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型政府的理念與行政革新 江岷欽 行政革新( administrative reform ),又稱「文官改革」( civil services reform )或「政府改造」( government re — engineering )。一九九六年六月份出刊的《公共行政評論》 (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 Vol . 56 , No . 3 )以「再造公共行政」( Reinvent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為主題,將行政革新定義為:行政體系透過具體有效的改變策略,從行政組織的文化層面、任務層面、結構層面、以及程序層面加以改造,重建治理政體的能力。 l 企業化管理 二次戰後,各國政府不斷地擴張規模與職權,但面對快速變遷的環境和日趨增加的公民需求,政府的施政不但難以滿足人民的期望,財政負擔也越來越重。以我國為例,依財政部統計,中央政府的債務餘額在民國八十一年,只有新台幣五千七百億元,佔當年度政府支出的百分之五十二;民國八十五年,中央政府的債務餘額卻增加到新台幣一兆二千七百零八億元,首度突破當年政府支出的百分之百。因此,各國政府莫不殫思竭慮地設法推動行政革新,藉以提高施政滿意度,鞏固政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晚近,著名的行政革新措施包括:英國的「續階計畫」( Next — step Program )、美國的「全國績效評鑑委員會」( 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 , NPR )、加拿大的「行政改革白皮書」、澳洲、紐西蘭的「行政文化重塑運動」,以及我國的行政革新等。 綜觀各國政府的行政革新方案,其重點幾乎都集中在:「減少施政成本」以及「提高服務效能」。然而,大部分倡議推動革新的領導者,經常面臨內外的「雙環困境」( catch — 22 situation ):改革者若欲降低施政成本,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對內刪除部份施政計畫,裁撤機關並精簡員額,但此舉勢必遭致龐大官僚體系的頑強抵抗;改革者若欲提高服務效能以滿足人民的需求,則需對外增稅以擴增財政預算,然而此舉亦難逃在野黨與一般民眾的激烈反彈。 行政論者和政府主管為了解決上述的困境,遂倡言「企業型政府」(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的治理型態,主張政府部門應該由一群富有企業精神的公職人員組成,塑造具有革新及適應能力的政府組織,以因應變遷迅速的環境。晚近,奧斯本( D . Osborne )和蓋伯勒( T . Gaebler )在《新政府運動》( Reinventing Government , 1991 )書中稱此為「第三種選擇」( a third choice );渠等認為,將企業精神引進政府部門,能超越「增加稅收」或「減少支出」這種困境,可以有效提振政府的統治能力。羅蘭詩( Nancy C . Roberts )在其新著《公共政策的轉型:企業型官僚與革新之動態》( Transforming Public Policy:Dyanmics of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 1996 )中亦指出,政府是創造社會福利的工具,一旦過時即須重建,將僵化的官僚體系轉換成具有革新精神的企業政府。杜魯克( P . Drucker )在新著《後資本主義社會》( Post — Capitalist Society )中雖然沒有使用“企業精神”( entrepreneurship )一詞,卻另以“克服橫逆”( turn around )來強調政府改革所應具備的精神。在此之前,杜魯克在《革新與企業精神》(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Practice and Principles , 1985 )一書中亦曾指出,政府機關應像商業機構,實施企業化經營,促進公共部門的企業化管理,是當前政府最主要的政治任務。 l 企業型政府的特徵 奧斯本和蓋伯勒在《新政府運動》書中指出,企業型政府具有下列十項特徵: 一、政府多做決策、管理工作,少做服務工作:政府多做政策管理、制定規章、確保平等、防止歧視,確保服務的持續與穩定,及促進社會和諧等工作,有關有利可圖的公共服務工作,執行複雜或技術性的計畫,則儘量交給民間去做,惟應設法維持在競爭狀態 ( 政府部門與其競爭或民間相互競爭),以確保服務品質。至於需要付出極大愛心、耐心及奉獻精神之社會福利或服務工作,則交給非營利之人民團體,政府則負責資源提供及輔導工作。 二、鼓勵、協助社區民眾參與並評估其成效:社區民眾對自己社區的問題比較了解,為自己社區服務比較投入、有人情味、工作方法比較有創意、彈性,社區民眾互相監督,服務比較有效率,社區服務比專業服務便宜。至於政府則站在協助的角色,提供管理經營理念、專業知識及訓練供其參採,除使社區民眾能獨立管理及提供服務外,並應負責評估其成效,成效好則提供資源之優惠,成效差時則必需及時接手。 三、鼓勵良性競爭:良性競爭具有效率高、鼓勵創新,提高榮譽感、產品(服務)最符合需要等優點,故政府應制定明確的政策(想要什麼)和競爭規則後,引進競爭,評估績效,並獎勵優良及懲罰不良,如此自然產生良性競爭。 四、建立以目標為導向的新責任制度:官僚體制下的政府,其最大之缺點是為了監控百分之五不誠實的人,制定了種種官僚的條款,使百分之九十五誠實的人的能力不能充分發揮,所以必須廢除為了防弊所訂定人事、預算、採購及會計制度,改採概括規定的人事、預算、採購及會計制度,並建立以「目標」為導向的新責任制度,也就是以實際的標準(服務量、成本、品質及顧客滿意度)作為目標,評估達成目標的績效來監督執行者。 五、訂定確實、有效且可評估之績效指標:目標是一個整體的成效,是由個別績效指標累積成的,所以應依據目標,鉅細靡遺的列出一套績效指標,再加以詳細評估,以了解所有的做為,那些是成功的,那些是失敗的,做為將來獎勵及改進之參考。同時,要時時檢討調整不合或不值得之指標,以使績效評估得以落實。 六、發揮顧客導向原則:民主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服務人民,所以政府的顧客就是人民,而今日的社會,已由同質性相當高,變化緩慢的單元化社會,轉變成異質性相當高,變化快速的多元化社會,所以人民要求的服務亦趨於多元化且變化快速,因此政府必須時時接觸人民,並詢問人民到底需要什麼,再改變服務和生產過程來配合,才能減少浪費,且能滿足人民需求。 七、開始重視投資報酬率,注入利潤動機:由於人民對增稅的抵制是不會變,經濟成長緩慢,政府的稅收增加有限,提供服務的支出不斷增加,城市和地方政府只有開始重視投資報酬率,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省錢,也就是在衡量什麼時候、 什麼地方投資才會最省錢,而且可獲得相同或較高之服務品質,甚至獲得利潤(如稅收等)。 八、開始重視預防工作及歸劃未來:前瞻性的政府,作事不外兩項基本原則:第一、一分預防,勝過十分補救;第二、盡可能在決策過程中,以前瞻性的長遠眼光來考量。但在現在政治環境中,因利益團體施壓,迫使政治領導者只看短期。因此「企業性政府機構」建立了一套預算制度 , 使決策者在決定支出時 , 必須考慮十年後的影響 ; 建立了一套會計制度,使決策者必須維護任內完成的建設;抨擊現行選舉過程,因為它讓利益團體、競選獻金、攻擊口號,製造出短視近利的從政者。而使得預防工作及規劃未來漸受重視。 九、在適當監督下,採行分工授權:今日之資訊傳遞無遠弗屆,情勢瞬息萬變,在公職人員之智能亦充足情形下,採行分工授權具下列之優點:分工的機構比集權機構更有彈性,它可迅速因應環境的改變和顧客的需要;分工比集權更有效能,因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最能了解實際發生的問題及其機率,亦常常能設計出很好的解決方法;分工的機構比集權機構更有創意,因創新的構想往往是由實際執行者提出;分工的機構通常有更高的士氣,更強的責任感。更高的生產力。 十、主導市場,使其發揮市場機能來完成目標:我們都知道市場的特性是分工的、有競爭性的,它授權顧客自己決定,把資源和績效直接聯結在一起,且能迅速應變。故政府機關可透過制訂市場規則;提供資訊給消費者;創造或增加需求;作買賣雙方之媒介。輔導民間部門生產及嚴格執法,以建立公平,且能有效運作之市場,使其充分發揮市場機能,來達成公共目標。 當然,政府和商業機構在本質上存有差異,政府並無法完全像企業一樣經營。政府的最終目標是謀求公共利益,而企業是創造產品和追求利潤,基於截然不同的組織目標,公私部門成員的誘因和面對風險及報酬的看法,自然有所不同。何況,民眾並不希望政府像企業一樣關起門來迅速作決定,牟取私利。果真如此,「民主」將首當其衝,受到傷害。事實上,企業型政府並不是要公共部門完全像商業機構一樣;人民所期望的是政府不要太官僚化,而在官僚體制與企業化之間,存有著開闊的空間,政府可以在其間找到適當的利基。所謂企業型政府,係指行政官僚體系經由「政府的企業精神」(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的落實,重建政府創造社會福祉的能力。 l 企業型官僚的行為特徵 就實踐的觀點而言,企業型官僚若欲推動行政革新,落實「政府的企業精神」,絕非僅憑概念架構而已。企業型官僚須要具備某些行為特徵,方能克奏膚功。行政論者李懷適( E . Lewis )在《政府的企業精神:官僚的政治權力論》( Public Entrepreneurship:Toward a Theory of Bureaucratic Political Power , 1984 )書中,曾以胡佛( J . Hoover )、李克河( H . Rickover )、以及牟雪書( R . Moses )三人為典範,歸納出五項企業型官僚的共同行為特徵,可作為行政革新的指涉架構。茲就五項特徵,分述如下: 一、企業型官僚善用組織內部的資源及力量,實現個人目標。企業型官僚的目標,並非僅限於加冠晉爵而已,而是要透過組織,實踐公共利益的目標。以上述三人為例,胡佛創建聯邦調查局( Federal Burdau of Investigation , FBI ),以史無前例的強勢警網,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李克河將美國海軍帶入核子潛艇紀元,維持國防優勢;牟雪書則以獨特的「遠景」( vision ),重整紐約都會區的公園景觀以及運輸系統。 二、企業型官僚專精某些社會關注的領域。企業型官僚善於應用傳播媒體、國會聽證會、以及其他各種會議,倡導其專精的領域,在「理」與「勢」方面,成為某些公共政策的代言人。例如,胡佛壇長犯罪統計資料之應用與解讀,李克河掌握海軍核武戰備之脈動,牟雪書則對紐約的公園建築與都會橋樑,瞭若指掌,無人能出其右。 三、企業型官僚會積極運用組織中影響力,爭取成功,而非消極地坐視文官體系成為腐敗無能的淵藪。李懷適指出,企業型官僚在其生涯之中,終將體會:龐大複雜的公共組織,是進行社會改革、政治改革、以及經濟改革,最有力的工具。因為公共組織所提供的龐大資源與政治權力,不但能保護企業型官僚不受內部反對勢力的掣肘,亦能對其他外部勢力施壓,爭取奧援。以胡佛與牟雪書為例,在其影響力全成時期,幾無反對勢力可以為難渠等作為。 四、企業型官僚善用民意市場( Public opinion market ),塑造「舍我其誰」的形象。企業型官僚不但擅長凸顯問題的重要性,亦善用自己的知識及能力,塑造專業形象,以及民眾對其解決問題的信心。例如,李克河讓大眾相信,唯有將核子科技引進海軍,讓潛艇能長期在海底作業,方能建立「真正的潛艇戰力」( true submarine );胡佛亦讓民意深信,唯有建立全國警網,方能防治犯罪及叛亂;牟雪書則讓多數人肯定其能力,唯有借重他,方能動員大量資源,完成像三星大橋( Tribolo Bridge )的艱鉅工程。 五、企業型官僚會設法擴展專屬的公共政策範圍。例如胡佛、李克河以及牟雪書,均曾設法延伸所屬組織的影響力範圍,以獲取更多資源以及支持。這種擴張組織的作法,雖然會悖離代議政府的民主程序,但卻能有效降低不確定性、增加自主性。美國聯邦調查局在胡佛任內不斷擴增職權,其社會角色原為「協助全國地方政府的警力,防治犯罪」,爾後增為「杜絕共產黨員及其同路人的顛覆陰謀」。就理論層次而言,胡佛應受總統、司法部長,以及國會三方面的節制與約束,但實際上他卻不受任何機關管轄,權傾一時。李懷適指出,胡佛在一九七二年死於任內,不論敵友莫不額首稱慶。 結 論 如前所述,企業型官僚的目標,係在推動行政革新,追求公共利益,鞏固政權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唯企業型官僚在特有專業理念的長期浸濡下,可能與其他專業的行政官僚一樣,在無意中養成「窄化的公共利益觀念」( narrowly defined public interests );在行政作為上過度高估自己的重要性,低估他人的工作內容,容易養成「官僚意識形態」( bureau ideologies ),進而排斥其他的思維方式及並存價值( competing values )。唐楚( A . Downs )指出,在專業分工的行政體系中,經由「官僚社會化」( bureaucratic socialization )過程所養成的官僚意識形態,具有下列五項特徵: 第一、強調所屬單位業務活動產生的正面利得,刻意忽略所需成本。 第二、強調所屬單位服務範圍擴張的必要性,彰顯精簡裁併的嚴重後果。 第三、強調所屬單位為整體社會所做的貢獻,迴避其服務範疇可能裨益某些特殊利益團體。 第四、強調所屬單位現有的效率水準。 第五、強調現有成就及未來能力,淡化處理其失敗所在以及力有未逮之處。 企業型官僚,既以革新理念為經,以管理手段為緯,進行公共利益的追求,在工具理性(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的主導下,容易養成上述的官僚意識形態,偏重「效率」、 「效能」、以及「經濟」( economy )的管理價值,相對地忽略了「多元主義」( pluralism )、「行政倫理」( administrative ethics )及「代表性官僚」(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政治價值,或者「正當法律程序」( procedural due process )及「實質公平」的法律價值 。因此,企業型官僚尤須重視整體價值觀的平衡,以免落入另類的本位主義。 其次,政府部門應設法提供足夠的誘因,以激發公職人員成為富有革新精神的企業型官僚,避免侵害民主政治的根基。例如,現行的預算制度規定,行政部門繳回結餘預算,不但相關人員要受懲罰,下一個會計年度的預算,亦根據繳回的數額作為刪減的基礎。難怪每年會計年度將屆,行政機關莫不大量消耗預算,造成公帑浪費。晚近,美國的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IRS )與預算總署(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 GAO )試行新的預算方法,所屬部門繳回的預算,不但不作為刪減下一個年度預算的基礎,同時在繳回的預算數額中,提撥相當比例作為部門的績效獎金。 最後,我們必須強調的是,「政府的企業精神」不應該僅止於中央機關,或是成為中央機關推動行政革新時的政令宣導;「企業型官僚」的觀念和行動,應該是不分中央與地方的。以美國為例,企業型政府存在於各地方政府,許多集體的成果,已成為重建政府能力的指涉架構。因此,政府應儘可能提供,企業精神生存的有利機制和富於彈性的法規。正如杜魯克所言:「只要組織中存有鼓勵企業精神的機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企業家;反之,組織中盡是誘發官僚行為的制度,任何企業家也會變成僵化的官僚」。準此,促使行政部門成為富有革新精神的企業型政府,是行政革新刻不容緩的前提。 ( 作者為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