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末的三个“句号”


特别感谢作者朱健国先生寄来本文
                        朱健国

  一个世纪的争论,在世纪之末,往往要打一个“句号”的。于是20世纪的最后
一个月里,出现了许多“句号现象”。我现在注意到三个“句号”:《澳门的故事》
为资本家之争画“句号”,《红岩》给共产党人划“句号”,《中国报业自律公约》
为《新闻法》呼唤划“句号”。

  ◎《澳门的故事》为资本家之争画句号

  1999年12月2日,中央电视台开始播出27集电视连续剧《澳门的故事》。虽然
这部电视剧因为是配合澳门12月20日回归的应景片,没有多少艺术趣味,但是它却
向人透露一个重要信息:经过八十来年的“反资”与“合资”论战,世纪末的结局
是,资本家胜利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艺已经从“文艺为工农兵服务”转
向可以大颂大赞资本家了!——《澳门的故事》讲述的是澳门资本家的发家史和走
上控制澳门政治局势的历史,其主旋律,是对澳门民族资本家的热情歌颂:剧中主
人公资本家许梦飞似乎是一个共产党员似的高尚人物,杰出英雄,其家史似乎与澳
门新掌权人历史相似。这说明中国自1921年成立中国共产党就开始的是否要利用或
斗争资本家的争论,在经过80年的五次反复摇摆争战之后,在20世纪末最终以要依
靠资本家派为胜方划上了句号。

  中共和国民党只有过两次“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至今仍在争取之
中),但是与资本家、资产阶级却至少有过五次大规模地“合资”合作,五次残酷
地分手的“反资斗争”。至于党内非主流的“批资”,却始终一天也没有停止。大
略回顾一下中共关于对资本家态度的变迁反复史,对于人们应对目前的“句号”可
能在不久的将来变成“逗号”,是会有所帮助的。

  第一次“反资”

  中共建立之始是全面反对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

  1921年,中共一大明确宣布:资本家为斗争对象——要引导无产阶级走“向资
本家作斗争,并要从资本家手里获得政权。”这时节中共将本国资产阶级与外国资
产阶级同等看待,没有民族资本家之概念。

  1922年1月,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认为,中国革命须分为两阶段:“第一段是
大的和小的资产阶级对于封建军阀之民主主义的争斗;第二段是新起的无产阶级对
于资产阶级之社会主义的争斗。”这是说资本家可以先利用一个时期,利用过后才
再予以打倒。

  第一次“合资”

  由于建党初期的共产党太弱小,需要在联合中取得壮大的时机,“反资”的口
号很快被改变了。

  1925年,毛泽东提出了“中国的中产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之观念,并建议
中国的劳动人民与他们站在一起。他指出:“现代殖民地半殖民地,乃小资产阶级
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三个阶级合作的革命。” 毛泽东这一观念得到共产国际的
认同。

  1926年11月,共产国际七次扩大会批准中共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之阶段策略:第
一阶段,民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是最主要的动力之一;第二阶段,无产
阶级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登上社会舞台,并同民族资产阶级争夺革命的领导权。在
第三阶段,整个资产阶级将被排除在民族解放斗争的舞台之外。

  第二次“反资”

  1927年“4.12”事变后,中国共产党争取资产阶级支持革命的计划一笔勾销,
共产国际宣布中国已进入第三阶段,中国共产党立即改变对资产阶级的态度:“今
后共产党人不仅要同外国帝国主义和军阀进行斗争,而且还要同本国的资产阶级及
其代理人进行斗争”。

  1927年9月,中共决定放弃为争取小资产阶级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如适当保护
小商人等,瞿秋白公开发表文章:“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店东、小厂主等等以及
所谓中小商人,现在已不是革命的力量,而是革命的障碍。”

  第二次“合资”

  但1928年1月,这一对策又有了变化。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主观上并
不反对与小资产阶级同盟”,1928年5月,中共发布“告小资产阶级书”:决不抛
弃中小资产阶级,或拒绝中小资产阶级参加到同一战线。“保证小商人营业”,“
废除苛捐杂税”。考虑到当时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口号缺乏号召力,再度提出“召集
国民会议选举全国政府”,实行民众政权,呼吁小资产阶级站到中共一边。

  这期间,中共拒绝布哈林关于农民就是小资产阶级的观点,把农民排除在小资
产阶级之外。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瑞金)的法律条文认定:保证允许商业自由
和一般不没收资本家的企业与房屋。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与地主、富农一样,
“半点政治自由都不给他”,排除在“公民”概念之外。对资本家实行只给经济自
由,不给政治自由的半开放策略。

  1937年,中共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放弃激进苏维埃革命形式,确立民主共和国
目标,包含了允许资产阶级参政。1937年底,王明带着“抗日高于一切”的共产国
际指示归来,中共又改变一年前提出的“工农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思想,开始把整
个资产阶级也包括在内了。

  1938年秋,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以通过遵义会议取得领导权的毛泽东,进
一步将民主共和国奋斗目标具体化为“三民主义共和国,准备与资产阶级长期合作。
并准备承认资产阶级政党国民党的领导地位”。

  这一时期对资产阶级观点的变化,不是根据马列主义理论,而是根据现实需要。

  第三次“反资”

  这种随时根据现实利弊改变对资态度的方法,自然又很快结束了第二次“合资”
,产生第三次“反资”。

  1939年6月,由于国民党的反共军事磨擦,毛泽东又改变主意,提出了“资产
阶级叛变的必然性”,再度把地主与资产阶级相提并论。

  到1939年9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毛泽东顺势又提出“推翻世界反动营垒,
用革命战争打倒帝国主义战争,打倒战争祸首,推翻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经济
已走到尽头了。”重新坚持1929年共产国际对中国资产阶级动摇性的批判。“资产
阶级固然在一个时期可以参加革命,成为革命的动力之一,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革命
性,但在另一个时期,就要叛变革命,并转过来压迫革命,成为革命的敌人。”这
一理论成为中共尔后对资本家态度反复无常的理论基础。由此毛泽东推翻了与资产
阶级共同建立三民主义共和国的设想,提出在中国建立“一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
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毛泽东又一次把中国资产阶级排除在
革命的动力之外。但他认为资产阶级有买办阶级与民主资本家之别,买办阶级是完
全的敌人,而“民族资产阶级又有大资产阶级与中资产阶级之别,大资产阶级不可
靠,中产阶级尤其是中等民族工业资本家,比较会带有革命性的部分。”

  据此认定参加抗战的国民党,是代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

  第三次“合资”

  几年后,眼看共产党要取得全国胜利,考虑到面临的经济建设困境,中共又开
始第三次“合资”。

  1947年,毛泽东在《目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说,“由于中国经济的
落后性,广大的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
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
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些发展。”这就提出了新中国
一段时间利用资本家的权宜之计。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更明白地要求:“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
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
的向前发展。”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份,
都应该允许其发展。“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及发展,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存
在及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也不是如同东欧各
新民主主义国家那样被限制和缩小得非常大,而是中国型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
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都
要限各地各业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而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限制
与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由此制定了对资产阶级
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

  第四次“反资”

  于是,不到两年,中共又变脸发动了第四次“反资”运动。1951年底,中共中
央宣布开展“三反”运动。“三反”本来是反共产党内的贪官污吏的,可是结果却
变成了主要反资本家的“五反”。

  1952年1月5日,中共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斗争中惩办犯法的私人工
商业者和坚决击退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指示》,周恩来发表《“三反”运动与民族
资产阶级》一文,专论“三反”的根源在于资本家作恶。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委《关于“五反”斗争中团结多数,孤
立少数的报告》,2月15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五反”中的守法和半违法半守法
及严重违法的资本家处理的指示》,2月27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大中城市
“五反”斗争的指示》,3月12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五反”分类标准的补充通
知》,《中共中央关于“五反”斗争的指示》。

  第四次“合资”

  直到1952年6月,才有陈云在肯定“五反”运动的伟大胜利时,提出调整“五
反”后公私关系,劳资关系比较紧张的问题,中共中央由此批准改组工商业联合会,
1952年8月1日政务院颁布《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资本家们开始在中共第四次
“合资”主张中小喘一口气。

  可是,1952年9月,毛泽东突然在中央书记处会议提出:中国将用10年至15年
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10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这就把先前新民主主义论
和“共同纲领”中关于长期允许私人企业发展的计划撤消了。10月25日,周恩来在
同工商界代表人物讲话时,明确提出了用各种形式实现国家资本主义的问题,总的
方针是和平转变,即“公私合营”,“赎买资本家”。人们至此发现,中共第四次
“合资”主要方法是“公私合营”。而公私合营的目的是最终全部国营,消灭私营。

  1955年11月16日至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
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提出“要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推向
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原在私营企业中所实行的由国家加工订货,为国家经销代销和
个别地实行公私合营的阶段,推进到在一切重要的行业中分别在各地区实行全行或
大部分公私合营的阶段,从原来主要是个别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
是国家资本主义的爱国阶段。”

  于是,1956年1月底,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资本主
义工商业集中的大城市和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3月底,除
西藏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全部公私合营也就是全部消灭资本家的前奏,第四次“合资”实际上是一种以
退为进的“反资”策略。

  第五次“反资”

  果然,按照毛泽东的战略布署,公私合营的资本家所享受的“定息”,1966年
全部取消。从1956年1月实行定息办法开始,到1966年,全国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共
领取定息12亿元(人民币),国家总共支付给民族资产阶级赎买金共34.5亿元,其
中包括1950年至1955年资方分红利润14亿元,1956年至1965年资本家高薪所得约8.
5亿元。由此全国公私合营企业主即转为国营企业。

  由此,中国民族资本家彻底被消灭。

  但是,斗争并没有停止。按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资本家虽然财产没有了,但“人还在,心不死”。197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
兴资产阶级。福建省石狮镇查封12家“地下工厂”,逮捕5名新生资产阶级分子,
其中一个名叫吴夏云的“像章大王”,以非法收入7000元被判刑7年。1977年4月,
鉴于石狮又兴起“资本主义小摊挡993个日成交额66多万元”,中央领导亲自下令,
将石狮定为资本主义复辟典型,先后抓了万元以上投机倒把分子11人,万元以下千
元以上的100多人。

  第五次“合资”

  这一次的“资本家厄运”直到文革结束才告一段落。1978年“三中全会”后,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全国又出现自发性复兴私营企业、个体户热潮。但
各级政府谨慎观望,持中立态度。

  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正式为建国以来70万错划为资本家者平反。1979年
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提出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
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
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
把他们统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
有得到解决。报告提出,当前应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
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文件下达后,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这项工作顺利
结束。根据估算,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的原工
商业者,全国共76万人。这次列入区别范围的计86万人,区别出劳动者70万人,约
占81%;属于原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的16万人,约占19%。各地在开展区别工作
的同时,也贯彻了中央《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摘掉了原工
商业者的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的帽子。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私营
经济的“补充地位”重新给予肯定。不久,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

  1991年,中共中央又以15号文件终止了50年代对私营企业“利用、限制、改造”

  的方针,明确宣布:“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
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92年,中共十四大进一步作出承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
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再进一步阐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
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
使之健康发展。”

  到199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96万户,从业人员1349万人。

  但是,私营企业仍被不少人视为私生子,不给国民待遇,在金融、邮电、通讯、
铁路、民航、电力等市场领域,禁止私企进入(1992年,牟其中为老板的“民企”

  南德集团,用中国积压产品换回俄罗斯图154飞机4架,与海外合作发射卫星2
颗,一直受到非难,乃至于1999年以诈骗罪第三次入狱),而外贸石化、冶金等行
业也基本限制私企进入。至于其它一些已允许进入的市场行业,也仍然在原材料与
成品销售上对私企诸多限制。私企国企,远未实行一视同仁。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对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又作出如下修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
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
和管理。”

  至此,中国资本家复兴运动似乎达到高潮。1997年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

  的实现,似乎让人至少可以放心:香港一国两制可以五十年不变,那么,这一
次大陆的资本家复兴命运也至少可有50年之久。

  然而,实际情形并非如此乐观。中共党内关于资本家的争论,并未因邓小平的
“不争论”而停息。

  第六次“反资”前奏

  1990年2月22日,北京某大报发表一篇很有来头颇具权威性的长文《关于反对
资产阶级自由化》。文章提出一个耸人听闻的问题:“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

  …有没有经济上的根源?有没有一种经济上的力量支持他们?“

  文章引用了一些逃亡海外的人呼唤和赞扬中国中产阶级和私营企业的话,告诉
读者:中产阶级、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济根源。

  这篇文章还对改革者提出了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质问:是“推行资本主义化
的改革,还是推行社会主义改革?”

  同时,1990年第1期北京《当代思潮》,在显著位置发表《用四项基本原则指
导和规范改革开放》一文。文章说:“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如果任其自由发展,
就会冲击社会主义经济。”

  文章还指出,有些人正是想通过发展私营经济,“妄图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通过改革开放,和平演变为资本主义制度。”

  1990年6月11日,北京某大报发表《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多元化观念》一文。

  文章对支持民营和个体企业发展的人进行了指责,说他们“企望从经济的多元
化中,自然会生长出政治多元化和权力多元化。”

  这种攻击逼得邓小平迎战。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发表重要讲话。邓小平针
对国内刚刚掀起的问一问姓“社”姓“资”、反对市场经济的势头,发表了在世界
社会主义史上都会留下印记的突破性意见。他说:“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
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
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资本主义就没有控制,就那么自由?最惠国待遇也是控制
嘛!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有那么回事。计划和市场都重要。

  不搞市场,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

  但对手并未被邓小平击退。1995年春天,一份题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
因素》的“万言书”,借助“小道消息”或“手抄本”的流传渠道,在京城广泛传
递。该文的主旨是想全面地证明,改革开放正在中国造就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以及资
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且正在同共产党内部的坏蛋沆瀣一气,对国家的安全产生着严
重的威胁。此种威胁自1992年以后与日俱增,变本加厉,已全面占据了上风。

  1995年夏秋之间,第二份“万言书”出现,题目是《未来一、二十年我国国家
安全的内外形势及主要威胁的初步探讨》,这份“万言书”的焦点是:一,“和平
演变”是最严重的威胁;二,“党内资产阶级化的利益集团联盟”是最大隐患。

  第三份“万言书”的题目是《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
,时间大约是1997年1月。这一“万言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
中指出,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当今中国,两种改革开放观
的对立,焦点就在于坚持还是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人把马克思讲的公有
制说成是股份制,是严重的误解和曲解。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
有制的否定,而马克思讲的股份制,是‘社会’资本对私人资本的扬弃。”

  第四份“万言书”的完成,大约是1997年1月到2月间,题目是《1992年以来资
产阶级自由化的动态和特点》。万言书在开头引述邓小平和江泽民的话作为依据。

  引述的邓小平的话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后果极其严重”。引述江泽民
的话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要始终注意防止和反对资产
阶级自由化”。第四份“万言书”的最鲜明的特点是,作者通过“注释”的办法,
“枪打出头鸟”,将他们认为“推动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和报刊,列举出来,即
中国人在“大批判”的年代中通常说的“点名”批判。“万言书”认为,1992年以
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锋头,越来越健。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已逐步占据了北京
一批重要报刊,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批判,在《人民日报》、《求是》这样的党报
党刊上也并未绝迹。它的作者声明,列举这些所谓“党内改革派”的资产阶级自由
化的著作和言论,是要纠正当前各级党委没有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现象。

  不要以为这类“万言书”只是一些意识形态空炮。只要想一想,号称改革家的
朱鎔基,在入主国务院主管经济,成为“经济沙皇”的七年里,结果竟让中国民营
企业大腕一个一个几乎跨光,就可知道这些“批资万言书”并非只是败军空谈,而
很可能是中共第六次“反资”的前奏或“火力侦察”。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化冰三尺也非一日之暧。要知道,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
国,私营一向被认为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水火不能相容。中共之所以在现实与历
史上一再在“反资”之后,又有对资本家的权宜让步,主要是因为一次又一次遇到
危机。一旦危机过去,就会又回到意识形态上来,重新对资产阶级实行无产阶级专
政。这就是八十年来的中共对资本家政策的五次大反复的奥秘。

  按照正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前进的火车头”,即使
是在澳门这个被迫割让的殖民地,也应该遵守这个马列主义逻辑。但是,在澳门回
归之时,主流宣传却没有因循传统,把澳门发展的功劳,全部赐给了曾经是批判教
育对象的中国民族资本家。这一变化,既体现了今日执政者务实的“一国两制”新
精神,也不能说毫无权宜之计。一旦风云突变,执政者可能就由“合资”再次反弹
到“反资”。

  中央电视台播出《澳门的故事》这一“句号”,虽然让人欢喜,但谁敢以为这
是永远的句号?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个历史规则似乎也体现在中共与资本家的关系之
中。新的世纪,自可新起段落。21世纪里,“党”和中外资本家的合作,是否会出
现第六次分手反目新戏?
    
  ◎《红岩》给共产党人划句号

  紧连《澳门的故事》之前,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的一个电视剧是《红岩》。

  《红岩》是六十年代初便出版的一部长篇小说,讲述中国共产党的重庆地下组
织在全国解放前夕,与国民党英勇斗争壮烈牺牲的故事。文革前夕曾由赵丹主演,
拍成电影《烈火中的永生》。此次15集电视连续剧《红岩》,无论从演员还是拍摄
艺术,可以说都逊色于原来的电影,但是,该剧的一曲片尾曲《永生的忠魂》,却
使人想到,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建国之前,其追求奋斗有如现在的民主自由分子,
其情操品格,大都高洁无比。假如今天的许多贪官污吏——他们也多是建国前就入
党的老共产党员——当年和红岩烈士一样牺牲,他们也就永远是令人崇敬的志士仁
人英雄。林彪、江青乃至毛泽东犯“晚年错误”,皆因他们多活了不应活的年月。

  事物的最佳状态并不在最多最大。人生也一样,并非活得越长越好。电视连续
剧《红岩》,提醒人再次想起这一意味深长的哲学命题。

  那片尾曲《永生的忠魂》,在唱到最后一集时,突然大放光彩,让人百感交集,
顿悟人生——“你们匆匆离去/在黎明将临之际/长夜已到了尽头/你们却没能望见
晨曦/你们匆匆离去/在春天将临之际/寒冬已到了最后/你们却没能赶上花季/呵,
你们匆匆离去/甚至没有能留下只言片语/呵,你们匆匆离去/与你们擦肩而过的是
胜利/你们匆匆离去/旗帜上血写着你们的姓名/……”

  这“实话实说”的主题歌,充满了让人共鸣的无尽的惋惜。那潜台词似乎在说,
啊,江姐,许云峰,假若你们不在胜利前夕越狱失败,活下来了,你们就一定能得
到多年艰苦革命后应有的权力与待遇的回报,照常规推理,江姐、许云峰只要活下
来,至少要当个市委副书记,一个副厅级干部是绝对无问题的,一个“副厅级”意
味着出有专车,吃有宾馆,儿女读书有老板“埋单”……江姐、许云峰与多少人生
享受擦肩而过!

  看最初几集《红岩》时,这片尾曲只让我充满了对烈士的惋惜与遗憾。可是有
一天,看完《红》剧,突然翻到一张报纸,上面有新消息:原中共党员、湖北省副
省长孟庆平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0年……我一忽而记起,许多孟庆平式的干部,陈希
同、王宝森,再往上溯,刘青山、张子善……这些人若也是“在黎明将临之际/你
们匆匆离去”,不也就是“永生的忠魂”,伟大的烈士?

  有谁能保证许云峰、江姐未与胜利擦肩而过,活到今天,不会堕落为“腐败分
子”?

  那么多贪官不都是因为曾有惊人可敬的革命贡献而登上高位拥有特权的么?

  江青如果在陪毛主席进京途中牺牲,她将永有英名流传,而不会成为“四人帮”
而绯闻满天。

  林彪若在打败白崇禧、解放海南岛后便死去,他将永远是打遍南北的常胜元帅,
无敌将军,毛泽东的亲密战友,甚至会得到领袖的一首“谁敢横刀跃马,唯我彭大
将军”之类的诗词。

  也许江姐、许云峰素质特别不一般,他们既不会腐败,也不会是野心家,但是,
他们能逃脱被迫搞“反右扩大化”、“三年自然灾害”饿死农民、“文革”时割断
张志新喉管的悲剧么?能幸免当“走资派”,像刘少奇那样惨死在自己的领袖手下
的悲剧么?他们即便劫后贪生,活到改革开放,又能否逃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老上
级、老部下一个个或腐败贪污或信仰全倒的悲剧?许云峰临刑前曾对徐鹏飞说:他
欣慰一个贪污贿赂成风的腐败社会要结束了!他哪里能想到几十年后,还会有那么
多的市长、处长天天以腐败分子上报!红岩烈士们眼看着当年所追求的红彤彤的共
产主义理想,结果竟是这样一个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的半宗法专制半资本主义(
集两种体制阴暗之大成)的伪现代化现实,他们是否会产生“生不如死”之悲哀?

  有一位长辈朋友,曾是当年的地下党,他说,我有时真羡慕当初死去的烈士,
他们奋斗了,在牺牲前夕看到了自己的奋斗建立了一个新中国,满怀安慰地死去了,
他们真幸福!可怜的倒是我们这些活过来的人,到如今才知自己当初的革命奋斗,
原来只是带来“反右”、“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革”、“清污”、
“三讲”等无数运动。在胜利前夕死去的烈士,他们的理想是完整的,永恒的,他
们深信人间有美好的人和社会,而我们这些活下来的人,则永远地失去这些美妙的
理想,我真羡慕他们!

  那时我不懂这番话。而今看《红》剧,我明白了,红岩烈士真值得羡慕!

  如果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便逝去,他将不会有“晚年错误”,而是一个中国
人心中永远的完人伟人!

  如果……不只是这些政界人物,便是一些学者、文人,若新中国建立之时便死
去,便不会有后来指鹿为马、违心论学,迎奉圣意的伪史学、伪哲学、伪小说、伪
诗歌、伪散文了……

  呵,多少人的错误,其实只是多活了一些年!多说了一些话,多做了一些事!

  啊,让我们衷心祝贺红岩烈士江姐、许云峰!你们真是牺牲在最佳时间——早
几年牺牲,不知革命是否会胜利,晚几年死去,很难逃过“腐败”与“晚年错误”,
只有在1949年这个新中国建立之时——人们迅速地从奴役走向自由之时——这是最
佳死亡时间!因为不久,伪现代化(极左)就又让人更迅速地从自由走向奴役。

  让我们把电视剧《红岩》的片尾曲改一改吧:你们匆匆离去,在腐败即将来临
之前,你们匆匆离去,在理想被破灭的前夕,你们与腐败擦肩而过,你们与伪现代
化悲剧擦肩而过!

  呵,你们真是幸运!

  啊,电视剧《红岩》其实也正在为20世纪的共产党人打一“句号”:令人高山
仰止的共产党人,已经于1949年之前牺牲了!说共产党人,就该是1949年以前高呼
“民主自由”的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最伟大的业绩是赶走了一个专制的国民党政
府——但是推翻专制者并非一定会建立民主制度,并非不会又建立一个新专制机器。

  找共产党人,就到1949年以前的历史中去找吧。

  这就是电视剧《红岩》给人们的一个发人深省的世纪“句号”。

  ◎《中国报业自律公约》为《新闻法》划句号

  “12.16”“自律”消息

  1999年12月16日,中国大陆各报都刊登了《中国报业自律公约》,这一消息为
长达20年的《新闻法》呼吁之争划上了句号:中国目前亟需的不是新闻法,而是“
报业自律公约”。

  据《深圳特区报》12月16日新闻消息介绍:“《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经中国报
协书记处会议讨论和报协常务理事通信表决,已于近日通过并公布实施。”之所以
要制定此“公约”,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中国报业得到了
迅猛发展,报业数量迅速增长,质量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报业间的竞争也愈演
愈烈,‘发行大战’、‘广告大战’、‘人才大战’、‘版面大战’、‘价格大战’
等一些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普遍关注。”

  应当说,“公约”产生的背景是有一定事实的,中国报业需要“自律公约”也
是迫切的。不过,许多新闻界人士认为,中国新闻界需要“自律公约”自我约束,
更需要《新闻法》来进行法律保护。许多年来,一再出现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被一
些地方官员无理剥夺,受到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制裁与报复,甚至有一些报刊因此而
受株连停业,这种没有法治的新闻危险早该结束了。有关方面理应在催生“自律公
约”的同时,加速出台《新闻法》,这在中国即将加入世贸之时,更显紧迫。

  在没有新闻法监督保护下的“报业自律”,会出现什么局面?比如,“自律公
约”第2条“自律条款”第一款,“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新闻活动管理法规,忠实履
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不以任何有损社会和国家利益、格调低下的或未经核实的报道
内容作为报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就会因各地官员的不同理解而出现不同的执
行情况,有的官员要把对他个人的监督批评说成是“有损社会和国家”,怎么办?

  而且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的新闻管理办法本来就与国家
宪法相违背,也就无法公平公正管理新闻了。

  回顾一百年来,无论是国共两党何方执政,中国大陆始终未能出台《新闻法》,
有的只是无数管制新闻的党纪条例,或来自被迫产生的“报业自律公约”。一句话,
只有新闻管制史,而无有效的新闻自由保护史,这个“句号”实在叫人长叹。

  国民党的新闻管制史

  回忆起来,中国的新闻管制是从国民党时代开始的。据《中国国民党大事记》,
国民党对新闻的管制办法是——

  1932年11月15日 国民党中宣部首次公布“宣传品审查标准”。规定:凡宣传
共产主义、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者均为“反动”,凡批评国民党政策者均为“危
害民国”,“一律禁止”。

  1933年1月19日 国民党中常会通过《新闻检查法》及检查标准,规定在各大
城市一律设新闻检查所。这是中国第一部《新闻检查法》。

  因有此法,1934年11月13日 国民党特务在沪杭公路上暗杀了《申报》主笔史
量才。

  因有此法,1935年6月24日 上海《新生》周刊发表《闲话皇帝》一文后,日
驻沪总领事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借口向上海市政府和国民政府提出严重抗
议。是日,国民政府向日方道歉,迫令《新生》停刊。7月9日,《新生》周刊主编
杜重远被判刑十四个月。

  1935年7月12日 国民政府立法院修正通过《出版法》,规定一切出版物须先
经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能出版。这是中国第一部《出版法》。

  1939年2月16日 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修正印刷所承印未送审图书杂志原稿取
缔办法草案》及《修正检查书店发售违禁出版品办法草案》,规定对出版、发售未
送审图书及违禁出版品者,分别情节给予警告,没收、罚款、封闭等处分。

  1939年5月4日 国民党中常会修正通过《图书杂志查禁、解禁暂行办法》。

  1939年8月26日 国民党中宣部因未能阻止《新华日报》刊出追悼平江惨案烈
士特刊,下令加强改进新闻检查工作,规定今后所有新闻应一律送检,“以免遗漏”
。

  1943年1月15日 国民政府颁布《新闻记者法》,遭到全国新闻界的反对。这
是中国第一部《新闻记者法》。

  1944年6月20日 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战时
书刊审查规则》。

  1946年1月28日 国民党国防最高委员会在全国各界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决定
取消收复区新闻检查办法和集会演说办法等反民主法令。

  这是中国第一次人民废除政府“新闻检查办法”。

  但是,执政者的让步是局部与暂时的。1946年5月29日 国民党查封新华社北
平分社和北平解放报社。同时查禁北平七十七家通讯社、报纸和杂志。

  1954年4月28日 台湾当局公布《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对言
论出版进行全面控制和严厉的钳制。这是国民党主政台湾的新闻检查法。

  1960年9月4日 台北《自由中国》杂志社长雷震因与高玉树、李万居、郭雨新
等组织反对党中国民主党被捕入狱。

  1972年1月 台湾《大学杂志》连续发表陈鼓应等的文章,反对国民党特务统
治,反对“联苏”,反对“台独”,要求“开放学生爱国运动”。

  1975年12月27日 台湾当局勒令非国民党地方人士康宁祥、张俊宏主办的《台
湾政坛》停刊。

  1978年11月18日 近二十名非国民党地方人士发表“联合政见”,内容包括“
言论出版自由化”,“开放党禁”,“解除戒严令”,“反对省籍歧视”等。

  1979年1月27日 台湾当局勒令《夏潮》杂志自即日起停刊。

  1979年12月10日 以台湾《美丽岛》杂志社成员为主的一批非国民党人士与台
湾当局的矛盾激化,酿成高雄事件。当晚,该杂志社于高雄组织集会举行火炬游行,
参加及围观群众达二万人左右。当局出动“镇暴”警察进行镇压,造成大规模冲突,
二百余人受伤。事后,当局先后逮捕黄信介等一百六十多人,查封《美丽岛》、《
八十年代》和《春风》等刊物。

  1981年3月25日 台湾“党外新时代”人士林正杰等在《纵横》月刊创刊号上
提出对祖国统一问题的意见。此刊遭当局全部扣压。

  1988年,蒋经国为领袖的国民党终于开放“党禁、报禁”,台湾从此结束新闻
检查制。

  “新中国”新闻管制办法

  和国民党相反,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公开声明不搞“新闻检查制度”。这既
因为中共在野时一直向全国民众控诉国民党的法西斯“新闻检查制度”,主张“公
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不可能公开借用国民党的新闻专制制度;也由于马克思主义
曾有一个“新闻自由”观点:(恩格斯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
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695页),更因为新中国的新闻传媒,基本上都是国营“党报党刊”,对“党的
喉舌”,完全可以采用“事后追究惩罚制”来管理。新中国的新闻管制的重点,不
在事前审查新闻稿,而是防患于未然,首先杜绝任何非“喉舌”问世——禁止一切
党外传媒产生(经特批的几家民主党派报刊,其实也是“喉舌”)。这种比国民党
高明得多的新闻管制,在“改革开放”以前,只要发一些党内“红头文件”,就万
事大吉;例如当年林彪就批示,要求报纸必须使用“全国性语言”,“如果来稿没
有这种语言,编辑部审稿时要加上去。”(见林彪:《关于办好解放军报的指示》,
1964年3月)。1978年“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经济使“喉舌”有了一些“告别新
华体模式”的变化,也只是不断出台一些类似“自律公约”的“部门规章”、“行
政法规”,就足足够用了。仍然不需要事前新闻检查,仍然只是加强了一下事后审
读制度,加强了各地“审读委员会”的建设。从单纯用党内“红头文件”控制到加
用政府部门规章约束,这就是五十年的中国新闻管制法。目前大陆通行的新闻“纪
律”,除了“宣传部”的内部要求外,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部门,主要是广播电影电视部(现已改为广播电
视总局)和新闻出版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订发布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
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近20年发布的新闻管理规章有:1984年《关于市、
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1987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88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
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1990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1993年《关于不得在电
视新闻节目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199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卫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5年《报
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1995年《报纸质量管理标准(
试行)》;1995年《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1996年《电影管理条例》
;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等。

  二是间接制约法规。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法律,
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与新闻活动发生关联,其中
若干条款也就制约新闻传媒。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保守
国家秘密法》(1988年)、《著作权法》(1990年)、《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
年)、《国家安全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1993年)、《广告法》(1994年)等。

  三是三组主要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法》(1979
年通过、1997年修订)和《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民法通
则》(1986年)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和《行
政处罚法》(1996年)。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
新闻活动的约束,在中国现行《刑法》中,约有20几种罪名与新闻活动有不同程度
的关系。

  针对名誉权案件审理中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订《关于审理名誉
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主要内容同新闻报道直接相关。

  宪法始终处于“束之高阁”的冷遇

  可以说,以上条例法规,基本上是一些对“新闻自由”的约束。至于真正有一
些对“新闻自由”起一点保护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始终处于“束之
高阁”的冷遇,等于有法不依。

  本来,新闻自由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的。在
1949年建国时颁行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四
十九条规定有:“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以后历次《宪法》都有关于公民进
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从1954年到1982年,新
中国一共产生了四部《宪法》,1988年4月、1999年3月,人大两次通过了“宪法修
正案”。这些宪法,都无一例外地写有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即新闻自由)的相关法
律。

  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一
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宪法》第四十
七条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等等,都是对
新闻自由具有保护意义的法律规范。

  按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是全国人民、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一切政党和一切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进行活动的根本
准则,当然也是新闻活动的根本准则。但是不知为何,实际上,大陆新闻传媒往往
很难得到宪法的保护。

  人们由此寄希望于一部专门保护新闻自由的《新闻法》。

  《新闻法》讨论热潮又来了

  20年来,出现过几次《新闻法》讨论热潮。

  1999年出现的新一轮《新闻法》讨论,主要在出版界和网上联合进行。

  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的《中国新闻法纲要》(作者魏永征)

  透露,新闻自由问题,是中国新闻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在80年代中期,曾
经形成一个热点。当时对中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新闻自由的地位,学术界意见并不
一致。

  否定者以在法律中找不到新闻自由一词为由不赞成提新闻自由。肯定者认为言
论、出版自由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次《宪法》都
有规定,出版自由就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学者梁慧星认为:“自由为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不仅受民法保护,而且受宪法和
其他法律保护。”他认为言论、出版等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都是中国
人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
同时是一种政治权利,其行使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见梁著:《民法》,四川
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学者王利明主编的《新闻侵权法律词典》写道:“自由为
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分为:(1)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所享有的人身自由;(2)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而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学者杨立新则说,
人身自由权分为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知情权属于人格权即人身权。(见杨著:
《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三个“新闻法”流产

  1989年初,曾形成三个新闻法的文稿。参加起草这些文稿的,几乎包括了当时
中国所有有兴趣研究新闻法学的官员、学者和新闻工作者。尽管这三个文稿起草者
在起草过程中并未相互商量,在若干问题上还各有分歧,但有趣的是,三个文稿都
对“新闻自由”给出了定义,而且内容大同小异。新闻出版署领导的正式起草组的
征求意见稿:“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发
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上海起草小组的征求意
见稿:“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公民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
国内外信息和表达意见、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新闻机构有搜集、编制、发表、传播新闻的权利。“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的
试拟稿:”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
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不难发现,这三个定义都包含了公民有表达和知
情这两个方面的权利。

  然而,不知为何,这三个官民共识的中国《新闻法》草案,讨论之后便不了了
之,不知被谁判了死刑。

  《新浪网》开“老魏说《新闻法》”个人网页

  1999年,《新浪网》开了一个“老魏(永征)说《新闻法》”个人网页,颇为
热闹,其中有《中华新闻报》记者1999年1月4日与魏永征谈《新闻法》的对话。

  魏永征认为,企盼已久的《新闻法》至今仍处于呼吁"状态。但是,在呼吁中
夹有一种说法,以为由于《新闻法》不出台,新闻领域就完全缺乏法律规范,甚至
还是法律的真空地带。这是一个大误解。其实,即使近期出不台《新闻法》,已有
的宪法也能大致保护新闻自由。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实行宪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这确实是新闻法制的重大缺陷。但是《宪
法》对新闻活动的方向和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早有明确的原则规定,这些内容
构成中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是研究和建设新闻法学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立
《新闻法》的第一步。

  当记者问:现在议论制定《新闻法》又成为一个热点,你认为制定《新闻法》
要解决好什么问题,应当怎样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魏永征说:我认为首先要弄清楚:新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一部行
政部门法?解放军报的曹瑞林最近出版了一本《新闻法制学初论》,可说是首次尝
试系统论述新闻法学的专著,他论述新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认为讲得很
好。说到权利,我认为新闻法所要保障的首先是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

  据介绍,魏永征1964年于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后,编过报纸杂志,1985年到上
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长期从事新闻法研究,现“职居”研究员、理论研究室
主任。从1988年到1998年,同时主持《新闻记者》杂志的工作,历任常务副主编、
主编;并兼职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等。专著有《
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和《中国新闻法概要》(1999)。魏永
征并非激进的新闻法学家,但即使是他如此平和地谈论新闻自由,也对新一轮《新
闻法》的讨论助了一臂之力。

  虽然目前还看不出,《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对这一轮新闻法讨论的影响,但可
以预见,随着新闻约束的进一步强化,关于新闻自由的呼唤也必将再起波澜。但不
论如何,整个20世纪,中国走进一个从新闻自由到“喉舌”约束的怪圈。

  这个“句号”,让人充满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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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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