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访民声援,沈莲满不服劳教开庭纪实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4月16日下午,上海400多访民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虽然没能进入法庭,但大家始终坚守在法院门口,直至沈莲满劳教案庭审结束,以实际行动声援沈莲满,抗议上海当局违法违宪劳教。
下面是沈莲满的行政复议书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沈莲满 女 1963年6月28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本市老沪闵路439弄3号603室
被申请人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理由 :撤销沪劳委审字[2012]282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首先按劳教决定书中的事发地在徐汇区桂林东街99弄小区内,而发出拘留书的是闸北区公安局,这是一个管辖地不对口。其次,这张拘留通知书上连 字[ ] 号都是空白的,这是明显违反公安执法程序。第三,当初拘留性质是刑事拘留,而最终处理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依据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即够不上刑事追究,属行政处理范围,那么撤销案件是严肃的执法活动,需要有确以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建立撤销案件的证据体系时,首先要列出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其次要列出否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第三,列出印证否定内容及相关情节的证据。
如今我们没有看到当初刑事拘留的证据理由就改为行政处罚,也没看到否定刑事拘留的理由。故本人认为当初闸北公安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已属执法违法。
再看劳教决定书中我的所谓违法事由是2012年7月1 日中午在徐汇区桂林东街99弄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逝世纪念日为由举标牌、集体唱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后被查获。
依据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我们聚集在一起举标牌、集体唱歌,也只不过是一种集会和示威的方式,而集会示威游行自由,其是公民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在公共场所表达 强烈意愿的自由是言论的延伸和具体化。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个人先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仅凭我们在小区内聚集举标牌集体唱歌为理由对我实施劳动教养一年,这是与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格格不入的。也是违反《宪法》的具体表现。
劳动教养是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特定的条件产物。随着时代变迁已涉嫌违宪违法。这在南方周末报上早有刊登。
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是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不够刑事处分的,而我那么聚集是举标牌集体唱歌则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
如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被指责为扰乱社会秩序,那是在肆意的践踏《宪法》,关于所谓的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后被查获,更证明了当初我们是以和平的方式集会示威,并且将活动局限于小区内,体现了我们维护公共交通的良好素质,并且在当天小区内居民并无一人报警。后被查获的渠道来自网上,公安才知道。所以公安对我们的集会以影响居民生活后被查获这种托词这反映了公安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执法的随意。但对开发商暴力欺诈的拆迁行为我国公安从来未对其实施任何打击,又不知是为何?
至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仅凭我们集会举标牌集体唱歌的行为对我们施以劳动教养一年,并套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条文,显然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只是对人权肆意践踏,更与十八大倡导的解决民生问题背道而行。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维权人士。因动迁中遭到欺诈而上访多年。区政府违反《信访条例》
第33条直至今天未给任何信访答复如今全市展开信访听证会,而本人也从未收到过听证会通知书,参与他人集会唱国际歌举标牌无非希望以这种方式方法表达我的个人意愿想使政府能重视民生关心民生解决民生,没想到竟招来一年劳教,在举国上下要求废除劳动教养的呼声中,被处一年劳教的待遇,这就是体现十八大的精神吗?这还能叫是以法治国以德治国吗?
为此本人现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人的尊严,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本人作出的错误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顺致崇尚敬意!
附:复印件两份
一、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
二、闸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通知书一份
申请复议人:沈莲满
2012..12
沈莲满(左)与马亚莲在上海声援艾未未会上,沈莲满不久就被劳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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