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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代理律师:公安机关答复再次不准予会见
(博讯北京时间2015年9月1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博讯报道(9月17日),张凯代理律师李贵生今天与温州市公安局陈警官通电话,对方告知:公安机关答复再次不准予会见张凯律师。下面是李贵生律师所记录通话经过: 下午与温州市公安局陈警官通了电话,以防忘记,记在下面: 1、再次不准予会见张凯,下午收到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陈警官说等公安机关认为会见不妨碍侦查不会泄露国家秘密时,会通知律师会见的。 2、再次不告知目前为止有关案件情况(我的要求是:包括但不限于1、张凯对指控的罪名认罪了吗?如果认罪了,他承认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2、如果没有认罪,其辩解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有关情况的义务,8月20日郭声琨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能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仅直接影响着律师作用的发挥,而且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和法治文明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着力消除一些地方存在的对律师规避、排斥行为,切实解决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不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告知律师有关案件情况等突出问题,努力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我说法律有规定、郭部长也讲了,陈警官说。我不和你探讨太多了。 3、我写给张凯的信会转交给办案人员;(是否转交给张凯我仍然不能确定) 4、张凯已经知道我是他的辩护律师了。同意转告张凯是否还要再请一位律师、请谁,有消息告知我; 5、天渐渐凉了,家人托人带了衣服,希望带给张凯,陈警官同意转交。 附:李贵生律师:再次给张凯的信 张凯: 你好!自8月25日夜你被温州市公安局抓捕,至今已16天了。31日我提出会见你的申请,9月6日收到办案单位9月2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你与我有权通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0条,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保障我们通信权利。我在8月31日给你写了一封短信,警官答应转给你,你收到了吗?由于不能见到你,只能通过信函向你了解情况、履行职务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章第三节,请你回答: 一、侦查机关对你立案的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你认罪吗?如果认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情节是什么? 二、如果没有认罪,主要辩解是什么? 三、你被指定监视居住,有无受到肉刑、不给吃饭喝水、不给睡觉等折磨? 四、你在居住的场所是否可以看电视、报纸?你父亲带给你的圣经收到否?可否阅读? 你的父亲9月2日来到温州,5日已回内蒙,家里一切都很好。弟兄姊妹、同行、朋友等,许多人关心你。 你的辩护人: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李贵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张凯律师,温州十字教案教会法律顾问,2015年8月25日与二位助理律师刘鹏、方县桂律师于温州一家教堂内被警察带走,张凯家属9月4日才收到温州警方8月27日签发的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书上除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外,“危害国家安全”罪确定为“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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