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受贿两亿判死缓,网民质疑司法形同儿戏(图)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7月15日 转载)
陈同海
来源:参与 作者:张清扬
北京消息: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北京二中院判决书认定陈同海的犯罪事实是: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二中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北京二中院的判决,网络上反应强烈。在新华网上有网友质问:不对啊,两亿了还不毙?多少才够杀头?更有人认为,对这种人不要心太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人认为应该枪毙100次。
有网友指出:中国反腐比任何发达国家任务更艰巨,因为官员手握经济大权,国企领导人权力太大,缺乏监督,建立有效机制实是一大难题。
根据中国的法律,贪污受贿10万元人民币以上,理论上就可以判处死刑,数年前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贪污都在千万之下,也判了死刑,如今死刑的上限已经攀升到了数亿,网友认为中国真是个不可思议的国度。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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