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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行政的范式选择
                      ——《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中文版译序

                        毛寿龙

 “知识就是力量”,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激励着无数的人从事知识生产。到20世
纪末,人类的发展已经到了“知识经济”的地步,任何发展都已经离不开知识。但
是,是否任何知识都有利于发展呢?对于公共行政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来说,是否任
何有关公共行政的知识都是有利于行政发展的呢?或者说“从事公共行政实践的人
们所运用的种种知识是改善还是损害了人类的福利”?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学
家和政治经济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详尽地探讨了公共行政学研究和实践的根本
问题。他认为,“如果根据运用于公共行政实践的知识所作出的行为之结果损害了
人类的福利,我们就不得不断定这样的知识引起了社会病症。”如果是这样的话,
“受过公共行政教育的人在实践上不比未受过公共行政教育这样做的人更加成功。
他们还可能比未受过这类教育的人更不成功。”

  要使公共行政学的知识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公共行政的实践,我们就有必要重
新思考公共行政研究的思想基础,重新反思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所内含的范式的不足,
并提出替代的方案。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详细地探讨了美国公
共行政学的思想危机,反思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主流,探讨了当代美国政治经济
学家对公共治理问题的研究,概括了《联邦党人文集》和托克维尔对于民主制行政
的分析,认为公共行政学必须在官僚制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引入民主制行政研究,公
共行政的实践也必须在官僚制行政的基础上引入民主制行政的实践。据此,奥斯特
罗姆教授还探讨了当代美国政府持续出现宪法危机的制度原因,在本书的最后一章,
他还指出从官僚制行政走向民主制行政意味着公共行政领域哥白尼式革命。奥斯特
罗姆的研究始终限于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和实践,但是其中所包含的理论原则却未
必只适合于美国。根据中国公共行政思想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从中国学者的眼光,
根据译者自己的学习心得,重述其中的思想智慧内核,就是本译序的基本目标。

  一、官僚制行政理论

  在公共行政思想史上,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和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是公
认的重量级经典作家。伍德罗·威尔逊于1887年发表的《行政研究》一文往往被看
作是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的起点,虽然有许多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而韦伯的地位则在
于其对官僚制理论的研究。威尔逊和韦伯的理论,实际上构成了美国甚至世界公共
行政思想主流的基础。

  根据奥斯特罗姆教授的概括,威尔逊的理论预设是任何政府体制内部都有一个
权力中心;权力越分散就越不负责任。他认为政治与行政泾渭分明,各个政府奠定
的政治原则可以各不相同,但良好行政的原则在任何政府体制中都是非常相同的。
良好行政的体制是等级秩序化的,人员分等级,接受政府核心部门首脑的政治领导。
各级行政人员均为技术上训练有素的公务员。行政组织的完善是由等级秩序化的、
经过职业培训的公务员实现的。威尔逊理论范式所包含的基本定理有八条:1.在任
何政府中总是存在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权力中心;一个社会的政府为单一的权力中心
所控制。2.权力越分散,它就越不负责任;或者换言之,权力越一元化,它就会受
到来自更为负责的单一权力中心的指导。3.宪法结构界定和决定该中心构成,并确
立与立法和行政控制有关的政治结构。每个民主政府的体制都把人民的代表提高到
绝对主权的位置。4.政治领域设定行政的任务,但行政的领域在政治的适当范围之
外。5.就行政的功能来说,所有现代政府具有极相似的结构。6.经职业化训练的公
务员等级序列的完善为“良好”行政提供了结构条件。7.等级制组织的完善会使效
率最大化,在此效率尺度为花费最少的钱和做最少的努力。8.上文界定的“良好”
行政是人类文明的现代化和人类福利的提高之必要的条件。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与威尔逊的行政理论非常一致。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是现代
文明所内含的维持法律、经济和技术理性的必要条件或者组织手段。行政的理性依
靠的是等级关系的结构。准确、速度、知识、连续性、灵活、统一、严格服从、摩
擦少、成本低,是严格的官僚制行政的特性。官僚机构内的人员行事不涉及爱憎、
不针对个人。现代文明的进步和官僚制的完善,是携手并进的。

  美国公共行政学者在威尔逊理论的基础上,阐发了许多著名的行政学原则,如
命令统一、控制幅度、命令链条、职能部门化、单一权威首脑指导下属行政单位等,
都被假定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安排。这些学者认为,强化政府就是提高行政首长
的权威和权力。权威无限的机构优于权威有限的机构,管得多优于管得少。集权的
解决方案优于权威分散于多种决策结构的方案。

  这些公共行政的传统理论本身并不是没有遭遇挑战。实际上,马克斯·韦伯只
是把官僚制当作一种理想状态。在他看来,官僚制组织的完善,必然使人们进入“
铁的牢笼”。“哪里彻底实现了行政的官僚化,哪里所确立的权力关系的类型实际
上是不可摧毁的。”要对付发达的官僚机器,一般的个人、官僚机构中的官员以及
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实际上都是无能为力的。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韦伯从来没
有解决官僚制充分发展之后所引起的问题。他只是指出,官僚制的支配地位依靠的
是垄断信息、掩饰真相、阻碍雄心勃勃官员之间的竞争,以及垄断社会中存在的职
业专家的权能。显然,这一切并非是现代人所向往的。

  在公共行政思想史上,古立克的组织理论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他认为,高度
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协作需要组织。他提出了同质性的原则,认为把两种或者更多种
异质的职能联在一起,会混合生产要素,从而阻碍、损害净社会生产从而牺牲行政
的技术效率。比如一个教育项目如果与法律执行项目相混合,就会受到损害。同样,
公共福利行政也应该与警察行政相分离。“政治”与“行政”是异质的职能,不能
混合在行政结构内,否则就会产生非效率。文森特认为,古立克的同质性原则对威
尔逊行政理论构成了挑战,因为这意味着“通过完善等级组织并不必然得到以最低
成本完成工作计算的行政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等级制组织会违反同质性原则,并
损害行政效率。”根据同质性原则建立的政府机构数量往往多于行政首长所能够协
调的机构数量。给行政首长配备分管副职或助手,可以局部解决问题。在等级制之
外,发展其他类型的组织结构,如丛林结构(Jungle Gym),使政府组织像控股公司
那样,也是解决同质性原则与控制幅度原则之矛盾的选择。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
隐然地否定了威尔逊行政理论的核心原则。

  系统地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提出挑战的是诺贝尔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西蒙
认为,“效率标准指在给定资源条件下取得最大结果的选择”。哪里产出得到了具
体说明,效率标准确定何种组织形式最好。他根据这一效率标准评价了传统行政原
则,认为这些原则并不必然是正确的。提高专业化水平并不必然提高效率。只有在
给定有效资源条件下改善绩效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才有助于效率提高。同样命令统一
原则也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看。总之,等级组织的完善并不一定就是效率。

  传统公共行政原则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引发的挑战表明,传统公共
行政本身存在着范式危机。通过放松传统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局部缓和范式危机,
但要在根本上解决范式危机,必须超越传统的范式。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当
代美国政治经济学家的努力,实际上为解决传统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提供了思想基
础。

  二、公共选择的视角

  自50年代开始,美国许多政治经济学家开始关心公共部门制度安排与经济绩效
的关系。这些学者的特色,一是把个人当作基本的分析单位;二是运用外部效应、
共同财产和公益物品理论来界定与公共行政有关的事物结构;三是分析不同组织或
者不同决策安排在公益物品和服务产出方面的结果;四是根据其产出是否符合效率
标准或者其他绩效尺度来评估这些结果。他们的基本假设是,“如果要增加社群个
人的福利潜力,追求最优化策略的自利的个人要求适当的决策规则或者决策安排来
处理不同结构的事物。没有任何单一形式的组织是‘适合于’所有情形的。相反,
任何组织安排都会产生有限范围的所喜望的结果。每个组织安排都有局限性。如果
这些局限性占上风,那么制度缺陷和失败就会显现出来。”

  这些政治经济学家分析的结论是,个人自由选择在公共领域会导致公共事物的
悲剧。官僚制组织是替代个人选择安排的决策安排。它可以通过命令机制约束个人
的选择自由。由于缺乏竞争,官僚制组织有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尽
管官僚制组织在与控制外部效应、管理共同财产或者提供公益物品有关的任何企业
或者机构组织里起着重要的制度作用。这种组织形式依然有严重的制度缺陷和失败
的条件。优化的公共企业结构要考虑用户偏好和生产经济的多样性、供求关系、一
种使用模式可能阻碍其他使用模式的关系。非常巨大的官僚制会(1)对不同的需求
的反应会日益变得毫无区别,(2)对预定为受益者的人所引起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3)无法根据需求分配供给,(4)无法采取行动阻止一种用途阻碍其他用途,使公益
物品受侵蚀,(5)日益变得易于犯错,不可控制,公共行动剧烈地偏离于有关公共
目的和目标的言辞,(6)最后导致补救性的行动是恶化而不是缓解问题。在大型官
僚制产生制度缺陷和失败的情况下提出的问题要求重新考查应用于公共企业的决策
规则。”

  如果要克服公共事物悲剧所内含的问题,要避免充分发展的官僚制的病理,就
要为集体或公共企业构思另外的制度安排。在特定情况下,官僚制企业也可以是有
效的。如图洛克认为,如果(1)一个官僚制组织直接向有关的利益社群负责,并为
其行动,(2)提供共用物品的成本由选民按其各自的收益比例或者根据某一平等分
配的比较性的规则来资助,(3)公用设施使用的界限和条件,经有关社群考查理性
设计用以提高其共同福利,那么“官僚自由企业”并不一定是一种恶。

  发展自主治理的公共企业,同样不能充分地解决共同财产资源或者公益物品的
问题。因为官僚制公共企业依然存在着制度缺陷或失败的问题。首先,一个公共企
业可能对其范围之外的其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必须要有限制和控制这些效应的手段。
其次,共同财产或者公益物品在可用的和不同用途之间的共用性或者相互依赖性的
关键要素方面可以具有各不相同的外形和规模。比如水资源体制反映了与许多不同
用途之间相互依赖有关的大量问题。各种用水之间的相互依赖可能与土地使用、能
源供给系统、交通系统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有关。但每一种用途都可以涉及相互依赖,
这样就要根据其自己的绩效分别考查特定服务的供给。第三,当发生冲突时,就有
必要有制度设施来处理冲突,并寻求解决方案来阻止公共事物的悲剧在某一新的相
互依赖水平发生。奥斯特罗姆认为,构造多组织安排,可以作为第四种制度安排和
机制,来解决机构内的冲突。而曼瑟尔·奥尔森则认为:“只有存在多层次的政府,
以及更多数量的政府,才能避免管辖界限之间以及集体物品界限之间的大量的鸿沟。
从国际组织到最小规模的政府,每一类制度都有其理由。能够有助于解释在同样的
背景中都需要集权的政府单位和分散的政府单位,这也是当前取向的优点”

  政治经济学家所设计的这些解决方案与古典公共行政传统所建议的方案有很大
的不同。在他们看来,官僚制组织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除此之外,个人选
择、官僚制自由企业以及多组织安排,都是可选择的方案。这四种方案可以同时使
用,并且通过适当的选择充分利用各个方案的优势,形成某种类似于微观经济学中
所说的消费者均衡状态。

  三、民主制行政理论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美国建国时期,就产生了与官僚制行政相对的民主制
行政的理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就阐发了交叠管辖的
政府体制。这一政府体制中所有的政府单位都根据自治原则设计。根据奥斯特罗姆
的概括,这些自治原则有如下九条:

  1.政府的界限和条件源于人民确立和变更这些界限和条件的权利。

  2.人民确立和变更政府界限和条件的权利通过根据非常规的决策规则才能采取
行动的立宪决策程序得以表达。这些决策规则的要求比制定普通法律的要求更加严
格。

  3.宪法或者宪章中所说明的政府的界限和条件在法律上约束行使政府权力的人,
并且不能被这些政府权威所改变。

  4.宪法或者宪政中说明的政府的界限和条件根据共同利益和限制权力的原则分
配采取行动的权力。对公共官员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力进行限制,把这些限制与个人
权利联系起来,个人权利为个人采取行动反对公共当局篡权确立了宪法理由。

  5.每个政府单位对特定的选民采取行动,并对单个的人行使管辖。负责立法或
者执行行动的主要政府官员的选择以选民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为基础。

  6.每个政府的内部结构设计得集体结构在各种各样的职位或决策结构之间分配。
所有重要的决定都经共同委员会考虑,共同委员会成员由社群成员选举。如果宪法
性法律规则要有效对付行使政府权力的人,在任何政府单位中不同的决策结构之间
分散配置权力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7.配置在较大政府单位中不同决策结构的权力要分散,这样每一项权力都能对
分配给其他结构的权力行使潜在的否决权。因此,集体行动取决于共存多数的运作,
决策结构的成员通过不同的任职年限、代议模式以及不同规模的选民与其选民发生
联系。

  8.每个政府单位的法律和政治能力相对于其他政府单位的法律和政治能力是有
限的。每个人都是若干政府单位的选民成员。地方和州级官员将对全国问题采取行
动;全国级官员则对州和地方问题采取行动。如果较小单位的政府领域不足以考虑
相互依赖事件之间的共同利益,那么就要诉诸次较大单位的政府,以保证适当级别
的决策。

  9.政府单位之间管辖权的冲突,对公共权威行使的宪政约束的冲突,以及公共
服务供给的冲突,都在普通法律法院面前接受司法救济。

  奥斯特罗姆指出,《联邦党人文集》所讨论的自治原则提供了一种行政体制,
它彻底地植根于复杂的民主决策结构。它就是民主制的行政,与官僚制行政相对。
在民主制行政中,官僚制行政内部的普遍的等级序列条件可以放松,如果公共行政
组织得服务于特定的选民,如果大众控制、立法监督和司法救济的机制成为官僚控
制机制的替代品。民主制行政程序必然依靠可作用于任何公共企业经营的民主控制
机制。

  那么,民主制行政在美国的实践情况到底如何呢?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
一书中对它进行了高度的评价,“在美国,各州行使的权力不如欧洲条理分明和富
于教育指导作用,但却大于欧洲的百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使它的人民最终
对社会福利做出如此大的贡献。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
有效,其建筑的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有保养得如此完
好。因此,不必到美国去找外观上的一致性和持久性,去找对细节的详尽安排以及
行政手续的完善规定;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一个确实有点粗犷,但却充满强大力
量的权力机构,一幅时常发生意外,但却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与此
相对照,他却批评了法国官僚制行政的实践。认为法国的集权行政只是构成了障碍,
而不是采取行动。中央集权国家的公民与其说是他所不熟悉计划中的依附性的行为
者,不如说是消极的旁观者。中央集权行政的完善,会导致无幸福的安宁、无进步
的产业、无力的稳定以及无德的公共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公民对它们生活的
社群的利益漠不关心。因此,托克维尔认为,“超君主型的行政”与共和制混合只
能是一种短命的怪物。

  奥斯特罗姆的结论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以及托克维尔的
《论美国的民主》阐述了民主制行政理论。美国建国的实验是以民主制行政理论为
基础的。通过交叠管辖和权力分散的体制,民主制行政获得了一种稳定的形式,从
而提供了一种公共行政组织的替代结构。但是,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却在19世纪末
20世纪初发展的公共行政主流传统所拒绝了。这一拒绝实际上导致了本世纪众多行
政改革努力均以失败而告终,也是美国政府在最近几十年里宪法危机不断的思想根
源。

  四、两种选择的权衡

  威尔逊拒绝了民主制行政的基本理论,这一拒绝蕴含着认可托马斯·霍布斯主
权政治理论。霍布斯主权政治理论的逻辑是,缺乏某种高级的权力,人的自然状况
是战争状态,每个人潜在地易受其他每个人的暴力袭击。为了享受真正的和平,人
们必须准备选择,并根据不损害他人的原则来协议处理相互关系。这些协议需要命
令权力来实施,因为“契约,没有刀剑,就只是一纸空文”。根据霍布斯的理论,
如果存在一个社会,就必然存在一个法律体系。存在一个法律体系,就必然存在唯
一的法律渊源。既然法律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得到实施,那么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
面就只有一个终极的权威源泉。因此,霍布斯认为要把立法、行政和协调机关统一
在单一的主权者之手,主权者在所有政府权力方面具有终极的权威。他假定,统一
的主权者行使统一的权力,是维持合法且稳定的国度的必要条件。这样的主权者是
法律的源泉,其他人不可能使它向法治负责。因此,主权者高于法律。和平的代价
是服从绝对主权者的权威。在霍布斯的国度里,服从是良好行政的重要品德。

  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和《联邦党人文集》所提出的限权宪法的理论在许多理论预
设方面是类似的,但是它们对政治不平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它们由此分
道扬镳。霍布斯承认绝对的不平等,认为这是任何国家组织必要且充分的条件,国
家必须有一个命令的权力!如果国家要维持和平与稳定,就必须有一个单中心的权
威,它能够行使绝对的主权。和平的代价是服从;主权是高于法律的。但是《联邦
党人文集》却关心人类社会是否能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立政府体制,它能够
运用宪法性法律对行使政府专有权的人实施制约。政治不平等的条件并不一定是绝
对的,而是维持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之可实施性的唯一充分的条件。权力可以在若
干政府机关之间分配和安排,其方式是每一个机关对其他机关构成制约。通过把个
人的利益与政府机关的宪政权威联系在一起,野心就可以用来对抗野心。当互利产
生收益时,协议就会占据上锋。当某些人以牺牲他人来谋求利益时,冲突就会产生。
政治结构只是一个压缩冲突的方法,而审慎的思考则持续到人类的理性能够找到新
的和已得以改进了的解决方案为止。美国宪政体制是这样一个努力,通过统治者本
身服从法律的规则体系来钳制利维坦。

  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和《联邦党人文集》的限权宪法理论在逻辑上都是严密的,
在实践上也各有各的适用之处。对于这两种理论的选择,必定根据选择所包含的机
会成本来判断选择的优劣。因为选择既包括收益,也包括成本。每个选择都有其代
价。

  据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威尔逊的行政理论对高度集权的单中心决
策结构的政治体制有意义。他的理论对理解和改革法国、普鲁士或者其他具有类似
结构特色的政治体制可能是适当的。相反,我们不能认为威尔逊的理论可应用于高
度多中心的政治体制,它在实质上具有管辖交叠、权威分散的特色。因此,我们就
不得不拒绝威尔逊的这一观点了,即对所有类似的政府而言,只有一种良好行政的
规则。我们也考虑这一可能性,即美国的实验代表了在民主制行政体制发展方面具
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性的出发点。民主制行政作为一种一般的公共行政,可以作为官
僚制行政的替代类型,与官僚制行政相并列。”

  奥斯特罗姆认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家以及早期民主理论家的著作中生长出来的
范式内含有民主制行政科学,其基本定理可以概括如下:

  1行使政府专有权的人与其同胞公民一样,前者不见得比后者更可能腐败或者
更不可能腐败。

  2.宪法的结构在一群人中分配决策权能;民主宪法界定个人的专有权和不同政
府机关专有权所内含的权威,这样每一方的权能都为其他各方的权能所制约。在民
主社会确立和变更组织安排的任务要看作是立宪选择的问题。

  3.对于行善是必要的权力,即政治权威的行使,会被某些人所篡用,他们抓住
机会,利用这样的权力来谋求私利,损害他人,除非政治权威是分立的,不同的权
威组织得可以相互制约和控制。

  4.公益物品和服务依靠为各种组别的决策制定者所作出的决策,每个集体企业
在政治上的可行性依靠的是所有各个决策结构持续地作出有益的决策。公共行政在
政治的范围之内。

  5.形形色色的组织安排可以用作提供不同的公益物品和服务。这些组织可以通
过各种各样的多组织安排得以协调,它们包括互利性的贸易和协议、竞争性的对抗、
裁定冲突以及有限等级的命令权力。

  6.经过专业训练的公务人员对单一权力中心负责,这种等级秩序的完备,会削
弱大型行政体制对公民对许多形形色色的公益物品的种种偏好作出反应的能力,也
会削弱其应付各种环境条件的能力。

  7.对单中心权力负责的等级组织的完备,不会使效率最大化,在此效率是指时
间、精力和资源花费最少。

  8.在任何政府中权力分散在具有多种否决权能的各种决策中心,发展其程度各
不相同的多元的、交叠的政府机构,对于维持稳定的、在变化迅速的条件下能增进
人类福利的政治秩序是必要的条件。

  奥斯特罗姆认为,“民主制行政理论并不排斥官僚制行政理论。但是接受民主
制行政理论,的确意味着拒绝这一观点,即官僚制行政理论对于所有类似的政府都
是唯一良好行政的理论。”他进一步问道:“存在两种公共行政理论,对于美国公
共行政的学者和实践者提出了严重的问题。对于美国公共行政的实践来说,什么理
论和分析模式是适当的呢?”

  对此,奥斯特罗姆的回答是:“在为不断发生的战争所困扰的世界中,霍布斯
设想的宪法适合于军事国家的有效运转,霍布斯是对的。但……汉密尔顿和麦迪逊
的设想也是正确的,人类社会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良好政府,在此
宪政规则能够在具有实质性分权和交叠管辖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得以实施。这样的宪
政体制能够使民主制行政持续地成为普遍的公共行政形式,与官僚制行政相对。不
断战争的威胁通过适当地利用联邦组织原则能够得到潜在的解决。”

  五、宪法危机的根源

  自尼克松水门事件开始,到里根的伊朗门事件,到1998年还有沸沸扬扬的克林
顿拉链门事件,美国行政权力中心总统的丑闻接连不断。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些事
件虽然被作为丑闻报道,但是这些丑闻的背后却意味着美国立宪政府的宪法危机。
因为这些丑闻都涉及美国行政权力的滥用问题。而行政权力之所以能够有机会被总
统滥用,原因在于1939年和1949年行政重组法强化了美国总统的权力,从而使三权
分立制衡的政府或者威尔逊所说的“国会制政府”变成了通常所称的“总统制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总统的指示变成了有效的法律,执行总统指示有时甚至高于执行
法律,法治为人治所挤兑。总统的权力大得超出总统的能力。这时,更多的权力实
际上意味着更少的也就是更不可能实现的责任。在这一进程中,立法机关因为行政
立法而被架空,司法权力因为行政司法也出现了司法缺位的情况。立法和司法部门
不再对行政部门构成宪法所要求的制衡。

  奥斯特罗姆认为,由于总统权力的扩张以及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现在美
国的公共行政学者和实践者、出版界、公共利益集团、大多数老百姓都这样认为,
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求助于华盛顿得以解决,而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又进一步强
化了全国政府扩大权力的趋向。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种各样的努力,如通过宪
法修正程序在根本上变革美国的宪法。当然,修补宪法是不够的,除了司法审查之
外,还需要设计其他平衡机制。而对于公共行政学者和实践者来说,则有必要重新
考虑思考公共问题之思维方式的理论基础。“管理不是民主社会公共行政研究的适
当的基础。在人类社会中,没有立宪秩序和法治,就不存在负责的公共行政体制。”
因此,官僚制组织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分析是不够的。官僚制组织的实践有其代价,
民主制行政的选择也并不是需要代价,它同样需要努力。但一系列的努力中,对于
行政学者来说,则是在思想上深入思考公共行政的思想基础。

  六、治道变革的实践

  《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于1973年首次由亚拉巴马大学出版社出版,1974
年出版修正版,1989年出版第二版。就在该书首次出版之后若干年,西方各国政府
陆续开始了以治道变革为特征的行政改革浪潮。对西方国家来说,治道变革意味着
如下若干方面的变革:一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公共选择虽然在实践上依然偏向于更
多的政府,但更多的市场、更小而有效的政府已经成为西方各国乃至转轨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的共识,并继续成为90年代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指导思想。二是政府与市
场关系方面的改革在美国等国家转化为一场重塑政府运动,虽然在削减社会福利支
出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有的国家甚至有些回潮,但是在放松管制、公共
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建立公共领域的内部市场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三是强
化信息技术运用的实践变成了一场重理政府运动,80年代强调采用信息技术,90年
代开始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来改革原有的工作程序、组织等结构方面的问题。四是90
年代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政策制定能力的提高和政策执行效率的改善,在新公共管
理思潮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均开始了强化政府政策执行部门自主权的改革,形成了
一股“执行局自主化”的改革潮流,从而重新塑造了政治(政策)与行政(执行)之间
的关系。

  这一治道变革的实践,实际上意味着公共行政范式的变革。笔者认为,用现代
化的话语,如果政府的第一次现代化是韦伯式的官僚化,那么政府第二次现代化就
是今天世界各国所普遍面临的治道变革,而且治道变革的深度和广度与官僚化的现
代化毫不逊色。治道变革所包含的许多原则和政策建议,如富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
在公共领域引入半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的公共企业组织来替代高度垄断的官僚组
织来提供公共服务、从集权走向分权、强调多样化的自主发展等,都可以在《美国
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中找到系统的论述。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当代西方政府所进
行的治道变革,其主要内含实际上就是奥斯特罗姆在本书所阐述的从官僚制行政走
向民主制行政的变革。

  奥斯特罗姆在本书最后一章认为,从民主制行政走向官僚制行政,意味着倒退;
而从官僚制行政走向民主制行政,实际上意味着一个哥白尼革命式的转折点。他在
理论上阐明了这一转折点的逻辑,该书出版后西方国家政府的治道变革大幅度地提
高了各国政府的活力,使新西兰、英国、美国等国家走出了经济发展的低谷,这在
实践上证明了这一变革具有巨大的比较收益。这说明,奥斯特罗姆教授虽然把自己
的研究一直局限于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和实践,但其所包含的智慧却并不一定只适
合于美国。1997年11月到1998年2月,笔者相继到英国和美国进行学术访问,发现
英国和美国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虽然我们都把它们当作发达国家,属于西
方世界。笔者也发现,即使在英国和美国的内部各个城市和各个地区也有很大的不
同,而且这种不同有时还很可能大于英美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说明了各国的治道,
甚至同一国家内部各个地方的治道都应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不同,并不意味着彻
底的相对主义。人类在构造治理体制方面的确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选择,但是这种选
择并不是没有代价的,有的社群选择对了,走上了发展之路,有的社群选择错了,
走上了停滞甚至衰退之道。最近20多年里,西方国家相继选择治道变革,这一变革
虽然因国而异,但大致取向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并且改革越彻底,取得的成就越
大。这一变革甚至还影响到了日本政府的进程。1998年11月上旬,笔者去日本访问,
与日本众议院、参议院、通产省、经团联等实际部门的官员以及东京大学、庆应大
学、筑波大学、法政大学、外务省国际问题研究所等教学研究单位的学者进行了访
谈,发现日本于1990年以后经济上出现了停滞甚至负增长的问题。由于这一原因,
日本的政界和官僚界正在开始思考政治行政结构可能存在的弊端,并试图改革这一
结构。通过访谈了解到,日本政府的改革思路与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治道变革的潮
流是一致的。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市
场经济建设时日方短,但已经获得了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等收益,
如何建设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如何运用市场的方法来管理公共事务,改
善公共行政的质量,实现行政现代化,这是摆在中国人面前的现实问题。中国政府
的治道变革与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有类似之处,如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把市场机制
引入公共部门、政府程序计算机化等。但由于历史背景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
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也有其特色。在笔者看来,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主要集中在如
下四个主题上,从计划政府走向市场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专政政府
走向民主政府,从单中心政治统治走向多中心自主治理。由于国情差异,中国的治
道变革与西方各国的治道变革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东西方行政发展所面临的许多
问题是共同的,理论和实践的轨迹也有许多重合之处,东方和西方国家都在为改善
政府绩效、提高政府能力而进行着大规模的政府改革。奥斯特罗姆的《美国公共行
政的思想危机》一书,没有专门论述中国的行政发展问题,但是其中对于从官僚制
行政走向民主制行政这一哥白尼式变革的探讨,对于我们进一步奠定中国政府治道
变革的思想基础,无疑是有所裨益的。比如,中国政府的机构改革到目前为止已经
有了7次,但是根据许多学者和实践者的看法,前6次改革的成效似乎甚微,本次机
构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的可能性也未必很大。这是为什么呢?是不是指导机构改革的
理论基础存在问题?我们是否需要进一步反思我们政府机构改革的思想基础?我们
目前所进行的行政学教学是否一定会有利于公共行政的实践?是否会有教学越多越
误事的可能性?细心的读者不难从本书找到解答这些问题的理论线索,并以此为基
础,展开研究与中国公共行政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书篇幅不大,但
是其中包含的理论逻辑却极其丰富。任何一个好思的人,阅读之余都不会觉得本书
是一本仅有十几万字的短篇著作。如果读者能够觉得本书有利于自己的脑力训练,
有助于思考自己所关心的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那么本书中文版的目的也就
达到了。

  本书中文版的翻译得到了许多朋友同道的帮助。刘军宁博士提供了许多建设性
的建议。北京大学李景鹏教授阅读了本书的初译稿,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文森
特·奥斯特罗姆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中文版作序,并在翻译过程中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谨致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