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维斯楼”背后的捐赠逻辑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5月27日 转载)
金融时报中文网 作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傅蔚冈
(博讯 boxun.com)
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被命名为“真维斯楼”,一经媒体披露,引起轩然大波。赞誉者有之,认为清华通过给建筑物冠名的方式回报于捐赠者,这是清华吸引社会资金的重要一步。不过更多的是反对,认为清华校园内的建筑物以商业公司的品牌命名,是商业社会对校园的侵蚀,过分商业化根本上有损大学的尊严。
也有折中者,认为商业公司固然可以捐助大学,但是回报方式上却值得推敲:为什么全国——甚至全球校园内,都鲜有以商业公司或者品牌命名的建筑物或者研究机构,大都是以人名命名?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捐赠者出于对大学的敬畏。因此,清华大学应当按照国际惯例,以人名、而非商业公司命名——商业公司一旦命名,就是一座永久的广告牌,这对于大学不是一件好事。
对于此种说法,清华大学李稻葵教授也颇为赞同。他在微博上甚至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一位教授被称为“JC Penny金融讲座教授“(JC Penny是美国一个服装品牌)、以及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大楼被命名为“Gannett楼”(Gannett是一个报业集团)引发的笑话为例,说明清华校方在接受捐赠上经验不足。
这个结论看起来很有道理。是的,全球各地大学内鲜有以商业公司命名的建筑物,绝大多数都是以人命名,如哈佛大学是以人名命名,邵逸夫楼是以人命名。卡内基可能是例外,但这家公司本身是按创始人的名字命名的。问题于是出现了:为什么捐赠者往往会以人命名,却鲜见商业公司的名称?难道不接受商业公司名称,真的是为了保持校园纯洁而成为慈善界通行的惯例?
我看不是。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捐赠者之所以以人名而不是以公司名命名,可能纯粹是一个是基于让捐赠者收益最大化角度的考虑,而非是为了让商业远离校园。
首先,公司易转手,而人名永存。公司可能会倒闭,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人名则是永久不会发生变化的。在商业社会中,公司的兼并和收购并不是一件稀奇事,百年老字号易主也很正常,因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取舍,更多是基于利益,而非其他。若捐赠者向大学捐赠了一大笔钱并以公司命名,而之后公司易手,那这笔捐赠未来是否还会算在自己头上?从这个角度考虑, 宁愿以人命名。
其次,以私人名义捐赠,有利于税收筹划。在不少国家,向大学等NGO机构所作捐赠,都可以用来抵扣税赋。高收入者向大学捐赠,既可显示其大方,同时也可以减免部分税务负担。公司虽然也可以通过捐赠减税,但公司合理避税的方式和选择本身就很多——一切开支甚至都可以列为公司成本。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以个人名义捐赠,较以公司名义捐赠是一笔更为划算的生意。
基于这两个理由,我们大致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西方大学里很少见到以公司名命名的建筑物或者研究机构,大多是以捐赠者命名。 但在中国则是另一个情况:如果捐赠者来自大陆,绝大部分都是以公司名命名,很少以人命名。为何?
我的理解是,这是由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决定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以个人名义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给予的优惠并不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如果以个人名义捐赠,捐赠者几乎享受不到任何税前抵扣。既然公司可以免税,而个人不能免税,那么捐赠者当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每次灾后的捐赠,几乎都是公司行为,而鲜见富豪者的个人捐赠。
如何让建筑物上更多的出现人名,而非公司名?一个可行之计是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对社会公益捐赠的税前抵扣额度,让捐赠者个人也能够从捐赠活动中受益——既留名也得实惠。唯有此,民间慈善才能持续。否则,以商业公司命名的现象还将持续下去。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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