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传珩:揭秘中共申奥后迫害“异见人士”第一案——政法委、宣传部联手操控司法内幕(之二)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月20日 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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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藏于大墙背后的“国家机密”——看守所内的一系列违法侵权揭黑
只从本人被捕后,燕鹏“涉嫌偷越国境”假案就已完成使命,再也无人提及。燕鹏反而成为了以本人为首的“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从犯。当时被推到前台,执行迫害使命的青岛公安当局,为了防止这起基于政治动机,蓄意制造针对民间“持不同政见者”的当代文字冤狱“泄密”,一开始就不顾看守所管辖规定,未将本人关押于青岛市看守所,而是秘密关押于极为封闭的专囚郊区和外地犯罪嫌疑人的第二看守所,并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一再剥夺本人要求委托律师介入的权利。
本人所在不足十平米的特殊监室305号,位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长廊深处最里面的队长办公室对面,以便于他们随时监控。此室满屋堆放在押人员被强迫劳动的产品,床上地下十几个小鬼似的光头,袒胸露背,雕龙画虎,有的戴着死刑脚镣,正凶猛地吸烟,我刚一入室,就呛得我两眼冒泪,一种烟熏火燎,暴满杂乱,憋闷得透不过气来的恐怖,随即袭来。
305号监室内的在押人员,天天被强制劳动,有时甚至夜以继日,我根本无法休息。本人在如此艰难无眠的监视里,苦熬七天七夜中被先后提审了两次,而每一次本人都对他们故意用如此恶劣的环境折磨我提出抗议。他们也每次都对我说,已就我的抗议向上级作了汇报。七天之后,青岛市检察院来人提审我。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深知他们是来审查批捕的,也即监狱内的“过一检”。
我本以为检察院是个名义上的执法监督部门,至少面子上不能“胡来”,起码在程序上会做做样子。但本人还是低估了他们的无耻,压根没想到检察院竟比公安更草率,随便问了两句,根本不听申辩,便匆匆离去。这更进一步验证了他们对付本人的一切手续早已办好,连过场都懒得走了。他们与公安唯一不同是,公安以“执行命令”为借口,他们却给我留下颇具讽刺意味的四个字“依法办案”。如果说市公安局还直白些,而市检察院则更虚伪,更具欺诈性。果然,检察院走后的几天,公安局一处的办案人员王宏勋、李卫东便来宣布对我正式逮捕,罪名依然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们在宣布逮捕书后,接着又宣读所谓的被捕嫌犯的应知权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他们问我是否要求。
我说:事到如今,你们还行骗?
怎么行骗?他们反问。
我说:那好,我患有不适应狱内生活的严重疾病,申请取保候审。
这不可能。他们说:上面不会批的。
那我请律师总可以吧?
那也不行!你的案子涉及“国家机密”……
好了,去你们的“权利告知”吧。我说:这是剥夺权利告知。
本人在押一个月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人是检察院一位新提拔起的处长叫刘建忠和另一位副处长孙友昌。刘建中刻意要显摆一种“革命干部”的派头与造作,给人一种包裹出来得道貌岸然的感觉。那形象突然让我联想到文革时期专以整人为业的政工干部形象。刘建忠见我在审讯台前坐好,便自我介绍说是市检察院最有能力办案的。我一见他这造作就很烦,即向他们提出利用恶劣环境折磨人的问题。而他们避而不答。我又问:为何至今不允许会见律师?他们默契地交换了一下眼神说:我们找不到你家的电话号码了,所以还没与你家属联系。
这话明摆着是在说谎。我家的电话号码就记在他的案卷里。而且他们检察院来送委托通知书时,再次登记了我家的宅电。如此执法监督部门,为掩盖真相,不惜拙劣到极可笑的地步。这一本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不仅拒绝纠正违法,且还在其受理审查起诉期间,继续阻拦本人委托律师,即使案件被起诉法院后,市检察院得知本人家属委托的律师要来看守所办理委托手续后,仍置诉讼法明文规定而不顾,借其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一位矮子主任(据说姓闫),守侯看守所门前,先后两次将持法院批准手续来所办理委托事宜的律师辩护人,粗暴、蛮横地拦截在看守所门外,迫使律师面对一墙之隔,不得不用邮寄信函的方法寄进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提问,但办案单位又违法扣押了本人回答律师提问的信函,致使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如此法院批准律师会见,检察院拒绝律师进所手法,再一次充分印证了法院、检察院共谋双簧的拙劣把戏黑幕。后来本人以绝食、蓄须等方法坚持抗议,以及在律师的多次交涉下,我才在被关押了8个多月后与律师匆匆一见。
尤为严重的是,青岛市检察院明知起诉思想犯罪违宪,但为达久拖不决又能长期关押之目的,公然在事实与证据没有丝毫变化的情况下,动用了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的“撤诉再起诉”程序。他们在权力意志的统一操纵下,于2002年3月22日向法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撤诉后,他们对本人继续无法律依据地秘密关押了一个月。而更为严重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然而,一个月后(2003年4月26日),青岛市检察院竟公然蔑视程序正义,在没有任何新事实与新证据的情况下,又就此8篇理论文章,用同一份起诉书,只字未改地,再次违法重复起诉。由此可见,检察院为达此长期规避审判又能关押我之目的,可谓费尽心机,多次玩弄拙劣手法,让我的案件,仅仅在法院挂牌就高达8个月之久,相当于在正常诉讼程序中,两个在押犯人从预审到判刑的期限。此时,本人已十分清醒地意识到,这并非是哪个部门或个人的意思,而是那台要彻底封杀我那支不屈从权力意志的笔的政治机器,不停止地运行使然。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也公然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于不顾,再次违法受理本案。如此法院与检察院这两个本应相互监督的部门,却在不折不扣地共同执行权力意志的安排,高度协调一致的共谋违法,仅就8篇持不同政见文章,为规避办案时限的法律规定,不仅违法重复起诉,而且先后5次动用“延期审理”程序(检察院建议延审4次,法院报批延审1次),致使本人在令人窒息的狭窄牢房里,被超期羁押了一年又一月,才于中共“十六大”召开前夕,迫于舆论压力,仓促开了第一庭。这一系列的公检法丑态百出,一再侵权违法事实,充分力证了中共高层权力意志幕后统一协调的事实。
上述种种在“国家机密”掩护下,发生在看守所内的一系列程序上的违法侵权,必然导致一个实体上回避事实,掩盖真相,故意造假的枉法裁决。青岛中级法院仅以市委宣传部一纸“审读意见”公函文件,就对一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文章作者,在进行了长期关押后,最终 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并附加剥权五年(系中国附加刑最长刑期)划上了句号,首开了中国特色的附加刑期高于主刑期的罕见案例。
本案业经上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不仅未就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侵权,回避事实,采信伪证(青岛公安局提交书面伪证)等问题发回重审,反而继续藏污掩尘,超期羁押,又拖延了大半年,本人仅在看守所就被关押了接近2年,才被终审判定维护原判。
2003年6月5日,中国大陆正爆发“非典”流行高峰期,监狱之间已经冻结人犯流动,而权力意志为秘密关押本人的政治需要,又统一协调,将本人违规秘密长途押解于远离青岛的山东省第一监狱(济南)服刑,连家属都不通知,以至于家属在很长一个时期中认为本人失踪。此一系列违法侵权事实,均有司法文书和法庭记录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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