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薛小妹、丁慧莉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1月0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申请人:薛小妹,女,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六村109号503室;
申请人:丁慧莉,女,195年月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区号室。 (博讯 boxun.com)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
法人代表:张学兵 职务:上海市市长助理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宁南路128号
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宝职责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8年9月1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游行示威申请,要求于9月24日上午10时至11时在上海市人民广场附近举行游行。被申请人接到游行示威申请书后,至今没有作出明确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游行示威法》,申请人出于无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受理机关作出公正裁决。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请人:薛小妹
申请人:丁慧莉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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