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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公安局非法拘禁郭泉先生的法律意见/李建强律师
(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1月29日
转载
)
李晶女士:
受郑存柱先生委托,现就南京市公安局在郭泉案件中严重违法的情况提出法律意见,供参考。
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3日上午以颠覆国家国家政权罪对你丈夫郭泉先生实施刑事拘留,到2008年11月25日已经15天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公安局应该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它最长不可以超过七日提请逮捕,而检察院也必须在7日内做出逮捕或者不准逮捕的决定。这样,根据中国的法律,郭泉先生应该在被拘留后14日内(2008年11月27日)被最后决定逮捕或者释放。11月27日之后如果没有被逮捕但却继续羁押,就是非法拘禁了。
(博讯 boxun.com)
公安机关可能说对郭泉的拘留时间要延长到30日,但是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根据69条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郭泉显然不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特征。因此不能适用三十日的规定。
为此,本律师建议您: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放人的要求,如果公安机关不放人,就到检察机关控告它非法拘禁。
以上法律意见,供您参考并采纳。
李建强律师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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