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洪:举报上海浦东新区信访办滥用职权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来稿)
胡丽洪:向上海市检察院举报浦东新区信访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举报人:胡丽洪,胡河光
家庭地址:浦东新区风雷新村6号502室
被举报人:浦东新区信访办工作人员
单位名称: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涉嫌罪名:滥用职权罪
举报内容:
法院确认的事实:
2012年2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行初字第32号”开庭审理时(证据1),浦东新区建交委和开发商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对举报人户承租人为父亲胡福余的公房租赁凭证及举报人户的拆迁协议尚未签订予以了确认,法庭也已确认以上事实作为举报人提起“(2012)浦行初字第32号”行政诉讼的合格条件,(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也确认了以上事实(证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012年11月29日陆家嘴街道信访主任李明华亲临本人暂住地,交予本人一张“谜语”式的“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根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规定,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一个信访办公室竟然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代表人民政府行使信访核查终结权,怪不得连编号都不敢写。被举报人的行为致使举报人及家人在财产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精神上备受摧残,在房屋被毁后至今得不到补偿安置并投诉无门,两年多来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
被举报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现举报人特向贵院提出举报,请求贵院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予以立案。
证据:
1. (2012)浦行初字第32号庭审笔录7页
2.(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判决书 5页
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此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胡丽洪 胡河光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322313174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