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集访国务院信访办的共同诉求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1月30日 来稿)
上海市民每月的最后一个周五下午集访国办是始于2008年。由于当时上海市民尚未形成统一诉求,自2013年3月起上海市民提出以下统一诉求,连续9次集访国务院信访办。
1《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之规定向信访人交付信访事项受理与否书面告知。
要求国办敦促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上述法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与否书面告知以及书面告知的送达/签收回执。
2《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出具处理意见,交信访人签收。
要求国办敦促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上述法规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以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送达/签收回执
3《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为证明信访人确实提交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业已收到,要求国办敦促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上述法规出示信访人提交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送达/签收回执。
4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为证明信访人确实提交过《信访事项复核申请》、国务院信访工作机构业已收到,要求国办敦促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上述法规出示信访人提交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国务院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及《信访事项复核意见》送达/签收回执。
5 《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要求国办敦促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上述法规出具《信访事项复核听证笔录》以及《信访事项复核听证会录像》、非复核机关为信访人举行听证的法律法规。不要以规范性文件滥竽充数、顶替上位法。
《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上海是直辖市,下辖区县。依据《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县级以上和以下信访工作机构法律地位不同。依据法规,向信访人交付受理与否书面告知的应当是上海各区县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复查的行政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复核的行政机关是办理复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务院;为上海市民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是国务院而非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市各区县政府为上海市民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会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法规《信访条例》。
要求国办敦促上海市人民政府各级信访机关公开文件明细:
1 区县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信访事项受理与否的书面告知。
2 信访事项受理与否的书面告知的送达/签收回执。
3 区县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4 区县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送达/签收回执。
5 信访人向原处理机关区县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海市政府递交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
6 原处理机关区县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海市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7 上海市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送达/签收回执。
8 信访人向复查机关上海市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递交的《信访事项复核申请》。
9 上海市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
10 国务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送达/签收回执。
11 《信访事项复核听证笔录》。
12 《信访事项复核听证会录像》。
13 上海市各区县政府提请上海市政府终结的《提请终结审查报告》。
14 上海市政府准予上海市各区县政府提请的《准予终结信访事项》的批准书。
15 非复核机关为信访人举行听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勿以规范性文件充数顶替上位法!)
附件1 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
附件2 提请终结审查报告http://upload.peacehall.com/news/temp9/201311291027111.doc
http://upload.peacehall.com/news/temp9/201311291027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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