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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张国堂同所有中国人约法七章2005年4月9日 我读了王怡先生的《民族主义的三重门》,很受启发。王怡先生的结论是要中国人认同宪政。如果中国实现了王怡先生和刘军宁先生的宪政民主和自由主义之后,我完全赞同王怡先生的意见。但是,今天我们中国人应该认同什么?王怡先生的主张似乎是要人们认同他的宪政理论。我首先申明,我个人认同王怡先生的宪政理论。担王怡先生的宪政理论只在他的文章中,绝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读他的文章。而且他的理论比较深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读懂。因此,现在要所有中国人来认同他的宪政理论,恐怕是困难的。就是在许多读过他文章的知识分子中间,也有许多人不认同他的理论。因此,我张国堂要同每个中国人签订契约,就是约法七章。 我们中国人都居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每个人都是他人的邻居,他人也是自己的邻居。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同其他邻居签订契约。我张国堂现在就同所有邻居签订契约,也就是同所有中国人约法七章。如果大多数中国人都同意这约法七章,那么这约法七章就成为所有中国人都必须认同的契约。 我们知道,汉高祖刘邦为诛暴秦而兴义兵进入咸阳,曾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我现在把《史记》中的记载抄录如下: 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侯至霸上。秦王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诸将或言诛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降服,又杀之,不祥。”乃以秦王属吏,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樊哙、张良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世。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我是汉人,自然要承认并遵守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所有汉人也没有理由不承认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大清王朝也承认并遵守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从而,大清子民的后代也没有理由不承认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因此,我要求所有中国人都必须认同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因为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是天然公正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不认同。 现在,距汉高祖刘邦已经两千多年了,现代中国仅靠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是不够的。因此,我张国堂补充四条约法,一共是约法七章。这四条约法大家可以讨论,我个人认为这四条约法也是天然公正的。当然,任何人都有权有不同的看法。但一旦大多数(比如三分之二)都认同了这四条约法之后,其他人就必须认同。 约法之四:废除“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强盗逻辑,确立“选票里面出政权”的伟大原则。 约法之五: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因为议行合一的政体容易制造冤假错案,三权分立的政体不容易制造冤假错案。 约法之六:实行出版自由。托克维尔说:“没有出版自由,就没有人身自由。”如果没有出版自由,冤案的受害者就无法公开为自己辩护。到了二十一世纪,中国人连公开喊冤的权利也没有,真是可怜、可悲! 出版自由是最根本的人权,没有这项人权,就没有其他人权。有了这项人权,其他人权也有保障。 出版自由包括新闻自由。 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必须有权投资兴办他私人所有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企业。 约法之七:个人自治原则。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私人利益的最高裁判者。每个人都有权自主管理仅与他自己有关的私人事务。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管理公民个人仅与他有关的私人事务。政府也无权管理公民仅与他有关的私人事务。 个人自治原则是天然公正的,也是极为明智的。因为有了这个原则,我们就不必为与我们无关的事情大吵大闹。每个人都集中精力经营自己的事业,追求自己的幸福。 个人自治原则是划分公权与私权的依据。 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也符合个人自治原则。因此,私有制是天然公正的。 信仰是个人的且仅与他有关的私人事务。政府无权干预公民个人的信仰。即使是迷信,政府也无权管。因为迷信的受损者只是他自己,与别人无关,也与社会也无关。因此政府无权管,也无须管。 子曰:“刑禁暴,爵尚贤,则政均矣。”政府应立法禁止煽动暴力和仇恨的宗教活动。 以上约法七章全面地、准确地、概括地表述了王怡先生和刘军宁先生的宪政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理论。这个表述通俗易懂。绝大多数人都能记住,大多数人都能明白。我相信所有中国人都能认同这约法七章。 以上就是我张国堂同所有中国人的约法七章。请每个中国人来讨论认可。当然,每个人都有权补充和修改,也有权提出新的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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