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祯:罚网恢恢,独“尊”小贩?
(博讯2007年04月24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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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城管若干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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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祯
城市管理局的权力大的无边无际,几乎涉及城市运转的各个环节,仅
仅有处罚权的项目就有285项,以下按照处罚项目顺序摘录部分内
容。
以下按照处罚项目顺序列出20项:
14、(供热单位在规定的供热期内)擅自推迟或提前结束供暖,责令
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
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35、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限期改正,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未按规定粉饰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1、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
物或者吊挂物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
52、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
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3、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箱体整洁,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65、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扫雪铲冰,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
77、随地吐痰、便溺;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2、(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家禽,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94、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7、“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落实,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08、犬在户外排便未及时清除,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115、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0,000元
~20,000元处以罚款。
117、无(证)照经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的,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
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
品)等财物,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损毁树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0、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规范,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
市政工程管理处或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每逾期一天处50元~100元罚款。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造成事故的,由责任
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12、(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3、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3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
30,000元以下罚款。
240、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资料来源:北京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
罚网恢恢,密而不漏。由上述列表可以清楚地看到,城市管理局执法
的广度和深度。可是,实际上如何?目前城管执法中57种市政府令和
其他规章是其主要依据,此外涉及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内
容,执法依据过多,内容繁杂1998年第一次职能划转涉及工商、园
林、交通、规划、市容五个职能部门,94项行政处罚权,2000年之后
几次职能调整后,涉及部门更广泛,目前城管监察组织承担着14项职
能,行使300余项行政处罚权,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难、执行难、
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大部分的权力让度都是无法落到实处,在权力
的重叠和碰撞中城管自然是赝品。这种让度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
是一种类似样板戏式的追求“高大全”式的浪漫主义乌托邦。
这种虚假而又无处不在的罚则,有难作为、不能作为、无暇作为等几
个方面的问题:比如第14项、43项、212项、237项、240项等所涉的
城市供热、导游、建筑施工等问题,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难以作
为。强势利益部门总是有理,老百姓总是弱势,部门之间相互包庇、
利用乃至利益互动早成为潜规则。也一些罚则规定或不近人情,或罔
顾事实,或无具体界定,不能作为,比如:第43、51、63、65项和第
117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有一些规定是根本无暇顾及的,
比如第51、77、82等项等等。
在上述状况下,结合政府首长的“创城要求”,几百项权力的闲置和
高悬让第117项成为城管执法和创收的关键一环。这样,罚网恢恢,
独“尊”小贩就成了城市的一道必然风景,同时似乎城管存在的迫切
性和 必要性在这个问题上都得到了合理诠释。
从执法现实来看,城管执法的对是城市小商贩,这些人大多数都是一
些由进城农民或城市下岗职工等人员组成的弱势群体,在大学生都难
以就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这种成本低、知识含量低的事情自谋
生路和贴补家用。他们大都没有能力进入市内市场,他们的存在无论
在流通、交换、分配的经济环节上都是正面和积极的,而他们所以经
常出现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其实是出于生计所迫的无奈。他们的问
题是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持卫生,管理和处罚的着眼点应该在这个问题
上。而这个问题只要不把它复杂化(扰民说、创城说、妨碍交通说等
等),是容易解决的,在这个问题上四川绵阳侧重卫生管制的办法值
得借鉴。
总之,以官意为主导的凶神恶煞式的执法导向,罚网恢恢,独“尊”
小摊贩的城市管理方法必须终止,代之以以民生为本,实用、和谐的
城 市管理方法。我以为,这不需要多少智慧,只需要些许诚意就够
了。
(2007-04-21青岛咫尺居)
民主论坛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7/04/200704241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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