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领导周永康一封信/朱金娣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8月24日 来稿)
我是上海市动迁居民朱金娣。2002年5月浦东新区旧区改造国家拨款五千一百零四万人民币土地零批组,在2002年12月19日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我家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歇浦路三荣西路11号)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公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程序规定,当时按人头11万一个人然而动迁组只答应给被拆迁房屋中的四代人总共22万4千补偿费连一户人家的房子都买不起。
之后经过我多次向中共中央、上海市、区各级领导反映情况,最终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下于2004年4月26日地方政府派了刘刚、徐海发两名工作人员同我们协商解决问题,最终签订了三份动迁补偿协议老少四代三户人家三套住房,三份分户表、进户单所有的权利人签字同意确认三户人家每户一套住房。2004年7、8月份我为了房屋产权证一事找拆迁管理所刘刚,当时刘刚对我说现在中央正在搞经济普查等过了这风头再帮我做产证。结果一直拖到2005年4月份我又去找刘刚结果他说这事情他不管了你爱上哪里控告就去哪里控告(我曾经举报控告过他)。
之后不久被拆迁房屋的另外两户以及和本次动迁无关的其他亲戚突然和我打官司想要侵占我的动迁房,期间我发现原本的三张动迁协议变成了五张动迁协议成了阴阳协议,其中两张是伪造的并且还有涂改痕迹。但是法官却把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并且存在动迁协议合法性的动迁房进行析产毫无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为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是所有权待定的房屋,任何人无权处分。 (博讯 boxun.com)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能依法解决的必须依法解决、不能依法解决的,创造条件解决、不能依法合创造条件解决的,作为稳控安抚工作,解决生活困难补助。可是现在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刘刚、一审地方法院审判长丁晓华和二审法院审判长李平不要说解决问题了,本来已经妥善解决的动迁纠纷又制造出来法院还参与枉法审判制造纠纷深化社会矛盾。中央领导的精神地方到底贯彻了没有?
本人在此希望国家各级领导早日解决我户的实际问题。
联系人:朱金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联系电话:130421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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