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卓华牧师被国安公安刑讯近90次(图) 请看博讯热点:宗教信仰
(博讯2005年12月16日)
蔡卓华牧师一案二审判决将于12月20日公开宣判;国安公安刑讯近90次
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12月16日)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 蔡卓华牧师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判决将于12月20日(周二)上午9:50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22法庭公开宣判。
承办法官:马慧兰
书记员电话:10-59891644
据悉,蔡卓华牧师的妈妈和胡锦云女士分别被十几名便衣24小时监视威胁,并因她们接受境外记者采访而咒骂她们为”卖国贼”.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清河看守所工作人员透露, 蔡卓华牧师自抓捕至一审判决之前,已经被国安和公安人员审讯近90次.每次都在半夜审讯.这位目击者说,因为刑讯逼供,每次提讯,”蔡的双腿发抖”. 据悉,12月6日, 蔡卓华自狱中给妈妈打电话用颤抖的声音告诉妈妈”不要在继续闹啦!” 胡锦云女士透露,审讯人员几次用电警棍胁迫他们在空白纸上签名字,并且注上不同的时间.
对华援助协会特别吁请,希望各界 正义人士采取具体行动以电话,和信件向中国有关当局表达关注.
附:[蔡卓华案]胡锦云被诉窝藏赃物罪的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胡锦云的委托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对胡锦云犯有窝藏赃物罪的指控缺乏证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对包括胡锦云在内的四名被告作出的有罪判决缺乏充分的论证,并且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我们请求合议庭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胡锦云无罪;依法撤销“赃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的原审判决,返还胡锦云的8万元私人财物。
第一, 本案中不存在窝赃罪的前提。
刑法312条所说的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转移的行为。它的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赃物”。我们认为,蔡卓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胡锦云的窝赃罪没有存在的前提。
“非法经营罪”不但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而且是一项所谓的“行政罪”。“非法经营罪”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权交给政府,这就意味着在“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事实上是由国务院来决定的。一项行政法规,就可以决定一种经营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这不但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立法准则,也直接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蔡卓华等人印刷宗教书籍并在教友之间免费赠阅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传教行为。这一行为没有进入市场,没有交易环节,没有营利目的,绝不是经营行为,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不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客体的侵犯。并且,蔡卓华等人的活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给任何公民、公司或社会带来损失;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对他们的审判属于赤裸裸的宗教迫害。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文明进步的精神基础,是检验一个国家自由度的标尺之一。我们希望,二审法官能够秉承宪法所保障的审判权独立的原则,排除政治力量的非法干扰,依法改判全部被告人无罪。维持一个与人类文明准则相抵触并且与我国法律精神相背离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参与罪恶。
第二、对胡锦云窝藏赃物的指控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8万元钱是编印书籍赚的钱”,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方提出的唯一证据是被告人肖云飞和肖高文的预审供述。而二被告已经在庭审时否定了这一供述内容。控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显示肖云飞等人从传播福音书籍的行为中获得了收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肖云飞等人没有其他任何合法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肖高文、肖云飞交给上诉人做生活费的8万元就是他们“犯罪所得的赃物”。
2、胡锦云不可能“明知是赃物”。判决认定“胡锦云明知涉案8万元的赃款性质”,同样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方出具的唯一证据是被告肖高文、肖云飞和胡锦云三人的预审供述。但三被告均在法庭上推翻了这一供述。在没有其他任何旁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仅以“胡锦云在收钱之时也已经知道蔡卓华因为编印书籍涉嫌犯罪被抓获”为理由,推定胡锦云明知8万元的赃款性质。这一推论缺乏起码的逻辑性,也缺乏起码的事实支撑:知道“蔡卓华因为编印书籍涉嫌犯罪被抓获”怎么表明“8万元是赃物”?要求胡锦云明知这八万元是赃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公安、检察机关耗费如此巨大精力,尚不足以证明这八万元是赃款赃物,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怎么可能知道这八万元是“赃款赃物”?她有什么义务、有什么渠道去知道她亲小姑子给她的8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一审判决的推理不合逻辑、也悖逆人情。
3、公诉方有意忽略了被告与其他三人的亲属关系。被告收受的8万元是其夫肖高文和其姑肖云飞留给她做生活费的,夫妻之间是对婚姻续存期内的双方收入享有共有财产权的主体,被告接受其丈夫交到手上的财物,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这不能被认定为具有“窝藏赃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因为无论是以夫妻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在产权上的效果都是一样的。除非被告与其丈夫肖高文之间有明确的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各人户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被告窝藏牟利的主观目的就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对近亲属之间的接纳、保管财物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等于在刑法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大义灭亲”,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这是对基本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粗暴的摧毁。刑法不能为了保护一种社会秩序,而去伤害另一种社会秩序。中国古代有“亲亲相隐”、现代各国刑法有“近亲属豁免”的规定;尽管现行的中国刑法并未区别窝藏赃物、包庇等罪的主体资格,但亲疏关系对我们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危害性却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出于“大义灭亲”、“株连九族”观念而对胡锦云作出有罪判决,不仅太过残酷、违背刑罚的人性基础、违反现代文明的潮流,而且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4、窝藏赃物罪要求为他人窝藏或者转移财物。而这8万元钱的所有权属于胡锦云自己,而不是为他人窝藏或者转移。肖云飞给她钱的时候,说是给她做生活费用。
5、胡锦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蔡卓华夫妇给她8万元钱作为生活费用,体现了亲属间的帮助,体现了基督徒的关爱。这种人伦之爱是中国传统的可贵之处,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情感和伦理基础。显而易见,胡锦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犯罪。
第三、警方、检方采集证据的过程、法院的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或者不规范。
警方(海淀公安分局国保支队)的第一次讯问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而对被告肖云飞的讯问最早的一次是第24天,程序上严重违法;
警方在讯问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告知被询问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警方、控方用“宗教案件会判刑很重”来威胁被告人,并以虚假的承诺试图让被告人承认经济上的问题(见“海淀法院法庭开庭纪录”第6页);
在询问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诱供:比如“把你们非法经营的整个流程讲一下?” “你们如何牟利?”“那你知道他们干这一行是违法的,为何还收肖云飞的八万元钱?” “他们非法印刷基督教书你是否参与?” 等等。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和案卷的讯问笔录,这种隐含前提的提问、违背法律规范的提问比比皆是。
法院的两次要求延期审理决定书(2005年7月10日,9月22日)没有及时送达被告律师手中;
有22个座位的第六法庭只发了4张旁听证;
在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下、并且开庭时仍有座位的情况下,蔡卓华的母亲被法官和书记员坚决挡在门外;
蔡卓华要求对证人张梅华进行提问,法官未予允许;
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作手势时,被法警多次无理制止,而法官公开允许这种行为;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辩护多次受到法官的无理制止,借口是“宗教自由与本案无关”;而陪审员任丽梅竟对律师说:“你再这么讲,我就弃权退出法庭了!”
在原审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和辩护词中提到的重要意见没有任何回应,不采纳辩护人的证据和意见也没有任何必要的说明和论证,这是一种司法蛮横,不能说服被告和辩护人,也不能说服法律界同行和公众。
11月30日二审法官对胡锦云进行提讯的时候,拒绝律师在场;
我们还认为,二审不开庭审理,也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一种剥夺,违背现代刑事司法所必须遵循的直接和言词原则。
因此,控方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节;一审法官游涛、陪审员任丽梅未能保持中立;二审法官的行为也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所有这些程序性的瑕疵已经影响了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对胡锦云窝藏赃物的指控从头至尾都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举证。请二审法官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返还胡锦云的8万元私人财产。
审判长、审判员,
蔡卓华案已经引起了中国和世界的关注。在一审判决书上写下名字的法官以及在他们背后的或明或暗的敌视信仰自由的官员,已经被中国的人权史和宗教信仰史所记录。你们的名字也将被记录下来。如果你们有勇气面对内心真实的呼唤,面对法律的公义;如果你们在此世所寻求的不仅仅是眼前的利益还有灵魂的安宁;如果你们不想屈从于专制、不想参与到扼杀自由的罪恶之中——那么,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机会属于你们,光荣属于你们。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滕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高智晟
张星水
范亚峰
王 怡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成都大学工商管理系教师)
2005-12-7
蔡卓华案相关资料库
>余杰、北村--没有传播《圣经》的权利,便没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保障宗教自由 维护基本人权——就蔡卓华案致宗教管理部门的公开信
http://www.yannan.cn/homepage/guofeixiong.htm
蔡卓华所关押的地点:
海淀区清河看守所 所长:白刚 010-62902266转3502; BP:62628566-5339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25号东区11-9室; 邮编100085
(前北京市委党校讲师, 中国家庭教会牧师, 威斯敏德神学院哲学博士候选人): 傅希秋
2005年12月15日 于美国德州美德兰市
[email protected]
(267) 205-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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