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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个人 政治运动中的个人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灾难,不仅是政治上的灾难,也是吞没个人一切尊严的灾难。四人邦以最 左的面貌出现,打着“斗私批修”的招牌,高唱“公私水火不相容”,要求人们忘我、无私 地投入“保卫革命纯洁性”的战斗,他们要人们在内心爆发净化灵魂的革命,为集体利益牺 牲一切。结果呢?人们现在看得很清楚,那不过是一小撮最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者玩弄广大 群众的把戏。他们在无限制要求别人忘我中,拼命捞取自己的一切私利;他们强夺所有人的 私利,使之转化为自己一小撮人的既得利益。“无私、无我”成了四人邦任意剥夺别人利益 、巩固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政治工具与道德工具。
文化大革命中,一个中国史和世界史上罕见的现象是对个人人格的大规模疯狂侮辱。大批人 群被戴高帽、戴白袖套、挂黑牌、染黑脸、剪“阴阳头”、游街示众;中国共产党的许多著 名领导人被丑化,“百丑图”以漫画形式对一大批领导人极尽侮辱之能事;对普通人的种种 可悲可笑的侮辱事例则万难窥其全豹……
一个高度发展了的文明竟然出现此种野蛮、落后现象,实是莫大的讽刺,理当引起人们的深 刻反思。
稍加思索就不难发现:文化大革命中对个人人格的侮辱实是许多次政治运动中对待个人荒谬 态度的延续。有理论根据的土地改革等运动,是为了消灭一个阶级,地主阶级被从整体上打 倒的同时,这个阶级中的个人也被一般化地作为敌人看待,谈不上还有什么人格存在。50年 代中期以后的许多运动,包括“三反”、“五反”、“肃反”、“反右派”、“反右倾”、 “四清”……中,都是由各级领导少数人就确定批斗对象,一个活生生的公民,可以在倾刻 之间被任意“隔离”,失去自由。这些运动中,真正能称之为“坏人”的只是大批批判对象 中的极少数。单位可以私设监狱、私设法庭,逼供现象广泛存在。政治运动的势头如滚滚洪 涛,千军万马奔腾,个人绝难对抗。运动中,个人人格荡然无存,种种羞辱把人的人格撕成 带上血痕的碎片……
这些现象“教育”着我们的青年人。他们从小就看惯了“运动”如何整人,在妈妈怀里就被 抱着参加各种批斗会,在小学上学时就被要求“与敌人划清界线”,“无情对待敌人”…… 等到长大了,在上中学、大学时,碰上文化大革命,他们带着惊奇和兴奋,以巨大热情参加 伟大领袖的号召,成为红卫兵,到处打倒一切,到处侮辱别人人格,并天真地以为这是最大 的“为人民服务”;在他们心里,从来就没有对别人人格尊重的起码观念。他们在响应号召 时任意羞辱别人难道不是很自然的吗?
文化大革命与其他政治运动的一个不同在于:其他运动是领导人主持斗争,被侮辱与被伤害 的是普通干部或公民;文化大革命把这一切翻了一个筋头,被侮辱与被伤害的命运落在党的 领导人身上;至于知识分子,则不论这以前或这当中,都是锐利刀锋下可怜的木砧。党的许 多领导人一直对文化大革命“不理解”,如果能冷静地反思,当不难发现文化大革命中侮辱 自己人格的精神能量竟然是自己参予领导的历次运动培养出来的。
可是,我们不能停在这里!
许多运动中不尊重个人人格的现象不都是共产党人中的左倾社会主义者发明的,它有着深厚 的民族历史文化根源。
由于个人从来没有独立人格,伦理上、历史上在承认“人是万物之灵”同时,如果一旦把一 个个人定为“违反人伦”,不忠、不孝、不睦、不敬、不义、不贞,就可以把他开除“人藉 ”,不视为人类,任意处置直至残酷处死。其实,不必为中国历史上的“凌迟”酷刑困惑。 为什么一个伟大的文明国家会出现这类荒唐现象呢?这是因为:人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可 以由掌权者任意宣布违背“礼教”和天条,从而失去“人”的资格;一旦失去人的资格,就 可以按照对待猪狗的方法加以处置。古代的凌迟罪,有时规定割三千刀,有的人在被割三千 刀后居然还不死。如果说这是把受刑者视为非人的结果,那么,就是被视为“人”的情况下 ,明代也常常把士大夫当众脱光屁股打板子。“廷杖”之下,血迹斑斑,这种羞辱难道不也 令人怵目惊心吗?
许多政治运动与文化大革命中,如果宣布一个人有政治上的罪过,就等于宣布这个人不应再 享受“人”的待遇,可以任意对待。人们一旦成为“右倾分子”、“右派分子”、“反党分 子”,立即变成“政治贱民”,可以“踏上一只脚”,无情践踏。
一个人被定为什么“分子”之后,他无法为自己辩护。他没有这个机会。一个小小单位的掌 权者可以把你关起来,就关在单位之中;如果你想不通,要以惟一属于自己的生命去拼搏, 你自杀,那么,也不会引起多少震动;凡是在运动中自杀者,一概以“畏罪自杀”论!
但自杀者并不都是弱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自杀,有时表现了一个人不甘屈服于暴力,“ 威武不能屈”的伟大品格。邓拓与吴晗的自杀是其中的两个例子。“莫谓书生空议论,头颅 掷处血斑斑!”邓拓的诗句不只表现了伟大的胸襟,也表现了高度自觉的对人生价值的审美 悲剧精神。这是有着明确独立人格的出色榜样。没有死的人,也有不少表现了这种伟大的人 格力量,如谭震林等。他们是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力求保持自己独立人格的少数姣姣者,是 精神上的强者。至于大批普通被侮辱与被伤害的人,则难有机会和意志去表现自己的人格独 立性。在日常生活中,人格独立性从来不被别人看重与不被自己看重的人,无法要求他们在 遭遇不幸时能有什么特殊表现。
在无比强大的运动压力下,设法保全自己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作法、为了长远目标,忍辱负重 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有一个界限。一个有自尊自觉的人,不能以奴颜媚骨、吮痈舐痔的态度 去保全自己;更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态度来保全自己。郭沫若是越出这一界限的可悲例子。他 没有以伤害别人来求取保身,却无疑有许多令人遗憾的言行。他的诗。“窗外有一个太阳, 窗内有一个太阳,窗内的太阳比窗外的太阳更明亮”,未免太露骨了。在文化大革命中,郭 沫若主动全部否定自己过去的著作,而那些出色著作不只是属于他自己也属于全体人民的宝 贵财富;他连自己的儿子面临生死关头之际也不敢向当局讲几句话,何其可悲!这是一位有 极高素养的中国大知识分子不能坚守其人格独立的可怕悲剧。
几十年左倾的肆虐总算过去了,这对中国人民是一场噩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发生了历 史性的变化,在深刻的反思后,党作出了明智的选择:从法律上认可并保护人的公民人格尊 严,一系列以公民人格为基础的法律诞生了;特别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冤案错案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产生。这些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巨大变革,只有经历了许多不幸的人 ,才能充分体味到其深刻意义。
为了更深刻地总结教训,我们需要从文化基因上、哲学上认真探索如何对待个人这一问题。 把涉及个人需求、个人尊严、个人自由的问题简单视为个人主义的作法应该结束了。把《共 产党宣言》中“以每个人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正确观点加以发扬光大 的时代正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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