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始终在强奸法律。更令人惊叹的是独裁者个人始终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法律的解释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喜好。大独裁毛泽东如此,邓小平、江泽民也是如此。可叹的是他们都常常大言不惭侈谈法律的权威,并能常常使用法律来解释独裁专制的合法性。胡温执政以来,几次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曾经撰文论述宪法的权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都无法解释宪法大还是共产党大。其实他们清楚,共产党的权威大于宪法的权威,权力大于法律。河北省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表达了中共红头文件的权威,不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也可以代替法律。换句话说,共产党的红头文件就是法律。 (博讯 boxun.com) 河北省一号文件一出台,立刻就遭到了包括中共媒体的质疑。《红网》(http://news.rednet.com.cn/)有篇署名李克杰的评论,题目是《评河北「一号文」:谁给的法律解释权?》,不客气直接抨击河北省共产党权力机构的荒唐。评论说,报导称,「一号文」有五个方面的「突破」,而在我看来,这个文件只有一个方面的「突破」,那就是它「突破」了法律,以红头文件的方式重新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有「修改」法律的嫌疑。一是,它「修改」了量刑的标准和处罚原则,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原罪」处罚增加了「经营者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这个考量因素,并直接规定了「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二是,增设了司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对「大胆探索行为」,「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很明显,河北省委、省府的「一号文」是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解释和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毛飞也在《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质疑河北省一号文件,他在《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中写道: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之后,如果需要追诉,司法机关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这就意味著最终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的是司法机关。但河北省政法委的「红头文件」又规定了司法机关不得在追诉时效之外再进行刑事追诉。那么,河北省的各级司法机关是应该依照刑法的规定还是该听「红头文件」的指示?如果遵照刑法的规定行事,那么河北省政法委出台这一「红头文件」无疑就成了「多此一举」;如果依据「红头文件」放弃追究民营企业主「原罪」,那么这又意味著一省的「红头文件」超越了全国性的法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必然受到舆论的质疑。在我看来,这一「红头文件」的出台让河北省的各级司法机关陷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独立司法行为构成了一个无形的障碍。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大。河北省地方党政权力机构为何如此大胆?这显然是中共权力强奸法律的一种尝试,是一个公开的流氓宣言。我不知道河北省一号文件出台的背后因素,但可以肯定,一号文所发出的信息得到了某些中共高层的一定认可,否则天子脚下的河北省委、省政府哪有胆量解释和修改法律?
共产党已经感觉到了,中国公民如火如荼的维权运动,表明公民正在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共产党的专制制度,正在用法律权威对抗共产党的权威,也同时在威胁共产党的专制政权,莫非河北省一号文件是在宣示共产党高于一切法律? 写这篇文章时,刚接到的消息说,有的媒体已经接到上级通知,禁止播发关于河北省一号文件的有关消息和评论。如果消息确切,表明河北省一号文件已经在共产党高层引起振动,并且看起来不再支持河北省的举动。 (200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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