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与现代国际关系
——历史、现实和理论的分析
特别感谢作者之一任东来先生寄来本文
南京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专题简报第三号
撰稿人:任东来、时殷弘、陈晓律
1995年10月3日
谢忱:此项研究得到江苏省国际友好联络会的资助
第二章民族主义的国家增生效应和暴力冲突倾向
时殷弘
一、民族主义产生的的国家增生效应
民族主义在历史上的主要功能,是强有力地促进创建近现代国家和加强近现代国家。正如一位研究者所说,对国家身份的追求支配着 18 世纪末期以来 200 多年的国际议程,与此同时民族国家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唯一合理的形式,民族主义 ( 特别是集中表达其意愿的民族自决原则 ) 往往被奉为至高至尊的信条,优先于 " 民主、公民自由、福利、社会主义等等其他政治信念。 " (霍尔斯蒂:《和平与战争—— 1648 至 1989 年的武装冲突与国际秩序》 (Kalevi J.Hollsti , Peace and War : Armed Conflict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 1648-1989) ,剑桥 1991 年版,第 311 页。)
民族主义思想的兴起使得欧洲原先的那些国家与民族性质不相符的地区出现了强大的民族主义运动,不管它们是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革命方式还是自上而下的保守方式。由此,统一的德意志和意大利国家得以建立,奥匈、沙俄、奥斯曼土耳其三大帝国解体,在它们的废墟上出现了一大批新国家。一战、特别是二战以后,民族主义运动也在亚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发展起来,世界政治地图上因此而增添的国家几乎不胜枚举。民族主义还大大加强了近现代国家,因为它意味着国民大众通过在各种社会和政治体制中方式有所不同的动员,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参与统一的民族国家政治,从而使国家政府获得前所未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力量来用于追求其内外目标。人们可以从法国大革命以来世界上几乎所有重大战争的史册中,找到证明这一点的许多突出的范例。
为什么民族多半向往国家身份?最简单的原因,大概是具有强烈自我意识的民族往往希望自我治理,而不是受治于、隶属于其他实体,尤其是实行民族歧视或压迫的实体。这实际上表现了在人类 ( 无论个体或集体 ) 中间广泛存在的追求自由或自主的意愿。而且,取得国家身份还意味着成为近现代国际体系内的主体,成为在法理上不得受任何外来强制 ( 除非事先有条件地自愿同意 ) 、不亚于任何其他主体的自由平等的角色。除这些原因外,国际政治学家乔治·英德尔斯基提供了一种历史哲学式的解释。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和命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能否进行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在技术、经济、文化和社会——政治组织方式上的重大创新,或者能否及时从外界移植此类创新。近现代历史上最大的创新之一,就是民族国家。同其他政治组织方式相比,民族国家是加强国家凝聚力、动员和集中社会资源、提高政治效率的最好手段,是 " 保护确定的共同体抵御有害的全球性影响、特别是抵御国家控制力之外的政治及其他事态之有害影响的一个主要装置。 " 近 500 年来的相继出现的 " 世界领导者 "( 葡萄牙、荷兰、英国、美国 ) 在它们成为这种角色之前,无不先行确立了本民族国家;而且,对那些相继的 " 挑战者 "( 西班牙、法国、德国、苏联 ) 来说,确立本民族国家是形成挑战能力的先决条件。世界不发达地区的传统社会所以处于被发达国家控制的依附地位,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民族国家,而它们摆脱依附、走向发达的根本前提之一,是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并使之巩固和成熟。世界体系内的竞争性生存逻辑,导致基本政治单位的趋同,即导致民族国家的扩散和增生。(莫德尔斯基:《世界政治中的历史大循环》 (George Modelski , Long Cycles in World Politics) ,西雅图 1987 年版,尤其见第 6 和第 8 章,引语见等 208 页。)对照 500 年来的世界史,特别是 19 世界以来民族主义运动的历史,很难说莫德尔斯基的基本论点是不适切的。
二、民族主义蕴含的暴力冲突倾向
在民族主义思想家那里,民族主义一般被表述为一套理性化的观念,具有系统的历史论据、政治与文化理由、甚至哲学依据,而在受民族主义激励的一般大众那里,它却主要体现为非理性化的情绪、心态和感情。诚然,不能否认前者会对后者有巨大的影响,即思想会武状群众,但民族主义思想一经转移到大众,便大致成了简单化的信条形态,其功能主要是印证有关的直接经验,并且加强已有的情绪、心态和感情。
民族主义作为一种超越地方和社会阶层的广泛的文化心理现象和政治现象,说到底是民族大众性质的,因而主要是非理性的。甚至民族主义思想家,其理论的基石也多半是一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假设,只不过经过了理论性的整理和修饰。不仅如此,由于民族主义的头号作用是促进创建民族国家,而这往往非经历严重的政治、军事冲突不可,需要民族大众尽可能大的物质和精神奉献,因此必须诉诸最能激励和动员他们的武器,即感情、信条和口号,而非系统精细的理论思想。
一位研究者认为,民族主义在履行其功能时 " 经常运用宗教、文化、传统、历史和语言,来操纵神话、象征和情感 " 。(文森特:《国家理论》 (Andrew Vincent , The Theories of the State) ,伦敦 1987 年版,第 27 页。)另一位研究者把民族主义的组成因素归结为 10 点,其中除涉及客观成份的 4 点 ( 共同文化特征、共同社会和经济体制、已有或渴望有的共同领土、已有或渴望有的主权政府 ) 外,都是高度情感化和信条性质的,包括对可以虚构的共同史和血缘的信念、对本民族同胞的依恋、对本民族实体的忠诚、对本民族成就的自豪和对其挫折的悲哀、对另外一些民族 ( 特别是那些阻碍或看来威胁本民族独立的民族 ) 的冷漠或敌意、对本民族前程伟大辉煌的希望。(沙弗:《民族主义——神话与现实》 (Boyd C. Shafer , Nationalism : Myth and Reality) ,纽约 1955 年版,第 7-8 页。)
简言之,民族主义是一种激情支配的心理状态,是一种激发大众爱憎、造就大众理想的信念。爱憎即以实际和想象中的民族区分为界的认同感和排他意识,理想即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弘扬其权势与威望。
民族主义具有的非理性很大程度上存在于 " 民族国家 " 概念中。尽管这个概念具备广泛的适用性,可以有保留地使用,但严格说来,它包含着显著的神话成份。世界历史上近现代国家的出现早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更早于民族主义。即使在欧洲近代王朝专制领土国家的全盛时期,即17和18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地方性、等级性和跨国性的认同感一般仍强于民族认同感,纵横交错的封建关系或其残余仍使国家缺乏足够的民族同一性。国家形成和民族形成的这种时差,在当代世界不发达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许多地方表现得也很清楚。在那里,可以说是国家缔造了或正在缔造民族。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大多数现代国家的疆界不与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等民族特质分界重合,它们并非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而且同一个民族分布在两个或更多国家之内的情况即使在当今仍属常见。甚至最 " 现代 " 、最发达的西方七国中间,国家同民族真正吻合、称得上不折不扣的民族国家的,只有日本。民族和国家是两个互相交错但有区别的概念,前者侧重于种族、文化和心理特性,后者却是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
如果把民族和国家混同起来,认为每个民族都须组成为一个国家,或国家只有在仅仅并完全包容一个民族的情况下才具有合理性,那么这在理论是非常偏狭和荒谬的,在实践中势必大大增强民族主义蕴含的非理性和破坏性。这样的民族主义要求国家的所有成员在具备相同的政治——法律属性 ( 即国家公民 ) 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同的语言、文化、宗教甚至种族属性。它同历史上的某些神权统治相比,必然更偏狭,更不宽容,甚至更狂势。民族主义包含的非理性 ( 连同关于民族国家的神话 ) 有助于造就一些伟大的历史进步,例如德意志的统一和许多殖民地人民的独立解放,但也促成了一些严重的历史灾祸,例如同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族土并归主义有密切关连的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纳粹德国的罪行,还有这半个世纪以来的若干种族屠杀。
由于其常见的宗旨在于通过推翻政治现状来创建民族国家,也由于其情感色彩和排他性质,民族主义往往具有强烈的暴力冲突倾向。国际政治学家卡列维·霍尔斯蒂经过统计分析指出:从 1815至1914年,尽管世界上引发国际冲突的问题多种多样,但创建民族国家的问题始终占据首位。而这一问题在所发生的场合有55% 导致或促成了战争,与维护国家或帝国完整问题并列榜首;从1945 年至1989年,创建民族国家再次成为最频繁地引发国际冲突的问题,而它在所发生的场合最终导致或促成了战争的比例也再次超过50% 在所有各类战争原因中独占熬头。(霍尔斯蒂:《和平与战争》,第 306-321 页。)
显然,19世纪和20世纪的国际关系史差不多主要由创立和巩固民族国家的斗争构成,而民族主义激励下的国家增生往往引发战争,通过战争实现,并播下国家独立后暴力冲突的种子。不仅如此,在民族主义激情的作用下,旨在创立和巩固民族国家的战争往往具有一些令人惊叹的特征,即民族主义领袖和大众不怕战争,具备坚决的作战意志,能够忍受非常巨大的伤亡来坚持战争,并由此促成此类战争异乎寻常地漫长和残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历史尤其鲜明地显示了这些特征。
三、战后世界民族主义的多样性和暴力冲突
近500年来国际体系的演变,是欧洲国际体系扩展为全球国际体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所交错的三个阶段:欧洲近现代国家及其组成的欧洲国家体系形成并成熟;世界其余地区被置于欧洲国家直接或间接统治之下,即被纳入欧洲体系之内;殖民地半殖民地普遍争取并获得独立和解放,成为在法理上同其余国家平等的主权国。国家增生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几乎完全限于欧美两洲,而在第三阶段 ( 大致为二战后 ) 则集中在欧美以外地区。
与这个过程相应,民族主义由西方人的信念和运动逐步变成了主要是非西方人的信念和运动。西方民族主义的兴起和高涨大体上与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现代化变革同步,非西方民族主义的兴起和高涨却发生在较为落后的阶段,相当大程度上是受外来冲击影响而产生的。这些情况,使得当代世界上由民族主义导致或促成的那些暴力冲突大都分布在世界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
二战后引发大规模暴力冲突的那部分民族主义问题有 6 个基本类型,它们是: (1) 殖民地民族解放,创造独立国家; (2) 主要由于外力而处于分裂状况的民族争取统一,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3) 争取本民族国家的政治自主,实现名实相符的政治独立; (4) 分离主义,争取建立独立的、往往是单一民族的民族国家; (5) 民族归并,亦即将境外同民族及其居住的地域置于本国管辖之下或直接并入本国; (6) 多民族国家的瓦解。所有这些类型的共性,是关于民族主义目标的 " 零和竞争 " ,即一方所得必为对方所失,其首要结果是国家急剧增生和随之而来的国际关系的剧烈变动。
直至 70 年代中期为止,殖民地民族争取解放和创建独立国家的斗争,一直是战后民族主义的主流。尽管有不少殖民地是宗主国在世界潮流和殖民地民族主义的压力下,采取非殖民化政策而大致和平地取得独立的,但从总体上看,殖民帝国瓦解首先应归因于那些具有广泛影响的民族解放战争,从战后初期印度尼西亚及对荷兰武装斗争和越南抗法战争,经阿尔及利亚独立战争,到毁坏最后一个殖民帝国的葡萄牙所属非洲殖民地解放战争。所有这些以及其他关于殖民地前途的武装较量向殖民国家表明,维护殖民统治的军事、财政和政治代价超出了它们愿意忍受的程度。在这些较量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一种很不平衡的对比:一方面是整个民族在民族主义激励下为创立独立国家的彻底投入,另一方面是一个政府为一项日益失去公认理由的局部利益的局部投入。
被迫处于分裂状态的民族争取统一在一个民族国家之内,构成了 19 世纪德意志和意大利历史的一大主题,也构成了二战后朝鲜和越南历史的一大主题。朝鲜战争和 1960 年起历时 15 年的越南战争,便是战后由此类问题引起的两场最大的暴力冲突。虽然这两场战争的起源和进程很大程度上涉及意识形态对立、社会冲突以及外部地缘政治格局,但给许多观察者留下最大印象的,仍然是民族统一问题,是民族主义者 ( 尤其在越南 ) 把统一当作 " 绝对价值 " ,而非 " 随疼痛极点的接近可以被取消的相对价值 " ,并以一种特有的激情为之赴汤蹈火。〖 ZW( 〗盖尔布和贝茨:《越南的讽刺》 (Leslie H. Gelb and Richard Betts , The Irony of Vietnam) ,华盛顿 1979 年版,第 139 页;法尔:《两个越南》 ( Bernard Fall , The Two Vietnams) ,伦敦 1965 年版,第 335 页。)
争取本民族国家的政治自主,实现名实相符的政治独立,指的是那些处在外国政治、军事控制下的国家的民族主义。这些国家名义上拥有主权,但实际上明显地受外国政府主宰,很少有自主决定国家基本内外政策的余地。这种政治依附状态被公认主要存在于东欧, 1956 年的匈牙利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地民族主义同苏联政军事控制之间的暴力冲突, 1968 年的捷克斯洛伐克事件以及阿富汗战争也具有类似的性质。同美国在越南的失败一样,苏联在东欧和阿富汗的失败表明,弱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往往比超级大国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意志更持久,因而最终也更有力。
四、战后世界民族分离主义和暴力冲突
随着各殖民帝国的瓦解以及半殖民地式政治、军事控制的衰落,分离主义越来越成为导致大规模暴力冲突的那部分民族主义的主要形式。分离主义往往追求单一民族的国家,相当强烈地体现了民族主义包含的排他性和种种神话。分离主义的实现,意味着原有的统一国家缩小或瓦解,并且可能导致分离出来的民族歧视、迫害或驱逐它所控制的地域内的异族。因此,分离主义运动的发展多半会引发武装镇压和猛烈的冲突,例如 60 年代末期在尼日利亚至少使数十万人丧命的比夫拉战争, 1971 年以大量平民死伤、约 1000 万人逃亡国外以及第三次印巴战争为代价的孟加拉分离运动, 1961 年以来在伊拉克起伏不已、先后运用过燃烧弹、空对地导弹和毒气的对库尔德人的战争, 60 年代初起延续约 30 年之久的厄立特里亚独立战争, 80 年代初至今泰米尔分离运动同斯里兰卡政府之间的武装较量,等等。(关于这些冲突,参见卡尔沃科雷西:《 1945 年以来的世界政治》 (Peter Calvocoressi , World Politics since 1945) ,第 6 版,伦敦 1991 年版,第 385-387 , 414-415 , 431-432 , 511-512 , 542-543 页。)
从战后历史来看,分离主义运动多发的原因主要有: (1) 殖民地的划分以殖民国家的经济战略需要以及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外交交易为依据,往往严重违反民族性质的分野,加上殖民当局为便于统治而设法加剧族际矛盾,致使独立后的新国家内部各族之间缺乏凝聚力; (2) 一些国家政府实行错误的民族政策,歧视和压迫少数民族; (3) 以创建民族国家为核心信条的民族主义在战后条件下特别流行,民族主义运动的成功在战后又特别多见,这就格外地激励了分离主义倾向; (4) 外部国家出于战略、经济或意识形态原因,支持甚至扶植分离主义运动,例如印度援助孟加拉独立,苏联 1945 至 1946 年扶植伊朗北部阿塞拜疆分离政权,美国长期鼓励西藏达赖集团等。同战后其他民族主义运动一样,分离主义运动,特别是导致大规模暴力冲突的分离主义运动,大多分布在不发达世界,并且一般都具有不寻常的坚韧性。
某些分离主义运动同前面所说的战后第5 类民族主义问题有密切联系,亦即在所有国占少数的分离民族谋求并入由同一民族占主导地位的另一个国家。不过,这第5 个类型是就后者的主动行动而言的,不管在它兼并的地域上的相同民族以及其他人口是否愿意。战前这方面最为人熟知的是德国吞并捷克的苏台德区和奥地利。战后引起大规模暴力冲突的例子包括: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因试图兼并克什米尔于 1947 和 1945 年两次爆发战争, 1975 年印度尼西亚武装兼并东帝汶并造成几万居民被杀,(同上,第 472 页。) 1977 年因索马里进军本族人居住的埃塞俄比亚欧加登省而爆发索埃战争等等。此类事态有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原因,民族归并常被用作实行领土扩张的依据,但民族主义情绪和信念在其中确实起着重要的、有时是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其表现形式往往是非常偏狭和强词夺理的。
近几年最引人注目的民族主义问题,或者说民族主义力量发展在近年造成的一个影响最大的结果,是多民族国家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它们造成了国家的急剧增生。苏联的解体自然尤其发人深思。专就民族和民族主义问题来思考,可以辩识出有关的几个原因。首先,苏联的民族分布结构过于复杂,整个国家几乎遍布难保不分裂的民族断层线。这使得各少数民族同全苏中央政权以及同散居在异族中的大量俄罗斯人的对立或冲突难以避免,也使得各少数民族互相间的对立或冲突难以避免。其次,苏联的政治——宪法结构大有问题。政治上苏联过度中央集权并实行大俄罗斯主义,从而加剧了本来就很难解决的民族矛盾,但在宪法条文上,却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拥有主权,甚至可以自由退出苏联,因而为心怀不满的各主要民族准备了政治大变动来临时迅速形成民族独立抱负的催化剂,准备了它们最终伸张分离主义的合法依据。第三,苏联体制的弊端是多方面的,但在过度中央集权和实行大俄罗斯主义的情况下,大多数非俄罗斯人难免地反映体制失败的种种严重困难归咎于联盟制度的存在,把脱离苏联甚至取消苏联当作摆脱困境的首要条件。(布热津斯基: " 共产主义后的民族主义 "( Zbingniew Brzezinski , "Post-Communist Nationalism") ,载于斯皮盖尔编:《世界政治热点》 (Stephen L. Spiegel ed. , At Issue : Politics in the World Arena) ,第 6 版,纽约 1991 年,第 231-234 页。)
与多民族国家瓦解相伴随的族际大规模暴力冲突表现为关于纳——卡州的冲突、南奥塞梯冲突、摩尔多瓦冲突、阿布哈兹冲突、东臣战争、南斯拉夫内战和波黑内战。尤其是波黑内战,堪称战后欧洲最大、最残酷野蛮的战争。在民族主义、民族仇恨、民族私利的驱使下,冲突各族以互相杀戮展示了那里国家增生的部分代价。
战后世界还有一种由民族或部族矛盾导致或促成的大规模暴力冲突,那就是一国内部不同民族或部族之间为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宗教、语言、历史仇恨和互相恐惧等原因互相残杀,而不涉及建立民族国家或民族自治。因此可以说,这种暴力冲突同民族主义无缘,或至少没有直接关系。 1947 年旁遮普和印度西北端致使 200 万人丧命的族际残杀, 1991 至 1993 年的索马里内战,此后卢旺达胡图、图西两族间的大杀戮,便是此类冲突的三个实例。尽管由于上面所说的缘由,它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必须指出:许多民族主义冲突,特别是分离主义冲突,都含有类似的落后野蛮的成份;而且,在一些脱胎于分离主义但仍不免包含不同民族的新生国家内部,有可能发生这类残杀,波黑内战便是明证。
五、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出自民族主义的国家增生和暴力冲突,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即民族自决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不管实现的程度和程序如何,民族自决就目标而言,在理论逻辑和历史实践两方面都主要意味着有关民族取得国家资格,一般是摆脱某个国家的管辖,成立独立的主权单位。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摆脱帝国统治,二是分离出原属的非单一民族国家。前一种情况下,受损的是在当代已丧失原有合法性的宗主权原则,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受损的是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石并且具有重要道德含意的国家主权原则。也就是说,只是靠损害一国的主权,追求分离的民族才获得主权。对待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这种抵触,应避免简单化和片面性。在现状非常不公又缺乏和平调整的可能性,而且分离给双方当事人民造成的苦痛以及它导致的国际动荡并不过于严重时,理应将民族自决权置于优先地位,反之则应优先考虑维护国家主权。而且,确定现状是否不公以及不公的程度,主要应根据有关民族多数人口以各种自由方式表达的判断,而不应根据分离主义领导人或其外国支持者的一面之辞。说到底,民族自决、国家主权以及与这两者相连的各国各民族人民的生命安全、经济福利、尊严等等,都是集体人权,都应加以尊重。在不得不作出有所偏重的选择时,必须有理有节。殖民帝国早已灭亡,民族国家 ( 无论成熟的或欠成熟的 ) 已遍布全球,广大不发达国家需要和平与国内团结以利发展,冷战后的国际社会需要构筑比较安全、比较公正的国际秩序。在这样的世界上,理应按照有序变革和协调互相抵触的集体人权这两个标准来对待民族主义和国家增生问题,并将与之相关的暴力冲突尽可能减至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