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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主要领导玩忽职守,涉嫌导致上亿元资金流失竟无人制止、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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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记者:李海燕(执笔)
   2004年9月至今,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经营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西部晨报、社会观察杂志等报刊记者多次收到由中央及地方人大、政府有关部、局、纪检、检察、工商联等单位转来的《“国有资产流失”真相——致中央与省市领导及人大代表的一封公开信》和《关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有关领导渎职给国企造成重大损失,并故意逃废亿元债务却无司法部门追究的举报信》等信函。因该上述信函中反映的问题重大,涉及违法侵吞、私分、逃废、洗劫资金上亿元,记者特深入有关部门进行了一番详细调查:
   两家川港合资公司的来龙去脉。
   1992年7月13日至20日,成都市政府首次出境,在香港举行的“成都市投资洽谈会92香港”取得圆满成功,共签约项目55个,意向性投资达34142万美元。
   同年10年27日,为了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报经四川省人大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大会,宣布该条例从即日起施行。
   此前的1990年11月17日,成都市政府公布了《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并于1991年3月14日,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的通知》。
   基于上述情况,1992年11月,经成都市外经贸委批准,成都市商业局所属国营企业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简称成纺司)与威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威成)合资成立了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屋业),注册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中外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各出资1600万元人民币资金。据了解,友谊屋业是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对成都市上东大街1—37号、成都市走马街57—73号范围内10.93亩土地进行商业开发。1993年4月23日,经成都市外经贸委批准,香港威成又出资66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760.2万),与成纺司(其以在建的友谊广场A座大厦地下两层、地上1至10层折合664万美元或人民币5760.2万)合资成立了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商店,总注册为1328万美元),双方各持股50%。另据了解,当时成纺司以尚未完工的友谊商店大厦的建筑物是合资前成纺司拆除原友谊商店房屋,并按照国有企业自用房屋报建的在建工程,其用地手续为1990年成都市国土局的划拨土地批文;该建筑物位于友谊屋业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范围内的黄金区位(即现西南书城)。
   在友谊商店和友谊屋业董事会成员中,市纺司的管理班子成员占了多数,其中担任董事的中方管理人员有时任市第一商业局局长李镜明、市纺司总经理李恕人、党委书记郑镇川、副总经理张广文、财务负责人阮晓瑚等。
   1993年6月25日,由市纺司与香港威成合资成立的友谊屋业(其法定代表人由李恕人担任)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国土[1993]出让合同第78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成都市走马街57—73号、东大街1—37号块(其中包括修建友谊商店大厦的划拨土地),并于1993年7月12日领取了成国用(1993)字第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照双方签定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市纺司在该地块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终止。至此,在市纺司与香港威成的两项合资项目中,市纺司不再是合资前立项开工建设的友谊商店大厦建筑物的所有人和该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
   合资双方负责人涉嫌联手“搞”钱
   友谊商店尚未注册成立,市纺司就与香港威成联手,签订了一份价值近9000万人民币的装修合同:由香港威成对友谊广场A座大厦进行装修。友谊商店成立后,即由香港威成出面,实施了该大楼的装修。事后,因装修费用高达9000万元人民币,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后经成都市公安局委托有关会计事务所评估表明,该装修费用竟超过实际价值近5000万元。这样一来,友谊商店刚一成立即因这多付出的5000万元装修费,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后据知情人透露,市纺司几名主要负责人等,竟从香港威成涉嫌分到数量不匪的“批准签字费”。
   友谊商店成立之初,港方股东代表林少华与市纺司负责人李恕人分别以香港威成与友谊商店董事会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继而,以这份合同为掩护,友谊商店双方股东在各自的利益驱动下,进行了一年所谓的承包经营。就在这一年里,市纺司从友谊商店分走了1050万元的“利润”。而事实上,友谊商店并无利润产生,但市纺司却从友谊商店分走了如此巨额“利润”,这无疑加重了友谊商店的负担,并加速了其走向破产的步伐。
   与此同时,由于董事会故意放弃监管职责,对林少华放任自流,致使林少华从友谊商店和友谊屋业财务处划走巨额资金到广东等地,或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用于支付有关人员的“合作报酬”。到1996年底,林少华从友谊商店和友谊屋业财务处共划走资金本息高达6000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1994年底,商店公司的在经营无一分盈利情况下,董事会分别于1995年1月做出决议:解除林少华与商店公司董事会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
   从1996年开始,市纺司趁机将属于合资公司的友谊广场A座大厦1至4楼营业房单独经营(该楼层为黄金口岸,现由西南书城租用经营,且租赁合同由市纺司负责人姜翼代表友谊商店与新华书店签署,年租金及物管费500余万元)。在其单独经营的3年时间里,市纺司不仅未给友谊商店创造一分钱的房租费,而且连累计300多万元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也一分未交,不仅给友谊商店减少收入近两千万元,而且还增加了300多万元的亏损。甚至,市纺司负责人在其经营结束时,竟将友谊商店价值近500万元的货柜全部用于处理后,涉嫌将款项用于侵占、挥霍、私吞。
   为此,有法学专家指出:“市纺司负责人的上述行为,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证据确凿,轻则构成渎职罪,重则构成侵占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按照我国现等法规,理应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
   经营举步维艰被司法机关查封
   1997年5月,由于市纺司和香港威成涉嫌公开联手合作和暗中串通一气,使其在经营友谊屋业的过程中遇到严重的经济困难,从而导致开发资金枯竭、债务到期无力偿还……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纺司将其在友谊屋业的全部股份以现金2200万元人民币(含土地补偿费300万元)转让给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银丰公司,溢价600万元)后,暂时摆脱了其在友谊屋业的经营困境和即将承担的经济风险。
   继而,市纺司与香港威成合资的另一合资企业友谊商店又遇到了更大的经济困难。由于市纺司故意放弃监督经营管理,导致该友谊商店大量到期债务无偿还能力。1998年7月,由于商店公司长期亏损,双方股东都同意终止合资合同,并进行特别清算;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按照合资企业的清算法规和清算程序确认;后经省、市法院判决,商店公司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招商银行、成都商业银行等债务本金9000万元,欠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娱乐有限公司3000万元,加之经法院判决生效的债务利息上千万元,共计债务累计达2亿多元。
   为了逃废债务,成纺司现任经理姜翼继成都银丰、友谊物业报案之后,逐以报案的方式起诉林少华的诈骗行为,并以此否认商店公司的客观债务事实,企图要回被法院已查封将用于抵债商店公司在友谊广场A座地下2层、地上9层的财产。但事到此刻已无法挽救,因为合资企业董事会和中方派出在合资企业任高中层管理职员的渎职、失职和监管不力之下,作为成纺司投资在合资公司的友谊广场A座地下2层、地上9层财产,已在这几年的合资经营过程中,被自己亲手输掉。
   1998年11月,经友谊屋业和成纺司先后报案,林少华被深圳检察院以涉嫌 “诈骗”逮捕羁押。2000年,友谊商店大厦之市纺司用于合资的建筑物,被债权人市商业银行、银丰公司、成都娱乐公司等向法院申请冻结(诉讼保全)。2001年,由于与市纺司合资的外方股东林少华涉嫌诈骗,该建筑物被市公安局查封。2004年5月,林少华虽被广东省高院宣判无罪,但又于同年4月被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1996年前在商店公司诈骗500万元人民币贷款和职务侵占190万美金为由,正式逮捕羁押在成都。
   经过市政府的支持、努力,成纺司已安置了90%以上的职工,并正在进行改制工作。但几位负责人为了逃脱监管不力的渎职责任,逃废与林少华合资的商店公司欠下的巨额债务,在他们的授意下,成纺司故意回避与林少华成立合资商店公司这一客观事实,刻意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林少华涉嫌“诈骗”身上。为此,他们认定林少华是“诈骗犯”,其应承担商店公司的一切负债责任,并由此推论出商店公司行为与合资企业对外的负债不算数,否认合资企业按照法规进行的特别清算,故意混淆各种不同的司法关系和法人主体行为与自然人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他们利用自“国企”领导的牌子和他们在合资公司中方股东的特殊身份,大搞违背现行法规的不法之道。
   新官上任三把火“搞”钱方式更甚
   1998年6月30日,为了达到其掩盖上述涉嫌失职、渎职、侵占、私分国有和合资公司资金的目的,刚被任命为市纺司临时负责人的姜翼,竟带人强行撬开已被合资企业友谊商店查封的原总经理林少华之办公室房门,并将室内的资料和物品洗劫一空,以毁灭证据,从而给办案机关在查证外商林少华涉嫌与市纺司负责人合谋侵占、私分钱物的相关证据造成严重缺失。
   1998年7月1日上午,姜翼打着“国企”领导的牌子,擅自组织几百名不明事实真相的市纺司职工在通往省政府的交通要道上东大街与走马街交汇处,借“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号,公开聚众闹事,阻断车行人流,致使交通阻塞达三小时之久。据了解,姜翼等人的目的是想通过此次行动,否认有关人员与外商林少华合资经营和合谋侵占、私分钱款的事实,从而逃避合资公司的对外债务。
   2000年4月6日,因经特别清算后确认,合资公司欠成都市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巨额债务到期没有偿还,而被两银行起诉。
   为了达到继续侵占合资公司钱款的目的,在事前根本没有征求合资公司外方股东委托代理人李嘉伟的意见和明知案件败诉是定局的情况下(事实上最后两案均败诉),姜翼竟暗中与成都伦典律师事务所挂名律师蒲恩昆串通勾结,单方面背着合资公司和外方股东代理人李嘉伟,以合资公司名义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所谓的委托代表合同(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是市纺司的法律顾问单位和代理人),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合资公司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给蒲恩昆巨额代理费共计61007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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