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政治评论》 1999 年 10 月号 产权、国家与民主:一种模式化的解释 唐贤兴 产权无疑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最早是谁使用这一概念,我们无法确定,但 在罗马法中已经对“财产权”及其所有权等有了非常明确的使用。【 1 】我们也 知道,在近代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那里,明确提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但 把产权纳入经济学体系,从而成为比较系统的产权理论,则只是当代的事情,一般 认为在 1960 年“交易费用”的鼻祖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后,现代产权理论 就确立了。由于现代产权理论是一种纯经济学的解释,它在解释社会的经济发展所 依赖的制度创新时,没法解释产权演进的政治学内涵,对产权变革的政治层面的意 义,诸如产权的宏观政治环境、法律制度、政治条件、政治后果等不能作全面的分 析。因此,要揭示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之间的演进关系,就不能对 产权仅仅作纯经济学的分析。 本文基本上是对现代西方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产权经济学的批评性分析,试图从 中梳理出一个分析模型,用以分析不同情况下产权与民主之演进图景。这不意味着 我完全认同于产权经济学的结论性的东西的。我也不完全赞同他们的分析方法,只 是部分地认同于他们的分析视角。不过,我的分析模型可能仅仅适合于本文的分析, 之所以这幺说,是因为我并不是要也不可能把人类历史上的产权与民主之演进重新 解释一遍;同时我确信,我着重于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的方法或视角问题,比较关 心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里产权与民主的演进“是什幺”及“为什幺是” 的问题,至于它们“应该是怎样”的问题,马克思已经科学地说明了。 一、产权的政治学意涵 产权经济学认为,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必须用这样那样的规则即产权来解决冲突。在它看来,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服务 的交换,而是一组权利的交换;在交换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产权的“强度”。支撑 产权理论的有“四大支柱”,即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的“市场效率”、产权制度的 效率比较、产权制度的演进。【 2 】这四方面所围绕的中心论题就是:只要存在 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就对生产产生影响。当然对生产产生影响的不仅仅是由交易费 用所产生产权制度,因为很多对交易费用产生影响的因素,诸如政治制度安排、社 会的风俗习惯等等,也对生产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产权经济学要研究的就是如何 通过界定、变革和安排产权的结构,降低市场运行的社会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 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可见,产权理论着重于产权制度的经济意义。然而,产权, 无论是历史的范畴,还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制度,有着特定的政治内涵。 1.1 产权的含义 产权的语词定义或名义定义就是财产所有权。我们在中文里所使用的“产权” 这一概念,带有很大的模糊性,这主要是由于它所对应的英文词“ Property ”包 含有多种含义。在英文中, Property 的含义是: 是财产、资产和所有物的总 称; 8218; 指地产、房地产; 402; 指财产权和所有权,包含有“所有”的意 思。在英文中的“ Property Rright ”,可以译为财产所有权、财产权亦可简称 为产权。在德文中,“财产”和“所有”是同一个词。经济学一般认为,产权不是 一个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因此,它的英文对应词是 Property Rights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人们对产权或财产权的英文词义的不同理 解导致了这一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众多歧义。 导致歧义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财产的不可解释性。财产是什幺东西,即什幺 东西是财产,什幺东西又不是财产,本身是很难测度的;而谁能够拥有财产,谁又 不能拥有财产,则不单单是一个伦理学的问题。以研究财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制度 经济学家康芒斯说:“‘财产’这个名词没法解释,除非先解释个人和社会在有关 所谓财产这个对象方面可作或不可作,必须作或必须不作的一切活动。”【 3 】 尽管如此,康芒斯还是给出了财产的意义,他认为,如果稀少性的原则是法律、经 济和伦理关系上的根本原则,“财产”这个名词就有双重的意义,即经济上的稀少 性意义,以及法律上或伦理上的“财产权”的意义,而后者就是权利、义务、权力、 责任等等。【 4 】政治学和法学把产权归结为权利和义务,认为由所有权法律制 度所反映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基础的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关系反映的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5 】 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经济学对产权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般范 畴,人们比较一致地把它视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种人对物的关系上的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但经济学中的产权更重视效率和利益,因为财产权所体现的形式及 实现的原则、方式和途径对经济效率和人们的利益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样, 当人们把它运用于复杂的经济关系的分析时,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就产生了。下面列 举国内几种有代表性的产权定义。 一种是将产权定义为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它认为,产权是凭借对一定形式的 资产的所有和占有给所有者和占有者带来收益的权利。如樊纲认为,从最基本的意 义上说,产权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 益的权利。【 6 】 一种是从行为权利的角度来定义产权的,即将产权定义为行为性权利。它认为 产权是一组行为性权利,它本身可以分割,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组合安排,有什幺样 的结构安排就有什幺样的行为方式和利益关系。比如常修泽认为,产权定义主要包 括产权体系论、产权价值论、产权可分论这三个方面的内涵;一个完备的产权总是 一组权利体系,即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的各种行为性权利的体系,它可分解为出 资者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使用权、获益权、处置权、让渡权等等。【 7 】 再一种将产权定义为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权能的集合。它认为产权的基础和核 心是所有权,产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支配 权、使用权等的总和,其中财产所有权是最本质意义上的产权关系。所有权本身可 以分解为若干权能,这些权能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产权就是这种既统一又分离的 各种权能的总和。 这些观点尽管出发点和着力点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将产权定义为一 组而不是一项权利,都强调这组权利的经济性价值。西方学者对产权的定义也是众 说纷纭,我们在此亦可以举出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1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 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8 】这种界定侧 重于人们对物的实际处置的权利。( 2 )德姆塞茨从外部性的角度来界定产权的 功能,把产权视为一种社会工具。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 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 是为实现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谁拥有产权,他 人就会允许他以某种方式行事。”【 9 】( 3 )阿尔钦认为,产权体系是“授予 特定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 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 10 】这一定义与第一种定义相差不大,它 强调社会和法律对产权的作用,是在被规定的规则条件下的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利。 因此,阿尔钦对产权还有另一个基本相同的表述:“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 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11 】( 4 )最早提出交易费用概念的科斯 认为,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利用的是实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这是一 个错误的理解;财产拥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一定行为的权力,而且这种行为权是受 限制的,所以产权理论“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 权利”。【 12 】 从西方学者这些定义的实际内容看,它们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意指在资源稀 缺的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西方学者大 多是从产权起源于资源稀缺的矛盾这一点上来界定产权的,正是在这个层次上,西 方学者对产权作出了比较一致的初步的定义。按他们的初步定义,产权是指人们是 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用德姆塞茨的话来说,“产权包括一个 人或其它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 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13 】怎样使人受益或不受 损,建立什幺样的产权规则,显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的和法 律的问题。 上面例举出的几种(我国学者的、西方学者的)关于产权的定义揭示出,不论 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产权问题都不能不以所有权为前提。可是,细致地分析会 发现,产权与所有权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学者经常把产权与所有权混同使用,对 西方学者的产权概念也有所误解(因为象科斯、诺思和德姆塞茨等这样的人有时也 将它们混同使用),但同时也揭示出,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产权与西方产权理论理 解的产权并不是同一个意思,至少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如此。 在英文中,产权与所有权都是指“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但西方产权理论中 的“产权”既不是指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也不是指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 及分配其收益的权利,总之不是指所有权或财产权。上述科斯和德姆塞茨的定义就 已说明,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理论中的产权则是指 人们是否有权利利用自己的所有权去损害他人的权益,即他是否有权对别人造成损 害。这与我们所理解的显然有很大的区别。 那幺,产权到底是指什幺呢?从产权理论的“不确定性”概念来看,产权是两 种或多种确定的、平等的所有权条件下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问题。 不确定性是指交易双方各自在其所有权范围内行事,但由于两种所有权范围互有交 叉,各自的界限不确定,从而造成了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也就是说,所有者双方 有权去损害他人利益,或双方有权制止他人对自己的损害,都是不确定的。之所以 如此,在于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等属于所有权范畴的功能,只是对所有者与 其所拥有的财产而言的;而交易至少是两个所有者之间的事情,显然已超出了一种 所有权的权能范围,而成为两个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即双方对自己和对方财产收益 的责权利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是一种双方的供给——购买关系和相互依赖关系, 因此,产权是参与交易的所有权(者)之间的平等的关系,交易是两组产权之间的 交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斯指出,在所有权问题上,“法律概念和经济概念是 完全不同的”。【 14 】巴塞尔说得更加清楚:“个人对其资产的权力包括消费权、 收益权以及转让权。要想凭借资产取得收益或转让资产,就必须界限交换,而交换 是双方权利的互相让渡。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权力会强化经济上的权力,但法律权 力既非经济权力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人们对其资产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自己对资产的直接保护程度、别人对该资产的觊觎程度,以 及政府对公民财产的保护程度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15 】既然存在着不确 定性,就需要对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调整,现代产权理论对传统经济学的所 有权虚构作出了修正,传统经济学理论假定所有权明确了,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 系就已经确定,也就是不需要再论证。产权理论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在生产、交换 和分配中,平等的所有权之间依然存在着如何界定责权利的关系问题。因此有人认 为,在西方的产权结构理论中,产权是指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16 】 这一定义也并非是最科学的,但它反映了某方面的合理性,而且揭示了我们中 国人一般所理解的产权概念与西方产权理论的不同。【 17 】本文比较倾向于这个 定义。实际上,要在比较这些不同的产权定义的过程中作一个囊括各种观点的新定 义是很困难的,而产权范畴与它所反映的现实的财产关系一样是历史性的,即在不 同时期不同的条件下,产权的内涵、形式和结构都是不同的,我们必须从财产权关 系的历史演进中来把握和认识产权范畴。这种不同主要是由于各该时期和各该社会 的所有制基础之不同,因此,我们绝不能撇开所有制来认识产权。 1.2 产权的起源 仅仅从对几个定义的描述中是没法清楚地看出产权的政治含义的。但是,透过 产权的起源和功能,我们可以较清楚地看到蕴涵于产权中的政治方面的内涵。现代 产权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拓宽了对产权起源的研究,不过,这种拓宽的作用主要是就 其方法论而言的,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清新的思路;但其最终的结果并非是结论性 的,因为它展示给人们的仅仅是产权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或者 说是产权在交易中的经济作用。 人口增长与资源稀缺分析模型 以产权理论来重新解释西方社会经济史的代表人物诺思,开创了“新经济学史” 的研究领域。他是从人口增长所引起的与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这个角度来探讨产权 的起源的。这一分析模型集中体现在他的两本着作中,即与经济史学家 R ·托马 斯合着的《西方世界的兴起》( 1973 )和专着《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 1981 )。【 18 】如果说前一部著作还属于个案分析,在理论上还没有系统的建 树,实际考察也仅限于西欧封建主义的兴衰和英、法、荷兰、西班牙四国的不同历 程,那幺后一本着作则相当完整地提出了一套经济史理论,并且运用这套理论考察 和解释了自史前人类的经济生活至现代经济增长的漫长历史。在《兴起》一书中, 诺思等产了一个重要论点:经济增长的原因,必须从现代所有权体系和社会制度漫 长的孕育过程中去寻找;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 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是最为突 出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是与私人财产地位的变革有直接的联系的。《变革》一书的 中心思想是:由于人类受其自身生产能力和生存环境的约束,只有通过交换这一基 本活动获得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而所有权是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所有权结构的 效率引起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 那幺产权是如何起源的呢?诺思认为,由于史前时期的资源是相当丰富的,人 口的增长并没有导致食物资源的紧张进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因为队群、部落可以 迁徙到其它地方去,因此没有必要花费大于收益的成本去设置产权,财产资源都是 共有的。但是,当人口进一步扩张到资源被充分利用的程度、并为了占有公有财产 资源而展开竞争时,资源就会日趋稀缺,获取资源的成本就大大提高。然而,只要 存在竞争性部落和公有财产资源的特征,人口就会继续增长。这样,花费必要的成 本去界定和建立产权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从历史上看,产权的演变过程首先是不准 外来者享用资源,然后是制定规则限制内部成员开发资源的程度。在人类社会发展 史上,相对固定的农业劳动逐渐变得比狩猎—采集活动更有吸引力,最初的农业共 同体建立了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在某些地区,排他性的公有产权逐渐让位给排他性 的国有产权;而在其它一些地区,则为个人私有产权所代替,同时这些权利发展为 对产品、土地和奴隶劳动的私有产权。 诺思的这一产权起源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为人类学的研究所证实。人类学家 E. 博塞拉普( Boserup )认为,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及其对资源的压力可以部分地 用来解释从初农系统向集约农业系统的转变,在移居行不通的地方,导致集约化生 产的主要动力一般说来,可能是人口的优先增长。【 19 】恩伯认为,什幺才被认 为是财产,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都是由社会而不是由个人所规 定的;对自然资源获取的控制是所有经济系统的一个基本因素,土地私有的概念在 集约农业生产者中非常普遍,包括使用土地的权力和出售或以其它方法处理土地的 权力,但相比之下,在集约农业社会之前的时期里并不存在土地的个人私有。【 20 】 所有权和政治制度的“共同演变”模型 诺思的解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但并不是不可反证的。 J. 罗马塞 特( Roumasset )和 S. J. 拉克罗克斯( La Croix )对 19 世纪夏威夷财产 权和政治制度共同演变的研究,就提出了例外。【 21 】在他们看来,追求利润和 增加政府岁入的行为推动了财产权和政治制度的的共同演变。 在接触西方之前( 1778 年)的长时期里,夏威夷存在着由同一文化联系在一 起的四个互相竞争的政治实体,所有人口居住在全部八个主要的岛屿上,并明显地 划分为三个社会等级:阿利伊(酋长)、马卡艾纳纳(平民)和卡胡纳(僧侣), 每个政治实体都由一个阿利伊努依(统治酋长)所统治,他拥有全部土地和物资, 将土地暂时授予酋长家臣,家臣再授予地主,地主再将土地转租给平民。【 22 】 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以交 2/3 的租税来租种土地,但他们可以在各个岛上自由流 动。 但是,在 19 世纪 40 年代,夏威夷的人口增长并没有触发私有财产的演变, 事实上,它的人口在明显地下降,由 1778 年的 25 - 40 万(据估计)减少到 1850 年的 8 万多人。人口下降是促使向私有财产演变的两个因素之一(另一个是 贸易条件的改变)。由于劳动力储备的下降,地租减少了,因此在与西方接触后的 几十年里,大量的土地被荒废了。对劳动力的争夺给政府及其阿利伊支持者们带来 了危机,政府采取了出售土地的办法,在国王、政府、酋长和平民之间对土地进行 了分配。出售和分配的结果使政府的年收入有了增长。这样可以看到,在向私有财 产的转变过程中,追求利润的行为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的,因为在收入(地租)下 降的时期,政府出售土地的收入弥补了其它税收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追求 利润是与有效的经济增长相一致的。这对诺思的分析来说是一个例外,因为诺思认 为在 15 和 16 世纪的欧洲,政府是通过出售对各种服务和物品的长期垄断供应权 而不是出售土地来弥补收入的不足的。因此,政府追求利润的行为可以推动财产权 的演变,而不至于导致经济的低增长。在夏威夷,私有财产权的演变是与政治制度 上的变化即中央集权的出现是一致的,两者出于共同的演变过程中。正如威利斯等 指出的,人口压力和其它变化增加了管理结构的的效益,因为它们可以利用更广泛 的专业化和交换。私有财产和能够得到利润的前景,诱使向能获取这些利润的部门 投资,包括向更加集中的管理结构的投资,以便在更广泛的代理人中实行专业化和 交换。【 23 】 资源稀缺与价格变化的分析模型 德姆塞茨以加拿大东部的印地安猎人在 18 世纪初建立土地私有制为例,认为 产权的起源与由于资源稀缺而发生的相对价格变化有关。【 24 】加拿大东部的印 第安猎人在发展起皮革贸易之前,数量不大的狩猎只是为了自给自足,外部性显然 是存在的。狩猎能自由地进行,且不需要估价对他人的影响。但这种外部性【 25 】 是如此之小,因而无需通过划分狩猎的边界确定排他性的产权。在当时的社会经济 组织下,土地私有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但发展了皮革贸易后,出现了两个直 接的后果,一是皮毛价值大大增加了,二是出售成为狩猎的主要目的,需求的增大 导致了狩猎范围的明显扩大。这两个结果提高了外部性的重要性,产权体制发生了 变化。而变化的方向尤其要考虑由于皮革贸易的日益重要的经济效应。财富的最大 化就要求进行保护资源的投资。但是,除非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否则资源的长期最 大化使用是不可能的。猎人认识到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将有利于财富的增加,因此就 有了建立排他性产权的动力。这种产权变迁引发了狩猎土地财产的变迁。相反,北 美洲西南部的印第安人则未能建立起类似的产权制度,因为那里不存在具有商业价 值的皮革贸易,而且要界定土地产权以阻止食草动物漫游到相邻土地上的成本很高, 因此确立私有制和界定排他性产权的收益是有限的,外部性不值得考虑。 “谈判理论”模型 谈判理论是从合作能够创造剩余价值从而能对合作各方都带来利益这个角度来 探讨产权的起源的,并构筑了一个关于财产制度起源的思想实验。【 26 】在这个 假想的世界里,考特和尤伦假设了一个拥有人、土地、农耕技术和武力,但没有政 府和法院的世界。在这里,人们以土地为生,但他们拥有道德上的权利。由于没有 政府,这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基本上是由个人和家庭自我维护的。之所以以这种 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可能的解释是,土地的耕种者从土地的保护中获得的收益 肯定大于维护土地所付出的代价。现在假定排斥他人占有土地总是值得的,并且是 靠武力来维护这种排他性权利而无需依靠政府或法律。如果人们都是按理性行事, 那幺他们都会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佳的程度,即保护土地免遭他人侵占的边际代价 正好等于其边际利益。但自我维护对于个人或家庭来说是有效的并不意味着对整个 社会来说也是有效的,因为这意味着社会也必须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武力方面去。 因而问题就在于能否找到一个比较好机制来保障土地所有权。 一种可能的机制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使这种产 权制度的成本少于个人单独使用武力来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成本之简单总和,从而具 有规模经济效应。这即说,由国家承认和保护产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这是一个十 分复杂的谈判过程。谈判双方在双方建立一个政府方面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协商,结 果大家取得了一致的同意,由政府来承认和保障所有人的产权。这就是洛克式的社 会契约的过程。社会契约的实质是建立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条款,包括对排他 性产权的确定、对财产所有权及其使用权、转让权等的规定。建立一个政府并由政 府履行和保障产权的优势就在于市民社会达成了“合作解”——各方达成了比较一 致的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合作各方的利益分享的原则,从产权的角度来说,这个 协议就是包含财产基本法的社会契约。 关于产权和所有权的起源理论远不止这些,不过,列出太多的理论并没有多少 意义。从以上种种理论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稀 缺性有关。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资源稀缺一方面将导致资源 的滥用,另一方面将加剧个人或群体之间在使用资源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可能出现 以暴力手段来占有和维护排他性产权。这两种结果都会损害人们的利益,因此就有 必要界定产权和建立产权制度。这是人们之间的最初始合作。但是,从产权的起源 来看,产权不是一种纯粹的私人之间的合约,国家是产权安排的一个要件,也就是 说,产权是由国家强制界定和实施的,产权的强度依赖于国家保护的有效性。【 27 】这种有效性取决于国家及其代理者制定的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习惯法、 法令等的强度。国家之所以能有这种作用,是由于国家是所有组织中唯一的享有合 法暴力的机构。当然,维护排他性产权的社会机制除国家外还包括暴力或暴力威胁、 价值体系或意识形态、习俗等方面。但国家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在有关没有政府 的“自然状态”中,个人或家庭依靠武力来维护产权的排他性费用显然要大于在存 在有关政府的“市民社会”中的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如果产权经济学重视把政治 因素当作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的话,那幺产权的政治含义也许就在于这一点上。 1.3 产权、国家与民主的共同演进 上面一小节粗略地讲到产权的起源中所包含的政治内涵。实际上我们已经可以 从中看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产权是与国家共同演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产权是与国 家同步起源的,因为在国家起源之前——当人们认识到需要由国家来强制界定和保 护产权、从而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国家和政府之前,排他性的产权实际上就已经存 在了,比如通过习俗、宗教等意识形态和私人武力来建立和保护的产权。国家和政 府及其法律的出现只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的需要。 在本论文的导言里,民主被界定为与法制、契约等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制度,这 样,产权也就与民主处于共同的演进过程之中。产权的政治含义最主要的也许就在 于这一点。关于产权与民主的国家制度之间的共同演进关系,经济学和政治学都没 有系统的研究,我们至多可以从一些零零碎碎的文献中看到某种朦胧的片断。在这 里,我将特别提到美国经济学家巴塞尔教授( Y. Barzel )的观点。在一篇关于 产权与国家的演进的论文中,他以中世纪后的英国为背景材料,提出了在保持政治 稳定的情况下,实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可操作性的概念。【 28 】 任何产权都是排他性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但是权利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因为社会在赋予其成员以权利时,社会仍然限制了活 动的范围。产权也是一样。从人类学的观点来看,什幺才被认为是财产,以及与财 产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都是由社会而不是由个人所规定的,这种规定在本 质上是社会性的。【 29 】由于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是无权利的制度,因 而在经验世界里不存在不受限制的产权,比如,一个人可以拥有一辆汽车,另一个 人可以拥有一块草坪,但拥有汽车的权利决不包含践踏他人草坪的权利。这样看来, 财产权包含了个人之间的互惠和承诺的关系。 对于一个产权制度来说,完备的产权允许个人在权利所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使用 权、用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等权利。由于物品的交易实质是物品的所有者的一组 权利的交换,而产权(权利)的交换是个复杂的过程,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不同的 人所拥有的不同的权利之间的交换。既如此,所有权并不是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 所有者使用、处理、让渡、改变财产的权利都是要受到一定的约束的。【 30 】因 此从法律上来说,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其它权利如用益权是不完备的,不明确的。 这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它决定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可以行使到 什幺程度和范围,它能影响哪些权利是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财产的价值对其所有者来说就取决于这些产权的范围和约束,而后者是立宪层次上 所规定了的。 由此,巴塞尔认为,理论上可以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个绝对的独裁者统治,他 的价值标准是自身的安全和个人的财富,他拥有直接支配所有财富、可以任意没收 和转移其臣民任何资产的权力。但是在现实中,没有一个独裁者是完全“绝对”的, 他只有和他的臣民相互交换,允许他们拥有并积累财富,制定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 限制自己的某些权力,建立制度,才能得到好处(利益)。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统 治(施政和监督)不可能是无需成本的和完善的,即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独裁者不可 能得到他的资源的全部纯价值。统治者当然可以凭借其权力对他的臣民加以约束, 可以限制他们迁徙的自由、他们拥有资产的种类和从事贸易的自由;他也可以通过 把货币贡赋改为实物贡赋以限制他们的生产活动,规定他们如何使用其资源,并监 督其劳动。这些制约可能会减少臣民骚乱的危险,但同时可能导致统治者税收岁入 的减少,因为约束愈严厉、愈多,人们生产得愈少,监督成本愈高。 为了避免产出(收益)减少,统治者可能会取消某些限制,放松对投入的限制, 给臣民规定一个定额,在完成定额的前提下,可以让他们自己进行选择。这可以被 看作是一种契约(合同)。由于定额制度使臣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努力取得剩余索取 权,并积累财富,因此,契约合同扩大了劳动者的产权,刺激了他们对资源的更加 合理的利用。产权的扩大同时是自由的扩大,因为限制减少,自由的程度在提高, 而如果统治者从个人身上得到最大限度的收入,则个人的自由就很少。不过,放松 限制可能意味着对统治安全产生威胁,这要求统治者在收入和安全之间作出权衡。 理论和现实的逻辑是,统治者愈安全,臣民的自由程度愈高;统治者安全程度低, 就愈不愿给臣民更多的权利。所以,订立合同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即 统治者可以指望从契约合同中取得固定的收入而不至于会危及到其统治。 统治者赋予臣民拥有资产和交换即贸易的权利,就必须提供某种尊重和保护这 种权利的保障机制。如果没有这种保障机制,定额合同制度的好处就会大大减少, 人们也不可能去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这种定额,定额本身也就不可能定得很高。从 根本上讲,统治者之所以给臣民们以权利,无非是为了追求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这 样,统治者虽然拥有巨大的权力,但他会选择法律,从给臣民的权利和资产的宪法 保障中获得自己的利益。臣民们也希望从与统治者进行契约合作中得到好处。这使 双方达成自愿的契约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产权的演进过程对国家的性质和结构会产生什幺样的影响?巴塞尔指出,统治 者与其臣民们都在自愿的契约中获得了好处,如果这种好处能在较长时期里继续下 去,法治就有产生的可能。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契约关系的连续性预期愈长,履行 诺言的动力就愈大;统治者及其继承者愈是由预期维持统治,他就愈受到信赖。由 于有能力作出具有信用的承诺——维持定额合同,保证不任意没收和转移臣民财产, 等等,统治者就能够建立起一种不依赖于自身的执行机制,这种执行机制有利于法 律系统本身的运作。这就是说,由于存在着自愿的契约,就会产生第三方执行的机 制,即法律系统;反之,有了第三方执行的机制,就可以订立长期的契约,扩大统 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协议范围。因此,法治愈发展,订立和实施契约的成本就会下降。 当然必须对契约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订立契约是双方的一种互利,是一种权 力的均衡。但均衡并不意味着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过,契约意味着权力的均衡 有了相应的变化,如人们的权利范围在扩大。随着统治者和臣民之间的关系的演进, 臣民积累的财富会增多。财富意味着权力,即防止统治者任意没收财产的能力在增 大。这会诱导选举权和作为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契约条款的宪法制约的产生,也就 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出现。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就是由于财产关系的变化 过程中,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的契约各方分享决策权(投票)的结果。民主就是 按照一定的程序由投票作出决策的契约安排,尽管投票权的分配是以财产为基础的, 不可能每个人都有投票权,但民主的制度构架的确是建立起来了。 巴塞尔的分析模型可能是粗线条的,有点图式化,对近代英国长期与民主制度 的演变关系的描述也舍去了很多复杂的因素。但这种共同的演进关系的确是存在的, 我在我的博士论文有更多的详细的阐述。这里要告诉人们的是,分析产权的起源和 演变,纯粹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它的经济意义,如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而不 考虑具体的复杂的政治环境条件,那是不够的。 二、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问题 产权经济学虽然着重于产权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意义,但由于在产权的 起源、界定和保护从而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国家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经 验证明,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因此,产权理论很重视对国家理论的研 究。正如道格拉斯· C. 诺思认为的,国家模式应当是任何有关长期变化分析的 一个明确的组成部分,而离开了所有权便不能提出一种有用的国家的分析。【 31 】 因此,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往往是同所有权理论、意识形态理论等集合在一起 的,诺思的“新经济史学”就是由这三个支柱理论所构成的。在产权经济学那里, 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影响着意识形态,从而在制度创新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 色。 不过,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理论中的国家理论 多少有一些不同。在产权经济学那里,解释国家的关键是把它看作“潜在地利用暴 力来实现对资源的控制”。【 32 】当然,最主要的不同还是在于与马克思主义的 区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中的国家及其功能,始终包含着其阶级性实质的内涵, 如果抽掉这一内涵,国家就会变成抽象意义上的“全民利益”的代表,国家在产权 问题上的作用就始终会以完全民主的、平等的形式出现。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逻 辑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产权经济学最大的不同之所在。不过这些不同 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来认识产权与民主的演进。 产权经济学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几乎每一个对产权有建树性研究的经济学 家都没法回避国家和政治问题,但他们都有虽然大同小异却有着一定的自己特色的 国家理论。通过对康芒斯和诺思的国家理论的评述,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理论中的国 家在产权与民主的演进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模式化国家理论所包含的内容。 2.1 康芒斯:集体行动中的国家 作为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的约翰·康芒斯( 1862 - 1945 ),是美国资产 阶级经济学家。他一生中着有《财富的分配》、《美国产业社会史料》、《美国劳 工史》、《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集体行动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等多部 学术著作。康芒斯对财产权和国家理论的研究集中体现在其《制度经济学》一书中, 这是制度学派的一部重要的代表作,对后来的产权经济学产生过重大影响。我们的 分析主要以这一本着作为蓝本。 作为集体行动的制度 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出现于 20 世纪初叶的美国,是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 产物。与其它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一样,康芒斯把“制度”当作为经济制度进化的 动力。制度,在英文中常用的词是“ Institution ”,它同时可以译为“机构”。 在康芒斯那里,这个“制度”是与交易联系在一起的。【 33 】他认为,人类的经 济活动有三种类型的交易,即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制度就是这 些交易的“运行中的机构”,包括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至国家本身, 都属于制度的范畴。支撑这些业务机构(制度)运转不停的是它们的业务规则(即 一切集体行动所共有的那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不同的制度、变化中的 制度,其业务规则是不同的,或是变化的。但所有规则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指出 了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 使其实现。康芒斯就是试图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以适用于一切属于制度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他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而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无组织的习俗到许多有组织的所谓 的“运行中的机构”。康芒斯认为,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许多受集体 行动的控制,但对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它的个人有益。这是 个看起来很矛盾的命题,但在康芒斯看来却不这样,因为,集体行动不仅是对个体 行动的控制,正因为它对其它个体也有了抑制,因此它还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解放, 使其免受强迫、威胁、歧视、或者不公平的竞争。同时,集体行动还是对个体的意 志的扩张,扩张到远远超过他靠自己的微弱的行为所能做到的范围。这样,集体行 动就被定义为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因此康芒斯的逻辑似乎是:集体对每个 个体都加以控制,就等于没有控制,每个个人都放弃了个人的利益,就等于谁也没 有放弃,每个人都为个人利益就等于得到了公共利益。 集体行动之所以必要,在于它是对社会各方面利益冲突的协调。康芒斯认为, 所有冲突,包括经济冲突以及所由引起的政治冲突和战争,都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 所引起的;而经济上的阶级是由于利益的相同,要在世界上有限的财富来源中取得 和保持一份的所有权。利益冲突的结果可能是某种利益协调,也可能是某种僵局或 大崩溃,但不管怎样,总需要一种集体行动的干预如实际的政治和战争,以便从“ 冲突”中建立起“秩序”。因此,“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起源于利益的冲突,以及 人们要把利益冲突改变为一种理想主义的利益协调的努力。”【 34 】康芒斯得出 这一结论的依据是社会关系的相互依存性。社会关系包括冲突、依赖和秩序三个层 次,这三个因素是通过交易结合在一起的,“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交 易的冲突,因为每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的取多予少。然而,每一个人只有依赖别人 在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中的行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 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 集体强制来判断纠纷。”【 35 】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制裁控制个体行动这种 普遍的原理,产生出了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以及种种 经济上的关系。这正是康芒斯国家理论的最主要的出发点。 国家的作用 康芒斯财产关系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所依据的方法论是集体主义的,但与任何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方法论一样,这种集体主义方法论依然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 即它并不排斥个人的意义,只是这种个人及其财产所有权是特指垄断资产阶级的权 利。这就是说,在产权的国家保护作用问题上,康芒斯强调的是垄断国家的权力对 广大群众的控制,以国家的权力原则规定人们的行为。他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 观点和“压力集团式民主”的理论,就最为直接地体现了他的国家理论。 在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的制度中,最主要的当首推法制。康芒 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的变化所起的作用。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归功 于法院:法院保证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为资本主 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得出资本主义发展三阶段的结论,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三个阶段。 【 36 】而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实现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关键在于法制的作用,在于 国家法律和政府对于社会和私人企业活动的干预。在这里,康芒斯试图证明,资本 主义既然是法制所促成的经济制度进化的结果,因而它是一种符合自然的永恒的社 会形态,这个制度所暴露出来的矛盾的缺陷可以通过政府和法律对私人企业的干预 就能克服。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康芒斯的这种“法制居先于经济”的论断和 方法论存在着明显的错误,用不着再花大笔墨来阐述,我们仅指出一点就足够了: 任何社会的法律和法制都是随着生产关系(财产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改变而改变 的,并服务于该财产关系。法律有着协调社会财产关系、解决财产权纠纷的作用, 但它本身只能反映这种矛盾和纠纷,而不能彻底化解这种矛盾和冲突。 在康芒斯看来,法律和法制的作用在于调和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的冲突经常 是以财产权利的纠纷表现出来。康芒斯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甚至对立,但它否认这种冲突和对立具有对抗性,而相信通过各种措施,最主要的 是国家的法制,可以调和冲突,尽管他声称集体行动的干预不是为了造成“协调”, 而是为了从“冲突”中建立“秩序”。【 37 】这样他坚信,作为集体行动运行中 的机构和运行法则,法律和法制的目的是从冲突中造成秩序。 人们有理由相信,“阶级利益调和论”构成了康芒斯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 理论的核心。康芒斯认为美国 1848 年的公司法消除了旧的经济制度的缺陷,从而 产生了现代资本主义;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缺点则受到美国 1890 年的反托拉斯 法的最有效的限制——这一法律是在工人群众和小农场主的压力下通过的。为了说 明这一点,他举出了 1911 年美国最高法院解散了垄断资本家洛克菲勒的美孚石油 公司的事例。遗憾的是,康芒斯的论证缺乏说服力,因为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 是建立在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并为这一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资产阶级的 法律不可能不去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垄断资本。事实上,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颁 布后的仅仅十年,美国的托拉斯组织就比颁布前的三十年增加了五倍。所以说,仅 仅靠法律是没法解决垄断组织及其经济发展的自发性矛盾的。从法律的起源看,法 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不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维护的只 是有产者的财产权,它不可能做到使社会的财产在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平等分配。 康芒斯则不认为如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即法院在调解人们之间的财产权纠纷中起到 了重要作用。由于构成社会关系要素的冲突、依赖和秩序是通过交易结合在一起的, 因此交易的冲突(非对抗性的)是可以调和的,可以通过所谓的公正的仲裁人进行 和平的调节,这个仲裁人就是国家,其中首先是法院。康芒斯的这个观点深深地影 响到后来的经济学家们,比如科斯就十分推崇法律对产权的界定和维护的功能,产 权经济学中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特指法律及其规则的。【 38 】在产权问题上, 法律是具有这方面的功能的,但问题在于,具有倾向性的法律能否确保参与具有的 各方进行平等的交易。康芒斯认为在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产权交易不具有对抗性。 他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解释出发,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的所有权的 交易,把劳资之间的关系说成具有平等权利的缔约双方的法律上的交易。这样,他 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由许多阶级、许多集团的交易所构成的有机机构。我们在前面引 述巴塞尔的文献时已经指出,即使统治者与其臣民之间有了产权上的交易或交换, 也并不代表这两个阶级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力、权利和地位。因此,阶级统治的法律 是没法最终调和产权之间的矛盾的。 压力集团与民主 在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国家理论中,“压力集团式的民主”是康芒斯的又 一个主要的内容,由国家、法律等集体行动所造成的秩序实际上是一种压力集团的 民主秩序。康芒斯倡导按职业而不是按地理范围来选举代表,他对职业——行业代 表性的重视是与其对压力集团的支持直接相关的,他有时提倡由每一个利益集团直 接选举代表,由这些代表来构成国家的立法机构。【 39 】在多数场合,康芒斯是 主张只有压力集团才是对美国经济政策最有代表性、有益影响最大的力量。 康芒斯的依据是他认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集团带来公平 的结果,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悬殊;如果没有压力集 团通过必要的改革来施加压力,政府所倡导的集体行动并不能消除这种悬殊状况, 因为立法机构是由政客核心人物和富豪所控制的。这样,压力集团自然成了康芒斯 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工具,他认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是社会进 步的媒介。因此,康芒斯相信,经济压力集团比那些以地域代表性为基础的立法机 构更代表人民,“经济压力集团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人民的职业性议会,比按地域 选举出来的国会有更真实的代表性。”【 40 】康芒斯十分推崇经济压力集团,以 致认为压力集团尤其是工会、农场组织及合作社,是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机构,是民 主的生命线,因而组织压力集团的重要性远甚于其它任何民主自由。而传统立法机 构之所以能抵御法西斯主义的冲击,主要是由于它容许形成利益集团的自由。他认 为: 要改进和保留立法机构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它们可以保护自愿的社团组合。… …(民权)不仅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研究自由的权利,而且最重要的是结社自 由的权利。在我们的时代,这种权利意味着工会、农民合作社、商业合作社、政党。 ……也许美国资本主义正在经济计划委员会的伪装下趋向法西斯主义。它已经从抑 制共产主义和工团主义开始。可是在立法机构完全不受信任以及法官由独裁者随意 任免之前,它不能达到最终的法西斯国家的地步。由于这些抑制,就抑制了使工会、 农民协会、商业合作社和政党等自愿的组织可能产生的那种公民的自由。正是这种 组织——而不是老的自由个人行动的个人主义——是现代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藏 身之所,从而避免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者金融资本主义。【 41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康芒斯的民主理论是一种什幺样的秩序,以及它是如何从 财产关系的法律意义和国家的作用中演绎出来的。这种产权与民主的理论是经不起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批判的,而且,对集体行动的过分推崇(且先不论他的集 体行动的性质是什幺),使康芒斯面临着如何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的共同利益之间 的关系问题,即使解决了这一问题,他也无法使人们相信,这种压力集团式的民主 会是资本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民主。 不过,康芒斯的压力集团观点影响了西方政治学,西方政治学家由此发展出了 集团行为理论,多数政治学家也接受了集团利益是经济和政治行为的绝对基本决定 因素的思想。拉瑟姆指出:“美国的政治学著述者已日益接受集团是基本政治形式 的观点。”【 42 】对于康芒斯关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中集团行为的思想与政治学中 的思想倾向之间的遥相呼应的关系, M ·奥尔森作了这样的评述:“它相信集团 利益和集团行为在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中都是首要力量。这种政治学传统的基本精 神看来是,为了认识经济和政治中都起作用的基本力量,应当注意的是集团利益而 非个体利益。对于康芒斯和拉瑟姆等人来说,集团利益最为重要,而个体利益则是 第二位的。”【 43 】 2.2 诺思的国家与制度创新理论 之所以选择诺思的国家理论作为分析对象,一个原因是,在西方众多的现代产 权经济学家中,诺思的国家理论最为完善,因而最具代表性。另一个原因是,诺思 的国家理论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界的两种国家理论——契约理论和掠夺 / 剥削理 论——的批判综合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对它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认清现代产权经济学 的历史渊源,也有利于我们在对西方社会自 17 世纪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产权与 民主思想的梳理。不过在这里中,我们只能对诺思的国家和制度创新理论作一个大 概的描述和评析。 统治的效用最大化 诺思构建的国家模型是建立在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之上的。诺思认为,由霍布斯 和洛克等人建立的社会契约理论只假设了人们订立契约的原因和契约本身的功能, 而没有进一步分析订立契约各方的利益要求,以及为了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所进行 的斗争或争夺,因而它实际上忽视了国家作为契约各方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工具的 功能。而掠夺 / 剥削理论虽然解释了国家实现统治利益最大化的本质,但忽视了 国家与选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因为选民也是通过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来限制国家行 为的;同时,这一理论也没有看到国家也是促进社会总收益提高的一种主要的力量 这样一个事实。【 44 】由此我们看到,在诺思那里,国家既是一个具有自身效用 最大化的组织,也是一个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机构。诺思的假设具有很强的经济 人色彩。 在诺思的国家模型中,就其作用来说,国家是一种享有行使暴力的比较利益组 织,它对纳税选民拥有的权力决定其地理疆域的延伸。与经济人一样,国家的行为 也是由成本—收益原则支配的,它目的是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而这一目标的实现 基于国家所处的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 45 】但是,所有 权的实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国家是由多种关系所构成的统一体,其中主要由统 治者——选民关系、统治者——代理人关系、国家——国家关系、统治者——替代 者关系这四对关系所构成。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因此,利 益最大化的实现有赖于这众多关系在既定的规则下取得协调。 统治者——选民的关系是决定效用最大化的根本因素。因为统治者和选民之间 经常出现的紧张关系,导致了统治者控制的削弱和政治上多元化的出现。【 46 】 诺思的这个观点与我们已经提到的巴塞尔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他看来,统治效用最 大化的国家模型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统治者和选民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交换的关系, 也即说国家不是纯粹的榨取选民租税的组织。国家通过为选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基 本服务来换取来自选民的岁入。二是国家试图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为每个选民团 体发明所有权以最大限度增加国家的岁入。三是国家受其选民的机会成本所制约, 因为对国家而言存在着能提供同一组服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因此,统治者垄断权 力的大小是不同选民团体替代密度的函数。第一个特点说明统治者和选民之间的交 易过程,后两个特点说明决定交易费用的条件。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实际上是一些 根本性的竞赛规则,如不成文的习俗和成文法规,它有两个基本的目标:一个是规 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实现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 即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的收入;另一个是在这样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 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这个目标含有一组旨在使社会产出最大 化的、完全有效的所有权。【 47 】这是表明,国家对于经济发展进步是至关重要 的,但诺思也清醒地看到,这两个目标之间是很难协调一致的,最大限度地增加国 家(统治者)租金的所有制结构同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有效率的经济增长之间,是一 直存在着紧张关系的。不协调导致经济的停滞,协调产生经济发展。 统治者——代理人关系是统治者和选民之间关系的中间纽带。统治者规定和实 施一组所有权结构后,要授权给其代理人来执行。但是,代理人的目标效用函数与 统治者的目标效用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当统治者权力扩散到一定程度时,代理人 便不完全受规章的约束。这将导致统治者的垄断租金的减少。在诺思看来,历史上 的统治者采取了种种组织形式,如联邦制结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执政官制度 和包税制度等,试图以此来检查和监督代理人的执行,但在每一种组织结构中,代 理人还是不受完全的约束,他们的利益与统治者的不完全一致。这样,典型的后果 是,统治者或多或少地为代理人消耗了垄断租金,甚至在一些场合,代理人和选民 串通一气来分享部分垄断租金。【 48 】 国家——国家关系,统治者——替代者关系。这是两个不同范围内的关系,但 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即国家的统治者总是有竞争对手的。对某个特定的国家来说, 国际上的其它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很有可能成为它潜在的替代者,这在西欧民族国 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替代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替代者 国家的所有权制度创新获得了成功,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在竞争中处于很有利的 地位,被替代国家的人民也有可能倾向于获得成功的那个国家。 国内的潜在的竞争者,是可能的替代者,它有可能取代现有的统治者。这是因 为,每个选民的机会成本都是不同的,它制约着每个选民团体按所有权规定所拥有 的谈判权力及纳税负担,因此,选民都会按照自己的成本——收益原则来计算他们 是否继续支持现有的统治者。这样是说,替代者因素的存在将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结 构,“在没有势均力敌的替代者的地方,现有的统治者在特征上便是暴君、独裁者 或专制君主。替代者的势力越是接近,统治者所拥有的自由度便越小,由选民所持 有的边际收入的比例便越大。”【 49 】诺思认为,选民的这一转向性选择依赖于 竞争性政治单元结构。 诺思认为,这四组关系的不断变动决定了历史上国家的稳定和变革。技术的革 新,人口的变化,更有效率的市场的扩展在国内改变了相对价格和选民的机会成本, 造成了统治者与选民,统治者与代理人的力量对比的变化,并有可能导致与国家规 定的既有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冲突,最后促使国家对所有权的调整或统治者的更替。 这种“不稳定”在国际竞争下更为严重,由于存在着邻国更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 效率较低的所有权会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在国内国际双重压力下,“如果,统 治者面临着抉择,要幺废除要幺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使社会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和提高增长率。”【 50 】 国家推动的制度创新与国家的变革 在诺思的“新经济史学”里,制度创新是一个社会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而国 家推动的创新是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诺思首先对经济增长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 作了区分。他认为,制度环境就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基本 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 51 】制度环境主要体现为成文法律及其解释、社 会文化心理等。制度安排就是“支持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 排”,无论以什幺形式出现,它都必须具有一些基本的功能,如:“提供一种结构 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 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52 】这样, 制度创新就是在保持宏观制度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对具体的产权制度作出有利 于经济增长的变革。 诺思把制度创新分为个人推动的、团体推动的和国家推动的这三个种类。其中 国家(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推动的创新是经济增长 的基本动力。从产权和国家的起源过程来看,国家为个人和团体的制度创新提供了 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或约束。诺思以及其它经济学家都承认,国家起源于产权的界 定和保护的需要,“专一的公共所有权的发展,导致专业化和分工的扩大和一种规 定、裁决和实施所有权的特殊组织形式——国家——的出现。”【 53 】从国家的 基本职能来看,政府制度、法律规则等等本身就是国家为个人和团体创新所提供的 制度环境,任何创新都必须在既有的制度环境下进行,须符合国家设定的规则,除 非由国家自己作出制度环境的变革,否则,国家的不稳定将产生冲突。当然,从国 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来考虑,国家一般是支持能够为其增加收入的制度创新的。正 因为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一些变化会影响到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使得某些集团实现 一种再分配或趁机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成为可能”【 54 】,这样给国家变革 宏观制度环境带来一定的困难。 但不管怎样,由国家来推动制度创新具有它特定的优势,它既抗议避免“搭便 车”问题,又可降低创新的成本。就后者来说,由于国家已经具备了现成的组织制 度,因此就减少了制度创新所需要的建立新组织的成本;同时,如果政府特定的创 新为人们所认可,或者由人们个人和团体创新的制度为国家政府所认可,那幺,推 广这一新制度的政治成本就会大大降低。中国农村社会的产权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 说明这一点。当然,国家推动的制度变革能否为经济增长创造条件,或者说,为什 幺有的国家能创新出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制度,而有的国家却不能,是取决于一系列 复杂的条件的,如自然地理条件、地区资源、国家的军事技术等等,这决定了国家 并不总是能充分发挥其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优势的。既然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的结构, 那幺,它最终要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但国家能否负起这个责任来,既取决于 国家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能否实现,还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结构、性质和能 力。诺思把国家推动的制度创新作为一个横向的切面,来检视他的国家模型,结果 他发现了在西方经济史上经常出现的两个现象,那就是:“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 低效率的所有权,从而不能达到持续增长;各国所固有的不稳定性导致经济变革, 结果,最后引起经济衰退。”【 55 】通过对西欧国家兴起的实证研究,诺思发现, 英国和荷兰在竞争中的成功和经济增长,以及法国和西班牙在竞争中的失败,都是 与它们各自的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那里,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国家的政治作 用是一个互为因果的双向的过程。【 56 】关于诺思这方面的实证研究,我们将在 其它地方加以较详细的论述。 诺思的“新经济史学”中关于国家问题的研究方法的确是很新颖的,但他的演 绎推论方法在现代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中也是被经常采用的。譬如,由效用最大化 所决定并引起的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竞争对统治结构可能带来的影响,与经济学中的 “理想的民主政治中的竞争”假设(或“完全的政治民主”假设)如出一辙。以“ 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而着称于世的芝加哥学派的杰出代表加里·贝克尔 ( G. S. Becker ),就提出了一个理想的民主政治的假设,即:“假设所有选举 人都有同样的偏好,如果执政党不采用偏好的政策,另一个政党可以提出迎合选民 偏好的的主张而获得更多的支持,例如,完全满足选民偏好的纲领是唯一的均衡纲 领,理想的民主政治将完全反映人民的‘意愿’。”【 57 】假设中的模型不是现 实中的真实,因为现实中不存在完全竞争的民主政治。现代多元主义民主理论的倡 导者达尔( R. A. Dahl ),把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当作现代民主不可或缺 的必要条件,认为它是制衡国家与选民之关系的中介,也类似于诺思的统治者—选 民、统治者—代理人、统治者—替代者之间的关系,但达尔也指出,理想的民主是 最好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可是,“理想的标准非常苛刻,因此任何实际的制度 也从未完全符合这些标准。可能任何制度今后也不会符合。”【 58 】另外,诺思 的国家模型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是以西方的经验为基础的,它根本没法解释 历史条件全然不同的东方社会的国家、制度创新和政治变革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2.3 布坎南的国家与“公共选择”理论 之所以把公共选择理论放到“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问题”这一主题下来讨论, 是因为有很多领域的问题引起了这两者的共同兴趣,它们的研究存在着很多相通的 地方。例如,公共选择理论也是从经济学最基本的“经济人”假设入手,把政治舞 台看作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市场,从政治产品(公益)的供需来解释选民和代 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布坎南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把政治解释为选民和代理人之间 在寻求增进或表达他们自己利益时的相互作用。”【 59 】在这一作用的过程中, 政治产品的供给方是政治家、官僚和党派,需求方是广大的选民或纳税人,他们都 遵循着共同的效用最大化原则。正因为这样,公共选择理论也被列为新制度学派的 一个分支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虽然同现代产权经济学一样,同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关注 的又主要是政治的问题,但它并没有专门论述产权同国家和民主之间的关系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它忽视了所有权。实际上,它的基本假设及所构建的理论都是以财产 所有权为基点的,或者最终要回到所有权的保护上来。 市场竞争与政治过程 公共选择理论是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用于研究政治学的问题,如国家理 论、选举规则、选民行为、党派政治、官僚体制等,它通过对不同民主制度下的公 众选择在结果上的差异的较深入研究,发现“一致通过”和“多数通过”这两种不 同的规则对决策质量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而这种不同的影响与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 市场和非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差异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60 】由此,包括布坎南 在内的这些研究者认为,由于在经济和政治之间,或在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和公 共部门之间并没有绝然的界线,因此通过交易经济学方法的自然延伸,经济学家可 以根据交易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这实际上是说,市场过程中的竞争和政治 过程中的竞争都受一些相同的规则所支配的,理想的政治及其过程都必须符合竞争 性市场所提出的要求。当然,在交易范例中构造的政治模型,并不是把政治和政治 过程的全部或大部分还原为复杂交易、契约和协定这种结果,但公共选择非常注重 规则、立宪、立宪选择及规则选择的。这样我们就知道,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国家理 论,主要是关于政治过程的规则的研究。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市场选择不是任意的,它对人剥削人的潜在可能性是有 严格的限制的。市场是倾向于从政治控制中使人们的自由极大化,始终作为人们的 基本价值观念的自由在允许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的社会制度里是受到最好的保护的。 【 61 】这显然一直是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思想的主流价值观,尽管自由市场的现实 并没有真正使自由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把市场过程的运作规则对应于政 治过程的运作的公共选择理论,却是基于对市场价值的这种判断之上的。布坎南认 定(并把它视为 18 世纪思想家们的一个贡献):市场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 都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有经过理性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 束,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产生出了一种自然秩序,这种秩序反映了市场参与人 的评价最大化。但是,由于交易中的个人的确存在着诸如欺骗和违约等不道德的追 求私利的动机,因此,如果市场不包含有私人所有权,不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 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那幺市场是不会产生出一种价值极大化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 然秩序的,市场过程中的尊重平等权利的原则就会受到破坏。布坎南由此假设,如 果把政治当作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从中出现的秩序如果也体现了人们个人评价的 极大化,那幺政治的交易过程也要求一套制度的和道德的约束——在本质上非常类 似于市场交易过程所需要的约束。【 62 】 这是一个纯粹理想化的假设和推论。政治被定义为解决或调停不同的个人利益 之间的冲突的过程。政治的功能就在于建立起为人们都能遵守的规则以协调冲突。 制定规则的功能就是政治的立宪功能。这样,政治被构造为规则内的交易,立宪主 义(立宪政治)被看作必然的契约主义。 政治过程的立宪设计和民主 公共选择论者的立宪民主是从“经济人”的假设中推论出来的。他们认为,个 人是根据其所受到的约束,为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行动的。这些抱有纯粹自私动机 的个人认识到他们能从交换中得到互利。这就是说,在既定的法律和制度结构下, 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公共选择论者认 为这一发现是古典经济学家和思想家们的最重大贡献,但同时指出了这些先人的不 足,在于他们把国家的作用限制在最小的保护者的职能上、因而没有同时把国家及 其代理人也当作经济人来分析。【 63 】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范式应用到国 家现象的分析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并不是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是代表社会 和集体利益的,政府的存在不过是交易者们追求降低交易成本的结果;国家及其代 理者也是经济人,它总是根据自己对共同利益的理解来制定政策,因而未必最大限 度地符合共同利益。因此不能神化政府。由于人们的行为(经济的进而政治的)都 是为了追求私利,因此,国家的宪制就受到了挑战。国家必须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 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章 制度安排。立宪民主由是产生。 但是,在公共选择理论那里,立宪的民主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潜在的提供公 共物品如保护所有权的手段。民主和政治平等的首要条件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价值, 而私人所有权是首先必须受到保护的,这是任何民主政治天经地义的责任。在市场 交易过程中,双方为了跳出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而达到帕雷托最优(这是人之理性 的表现),就必须通过协议来达成某种形式的“立宪式的契约”,以此来确立每个 人的产权和个人的各种行为约束。这些权利的存在无疑是达成“立宪后契约”的一 个必要先决条件。【 64 】从先验设定的政治平等来看,民主可以从契约中产生, 但以多数规则产生的民主并不唯一地或总是与契约上的一致相联系,只有在立宪层 次上,一致的契约才会产生。民主是通过正规的选举程序来决定和履行集体的各种 选择,在这个选择过程中,个人是作为最终的公共选择者来参与的。因此从这个意 义上看,政治必须受到立宪限制,民主总是要与立宪联系在一起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立宪民主不仅是国家理性的产物,也是社会理性的需要。立宪民主在启蒙时代 以后出现,并且在 18 世纪的市场经济的自发协调的所有权关系中找到了其理论上 的依据。然而从经验看,市场经济不会独立于政治—法律秩序而自行组织起来,社 会需要政治发挥作用来保证个人所有权与契约权的实施。公共选择理论最终还是把 问题引到财产关系上。政府干预是为了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而政府干预又必然导 致政府权力的扩张。实际上,外部不经济是财产关系不明确的结果,只有明确生产 当事人同其活动环境的财产关系,以及由此相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使外部影响 内部化。 如果真的如公共选择论者那样以理想的市场过程来模拟立宪民主的政治契约过 程,作为一种理想的最优模式,这是可能的——个人拥有一套权利(人权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受到该群体每一个人的承认和尊重(事先的政治平等),这些人达成协 议(订立契约),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该共同体的代理人(政府)负责 实施契约的各个条款,履行契约上指定的职能(保护和协调)。但是,现实中的民 主(政治)并不与契约一致,它并没有受到契约的约束、从而保证交易带来共同利 益,人们与国家之间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权怎样达到了民主的意义,依然是值得怀 疑的。 三、产权与民主演进的一个模式化解释 以上对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不免流于简单化,但我们足可以从中看出它对产权与 国家之演进关系的一个模式化的描述,尽管这一描述不是它的主要任务,因而人们 至多只能从它那里看到这一分析模型的影子。现在把他们的这个模型概括为:作为 一种排他性权利的产权,起源于人类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每个人从“经济人”的利 益最大化考虑,为了满足这一理性目标,降低交易费用,人们就行动起来,通过协 议性的契约活动建立了能保护他们财产权的国家制度;国家及其政府除了以提供保 护来换取人们的税收外,不能对财产权进行过多的随意的干预和侵犯;然而,国家 及其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象人一样的“经济人”,它也有自己的独特的利益 追求,因而总有侵犯人们财产权利的天然倾向,为此,作为契约产物的国家及其政 府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它的权力权利及其作用、职能都必须有一个法律的规定, 这就是立宪主义的民主。 因此,不言而喻的事实是,制度经济学在研究产权与国家理论的方法论上存在 着很多的缺陷,连西方的经济学家们自己都无法回避这种尴尬。虽然制度经济学或 产权经济学都没有人对产权和民主的演进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但若把现有的方法论 应用于产权和民主的演进上,这种局限性或尴尬依然是存在的,甚至更为明显和严 重。中国的经济学家们对产权的研究尚(或主要地)停留在介绍西方产权经济学的 水平上,因此对它的批判性分析之不足是肯定存在的。如果我们试图不像有的经济 学家那样看西方的产权经济学,而只想透过产权问题对民主有所研究的话,那幺我 们必须对产权经济学的方法论之缺陷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 不过在这里中,我不打算(也无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全面分析它在方法论上 的缺陷,而只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指出一点:在产权与国家、民主的演进关系上,现 代产权经济学忽视了很多方面的因素,它除了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外,并没有给 我们提供更多的东西。然后(在批判产权经济学基本方法论之缺陷的基础上),我 试图提出一个供本文分析的模式化的理论假设。 3.1 产权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缺 陷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多种哲学思潮的混合,功利主义、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及当代科学哲学的一些流派构成其基本方法论的主要内容,甚至历史唯物 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及其它哲学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产权经济学。【 65 】 在传统制度经济学基础上产生的现代产权经济学作为方法论上的“大杂烩”,并没 有多少方法论上的创新。构成其主要内容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即 使在西方社会也不是受到人们普遍一致的认同的,这主要在于它们对人类社会的经 济行为和政治行为只具有部分的解释力,亦即它们只限于特定范围内对特定对象才 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在这里,我想说明,从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关系上考虑,其解释 力缺乏到什幺程度;同时我们必须回答的是,至少在我看来什幺样的方法论才是比 较有解释力的方法论。 “经济人”假设和非理性的现实 经济人假设在整个经济学思想体系中起着逻辑支撑点和方法论原则的重要作用。 “经济人”是指在工具主义意义上的理性的经济行为者。英国古典学派的亚当·斯 密最早对自然秩序中的经济人作了很出色的论述,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经济人这 个概念,使用的是“自由人”的概念,但他将人类欲望、动机等心理因素引入经济 领域,并与成本—收益分析结合在一起,为经济人概念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在他看 来,“自由人”(即后来的经济人)是追求个人利益、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理性人, 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是国民财富增长的原动力。斯密的这个经济人假设的基本内容是: (1) 人是有理性的。即人要在各项利益的比较中选择自我的最大利益; (2) 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在与他人利益的协调即交易中才能实现,交易是人类理性的 必然结果; (3) 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通常并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动机, 但在一切听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受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社会)里,自利的经济活 动最终将促进这个社会的利益,实现国民财富的增长。【 66 】 斯密的经济人教条与 17 、 18 世纪欧洲的理性主义传统是有密切的关系的。 【 67 】不过,作为工具意义上的理性方法和作为信念追求的理性观念在斯密那里 还没有达到极度膨胀(即唯理性崇拜)的地步,然而,在此后的近二百年来的西方 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其主流学派始终没有跳出唯理性的神话。【 68 】在这里, 我不想从方法论上对这种神话给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带来的害处进行烦琐的论证, 而只想指出这一假设在分析人的行为上的局限性。 在斯密之后,经济人假设被西方经济学家们转化为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大 化——选择逻辑——手段的范例。虽然也有不少人对它的适用性提出过怀疑,认为 假设与现实之间的距离相去甚远,其解释并没有获得完全的成功。【 69 】但是, 所有的批评和怀疑都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经济人假设既有的地位,也即说人们还是比 较普遍地接受这样的假设。这一假设把人设定成这样的人:经济人知道自己可以选 用的一切备选方案能确定其中的每一个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然后在比较和评价这 些后果的基础上选择出能给他带来最大利益的那个可行的方案;理性经济人乃是最 大化利益的追求者,追求最大化原则是一切经济行为者唯一的心理坐标。可是,人 的经济行为(进而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的那样人的政治行为)是否都是绝对的追求 最大化原则呢?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西方经济学中的非理性理论首先对经济人假设提出了挑战。第一位从非理性的 方法论角度建构经济理论体系的是美国经济学家 S. B. 凡勃伦。他不是把理性经 济人而是把人的“本能”和“习惯”这两个哲学意义上的非理性因素作为分析性概 念,从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人们经济行为中的非理性。凡勃伦认为,经济发展受各种 制度的制约,而制度就是广泛存在由人的本能产生的习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制度 起决定作用的本能有父母的天性、工作的本能和随意的好奇心这三类。【 70 】凡 勃伦据此考察了财产所有权制度,指出,财产所有权制度起源于第一种心理本能: 侵占与劳役之间的差别与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正相一致,人类正是从男性奴役女性 的心理习惯中产生了最初的财产所有权,并构成了财产所有权延存的思想基础。在 今天看来,凡勃伦的解释肯定是错误的,至少在人类学的材料来看如此,但他强调 了历史发展中的偶然性、无序性和对规则秩序的偏离性等非理性的因素,无疑是对 经济人教条的一个反击。 人不仅有理性行为,也有非理性行为。贝克尔坚定地强调这一点。他认为,非 理性行为包括处于极端情形的怠惰行为和冲动行为,或者说,非理性是对最大化的 偏离。【 71 】但西蒙对经济人假设作了无情的批判,基本上只给它留了一个极小 的空间,并以“有限理性”( bounded rationality )直接解释贝克尔的非理性 概念。【 72 】西蒙认为,由于不确定性、不完备性和复杂性的存在,使全面理性 不可能存在,没有最优,而只有近似的优化。英国经济学家 G. M. 霍奇逊认为, 西蒙对理性经济人的批判还不够彻底,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最大化远不是典型,非 理性行为甚至更普遍。【 73 】 客观地讲,人的理性能力总是有限的。人的行为都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两重性, 追求最大化原则只能是某些人在某些时候某些条件下采取的特定的行为特征,而不 是所有人在所有时候所有条件下采取的行为特征。在通常情况下,个人只具有有限 的理性,人们往往让更普遍的决策行为采取依赖于习俗、直觉、惯例等形式作出, 它不具有最大化的特征。【 74 】非理性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属于人的心理结构 的非理性因素,如人的意志、欲望、习俗、情绪、无意识等涉及人的行为的现象; 二是属于人的认识结构的非理性现象,如人的直觉、灵感、顿悟等等。非理性的特 征包括非自觉性、非逻辑性、冲动性和盲目性。在社会生活中,非理性因素并不总 是带有本能性、盲目性、自发性和狂热性等消极作用的,还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实 际行为中的正确信仰、饱满热情、坚定的意志和合理的激情。【 75 】作为一个民 主的社会,是应该充分重视非理性因素的作用的,并对这些非理性因素加以积极的 正确的引导。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却忽视了对非理性因素的分析,依然主要地 从经济人的理性主义出发来解剖人类社会产权制度和国家之间的演进关系。这极大 地制约了它自己的解释力。 作为阶级的民主和集体行动 经济人在实际经验中并不仅仅扮演着生产者、商人的社会角色,他还要接受政 治角色的转换,经济人总是又具体地被划分为一定的阶级集团的。对非理性的重视 实质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的方法论,因为它注重考察对与个人偏好、意图的形成过程 有关的制度和其它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把人的行为作为一个孤立的“原子”来看待。 因此,它并不排斥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方法论,而是如何做到它们之间的整合。 经济理性概念建构的三大方法论特征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这三 者在经济人假设那里是内在地统一的,实际上讲的是同一个东西。它对个人财产权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的关系,就是从这三大方法论的基础上 推导出来的。这是一种简化的分析模式,它在对人的行为的解释上比较容易处理, 这或许是它的一个可能的优点。但是,它根本避免不了或解决不了自在与他在、人 性中的私向化与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如果把自身利益最大化看作是唯一符合理性的 行为,那幺,追求其它各种目标如利他主义、公益精神、阶级意识、群体团结等就 不是理性了。这就没法解释为什幺在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些社会及其行为:人们在 风俗、习惯、道德等意识形态的约束下能够表现出过多的利他主义和同情心。它更 没法解释为什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能够表现出来比较一致的崇高道德风尚。事 实上,象斯密等人自己也搞不清楚理性的经济人为什幺在很多时候达不到足够的理 性。斯密在《国富论》中多次提到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所遇到的逻辑上的失误: 选择的手段与选择的目的经常发生偏离。【 76 】 由经济人假设所推导出来的产权理论和民主理论,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主义方法 论,它否认民主的阶级性,也不主张人们的私人财产权是可以受到改变或转移的。 当然,对集体主义方法论的重视并不足以弥补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缺陷。因为,集体 主义并不是一种阶级分析方法,而只是强调了对个人财产权和其它权利的研究不能 离开社会和群体这个因素。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集体行动理论和布坎南等人的公共 选择理论把民主作为一种集体的行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个人主义传统。在他们那 里,人们之间的交易(财产权的转移)是在人们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平等进行 交易的政治保障就是立宪主义的民主制度。这是一种错误的又带有理想化的模式。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集体行动必须以阶级行动的形式出现才有现实的革命意义。由 财产关系所决定了的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人们之间不可能有平等的产权交易, 在这个基础上出现的民主只能是资产者的民主,即使作为一个集体的行动,也只能 是财产集团之间的行动,表现为他们之间的斗争和妥协。 所有权已不需证明? 西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预设性前提是,所有权已经明确了,所有权之间的 权责利之间的关系也就已经确定,因而就无需论证。产权理论想尽量指出这种虚构 的错误。科斯认为,由于共同财产的存在,因而需要调整交易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使双方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出。这就是说,所有权并不是 确定的,需要给未被认可的权利加以确定为所有权。但是,产权理论所作的努力并 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因为制度理论和产权理论主要地是以个人主义作为其基本的 价值基础的,它以私有制为主要的考察基础。科斯的理论核心不是“科斯定理”, 而是“私有产权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当私有产权得到明确界定时,不论 这种产权属于何人所有,都可以通过产权转让以及私人间契约关系的自由选择协定, 使社会资源分配和制度安排达到最佳点。在这一理论里,实际隐含的前提却是私人 财产所有权已经确定。这样,只要人们之间能够达成平等的契约交易,就会达到最 大化的预设结果,而不必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和结构。显然,这是一种离开所有制基 础的分析。 即使在私有制下,这样的设定能否达到理想中的结果依然是值得疑问的。因为 私有制下的所有权不是模型分析中的那样是平等的,交易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平等的 契约协作过程。因而,在不变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既有结构——即现有的所有权制度 是不需要证明——的情况下,既要最终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一 致,又要在这样的契约中发展出能保证这种一致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显然是有无法 克服的难点的。马克思是对这一点看得最清楚的人,也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 马克思得出了要改变现有的所有权制度规定,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的结论。 3.2 共 同演进的含义:从社会的、经济的契约到政治的契约 在前面的梳理、述评和分析的基础上,我要在这里提出一个模式化的解释。这 个解释包括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要说明,作为财产关系制度安排的所有权是与作 为政治制度安排的民主是处于共同的演进过程中;二是要在这个说明的基础上,提 出两个基本的假设,并试图对它们的内容作必要的展开描述。 财产权制度与民主 是共同演进的 财产制度同政治制度处于共同的演进过程中。但由于人类行为和社会的进化发 展过程中同时存在着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因素,这些因素以各种方式交织在一起,并 对财产权和民主的产生、发展、性质、程度等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理性的 和非理性的因素都要受到同等的考虑。 关于“共同演进”的说法,可以从各个角度来得到佐证。经验的材料是最重要 的。在人类学家们对史前社会的研究中,几乎每一个被研究的社会都存在着财产关 系和(广义上的)政治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些社会里,象习俗、强力等方面 的因素都对财产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安排产生着特定的影响。人类学家的这种研究素 材影响着经济学家们对产权与国家问题的研究,前面提到的罗马塞特等人对夏威夷 的研究、德姆塞茨对印第安土著人的研究等等,所依据的都是人类学家提供的资料。 当然,经济学家们提供的其它经验材料,比如对影响企业效率的各种因素的关注, 以及对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利益问题的重视,等等,也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共同演进 的材料。能证明是共同演进的第三方面的经验材料来自于现代民主起源的历史。现 代民主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在现代民主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中,财产权的变革居 于某种特殊的地位,这一历史是我们说明财产关系制度与政治制度共同演进的现实 材料。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进程中,财产权制度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 变化与政治上的一些变化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是一种很大程度上互为因果的变化, 也为我们说明两者的共同演进提供很有说服力的经验佐证材料。 除了经验的材料外,说明两者共同演进的思想材料也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 西方思想史上的材料不能不受到考虑。不过,由于本文主要不是思想史的研究,因 此我无需追溯得太遥远,象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等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供的材 料就足够了。他们有关对财产权和政治制度问题的研究比如契约论,既是对当时现 实的反映,也影响到后来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所以,很多是直接可为我们说明主 题所用的。但是,最重要的思想材料还是来自于马克思。我在导论中已经提到,迄 今最为系统和科学地论述产权与民主之演进的还是马克思。马克思的思想材料在我 这里不仅是佐证,更深一种方法论上的指导。 那幺,共同演进是什幺含义呢?共同演进不是同时起源,我们不做时间因素上 的精确计算,讨论财产权制度和政治制度哪一个先起源哪一个后起源在这里是没有 多少意义的,这一工作可以留给人类学家去做。共同演进也不仅仅是同源演进。我 并不能指出由哪一个或哪几个相同的因素是这两个制度起源发展的共同根源,这方 面的研究或许可以留给历史学家去完成。共同演进也不是单线直线演进,这是说历 史不会按照我们所设想的模式简单地去演进,同样是相同的几个因素,在不同的社 会里会有不同的相互作用的形式及其结果,因此,演进的过程是复杂的多样的。人 们也许可以从这里明白我所要说的共同演进的具体含义了,那就是:财产权制度的 起源变化影响了国家制度的起源变化,反过来也一样,它们是互为因果的。 在分析了产权与民主是共同演进的之后,我要提出于本文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的假设。对于假设在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和可能的局限性,我想引用诺思的一句话 来说明。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革》一书的序言中说:“本书的理论及随后 的历史分析将提供一个系统考察和检验新假设的基础,我们将根据这些新的假设去 寻找新的证据,结果可能会修正甚至推翻原先的假设。为了使认识不断深化,理论 必须能被证伪。”【 77 】我两个假设的基本含义已经在导言里有了交代,接下去 的阐述是进一步的展开。 产权演进的民主意义 在这一主题下,我要设问并要回答的是,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变革将会促发民 主的政治制度吗?或者问,社会导源出一种什幺样的财产权制度、并在发展中进行 什幺样的变革,相应地会产生出什幺样的政治制度呢?我的假设是,既能实现个人 利益最大化,又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安排将为民主制度的产生提供必 要的社会条件。在产权经济学那里,产权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其经济意义,如产权 的调整可以带来效率的改善,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助于消除阻碍合作性协议达成的障 碍,等等。在我的论题下,产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其政治意义,即它是如何为社 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我将通过解释契约的性质来解释这一假 设。 在西方,系统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契约概念首先是在罗马法中出现的, 不过它所包含的内容却是经济性的,因为它涉及到债,是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担保和勾销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78 】然而,从契约概念发展的西方史 看,它最后发展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并占据了 17 、 18 世纪西方社会政治思想 的主导地位。在这一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社会和国家起源的合理根据,同时成为 解释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从它的构成要素看,契约意味着: 一种人际关系 和交往,即订约的主体或当事人必须至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8218; 人们行为的 某种目的或对象,即契约必然具有人们要做或不做、要产生或不产生什幺的愿望; 402; 人们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意见,即契约必须含有某种共识或合意的要素,从 而能够成为一种有约束力的力量; 8222; 某种形式的承诺,即相互间的尊重和承 认;… 由同意和承诺而产生的某种义务和责任,即能约束订约者行为的规则,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79 】 在产权理论看来,由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所致的经济增长,以及由这种变革 和经济增长所致的立宪民主,都是必然的结果。这一点似乎无需再作强调。不过我 认为,产权制度的创新对经济发展而言应该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唯一的或 终极的原因,因为它可能还取决于技术的变革、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权力的态度 等其它方面的因素。而对于政治制度的变革和民主制度的出现,产权制度更只是一 个方面的因素,在很多时候,它(民主)的产生决定于阶级力量的对比之变化,占 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形态也会起很大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情况意味着,社会的权力 结构塑造着制度的变化,该权力结构可能为了保护统治者的利益而阻止创新。【 80 】然而我们依然需要对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产权制度中的契约的性质和作用 加以重视。契约在产权的起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契约的产生与发展, 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产权与国家的起源,还可以看到两者的共同演进过程。【 81 】 利益是构成一个社会权利体系的最主要的要素之一,从产权制度的起源看,人 们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考虑是人们订立契约、界定所有权的最初始动力。也就是说, 产权起源于人们为解决稀缺性、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契约。 这样看来,由契约所产生并规定的所有权,应该首先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制度安 排。个人利益实际上构成了个人权利,那幺财产所有权也就是人们个人权利的一个 主要内容。文明社会区别于野蛮的原始社会的主要方面就在于此。恩格斯在《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个人财富(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文明时代的决定 意义的目的。【 82 】现代产权理论也分析道,能满足个人利益、实现个人权利的 产权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它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因为这种产权安排是权 利与责任都界定得很清楚的制度。契约的建立体现了一种平等的权利,使人们在市 场交易中能够获得正确的价格。这是个人所有权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之所 在。 个人产权的成长的社会经济意义,在诺思等人那里关于欧洲社会兴起的研究中 得到了比较系统的说明,他们同时指出了个人产权的发展对欧洲社会政治发展即民 主制的出现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作为经济性的契约发展到了社会性的契约再发 展为政治性的契约(即统治契约)。契约内容和性质的这种变化反映在契约论的思 想变化史中,也为近代欧洲的政治社会史所印证。在现代,政治学理论加入到对经 济增长于民主的意义的讨论中来,尽管反对的意见认为经济增长并不一定为民主的 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但占主流的意见——象李普塞特、林德布洛姆等政治学 家以及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者们——认为,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为社会的民 主政治制度的创立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在经济落后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 的,虽然民主制国家并不一定就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而这种经济的发展是由契约性 的市场制度所带来的,构成市场的制度前提就包括确定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法等等。 这就是说,民主制只有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才有现实的可能性。【 83 】事实上,直 到现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学者都是契约论的坚定信仰者,至少不是反对者。他们都 相信,市场领域中的与交易结合一起的契约即政治意义上的立宪,而立宪民主意义 上的统治契约则是现代民主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我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样的观点,至少我同意契约在西方社会的确经历了这样 的发展过程。在个人产权演进的民主意义上,无论是作为经济意义的契约,还是作 为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的契约,都是很重要的,也就是个人产权的发展要成为民主 发展的社会条件,离不开契约实际的或潜在的功能。契约是以独立的、自主的个人 为前提的,首先必须反映个人独立的理性、愿望和要求,他们的社会结合只能通过 他们的协议来达到,否则就谈不上达成协议、表示承诺了。正因为这样,在西方历 史上,契约论一方面对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对公民意识和公民义务观念的 孕育与巩固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又常常成为抵御君权神权乃至一切威胁 个人自由的政治权力的强大武器。与契约的这方面的功能相联系,契约的另一个功 能是行使主体的选择权。人们在订立契约之前,实际上面临着多种选择的可能的, 诸如是否订立契约、订立什幺样的契约、要建立什幺样的政治社会和政府,等等。 如果订约主体不能自由地自愿地进行选择,那幺,订立的契约就不具有合理性和正 义,或者根本达不成协议。经济学家常常以个人的成本—利益计算来分析这一过程。 我们再从契约的承诺性质来看,契约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 和国家之间的相互的承诺。承诺是双方的,我尊重和不侵犯你的权利,同样,你也 要尊重和不侵犯我的权利。人们相互之间界定财产权利就是这样。一旦有一方放弃 了他的承诺,不履行契约规定的原则(即不维护立宪秩序),那幺另一方就可以宣 布契约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再向毁约方履行承诺,收回自己原先让渡出去的权利。 在西方历史上,对契约的这一解释往往成为人们推翻君权统治、建立民主政治的合 法根据。统治契约的实际内涵就在这里。 如果人们由此认为,个人财产权的民主意义就在于它能够为民主政治的成长发 育提供理想的社会经济条件,或者说只有个人产权才能为民主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那就太绝对化了。我对个人财产权的契约化含义的承认,并不表明我支持这个绝对 化的观点。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由、权利和利益,只有在符合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或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有意义的。“有财产就有义务”是表明对财产权和个人利 益必须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个人无限制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的无权利,个人 财产权的不受限制同样会导致政治上的专制和暴政。西方社会自亚当·斯密以来( 甚至更早)就支持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自由财产权,认为这种让市场自发地发挥作 用、允许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安排会自发地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其 一个主要的结果是,与私人领域的利益相对应的社会公共领域的利益却相应地被忽 视了,受冷落了,相应地,政治成为财产所有者或有产者的政治。早在两千多年前 的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注意到这种分化后的问题,他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 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 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84 】理 论和经验都证明,如果国家不通过所有权的方式对人们的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的调控, 就不能企望出现民主制的文化。 个人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取得一致。诺思等人强调了这种一致对西方社会经济 和政治发展的意义,产权理论也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至少接近于社会利益的 最大化,尽管他们实质上主要还是着重私人产权及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意义。个人利 益不是私利,而是与社会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并相统一的。这种联系和统一是由契约 所规定了的。订立契约既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交往,契 约就具有社会性的特征,而且契约是人们互相之间的承诺,一方不能不受限制地为 了私利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利益——这种侵犯实际上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但是, 个人产权不能无限制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不必受到尊重和承认。马克思认为,“个 人总是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即人们不能实现一定的个人利益就不能 生存发展,在社会里,“仅仅是利益把我们大家联系在一起”。【 85 】因此,主 张个人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不能得出国家的政治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即不 要立宪民主的秩序这个结论。社会利益最终指向必然是个人利益的反映、维护和实 现,利益主体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相符合这条权利道德原则的正确性,其逻辑前 提是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存在方式。唯其如此,才能创造出“一种民主社会所具 有的特殊的、很值得注意的局面。公民为他个人的法定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在保 卫现行立法的法律秩序,他参加到保卫法律秩序的斗争实际也是为他的不可侵犯的 个人权利而斗争。”【 86 】这是下面一小节的内容。 产权演进的民主条件 我已经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明了民主的要求和发展,与此相应,我的第二个假 设则是从民主制的角度来说明财产权的实施条件。从根本上说,我的这两个假设表 明的是同一个问题,只是侧重点或角度不同,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现在, 我要以现有的产权理论和政治学原理来说明产权是如何得到保护的。 不过,产权理论中的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的只是一个财产法的基本问题,即 一旦产权受到侵犯或干扰,应该如何补偿产权的所有者。而他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又主要地是从科斯定理的原则出发来探讨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原理的。我们看到,产 权理论对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即在已有的产权规则下(在 社会已经建立起产权制度,产权的界定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关于侵犯或 保护产权的法律选择。因此,他们的基本结论往往是:以平衡补偿规则来解决私人 性的损害问题,以赔偿损失的原则来解决公共性的损害即公害。【 87 】在我的论 题下,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即对民主制的 要求而言,法律之解决只是立宪民主制解决产权保护问题的一个方面。 连同西方人普遍的观念,西方学者比较一致地倾向认为,允许私有财产权的市 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政治上的民主政治的出现,发展中国家在走上市场经济道 路时必然也会在政治上转向民主制。在这里,民主制被当作面对财产权制度和市场 经济的变化而作出的政治反应的一个结果,而不是后者的原因,亦即民主本身不是 目的。在这方面,普林巴拉的一句话是最有代表性的表述:“作为一个有活力的社 会有机体,自由市场体制要生存下来并成功地发展,私有财产和买卖双方的合约交 易必须在一个法律秩序和政治民主的环境下运行。”【 88 】这种观点受到了一定 的批评,认为应该把政治变化看作是一个自主的过程。【 89 】但是这种批评意见 并不占有主流的地位。把民主作为财产权运动的一个结果而没有自身价值的观念, 往往以西方社会的经验加以佐证,认为,从欧洲民主史来看,封建制度下不稳定的 产权转化为稳定的产权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欧洲社会的产权之所 以能稳定,是与新兴资产阶级在议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密切相关的。他们的结论是, 在政治上建立相应的民主政治结构是很重要的,通过它,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 和财产权利的平等交换可以内化为民主精神,从而有效地维护产权运行秩序。 财产权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便表现为人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 是一种契约过程,在现代产权经济学那里,产权的起源和概念是从立宪的层次上得 到说明的,立宪层次规定了产权的范围和约束——财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 所欲为。产权理论里的立宪与政治意义上的立宪基本相同,两者都是把立宪等同于 社会契约,立宪过程就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过程。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人类社会生活 的最基本条款,既规定了财产权及其人们在财产上的使用权、转让权和馈赠权等, 还规定了自由、民主等政治价值。我在前面提到的谈判理论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契约 的过程:人们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政府,由政府承认并保护所有人的所有权;有了政 府,每个人的财产安全就有了保障。建立政府保障的优势就在于存在政府的市民社 会能使人们的谈判达成“合作解”,减少自然状态下的风险,降低产权交易的费用。 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理论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 17 、 18 世纪的西方社会契约 理论中有过同样的表达。前者所依据的就是“霍布斯规范定理”,即:通过建立立 法机构,使私人协议得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90 】这一定理表明,法律制 度的设计应该能阻止强制性的胁迫并将意见不一致所造成的毁坏损失得到最小。不 过,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所探讨到的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仅限于法律保护 问题,而更是一个政治体制的设计问题,即怎样建立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显然, 法制只是民主制度的一个方面。 民主制之所以能够成为保护财产权的一种政治制度,就在于这种政治制度的合 法性基础是人民的同意。正是在这种同意的基础上,人们个人与国家之间才有彼此 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意首先是一种形式上的同意,即自愿的、撤除了外部压 力的经过讨论之后的同意。既是同意,就存在着一种彼此之间的互惠关系,人们在 承担义务的同时就拥有了某种权利,在给出某些服从的同时也得到了某种保障。因 此,社会契约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相互妥协和让步。民主的实质就是这种相互之间的 承诺关系,而且承诺是每个人实际上主动地赞成的。而君主式的专制就做不到这一 点。这是人们缔结契约建立民主制政府的根本原因所在。在专制制度下,君主(统 治者)有任意没收和转移其臣民财产的权力,因此,人们与他们的统治者之间是不 可能有自愿平等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即使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契约,也并不意味着双 方具有平等的权利。 不过应该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国家有职责保护财产权的。黑格尔就认 为把私人财产当作国家的职责会导致谬误。他说,财产不是纯粹关于需求的规定, 而是意志的物质对应物,契约属于财产的范围,它是人们就某种物质的东西达成的 协议即“共同意志”,但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并不是国家所包含的那种“普遍的” 意志,因此,将契约的观念应用于国家是混淆了不同的领域——国家是有理性的人 性的迫切需要,而契约则不过是自由的人们的协议。黑格尔由此认为,以往自由主 义和个人主义既伪造了个人的本质,不承认社会创造了个人理性而认为是相反的, 又伪造了社会各种制度的本质,只把社会制度看作是功利的辅助、非本质的东西, 是被凭空造出来以满足人们不合理的愿望的。【 91 】英国哲学家伯纳德·鲍桑葵 在 1899 年批评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时又基本同意黑格尔的看法。鲍桑葵评论说:“ 社会契约的思想同中世纪把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当作私人财产的思想是同一类型的混 乱。私人财产所标志的不过是‘个人’存在的条件,如果把它们当作国家的职责就 会导致荒谬的结果。”【 92 】黑格尔的理论并不说明我的假设已经失效,因为实 际上,黑格尔并不否认国家对财产所有权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意义,并认为君主立 宪制的宪政制度最能尊重和维护人们个人的独立与自决权。鲍桑葵肯定了这一点, 而塞拜因在评论黑格尔的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时,对于黑格尔的财产所 有权与国家理论也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 93 】 在承认了民主制度具有保护财产权的作用后,我们必须提出这个作用是具有一 些限制性的规定的。在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说明。一是,完全同意式 的民主是不可能有的,因此民主对财产权的保护会有不可避免的缺陷。理论模型中 的完备的民主制(完全同意基础上的)与现实中的多数裁决的规则之间存在着差别, 这一差别会与立宪保障的应有权利和所有制规定的财产权利之间的差别结合在一起。 二是,在财产权的民主条件这个假设里,拥有财产权被设定为人的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产权的合约交易中,人们能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但自由不 可能是绝对的,在很多时候,平等与自由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失去了平等价值的自 由交易,只能是有产者之间的财产权利之交换,因此,民主是与国家的作用联系在 一起的。民主应该保护所有人的财产权。 注释: 【 1 】马克思就指出,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表现得“最清楚的、最 显着的形式”。参见马克思:《前资本主义形态》,人民出版社第 17 页。在古罗 马,到了查士丁尼安的法典中,所有权概念已相当发达。虽然还没有对所有权下确 切的定义,但罗马法学家在他们的著述中指出过: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和永 久的特性。罗马法还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和消灭,对占有和他物权的规定,等等, 都有较详细的表述。参见《外国法制史纲》,第三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 【 2 】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第 4 页。 【 3 】 R.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第 93 页。 【 4 】参见同上,第 93 , 94 页。 【 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144 页。 【 6 】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上海三联书店, 1992 年,第 126 页。 【 7 】参见《天津社会科学》 1994 年,第 4 期。 【 8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 3 卷,经济科学出版 社, 1992 年,第 1101 页。 【 9 】 H. Demsets ( 1967 ) , “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57.PP347. 中文的译文参见《产权论》,载《经济学译丛》, 1989 年第 7 期。 【 10 】 A. A. Alchian, “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 , Ⅱ Politics 30 ( No.4 ) : 816 - 829, 1965. 【 11 】 A. A. 阿尔钦 : 《产权:一个经典 的注释》,载科斯等着:《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 社 1994 年,第 166 页。 【 12 】参见 R. 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 海三联书店, 1990 年,第 123 、 90 页。 【 13 】 H. 德姆塞茨:《关于产 权的理论》,载科斯等着:《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 版社 1994 年,第 97 页。 【 14 】同【 12 】,第 221 页。 【 15 】 Y. Barzel, The Firm , the Market and the Law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9, PP2. 【 16 】参见段毅才:《西方产权理论结构分析》,载《经济 研究》(北京), 1992 年,第 8 期。 【 17 】西方的一些从法学概念给出的产 权定义,似乎与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的“所有权”概念相似。他们认为,产权是一 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 (参见 R. 库特:《法与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 1991 年,第 125 页。)事实 上,我国经济学界在分析科斯时使用的“产权”概念已基本上混同于我国法学界通 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1 条规定的“所有权”概念。我国法 学界所谈的所有权,是指法定的财产所有人对其它人的排斥性关系和该财产对所有 人的归属性关系,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这与科斯定理所涉及的 产权定义是相同的。但这只是表面化的相似,实际上是有巨大的差别的。因为我国 法学界所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是大陆法系的概念,俄而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是英美 法系的产权概念。在我们看来,所有权是不可分的,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且 能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一般是有形物,而英美法系中的产权不仅是有形物,也 可以是某项权利。这或许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 18 】这两书的中译 本见: D. C. 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 1992 年; D. C. 诺思、 R. 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 1988 年。 【 19 】 转引自 [ 美 ]C. 恩伯等:《文化的变异》,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第 176 页。 【 20 】参见同上,第 7 章。 【 21 】参见 J. 罗马塞特、 S. J. 拉克罗克斯:《 19 世纪夏威夷财产权和政治制度共同演变的一个例证》,载 V · 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第十章,商务印书 馆, 1992 年。 【 22 】 S. J. La Croix,and J. Roumasset (1984), “ An Economic Theory of Political Change in Premissionary Hawaii . ”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 21, 151-168. 【 23 】 J. J. Wallis,and D. North (1986), “ Measuring the Size of the Transaction Sector in American Economy,1870-1970 . ”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Long-Term Factors in American Exonomoic Growth.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24 】 H. 德姆塞茨:《关于产 权的理论》,载科斯等着:《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 版社, 1994 年。 【 25 】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 本不一致的现象,它经常与经济学中的“搭便车”这一术语联系在一起的。 【 26 】 R. Cooter and T. Ulen , Law and Economics , Harper Collins, 1988. 【 27 】参见同上,另参见 A. Alchin,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 In Alchian, Economics Forces at Work , Liberty Press ,1977. 【 28 】 [ 美 ] 约兰姆·巴塞尔:《产权与国家的演进》,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北京), 1994 年第 1 期。 【 29 】恩伯等:《文化的变异》,第 180 页。 【 30 】张 军:《现代产权经济学》,第 27 页。 【 31 】参见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 变革》,第 21 、 22 页。 【 32 】同上, 22 页。 【 33 】参见康芒斯:《制 度经济学》(上册),第 86 - 93 页。 【 34 】同上,第 134 页。 【 35 】 同上,第 144 页。 【 36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第十章第Ⅶ 节,商务印书馆, 1994 年。 【 37 】同【 34 】。 【 38 】著名的“科斯定理” ( Coase theorem )的规范表述是:通过建立法律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这个 定理可以引申为:假如没有障碍阻止谈判的顺利进行,那幺私人的一致协议会使法 权的分配达到最佳,因此法院对这些权利的初始分配就不影响最终分配的效率。科 斯是从产权起源的角度来表述法律的作用的,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幺产权的 确立是不重要的。这本是一个正确的事实表述,但问题在于,并不是由人们私人之 间的协议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律能否在法律有倾向性的情况下保证产权的 界定和交易降低费用。实际上,关于产权的法律并不能最终消除统治者与人们之间 合作谈判的障碍。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 海三联书店, 1994 年。 【 39 】“为了回到代议制政府的第一类原则(历史上 以及逻辑上),应当允许这些各种各样的利益中的每一种都自行集合起来并选举其 发言人。……但要是在今天,这些人中很少有人会被他们居住处选区的民众投票选 出。” See: J. R. Commons,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 New York: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 n. d. chap. 2 , pp23 - 24 。同时参见其《制度经济学》下册,第 572 - 588 页。 【 40 】 Commons, The Economics of Collective Action . New York: Macmillan, 1950. pp33. 【 41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第 586 - 588 页。 【 42 】 E. Latham, The Group Basis of Politics . Ithaca ,N. Y.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2, pp10. 【 43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 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第 143 - 144 页。 【 44 】参见道格拉斯· C. 诺思:《经济 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三章第二节,商务印书馆, 1992 年。 【 45 】同上书, 第 22 页。 【 46 】同上书,第 24 页。 【 47 】同上书,第 25 页。 【 48 】 参见同上书,第 26 , 27 页。 【 49 】同上书,第 27 - 28 页。 【 50 】同 上书,第 30 页。 【 51 】 L. E. 戴维斯、 D. C. 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 描述、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1991 年,第 270 页。 【 52 】同上,第 271 页。 【 53 】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 ,第 64 页。 【 54 】同【 51 】,第 298 页。 【 55 】《经济史上的结构和 变革》,第 23 - 24 页。 【 56 】参见 D. C. 诺思、 R. 托马斯:《西方世 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 1988 年。 【 57 】加里 . S ·贝克尔:《人类行为 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第 49 页。 【 58 】 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求实出版社, 1989 年,第 7 页。 【 59 】《 经济透视期刊》 1987 年,暑期号,第 29 页。转见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 中译本序,上海三联书店, 1989 年。 【 60 】参见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 ,第三章和第六章,上海三联书店, 1993 年。 【 61 】参见詹姆斯 . M. 布坎 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 1989 年,第 10 页。 【 62 】参 见同上书,第 126 , 127 页。 【 63 】参见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 36 - 37 , 48 - 49 , 55 等页;以及缪勒《公共选择》第 11 页。 【 64 】参 见缪勒:《公共选择》,第 12 页。 【 65 】黄少安:《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 方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北京), 1996 年第 2 期。 【 66 】参见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 究》,商务印书馆, 1972 年。 【 67 】在斯密那里明显地体现出一种“英国式 的理性”,即追求把个人主义哲学同社会利益现实与价值两者结合起来的理性传统。 斯密的“自利”与“社会丰裕”原则主要受到了霍布斯的道德理性原则的影响。霍 布斯认为,作为人性道德,是一种人类独有的自私自利,欲望和理性是人性的两项 原则,正是这两项原则,既满足了个人自利的欲望,又可以使社会达到和平的环境。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 1985 年。但斯密与霍布斯有一点不同, 在霍布斯那里,利己的欲望表现为“人对人是狼”的争斗,而在斯密那里,利己的 欲望表现为人们彼此之间的交易(互利),而利己与互利两者的关系是通过理性来 达到沟通的。熊彼特也指出了“自利”与“互利”两个原则同理性的关系:“‘自 身利益’和‘共同利益’都是老演员。但大约在 18 世纪中叶,它们不仅在伦理学 领域,而且在社会思想的整个领域表现出了新的活力。特别是,它们当时是,或者 被认为是各门社会科学统一在一起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理性’所支持的最好原 则。”参见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 1 卷,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第 200 页。 斯密的经济人教条与近代西方的理性主义的关系还表现在实证方法上。斯密从抽象 的经济人出发来分析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普遍性原则,并且以范畴设定和逻辑演绎 的方法来表达经济运行的自然秩序,恰恰是借用了 17 、 18 世纪自然哲学家所提 供的实证科学的理性方法。参见张雄:《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世界》,立信会计出 版社, 1995 年,第 53 - 55 页。 【 68 】西蒙认为,理性主义在斯密那里不 是明显的,而是以隐含的方式出现的。参见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 版社 1988 年,第 60 页脚注 。而贝克尔指出了斯密之后的唯理性崇拜的状况, 他说:“在过去二百年的时间内,探索利己主义经济效应的复杂模型已经大大发展 了,这二百年内,经济学已经按照亚当·斯密的思想反复推敲过了。”参见加里· S. 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第 228 页。 【 69 】象 熊彼特、德姆塞茨、科斯等人都对这一解释提出了某种疑问。科斯甚至把这种假设 的失效称之为“黑板经济学”。参见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 1994 年,第 352 页。最尖锐的批评可能来自于西蒙,认为假设表示的只是被简化 了的世界。参见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89 年, 及其为中文版写的序。 【 70 】参见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第 111 页。 【 71 】参见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第 190 页。 不过,贝克尔并不是全面抛弃理性经济人的教条,而是过多地希望把经济理性与非 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以市场的理性去整合经济单位的非理性。 【 72 】西蒙 在《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一书的第 71 页的脚注中说:“贝克尔在一个脚注中写 明,他所谓的非理性,指‘对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离’。因此,我讲的‘有限理性’ 用贝克尔的术语来说,就是‘非理性’。” 【 73 】参见霍奇逊:《现代制度主 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 74 】张雄:《市场经济中的非 理性世界》,第 77 页。 【 75 】关于人类行为的非理性,可进一步参阅夏军: 《非理性世界》,上海三联书店 1993 年。 【 76 】 G. J. 斯蒂格勒对此有过 很好的总结。参见其著作《经济学家和说教者》一书,上海三联书店 1990 年,第 195 - 209 ,第 26 - 27 页等。 【 77 】参见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 ,序言。 【 78 】参见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 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第 10 页。关于罗马法中对作为经济 法律概念的契约形式的规定,参见该书第 14 页。 【 79 】我对契约的理解,基 本上赞同何怀宏的意见。参见何怀宏上书第 13 页。 【 80 】参见戴维·菲尼: 《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载 V. 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 商务印书馆, 1992 年。 【 81 】关于所有权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有经典 性的表述,这一表述主要体现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 中。关于这一经典性的表述,我将在第三章中加以分析。我在这里以契约来表述产 权和国家的起源与共同演进,可能会引起人们的一些疑问,认为我离开了马克思主 义的观点。其实,我认为我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一致的。因为恩格斯讲的 在社会的两大基本的阶级对立中,为了不至于使两者都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凌 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就产生了。这种产生,就是基于成本和利益考虑的带有契约性 质的,是彼此间的妥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 【 82 】恩格斯认 为,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即国家产生以后的与原始社会不同的时代)从它存在 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 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 目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73 页。 【 83 】关于这方面 的文献,可参见李普塞特的《政治人》(商务印书馆 1993 年),林德布洛姆的《 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 1994 年),布坎南的《 自由、市场与国家》;奥斯特罗姆编的《制度分析与法制的反思》等等。 【 84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 48 页。 【 85 】参见《马克思恩格 斯全集》第 3 卷第 274 页,第 2 卷第 605 页。 【 86 】 C. 雅维茨:《法的 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第 161 页。 【 87 】科斯定理在解决 产权的保护问题上就是:当双方能在一起进行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争端时,不管产 权规则如何,他们的行为总是最有效率的。在这样的原理下,产权的保护有两种原 则,一是损害赔偿,或法律赔偿( legal relief ),这就是以习惯法对受到损害 或侵犯的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的规则,即赔偿金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这就是说, 习惯法的规则就是谁侵犯和损害了他人产权,谁就应该进行赔偿。二是平衡赔偿( equitable relief )规则,即通过某种手段将被告的行为限制在所要求的范围之 内,或者使被告的行为尽量符合原告的要求。从经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法院选择何 种赔偿原则取决于哪种方式更有效率。参见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第 5 章 第 4 节。 P106 - 113 页。 【 88 】 J. 普林巴拉:《破碎的体制》,载 G. 希克斯:《破碎的镜子》( Harlow: Logmans 1990 ),第 188 页。转见彼德· 诺兰:《民主化、人权与经济改革:中国与俄罗斯的比较》,《战略与管理》 1995 年第 1 期。 【 89 】在产权与民主的演进过程中,政治性的因素有时被作 为外在变量来看待的,有时又被当作内在变量。这主要取决于所要分析的对象的具 体情景。很多人不同意把民主仅仅是财产权制度演化的一个自然结果,而是一个自 主的变化发展过程。这种自主性反过来在很多时候作用于财产权制度,或者为财产 权制度的变革创造条件,或者阻碍财产权制度朝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我们已经引 用过的 J. 罗马塞特等人文献就提出了这样的异议。另可参见戴维·菲尼:《制 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载 V. 奥斯特罗姆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第六 章。 【 90 】这个思想是霍布斯在 17 世纪所表达的,但命名这个定理的是当代 产权经济学家 R. 考特。参见 R. Cooter ( 1982 ),“ The Cost of Coase ”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1. 【 91 】黑格尔认为,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 体现,包括三个环节,即对于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自由 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本来的意愿相反对。其中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是由于 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一方转移到他方而获得实存。黑 格尔认为这就是契约。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 40 节,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第 48 页。在黑格尔看来,人的自由意志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财产,拥有 财产并不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 本身是本质的目的。”财产权的私有权是人格的基础,侵犯了私有权就是对人格的 侵犯。参见同上书第 45 节,第 54 页。黑格尔对财产权的具体论述,可参见该书 第一章“所有权”,第 41 - 71 节。在第二章中,黑格尔详细地论述了契约理论, 在这里,他论述了财产(所有权)与契约、国家的关系,批评了社会契约理论,认 为这一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把国家看作是人们出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目的、经过契约 协议的产物,并把国家的职责定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上。他认为这是对 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混淆。参见第 72 - 81 节,尤其第 75 节。 【 92 】 鲍桑葵虽然也主张“国家至上论”,但他并不推崇极权主义,在强调国家具有至高 无上的权力时也强调个人的价值。他评价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时指出,黑格尔是坚持 个人有选择权、创制权和所有权的原则的,因为他看到了成文法和秩序就是维护财 产所有权的制度这个性质,这是迄今为止的一个自然的事实。参见鲍桑葵:《关于 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第 252 , 253 , 257 等页。 【 93 】塞拜因认为,黑格尔对近代的天赋人权和对个人主义性质的自由主义 所作的批判,是按辩证法进行的。因为他对天赋人权的批判乃是对个人主义及其作 为一种社会学说的正确性进行彻底的哲学分析,尽管黑格尔有把普鲁士君主制理想 化的倾向,但他却是德国现实的批判者,认为近代立宪政体以某种方式创造了高于 以往任何现实的政府所能创造个人自由和个人独立。黑格尔认定国家绝对不是一个 为功利的机构,它也许会调节那些应该由市民社会承担的职能,如提供公共服务、 执行法律、调节利益等,但国家本身并不履行这些职能,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然而,所有这一切并不足以说明黑格尔无视国家对财产权的作用。相反,黑格尔认 为国家的发展并不扩展到取消市民社会执行经济职能所依赖的制度或权利,财产不 是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所创造的,而是人的人格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主张与洛克的 主张大体上相似。这决定了黑格尔对立宪政体赋予的意义,他认为国家权力虽然是 绝对的,但它必须在法律的形式下行使管理权力,这种法治国家要实现国内行政的 高效率,特别是它的司法系统要能对财产和个人权利实施保障。黑格尔为什幺有这 样的主张,按塞拜因的评论,在于黑格尔“就其个人性格和政治思想而言,首先是 个循规蹈矩的资产者,比一般的资产者更加尊重稳定和安全。”塞拜因上述对黑格 尔的评价在总体上还是比较客观的。参见乔治·霍兰·塞拜因:《政治学说史》下 册,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第 718 - 719 页、第 723 - 733 页,其中引文参 见第 7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