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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笑蜀护鄢”——再驳“公民写作”
附:笑蜀-为鄢烈山说几句公道话
1、
2005年2月16 日下午,《新世纪》网首发了我的《鄢烈山的“阿喀琉斯之踵”——“公民写作”中的“焦大故事”》,批评杂文家鄢烈山在获中国作协第三届“鲁迅文学奖”中的“杂文大奖”时,发表“领奖辞” 《一个公民的杂文写作》,贬损“鲁迅风”,鼓吹“公民写作”,赞扬中国进入人权盛世——“现在,中国不再讳言人权,不再拒绝‘人权对话’,尊重和保障人权终于成了光明正大的词语。这种时代的巨大进步,是我的这本集子能获奖的重要前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我们最该感到欣慰的。”次日早上,我又将该文贴上国内网《世纪沙龙》,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网转载,顿成热点,反对者与赞同者争论得难分难解。反对者的“帅旗”,由笑蜀高举,其“护鄢”雄文《为鄢烈山说几句公道话》,也在海内外网上广为流传。
本来,我不想答辩各反对帖的质疑,因为我的“批鄢”论点论据已基本在《鄢烈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文中说明,用不着再重复。但有网友告诉我,别人的批评可以不论,但对笑蜀的意见,恐怕还得有所答复;因为,笑蜀乃“知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又是刚刚被“传讯”过的,笑蜀出来证明鄢烈山所说“中国人权”有“巨大进步”,证明“公民写作”比“鲁迅风”好,是很有误导力量的。而且,笑蜀“护鄢”,千百万网虫关注,说明“批鄢”与“护鄢”之争,并非只是“朱健国与鄢烈山两人的观点之争”,而是事关中国“体制外思想者”与“体制内思想者”两种思维方式交流与交锋,事关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实践理性法则”何去何从。
既然旁观者如是说,我作为这场讨论的始作俑者,有责任作进一步的说明。那么,且以中国传统的评点方式,对笑蜀的意见作一答复吧——若有失实,还请笑蜀指正。
2、
我所见到的笑蜀《为鄢烈山说几句公道话》,是2005-2-18 13:36:00贴于《凯迪》网的,现依其文章逐段引述而评说——
笑蜀:鄢烈山得奖,我是很高兴的。我是一个普通人,或者说我是一个俗人,没有什么高瞻远瞩,所以我看不出鄢烈山的得奖包涵了多少深刻的政治意味。我只能以一个普通人或者说一个俗人的眼光来看这件事。
朱健国评点:笑蜀明知鄢烈山是一个有着“被变相封杀多年的命运”的杂文家,其得奖时又正是许多思想者频频被“传讯”、“失踪”时,怎么能“看不出鄢烈山的得奖包涵了多少深刻的政治意味”?其时《南方人物周刊》约请朱学勤先生写篇颂扬25年改革的文章,朱学勤先生回复:今日时局已如此,没有心情。可见智者皆知今日并非自由知识分子可以兴高采烈的日子。
笑蜀本也是一高人,何以突然这般“俗人的眼光”?是因为刚刚“传讯”而洗脑受伤未康复,还是什么其它不便明示的原因?
笑蜀:我以为,给鄢烈山颁奖的中国作家协会固然是官办的,给鄢烈山投票的评委们固然也都是体制内人物,但这又有什么了不得呢?我所在的中国改革杂志不也是官办的吗?我本人不是也有一个官方身份吗?可难道说中国改革杂志就是一份反动的杂志?难道说我也是一个反动的人物?
朱健国评点:我的文章从未反对一切“体制内人物”和“官方身份”及“官办的”媒体,这是笑蜀强加于我的。我的“批鄢”文章中分明以“今日许多‘身在体制内,心在体制外’的思想者都深感‘自己所处的年代还是鲁迅的年代’”之句,赞扬了一些“身在体制内”的思想者——我一向认为,是否有“体制外思维”,并不以身在“体制内”还是在“体制外”为准,关键看其思想立场。比如,对于“身在体制内,心在体制外”的中共高干任仲夷、袁庚、雷宇、黎子流等人,我都有长篇专访赞扬;对于一些“身在体制外”的学者、思想者,我也就其缺点而常常批评。要而言之,我的批评尺寸,从不以身份在何方为准。只看其思维是否有利于民主、自由、共生。
笑蜀如此这般无中生有,岂不是“自己随意漫画出一个头像,告诉大家某某就这个样子,就这么不堪,然后理直气壮地对着那个头像吐口水。”
笑蜀:卢跃刚先生所在的中国青年报比我所在的中国改革杂志更官方,而且卢跃刚先生也有一个官方职位;焦国标先生所在的北京大学也比我所在的中国改革杂志更官方,而且焦国标先生也有一个官方职位。这样的例子简直可以说是数不胜数。官办的未必就是反动的或者说未必总是反动的,有着官方身份的人未必是反动的或者说未必总是反动的。
朱健国评点:我的“批鄢”怎么会等同批判卢跃刚、焦国标?鄢烈山此次得奖时,正是卢跃刚、焦国标受难深重之时。以对2004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而言,卢跃刚、焦国标远远超过鄢烈山!焦国标近年并非没有杂文集,为什么不给焦国标颁奖而给鄢烈山大奖?这说明在当局眼中,卢跃刚、焦国标与鄢烈山已是两类不同的思想者,其区别就在于,鄢烈山有不少“体制”所喜欢的思想,而卢跃刚、焦国标则少一些或没有。焦国标读了我的“批鄢”文章,近日明确对我说:“鄢烈山得奖只能说明他得奖,不能说明其它,不能说明中国人权进步。”这就是说,对于鄢烈山的怪论:“现在,中国不再讳言人权,不再拒绝‘人权对话’,尊重和保障人权终于成了光明正大的词语。这种时代的巨大进步,是我的这本集子能获奖的重要前提之一。” 焦国标也不能接受。鄢烈山的“人权赞”,分明是一种文过饰非的谀词。
3、
笑蜀:在我看来,给鄢烈山颁奖就是中国作家协会和鲁迅文学奖评委们所做的一件难得的好事。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这么做完全根据ZXB这个特殊机构的授意,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有这样的授意存在,我宁愿相信他们的善意。
朱健国评点:笑蜀是真不知道还是装糊涂——第三届“鲁迅文学奖”新闻消息将其钦定的“指导思想”说得明明白白——“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完美结合的优秀作品。”——而且,这个评奖结果是在报经中宣部批准后才予以公布的。 “鲁迅文学奖”不以“鲁迅风”精神为评奖标准,而以“三个代表”为准,这是一目了然的事情,笑蜀怎么能说“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这么做完全根据ZXB这个特殊机构的授意”?
笑蜀:朱健国先生近年一直坚持体制外生存。这种体制外的坚守是值得称道的。但如果因为自己处于体制外,就对体制内一概骂倒,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公平的和明智的做法。
因为自己在体制外,而对体制内的人士一概否定,对体制内的贡献一概抹杀,逢体制内必骂,这跟某党惟我独革,以我划线,把在国统区供职的知识分子一概打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把他们所做的事一概斥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相去又有多远呢?
朱健国评点:上文中我已证明,这些年我赞扬了不少“身在体制内,心在体制外”的思想者、改革家,如中共高干任仲夷、袁庚、雷宇、黎子流等人。我还带笑蜀一同采访了袁庚先生,介绍笑蜀采访了任仲夷老人,笑蜀怎么如此行文不顾事实?笑蜀你忘了,你是在你一个在广州市府当副秘书长的同学无法(或者不愿)帮你联系采访任仲夷时,我出面帮你安排的。难道你不认为任仲夷、袁庚、雷宇、黎子流等人是“体制内”的?你年方不惑,难道就如此健忘?
4、
笑蜀:朱健国先生抨击鄢烈山的第二个理由,是鄢烈山主张公民写作。这点我跟朱健国先生当面讨论过,我不认为这个主张有什么错。是的,中国离公民时代还太远,但因此就不能有公民写作吗?所谓公民写作,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以主子的姿态来写作。
朱健国评点:笑蜀,你和鄢烈山一样,没有弄清什么是“公民社会”。我早说过,根据国际通行的“公民”标准,“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才是公民,这是公民的核心标志,只有具有这样实质的人才是公民,只有这样真正的公民才可能有真正的“公民写作”。
请再看两段“公民论”——
“不管公民之中是否存在社会或者群体的差异,也不管在公民社会的日常活动中,他们财富、地位和权力是否不平等,公民身份使得每个人在政治公共空间内获得同样的政治地位。”(艾利斯•马瑞恩•杨[Iris Mrion Young]原载于知识分子论丛第二辑《公民、共和与社群》)——请问,你我现在都能和权贵一样“在政治公共空间内获得同样的政治地位”?
又据泰勒(Charles Taylor)理论:“公民社会”有“强定义”和“弱定义”之别——“在弱的定义中,公民社会是指那些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的存在;在强的意义下,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自我建设并协调起来时,这才是公民社会。”泰勒同时提出了一个更强的定义,作为上述强定义的替代或补充,即当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才是公民社会。(参见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 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在世界经典“公民社会”理论中,“公民社会”都不是“纸上谈兵”的“梦中情人”,都强调“公民社会是指那些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的存在”——只有实实在在“当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才是“公民社会”,才能进行“公民写作”。
鄢烈山“公民写作”论的误区在于,它将一厢情愿的主观的“实践准则”,误认为是“客观的实践法则”。康德说得好:“当主体把先决条件看作只对他自己的意志有效之时,这些实践原理是主观的,或者是准则;但一旦先决条件被主体视为客观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对任何有理性的存在物都有效,这时的实践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实践法则。”(《康德文集》,改革出版社1997年7月1版,P145)运用这一哲学原理来看,鄢烈山“公民写作”的“先决条件”是“自我定位可以有所不同,不必自认为奴隶,可以自认为公民”,这就是“当主体把先决条件看作只对他自己的意志有效”——也就是说鄢烈山“公民写作”只对他个人取“是以主子的姿态来写作”时有效,一旦鄢烈山没有了“自认为公民”的心态,其“公民写作”也就没有了;至于其他没有“自认为公民”的境遇和心态的人,也就更不可能有“公民写作”。这就充分说明,鄢烈山的“公民写作”不是“对任何有理性的存在物(任何人)都有效”的一种实践法则,他无权在没有建成“公民社会”时要求一切人都进行“公民写作”,说什么“不仅是杂文,别的写作,只要是个人的而非职务性的,应该都是“公民写作”。须知,“公民写作”的“先决条件”必须“被主体视为客观的东西”——是一个必须在全社会都具有“公民社会”制度时,才能实现的“实践法则”。 “只有当法则排除一切偶然的主观条件的制约的时候,法则才具有客观的普遍的效力。” 套用《共产党宣言》一句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的“公民写作”是一切人的“公民写作”的条件”,反过来,如果不是一切人都能“公民写作”,那么也就不可能有一个人的“公民写作”——鄢烈山将自己“准则”与社会“实践法则”混为一谈,在许多人无法“公民写作”时,声称自己可以“自认为公民”进行“公民写作”,只能是“梦里不知身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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