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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中院维持对杨在新参与绝食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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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2月04日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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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广西讯2008-02-03)今天中午,著名维权人士杨在新先生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维持合浦县公安局对杨在新处罚行政。
(博讯 boxun.com)
据杨在新先生介绍,我在今天上午收到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北行复议字第1号,维持合浦县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因我于2006年初因参与高律师抗暴绝食运动后,合浦县公安局搜查我的新电脑,以电脑内有有害信息为由,对我进行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杨在新先生介绍,当时公安做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在2006年北京两会之时,前往北京与高律师汇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北行复议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杨在新,男,1952年6月出生,住合浦县华侨中学。
被申请复议人合浦县公安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来国,局长。
申请复议人杨在新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2006)合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复议认为,被申请复议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行决字第(2006)2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浦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500元罚款正确。依《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行决字第(2006)20号)的处罚内容是警告并处罚款。警告处罚依法应由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实施,属被处罚人履行的义务。合浦县人民法院不予区分,裁定一并准予执行与法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合浦县人民法院(2007)合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中对公行决字第(2006)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复议人杨在新罚款500元准予执行的裁定。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韩洁萍
审判员 席淑燕
审判员 徐惟甲
<法院盖章>
书记员 凌 洋
200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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