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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双富被恐怖绑架事件庭外辩护状 徐双富被哈尔滨警方以黑社会的形式野蛮绑架、勒索,而且威胁要撕票,3个月后“绑匪”终于开出了逮捕证:一个已经为主坐监20多年的老基督徒,竟又被以杀人罪!而且,“因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什么“国家机密”?是因为这次绑架事件真相被在海外揭露,警方又定了里通外国的罪名,案件由国家安全局侦办),徐双富连与家属和律师见面的权利也被剥夺了,更不用说公开审理了。 撒但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置徐双富和他带领的领会于死地了。为了外界不明真相的人们能有一个公正的判断,我们将前后事实公布出来,戳穿古蛇一切欺骗的法术。人们可以看到,“大龙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启示录12:9 )蛇就是龙,龙就是蛇,龙明里残酷的逼迫,蛇暗地恶毒的毁谤,就是魔鬼一人二角的双簧戏! 一、对1998年公安部定罪的质疑 1998间,由于魔鬼想方设法拦阻神在中华大地工作的发展,个别假弟兄、离道反教者从神的仆人徐双富(又名徐圣光)那里领过道受过教,但因贪图享受,厌弃十字架的造就,卖主卖友,大肆诽谤徐双富搞反动组织、杀人、奸淫、骗取钱财、地下活动、非法教门等,并定了一个“三班仆人”的名号,毁谤真理是异端。公安部将此定为特大重案要案,以至全国通缉,限期破案。当时全国轰动,中央特定专案小组和杭州公安局联合破案。1998年8月,仆人作工来到杭州,在聚会中被捕,公安局声称要定他死刑要枪毙。原定2个月调查结束,可是,查了8个月,调查走访了很多地方,查不出什幺罪证来,也定不了案。公安部专案小组就撤走了,最后把仆人交给杭州公安局处理。杭州公安局又审问2个多月,天天问,天天打。仆人以及一同被抓的同工就禁食。8个月的审查中,仆人被换了5个地方,同工被换了7个地方。这样公安动用一切手段,不惜刑讯逼供,查了近1年,没有找到任何证据,只能以莫须有的罪名定为非法组织“三班仆人派”,处劳教3年,决定作出来后,其实还在继续查,最后却不了了之。后来神开出路,仆人得了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最后,劳教所怕人死在里面担责任,经反复打报告,上级准予办理了所外执行。(详见http://www.china21.org 2004年4月 29 日《一位神的仆人十字架的经历》中“杭州遇难”一章)。 1999年3月12日和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两次下发机密文件,认定“三班仆人派”邪教组织。而就在1999年底,与官方文件配合默契的是,在《中国与福音》的网络杂志1999年11/12月第33期,刊登了卓轩自居正统而发表的评判性文章《中国异端问题研究之三─-三班仆人》,该文很快被许多不明真相的网站转载,成为以后铺天盖地毁谤之声的主要源头。这就形成了官方文件和所谓正统信徒的研究报告的双复位罪。 我们提几点质疑帮助大家分辨: (一)关于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外法学界是倍受争议的,是中国人权状况的焦点之一。首先是劳教的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违法事实和证据未经公开质证,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明显违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其期限甚至超过某些法定刑的期限(如管制的期限最长2年,拘役的期限最长是6个月)。我国已经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这里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非在那些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对公民权利形成普遍侵害,使劳教人员欲辩无据,欲诉无门。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均无一例外地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赋予法院,行政机关绝无此权。正如有的学者所尖锐指出的: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长达4年之久地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在当今世界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恐怕是绝无仅有的。” 名义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教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直接导致了劳动教养审批的随意性和冤案错案的大量产生,导致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实践中,公安局有这样的“灵活”、“自由”,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不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有的以劳动教养的方式继续关押,使超期羁押合法化,这样,公安机关一方面可以有个交代,不至于被人们说办错案、抓错人,另一方面,还可以有三年的羁押时间来继续查案。 注:以上论述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的《从张斌之死看劳动教养制度》以及《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人民法院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望原、刘涛的《劳动教养制度反思与革新》、朱征夫博士的《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等。 (二)认定了“犯罪”却作了行政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认定徐双富及其骨干从事了犯罪活动,却以文件形式认定公民犯罪,是无效的文件,难怪要定为机密级,根本见不得光!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同时规定,作为组织、利用徐双富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何对徐双富没有判处相应的刑罚,只是作了劳教的行政处理(而劳教的违法性、混乱性、随意性上面已作了论述)?公安部亲临督办的特大要案,最后以劳教了事,真是极耐人寻味的讽刺!而且仆人劳教前是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由公安决定),连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条件都未达到,可见当时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确凿证据可以经得起司法审查监督。因此,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违反法律,对“三班仆人”以及徐双富所认定的行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三)认定“邪教”的随意性 按照文件规定,单就第一个特征,所有不顺服“三自”管辖的家庭教会千百万信徒就已经被纳入其中了。其它的都是空洞和弹性的规定,究竟是不是邪教,以无神论去衡量,公安一家说了算。甚至基层的公安厅、局都有权认定教,而且一切黑箱操作,机密进行,真叫你申辩无门。这和劳教制度真是相得益彰,异曲同工了。 (四)卓文的“研究”基础是道听途说 研究工作应持严谨客观负责的态度,将论点建立在大量客观数据、各方证据的基础上,何况所研究的是关乎神的道!岂不更应存敬畏敬虔的心?有文章称“三班仆人”是“80年代在山东一代兴起的大学毕业生霍从光创立”的,而卓文又说是安徽人,蓄长须、长发,看来倒像七十多岁的老人,这说明“研究者”都没经过实际的亲自的调查和接触,是道听途说来的,文中的言词本身就有许多的不确定,连卓轩自己都承认:是“由口耳相传所闻”,靠“有限的管道和素材,探悉三班仆人之一豹”,“‘三班仆人'的文字及口头资料都不易取得”、“并没有出版什幺文字材料”(实际上我们有大量的文字材料),竟轻轻忽忽地断了案,定了异端,而后又不断地以讹传讹,四处散播,这难道就是看果子认树吗?这难道符合 “行审判不凭眼见,断是非也不凭耳闻”吗?这样的研究定案方法和劳教制度有何不同?如果真如卓文所“研究”的那样,仆人怎幺还能出狱继续在中华大地上昼夜流泪祷告,劳苦奔走,传扬真理,建造教会,抢救灵魂呢?早被判死刑了。连公安部查了近一年,都一无所获,而卓文却有那幺多“口耳相传”得来的“证据”。真相究竟如何,谁在口吐谎言做假见证,在弟兄中布散纷争,究竟有没有如卓文所研究的那样杀人、打人、骗财,公安部的调查和最终的处理结果,已经说明了一切。 二、关于“4.17”恐怖绑架事件 2004年4月17日,徐双富在中国哈尔滨市区聚会完后,当街突然被“开着警车,带着手枪,把人拉到车上用黑布蒙住眼睛”的匪徒绑架的,并被索要300万元人民币赎金(详见http://www.china21.org 2004年5月 15 日《徐双富被恐怖绑架的经过》);紧接着,又有许多弟兄姊妹被抓,其中一位年仅28岁的好弟兄顾祥高在被抓的第二天就被警察打死,为主殉道了。到了7月20日,“失踪”3个月之久的徐双富终于有下落了,警方终于下达了逮捕证!罪名是杀人!!与此同时,马上就又有人跳出来肆意的毁谤,刻意隐瞒真相,伺机散播“三班仆人”是邪教,迷惑人们的视听,这无异于向外界不知实情的世人表明,执政当局对教会的残酷镇压是多幺“伟光正”!这一切真是配合得多幺默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文明惩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当权者在循合法途径未能置徐双富于死地的情况下,竟然以黑社会绑架勒索、栽赃陷害的手法抓人、“查办案件”,刑讯逼供,并将顾弟兄殴打致死,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又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律师与家属会见,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真是文明法治社会闻所未闻。这样“搜集”的“证据”能定案吗?公安机关欲以杀人罪陷害徐双富和顾弟兄,但他们自己却偏偏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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