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是开发商的拆迁公司 城管不能是扒房队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3月28日 转载)
雪灾过去了,年也过了,人们都上班了。而我是在前天飞往杭州准备昨天下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开庭。这是一个简单的却不应该发生的案件。灵隐景区管理处的官员们不尊佛祖,却努力实践“政府经营城市”。他们以绿地建设为名拆迁民居,其实是建茶楼、酒馆、度假村。而且补偿方面又千方百计的克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奉杭州市政府之命于2007年9月10日强拆了建造于80年前的法云弄59号房屋,把一位吃素念佛的善良老人逼成了“钉子户”。灵隐景区管理处由此成了开发商的拆迁公司,而城管又成了扒房队。
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我说:政府不能是开发商的拆迁公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可以去扒违法建筑,却无权强拆民众的合法房屋。由此想到了我去年所办的江苏省高院审理的城管拆养猪场案件,遂将终审判决贴上,以树正气。
(博讯 boxun.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 苏行终字第 009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男,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逸义,江苏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8 号金信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泉,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仇松林,江苏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社区(原八厂乡厂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剑,男,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川区政府)、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因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绿康养殖场)诉崇川区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9月 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崇川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江、曹逸义,上诉人宏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松林,被上诉人绿康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张剑、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绿康养殖场由南通市崇川区农业委员会批准建办,2005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登记为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强制拆除前,绿康养殖场建有猪舍和辅助用房4836.92平方米。
2006 年9月13日,崇川区“五城同创”指挥部(以下简称“五城同创”指挥部)向绿康养殖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绿康养殖场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文峰街办厂南社区居委会四、五组搭建的房屋,经核查属违法建筑物,限于2006年9月16日18:00前自行拆除。绿康养殖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五城同创”指挥部于2006年9月22日上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养殖场的房屋。房屋内的生产设施、原材料、饲料、工具、药品等被损毁,有部分生猪当场被砸死,还有部分生猪由崇川区政府现场变卖,得变卖款153450元。绿康养殖场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07(注:应为2006)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崇川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因违法给绿康养殖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7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属崇川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崇川区政府承担。宏丰公司作为该地块上的受益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绿康养殖场的房屋违法。根据绿康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绿康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酌情认定绿康养殖场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3646元,屋内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5277元(其中生产设施为428649元、药品疫苗为48143元、医疗器械为4583元、生活办公设施为22799元、人工授精设施设备为23155元、饲料原料设施设备为18794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268923元。关于绿康养殖场要求崇川区政府赔偿因违法行为导致其停产而造成的损失问题,因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由于绿康养殖场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宏丰公司拆迁许可的范围,所涉房屋的赔偿问题,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中解决,本案不予理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崇川区政府于2006年9月22日强制拆除绿康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崇川区政府赔偿绿康养殖场经济损失人民币5268923元。该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崇川区政府负担。
上诉人崇川区政府、宏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经将原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庭审中,上诉人崇川区政府和宏丰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绿康养殖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有部分生猪由崇川区政府现场变卖,得变卖价款人民币153450元”一节事实有异议,认为究竟卖了多少钱无法核实,对其他得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绿康养殖场所涉的土地原属崇川区八厂乡厂南村集体所有。2002年至2003年间,该土地被征用为国有。2、被强拆的部分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村村民委员会”。其余房屋没有所有权证,也没有办理过合法的建房许可手续。3、“五城同创”指挥部2006年9月22日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有通知绿康养殖场人员在场,也没有对房屋及室内生猪及其他财产办理公正,没有与绿康养殖场办理物品交接手续。
本院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2006年9月22日“五城同创”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绿康养殖场的行为是否合法;该强拆行为有没有造成绿康养殖场合法财产的损失;崇川区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赔偿的数额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崇川区政府认为,绿康养殖场周围都是城市小区,绿康养殖场的养殖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理应拆除;绿康养殖场所建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其拥有的按住无是违法建筑,无权要求巨额赔偿;在拆除过程中,上诉人曾要求绿康养殖场进行财产交接但绿康养殖场拒不接收,故对财产进行了处理。经现场清点,生猪数量为624头,绿康养殖场主张有4000多头的生猪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崇川区政府不应承担原审判决赔偿绿康养殖场生猪损失人民币4553646元的经济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宏丰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宏丰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采纳崇川区政府和宏丰公司的证据,判决赔偿绿康养殖场人民币5268923元明显不公;崇川区政府在实施强拆前已经通知了绿康养殖场,绿康养殖场拒不自行拆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绿康养殖场自行承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第三人主题资格的认定,并减少崇川区政府对绿康养殖场的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绿康养殖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确认崇川区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虽然与完全保护绿康养殖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定的差距,但考虑到绿康养殖场开办、经营过程中曾得到崇川区政府得扶持和区级财政得实际情况,统一原审判决确定得赔偿数额。崇川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绿康养殖场房屋是违法建筑,且被强拆得部分房屋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能证明该部分房屋是合法建筑。崇川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在主体、程序上也违法。原审时生产月报表、产仔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证明强拆当天有4000多头生猪在现场。原审法院确认崇川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本案设计的行政赔偿诉讼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绿康养殖场坚持要求在赔偿房屋损失的前提下对室内财产损失进行协调,崇川区政府、宏丰公司仅同意对室内财产损失部分进行协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认同度和期望值差距较大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是由崇川区政府组建并委托其行使一定行政管理只能的临时机构,不属于法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至规定,“五城同创”指挥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应由其组建和主管机关即崇川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五城同创”指挥部既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行为。根据越权无效原则,该《通知》为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同时,由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直接赋予一级政府对城市的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权力,故“五城同创”指挥部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亦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且“五城同创”指挥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给绿康养殖场自行拆除的时间仅3天,设定的期限不合理。在强拆过程中,既没有事先通知绿康养殖场人员到场,也没有对被拆财务进行公证或登记保全,办理交接手续等,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对绿康养殖场因此次强拆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崇川区政府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绿康养殖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崇川区政府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审理中,绿康养殖场提供了有关损失事实的清单、照片、证人证言、部分种猪及其他部分设施设备的购买发票、收据、生产月报表、产仔记录、配种记录等。崇川区政府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对绿康养殖场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确切地证明绿康养殖场诉请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但能初步证明其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生产月报表、产仔记录、配种记录能相互印证绿康养殖场强拆前的生产规模;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杨迎平、邓绍斌的证词也能与其他证人季平、陈卫平、胡宗旺的证言相印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强拆前绿康养殖场大致有三、四千头生猪的生产规模。部分种猪的购买发票、收据能够证明绿康养殖场曾经购买的部分种猪数量及价格。崇川区政府认为,即使绿康养殖场曾经养这么多生猪,也不能排除其得知强拆后对生猪进行转移、卖出、宰杀的可能,即绿康养殖场的这些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强拆当时的损失。崇川区政府的怀疑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绿康养殖场对因强拆所致损失的举证不能,主要系“五城同创”指挥部实施强制拆除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作现场笔录、未对财产进行公证而造成的。故在绿康养殖场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证据责任的转移。崇川区政府应当就其强制拆除未造成财产损失或未造成如此多的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崇川区政府仅提供了2006年9月22日对养殖场强拆前生猪清点清单,以证明强拆时绿康养殖场有大小生猪624头,其只应承担624头生猪的损失。该份证据是强拆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点的结果,既没有被强拆一方绿康养殖场的签字,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字,更不是公证机关所制作,该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崇川区政府未能提供出其他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绿康养殖场诉请的损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绿康养殖场在原审提出的共有人民币272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是否合理以及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一审中,原审法院根据绿康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绿康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最后确定了绿康养殖场的生猪数量,并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确定了各类生猪的价格,酌情认定赔偿各类生猪损失合计人民币4553646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部分,原审法院对养殖场正常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一定折旧确定了赔偿数额,合计人民币715277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且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否定上述认定。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绿康养殖场提出的被强拆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虽然绿康养殖场是经批准,又领有工伤营业执照的养殖企业。但其使用的部分拥有所有权证的房屋,由于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村村民委员会”,绿康养殖场不是该部分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余部分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绿康养殖场也提供不出其他能证明该部分房屋为合法建筑的证据。因此,绿康养殖场主张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问题,不予理涉。如果绿康养殖场认为其对本案所涉的房屋享有产权或者其他实体上的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依法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茸萌
代理审判员 李 昕
代理审判员 施建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媛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 苏行终字第 008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男,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逸义,江苏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社区(原八厂乡厂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剑,男,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川区政府)因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绿康养殖场)诉崇川区政府城建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崇川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江、曹逸义,被上诉人绿康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张剑、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绿康养殖场由南通市崇川区农业委员会批准建办,2005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等级为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强制拆除前,绿康养殖场建有猪舍和辅助用房4836.92平方米。
2006 年9月13日,崇川区“五城同创”指挥部(以下简称“五城同创”指挥部)向绿康养殖场送大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绿康养殖场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文峰街办厂南社区居委会四、五搭建的房屋,经核查属违法建筑物,限于2006年9月16日18:00前自行拆除。绿康养殖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五城同创”指挥部于2006年9月22日上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绿康养殖场的房屋。绿康养殖场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作出的《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06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通知》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属崇川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崇川区人民政府承担。“五城同创”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超越职权。另外,“五城同创”指挥部作出该《通知》前,没有听取绿康养殖场的陈述、申辩。该份《通知》也未适用任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综上,“五城同创”指挥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绿康养殖场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判决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崇川区责令绿康养殖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违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崇川区政府负担。
上诉人崇川区政府上诉称,“五城同创”指挥部虽然是崇川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但其行为系经崇川区政府授权委托,有授权就不存在越权。绿康养殖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均未经批准,属违法建筑,理应拆除。请求本院改判确认责令绿康养殖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合法。
被上诉人绿康养殖场庭前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答辩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崇川区政府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原审判决书所列的政府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绿康养殖场所涉的土地原属崇川区八厂乡厂南村集体所有。2002年至2003年间,该土地被征用为国有。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2006年9月13日以“五城同创”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责令绿康养殖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崇川区政府认为,该《通知》崇川区政府确实无权自行作出,但绿康养殖场的建筑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理应拆除。因此,该《通知》没有侵犯绿康养殖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绿康养殖场认为,该《通知》不仅作出的主体违法,而且是否是违法建筑,上诉人也无权认定,因此崇川区政府提出的绿康养殖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是由崇川区政府组建并委托其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不属于法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任何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城同创”指挥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应由其组建和主管机关即崇川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五城同创”指挥部既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超越职权行为。同时,该通知作出前没有赋予绿康养殖场相应的陈述、申辩权,作出后也没有告知绿康养殖场相应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因该《通知》已被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审法院确认崇川区政府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的责令绿康养殖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违法的判决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茸萌
代理审判员 李 昕
代理审判员 施建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媛媛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博讯相关报道(最近20条,更多请利用搜索功能): 政府负责拆迁----谁当被告? “公共利益”背景下的房屋拆迁制度变革/邢万兵 上海拆迁维权人士蔡文君劳教归来指出:政治迫害!(图) 河北邢台家乐园集团非法拆迁暴力打人 花楼被拆迁人的醒悟 公开召集美国在华因奥运被强制拆迁人士,共商大计 紧急搜寻香港拆迁户沈婷的联络方式 留美博士遭北京朝阳区建委强制拆迁再思考,呼吁开展海外维权行动讨论 留美博士遭北京朝阳区建委强制拆迁再思考,呼吁展开海外维权讨论 留美博士遭遇北京朝阳区建委强制拆迁公开征求解决方案 上海冤民王翠弟致十七大胡锦涛温家宝/从拆迁看行政、司法腐败(图) 成都市西御街、陕西街拆迁是“一把锯子割到底” 张铭山:从临朐“老爷”拆迁看“弱势群体”的无奈 武汉政府拆迁民怨沸腾/坐困愁城(图) 老子论拆迁和计划生育/王鑫海 林泉:疯狂的拆迁 武汉市关于花楼街被强迫拆迁有法不依的事实 征地拆迁是抢劫---土地问题实质/苦斗 武汉拟让警察负责拆迁执法引争议:和谐执法? “不死人命,中央就不会管我们”-海口市龙华玉沙村野蛮拆迁之二 四川绵阳强制拆迁 6人被埋生死不明 一孕妇已死(图) 无锡拆迁户引爆炸弹警察死亡 居民联名澄清事实 海南岛发生惨绝人寰的野蛮大拆迁 马克思与河北唐山迁安拆迁工作组的对话 唐山迁安大王庄暴力强制拆迁引发官民冲突 成都200多警察砸毁民居 野蛮拆迁 山东临沂违法占地拆迁的背后 成都青龙桥一家拆迁户无可奈何的哀叹(图) 河北邢台家乐园集团非法拆迁暴力打人 公开信呼吁:制止暴力拆迁,切实保障民生/RFA 海南岛村民抵制征地拆迁与公安发生冲突/RFA 青岛市错埠岭拆迁户代表于建利案开庭审理 北京拆迁户王志刚被逼大年初五上吊身亡 视频:美女拆迁户李明洁被强拆的遭遇 贵阳市“瑞花广场”被拆迁户再次向两会代表呼吁 北京拆迁户生活艰难上吊自杀/RFA 广东八百人街头抗议 反映拆迁补偿问题 长沙野蛮拆迁女商人烧伤 政府将放弃救治 除了自焚,还有什么办法阻止野蛮拆迁? 重庆沙南街60号遭暴力拆迁 武汉市汉正街余庆下里强行拆迁居民住房/王志琴 官商一体 违法拆迁 百姓遭殃----北京东八里庄三年危改拆迁实录 忿怒举报:官商勾结、置老百姓于死地的拆迁 物权法成手纸:近80残疾夫妇无家可归,青岛强行拆迁(图) 山西长治市拆迁内幕(窝案3)/王建斌 陈修琴与习近平书记谈:从我家两次被强制拆迁看行政腐败到司法腐败(图) 南京拆迁户范宗斌、戴长斌迫于压力,暂缓发表维权报道(图) 上海杨浦91号地块拆迁户: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一封信 政协委员胡贵平:保定热电厂拆迁矛盾为何至今未解决? 暴力拆迁,维权老人被活活压死(图) 河北保定7.18强行拆迁杀人案 夜晚有多黑,“澳门街”拆迁就有多黑(广西南宁市) 上海虹口区拆迁户紧急公告 菏泽非法拆迁:这个传单很贴切(图) 快救救我们江阴村民吧,这里野蛮拆迁又开始了(图) 辽宁鞍山市政府非法野蛮拆迁,践踏人权 图文:菏泽拆迁逼死李民生,温总理看了会哭吗?(图) 山东菏泽香格里拉非法商业拆迁 野蛮、暴力、违法强制进行(图) 山西省长治市非法拆迁的内幕(窝案)2/王建斌 四川射洪官商勾结非法拆迁 山东菏泽野蛮拆迁,惨无人道,逼人致死,封锁消息 我所经历的拆迁—北京市被拆迁居民《控诉状》5 我所经历的拆迁—北京市被拆迁居民《控诉状》4 我所经历的拆迁——北京市被拆迁居民《控诉状》3 (续前) 我所经历的拆迁——北京市被拆迁居民《控诉状》2 我所经历的拆迁—北京市被拆迁居民《控诉状》1 荆州市非法拆迁,暴力伤人,至今无人来管! 广西桂林橡胶厂住宅区拆迁:市容管理局“改行”拆迁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桂林橡胶厂职工住宅区:强行拆迁的黑手已经伸出(图) 紧急声援广州郊区农民誓死维护家园的行动 -- 坚决谴责广州市委书记林树森强行拆迁的非法行为 央视新台址暴力拆迁! 靖江强迫拆迁,农民生不如死 成都市的野蛮拆迁打人(图) 上海房屋拆迁的不公平问题 老军人因南京市白下区政府违规拆迁给蒋宏坤市长的信/政文(图) 看南京白下区政府拆迁办怎样和黑社会勾结!/政文(图) 拆迁与纵火的关系 痛失家园-河南商丘非法野蛮拆迁 求助!山西省长治市非法拆迁的内幕(窝案)(图) 政文:江苏南京拆迁的十大罪状(图) 洛阳农民失去耕地又面临强制拆迁,每平米住宅仅100元赔偿 多图:江西省广丰县园丁路暴力拆迁(图) 江西省广丰县“强行砸锁、破门、打人、扣人”的拆迁暴行 武汉市拆迁暴行(图) 警告:血腥图片-北院门街道办事处雇用120多打手强行拆迁(图) 政文:谈拆迁——南京人有话要说! 无锡村民遭暴力拆迁盼记者火速跟踪报导 政文:重温毛泽东论“拆迁、人民上访与国家政治民主 ” 北京强行拆迁引发自焚抗议,自焚者被拘留 不锈钢8964:东大桥路拆迁,居民无法抵抗政府强力施压 拆迁怎能断了百姓后路? 温岭市松门镇的调查报告 北京大北窑地区拆迁黑幕--访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中国是否在进行财产豪夺大革命--拆迁黑幕 被严密封锁的消息:南京邓府巷拆迁户翁彪自焚之后,又有两人惨死在“强拆”二字之下(图) 昨天,骇人听闻的暴力拆迁再现南京!(图) 大陆转来关于强迫拆迁的情况 童大焕:没有一个拆迁户的官司赢过 南京市玄武区警察恋栈拆迁一线,仍在做与身份不符之事!(图) 强迫拆迁和恶法23条 建设部中外记者招待会第二天,南京拆迁再次发生武力冲突:残酷拆迁真相! 北京东大桥路部分居民将被强迫拆迁 金海涛:从野蛮的强制拆迁说起 对比我们共和国与封建德国的拆迁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严肃查处拆迁腐败 关于北京拆迁感言和上书 四川达州通川区房屋拆迁起风波 拆迁户的真实经历 我所经历过的拆迁 揭拆迁掠夺、反专制独裁 徐永海等五人就房屋拆迁问题致胡锦涛、吴邦国和温家宝的第二封公开信 苏州外商厂房被强行拆迁、土地被强卖 二万北京市民举报贾庆林强行拆迁驱赶百姓 为维护拆迁百姓利益徐永海决定以自杀相拼 就北京市老百姓住房与拆迁问题: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信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